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命契離婚不可不看攻略
長命契離婚 內容大綱 長命契離婚: 夫妻甩名 近親轉讓 長命契離婚: 不能用平安紙處理的財產 「聯權擁有」不會列明業權分佈的百分比,由持有的業主共同擁有業權;當其中一名業主離世,在生一方可以繼承死者的業權,哪一方較長命,便享有最終業權。 一般情況下,若物業出售,收益由持有業主平均分配;假如其中一方不肯出售物業,其他業主可要求法庭下令將物業出售。 至於「分權擁有」,會列明各業主持有業權的比例,即使其中一方離世,其業權歸遺產所有,其他業主不會自動繼承業權。 可以,律師樓操作則看律師樓怎樣處理,我們公司可提供相關服務安排及跟進服務。 包括物業定價,估價,安排律師等等手續,可以解決你的疑問。 有聯名物業並以長命契形式同妹妹持有一個居屋單位,已經補地價, 並已經供完。 另一種情況,會是女方單名持有物業,但由於女方的收入不足,而需要男方作為擔保人。 離婚後,物業繼續由女方持有,但是男方不再為物業擔保人。 針對有關情況,如女方要繼續承造按揭,可能需要提供收入證明,銀行會重新評估女方能否承擔餘下貸款。 長命契離婚 若沒有收入或是收入不足,可能要求女方另加擔保人,或是部份還款。 當法庭判定要求將一個物業轉讓到另一方時,一般會有三個情況,第一是物業的擁有權可毫無保留地由一方持有。 舉一簡單例子,三兄弟共同擁有一個物業,大哥甩名將三份一業權轉售二弟,二弟隔天再甩名將三份二業權全數轉售三弟,二弟亦不需繳付額外印花稅。 不過需要留意必須是交易完成後才可以承造按揭,否則以確認人身份進行買賣的話,亦是無法承造按揭。 無論是個人全權擁有抑或是分權共有物業,只要物業持有人已預備遺囑,遺產承辦人便可按照死者意願將物業作分配。 倘沒有遺囑,則會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遺產,即將物業按死者配偶、子女、父母等親人的關係按比例分配,當中以配偶所得比例最多。 由於香港沒有遺產稅,從遺產方式所得的業權,將可豁免繳付印花稅。 若然關係密切的,好像夫妻、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妹的話,又願意離世後由仍在生的持有人繼承物業的話,那麼用長命契的形式會較簡單,無需申請遺產承辦。 長命契離婚: 夫妻甩名 近親轉讓 即使每個人的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擁有的部分也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換句話說,每一個共有人對物業的一部分都有自己的權益,與他人所擁有的權益相分離,互不干涉。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可找律師為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長命契離婚 由於太太完全不知道丈夫有分居的意願,所以提出抗辯。 筆者收到讀者的電郵,希望可以就其情況給予法律意見。 其實要給予準確的意見,筆者必須搜集足夠的資料,因為每個家庭的… 分權共有是各人以不同百分比代表所持有的業權份數,大家均有權處理其自己的業權份數,也衍生所謂的「半契樓」。 雖然各人持有的份數不同,但他們在單位內的佔用權也是平等的。 如長命契其中一名聯名共有人去世,但仍有按揭貸款未供完,其他聯名共有人亦毋須重新通過進行測試,只需準時還按揭就可以了,不會觸發銀行call loan。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大家共同擁有一份業權,各人權益均一致,最大好處是當其中一人過身時,該權益會自動轉移至其他聯權人身上,而不會落入已逝業主的遺產內。 以上過程不用補地價,但由於涉及房委會和銀行等機構授權,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建議委託律師處理複雜的程序。 當購買居屋單位簽約時,申請人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擁有物業,這種做法就是「居屋長命契」。 這樣安排可行的,買賣除了涉及稅款,還需要繳付律師費,再做按揭也是沒有問題,不過需要通過壓力測試。 拉加德告訴荷蘭電視台,她擔心「人們不了解風險,會賠個精光、大失所望,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它應該受到監管。」拉加德發表上述言論,正值加密貨幣市場動盪之際;數字貨幣比特幣和以太幣已較去年的峰值下跌50%。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 若怕聯名人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比較保險的選擇。 但是,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 (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終身受用】物業轉名知多點 一般而言,想將物業轉讓子女等直系親屬,其中一種做法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無異。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刑事案律師。 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 如果長命契的業權人希望將其在該物業的權益移交給後代繼承,他可以請律師為他擬訂一份瓜分業權契據,然後發出通知給其他業權人,將該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錄冊內。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