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處平安紙2024詳細介紹!(持續更新)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申請人亦可選擇自行預訂火化時段或委託殮葬商代辦。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安排私人火葬”表格,及已聘用的持牌殮葬商資料,並由殮葬商蓋上獲食物環境衞生署認可的殮葬商印鑑。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政府表格目錄

此方法比較適合從未使用現時地址申請任何服務的人,視乎民政事務處提供服務的時段,或者有空檔的預約時間,完成宣誓即日就可以拿到住址證明。 為了減少聚眾,市民如欲辦理有關服務,須致電各區熱線預約,名額先到先得。 民政諮詢中心其餘的櫃檯服務,如派發政府表格及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等,將繼續暫停。 在擬備好保險箱物品清單但未取得遺產的授予承辦書前,如要從保險箱內取走任何物品,必須取得民政事務總署的授權才可(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一般而言,只有與申請授予承辦書有關的文件,或有人急須取回其個人財物,才可以獲得授權取走。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如果授予承辦書已經發出,債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索取該文件的副本(包含了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的資料)。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民政事務處宣誓

法律援助署署長從受助人在訴訟中討回或保留的財產扣除訟費及其他費用或不足之數的權利,稱為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如你的法律援助申請獲得批准,法律援助署署長會委派署內的訟務律師或私人執業律師代表你進行法律程序。 如你的案件外判,法律援助署會定期監察個案的案情及進度。 但為免遺囑有效性日後受到質疑和爭拗,特別是持有資產較繁複者,許多時候都會選擇委托律師辦理遺囑,省卻額外證明遺囑的有效性所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 根據第30章《遺囑條例》第23條,若果閣下指定的子孫受益人不幸在您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遺下子女的話,一般而言,他/她的子女將可平均分得閣下原本留給該名子孫的財產。 如果平安紙上沒有列明閣下的傢俱、衣服、飾物、汽車、或有紀念價值的個人物品等,會遺留給誰,那些財物或會被列作遺產的一部份一併被出售,再分發出售財物所得的金錢。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在遺產稅取消前,由於申請人需要先在稅務局遺產稅署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可以往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因此,稅務局職員便可以防範其他人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遺產承辦處備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訂立遺囑 (俗稱: 平安紙) 的好處及其應注意的事項

由於 A 先生留下一筆可觀的遺產,其家人在分發遺產時,需要面對以下問題。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遺囑的其中一個主要作用,是根據立遺囑人(即死者)的意願去分發遺產。

傳譯員也要作出聲明或宗教式宣誓,以證明他已在監誓員面前將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內容向你作出真實明確及清晰可聞的傳譯。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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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香港政府的當值律師服務資料指,任何年滿18歲的人都可以預立遺囑,遺囑是將死後所剩下的遺產預先分配妥當的文件。
  • 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律師的意見,這樣會對呈請人 / 申請人有幫助。
  •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 法律援助為合資格申請人提供律師,並在有需要時提供大律師,代表申請人在法庭進行訴訟。
  • 法律援助署只會在你填妥所需的表格和問卷,並提供所有有關文件後,才替你安排約見時間。

誓章是一份事實陳述書,以宣誓人的宣誓證明其屬實性。 誓章一般使用於法律程序中,在法律認可或規定誓章作為其內容的證據的情況下作出。 民政總署正計劃再進一步增加和加強熱線服務,包括設立第四個熱線中心,優化接線功能及增加熱線至最高550條,即是總共增加五點五倍。 發出有關證明書,批准證明書持有人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死者的殯殮開支或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的生活費,以及檢視死者的銀行保管箱。 要將於外地身故之親屬遺體移送返港,或將先人之骨殖由外地移送回本港火葬或安葬金塔墓穴,有關申請須遞交衞生署港口衞生處及食環署。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沒有平安紙/沒有遺囑執行人

但你可考慮把需要核證的文件作為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附件,由你本人聲明或宣誓/確認該附件是文件正本的真確副本。 另外,你需要向遞交這份文件的機構查問會否接受聲明或宣誓。 若市民向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提出要求或作出申請,需要提供證明而未能出示有效證明文件時,一般會以聲明代替該證明文件。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你只須帶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填寫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制定的聲明表格,到任何一間民政諮詢中心(諮詢中心)辦理。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請按此處查閱各諮詢中心的地址、電話及辦理聲明時段。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第十三部分 認證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9條,遺囑執行人必須在管理死者遺產時已年滿 21歲。 除個人之外,閣下亦可以考慮委任信託公司去擔任遺囑執行人。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平安紙必須妥善保存,比較穩妥的方法是透過律師樓訂立平安紙,又或將平安紙存放在銀行保險箱,訂立人百年歸老後,其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可從律師樓索取平安紙的有關紀錄。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訂立遺囑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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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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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住址證明用途

有見社區關注,為免引起誤會及影響社會和諧,秘書處建議採用傳統祝頌語「恭賀新禧」為本年度節日燈飾字眼。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今日(17日)繼續新加坡訪問行程。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她和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張趙凱渝上午到訪新加坡文化、社區及青年部和全國青年理事會,與全國青年理事會總裁蔡大衛會晤,就兩地如何推動青年發展事宜交換意見。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今日(17日)繼續新加坡訪問行程。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2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要求我為外地公文取得認證?

換句話說,他們有權從閣下的遺產中取得合理數額,以維持生計。 這項權利受《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5條所規管。 夫婦通常會一起出外旅遊,而共同遇難的情況亦可能會發生,所以他們會選擇在遺囑內列明共同遇難後的遺產處理安排。 如果遺囑內沒有列明有關事項,而兩人又不幸共同遇難,亦不知道是哪位較早或較遲去世,在此情況下,較年經的一方通常會當作較遲去世。 換句話說,較年長的配偶之遺產通常會先傳給較年輕的配偶,而後者的遺產會根據法律作進一步處理。 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 香港加油被指影響社會和諧 民政總署拒批區議員林兆彬燈飾撥款申 …

就死於自然的死亡個案辦理登記死亡登記處與申請辦理死亡登記有關的表格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而且銀行或政府機構通常都會要求我們提供 3 個月內有效的住址證明,以確保我們能透過住址收到所有重要文件。 市民如須向非政府機構提交聲明或宣誓 ( 即是「私人用途的聲明或宣誓」 ) ,可選擇到本署轄下的民政諮詢中心 ( 諮詢中心 ) 辦理,費用全免。 不論你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均須帶備所有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糧單、租務單據、按揭還款表、薪俸稅評稅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證明文件等),以供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之用。

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 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其實不少虛擬銀行或傳統銀行提供手機開戶,申請流程不再需要提供住址證明,一般以手提電話拍攝身份證明文件及自拍作人臉識別即可開戶。 另外,部份銀行亦提供向申請人寄信確認地址的選項。 如果這些方法都不可行,學生、長者和家庭主婦這些沒有住址證明的人士,仍可以透過上文所述的方法(向民政事務署宣誓或同住者聲明)來取得住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