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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 償之給付物。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 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民法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 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民法條: 第二十條 對於受噪音干擾已造成損害的部分,受侵害的住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向管理委員會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行政函釋第1106-1條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基於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形式上非有效之憑證獲得之占有,視為有依據之占有,此占有性質之界定亦適用於本法規生效前開始之占有;但此適用不產生追溯效力。 民法條 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至第八百零一條之規定,適用於此法典生效前約定之違約金條款,但第八百條第二款所指對超出之損害部分獲得賠償之權利,僅在有關不履行合同之情況係於新法典生效後發生者方存在。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 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 例。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 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 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 ,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 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民法條: 民法發展歷史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 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