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遺產繼承2024詳細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常中的地雷是忘了申報贈送給配偶的財產(轉帳記錄),記得要自行填寫申報。 請參考:死者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不論是否需課徵贈與稅,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 只有房屋土地遺產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才需要申請印鑑證明,如果是一般繼承登記(即按照應繼分來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可以不用申請印鑑證明(差別詳第7步)。 值得留意的是,若任何人士填寫虛假資料導致另一方有損失,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向有關人士索取賠償。

物業遺產繼承

假如幾位繼承者屬近親,假如完成繼承業權後,才以近親轉讓方式進行交易,即使接受業權者擁有住宅物業,仍可用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繳付印花稅。 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等。 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

物業遺產繼承: 按揭專區

該誓詞 / 誓章必須在監誓員在場下簽署,而簽署該文件的人士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沒有任何血緣、姻親或領養關係,但該人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 分配年齡:如遺產受益人未滿18 歲,遺囑執行人必須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受益人的遺產(即代該未成年人妥善地保管有關遺產)。 有些父母也可能會在遺囑上列明,子女須在更年長及較成熟時( 如年滿 21 或 25 歲)才可繼承遺產。 所以,遺囑執行人亦可以有酌情權,在子女正式能夠取得所有遺產前,適當地向他 / 她分發若干金額作為日常生活開支。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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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樓價為800萬元,按揭餘額為300萬元,申請按揭時可加按至480萬元。 於提取按揭貸款時,律師樓會用300萬元贖契並轉名;餘下180萬元則過戶至繼承人銀行戶口。 「一般繼承登記」(即按應繼分繼承財產)不需要申請印鑑證明,只有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者,才需要這個步驟。

物業遺產繼承: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在上述情況下,甲先生是在24個月內將部分物業的業權轉讓予乙女士。 由於乙女士並不是甲先生的近親,有關豁免「額外印花稅」的條款並不適用。 物業遺產繼承 因此,甲先生在轉易契中加入乙女士成為其中一位承讓人,須按照代表轉讓予乙女士部分物業業權的代價款額繳納「額外印花稅」。 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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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簽署遺囑時,也必須要由兩位見證人同時在現場見證。 與此同時,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物業之後再次購入物業便需要繳付劃一的 15% 從價印花稅。 至於繼承遺產物業之後三年內轉讓物業,受益人都不需要繳付「額外印花稅」。 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為達成特定目的或基於理財規劃,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未繼承遺產者,則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親屬之親屬扣除額。 法律界人士稱,若受益人一致同意,可以簽署家庭協議書(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同意選取一個業權方法。 「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即沒有「實益擁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 (當中包括沒有從已故人士遺產所得之任何住宅物業的權益)。

物業遺產繼承: 處理遺產

此外,如戶主是於香港訂立的遺囑,繼承人於辦理手續時,亦要先將該份遺囑於兩地進行公證程序,方會被接納具有法定效力。 ,如相關申請沒有任何爭議,程序無需經法庭處理,過程會相對簡單。 如已故客戶的財產總額超過港幣50,000元,您需要到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如果物業跌入「額外印花稅」範圍內,在期限內由其後人接受遺產,在法律上可豁免「額外印花稅」,同時也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 如接受遺產者在承繼遺產後的「額印」期限內沽售物業,也可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但卻不會獲豁免「從價印花稅」及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即如承繼遺產後,因繼承者已被視為持有一層住宅物業看待,當他打算再多購一個住宅單位,則需要繳交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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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遺產繼承: 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將遺產分發予所有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本部分簡單介紹,當局通過《 2005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加入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 但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13條及附表1,在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繼承權。
  •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 自2006年香港取消遺產稅後,不論是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的規定而繼承物業的遺產受益人,均可獲豁免支付該遺產轉讓的印花稅。
  • 為此,整合了承辦遺產物業的注意事項,繼承人要特別看清以下重點。
  •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下稱「申請人」),應該跟從舊有做法,即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 出售住宅物業僅關乎破產人的產業或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由法院清盤的公司的財產。
  • 根據稅務局的資料,就算物業跌入「額印盤」,如果提名近親接受該物業權益,類近交易可以豁免「額外印花稅」,但仍要繳交「從價印花稅」。

他們可聯絡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或展開法律行動,以追討債項。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如果沒有任何文件可以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便再需要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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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物業遺產繼承涉及不少手續,以下是針對物業遺產繼承的常見問題。 當時房委會考慮到公屋應用以照顧沒有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理論上不再需要房委會以公帑照顧其住屋需要。 因此,房委會決定,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淨值水平為何,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舉個例子,張三先生有一子一女,配偶已逝,如果他名下有一個物業由他個人擁有,如果他在生前把這個物業的業權轉讓給子女,則子女需要支付第二標準的印花稅。 在繼承遺產中的物業時,繼承人都不用支付任何印花稅,無論物業是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

物業遺產繼承

反之,如果聯名的遺產物業是用分權共有方式持有,死者的業權將會根據遺囑轉至受益人名下。 換言之,不論離世人有沒有訂立遺囑都必須要釐清物業業權狀況。 如果遺產物業屬於聯權共有,有沒有遺囑到最後都沒有影響。 另一方面,根據遺囑或無遺囑法的規定而繼承物業的遺產受益人可獲豁免支付該轉讓的從價印花稅。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 物業遺產繼承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物業遺產繼承: 按揭計算機

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沒有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之前,不可管有或管理任何部分的遺產。 不過,法例也規定,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訂明期間」內,可在尚未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管有或管理有關遺產,但有關人士其後須在訂明期間內遞交申請。 有關規定是為了給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足夠時間,收集有關死者的資產和負債的資料,以及處理涉及遺產的急切事務。 《遺產稅條例》 (香港法例第 111 章)就擅自處理遺產的行為訂明罰則。

假設遺產物業由遺產承辦人持有,有關承辦人不能申請按揭或加按。 承辦人需要根據遺囑確定繼承人誰屬,並在律師樓簽署允許書後,繼承人才可到銀行造按揭。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凡是在2006年2月12日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無需辦理遺產稅手續,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遺產稅。

物業遺產繼承: 遺產物業是否等於送契樓?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記得英國以前有案例,若遺產受益人有積極參與協助遺囑制定過程,這已構成一個可疑的情景,變相推翻訂立遺囑的人具充足認知能力的前設。 物業遺產繼承 回歸個案討論,由於爸爸本身已是90歲之高齡,是否仍有足夠的能力處理遺囑,背後有沒有人協助呢? 由於女保安成為了遺囑的受益人,究竟爸爸在訂立遺囑時,女保安有沒有積極參與其中,又成為另一關鍵。

其中最有力的證據,就是遺囑內有條文列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理由是「額外印花稅」徵收的基礎是以「文書」中的「交易價格」,而並非以買家的賺價來計算,故稅務局不會理會成交價是賺與蝕。 舉例,一個單位由三個買家在2012年10月27日共同聯名購入,業權各佔三分一,即「額外印花稅」期限原本去到2015年10月26日。

物業遺產繼承: 銀行提供的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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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遺產繼承: 重點3: 誰人支付繳付「額外印花稅」及何時繳付?

法律界人士表示,上述個案若有業權持有人身故,業權並不會自動歸於另一方。 若身故後有遺囑可依,便根據遺囑分配;若沒有,便要依靠遺產法,假如該事主有多名子女等,除非受益人一致同意以家庭協議書整合業權,否則業權便會打散成多份,建議讀者考慮訂立遺囑處理。 自2016年政府宣布一系列「辣招」以助住宅樓市降溫後,除獲豁免外,任何2016年11月後簽訂的住宅物業買賣文書須繳納從價「印花稅」(Stamp 物業遺產繼承 Duty),劃一至買賣物業價值15%(「標準稅率」)。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內地及海外護照持有人)更須額外繳納15%的「買家額外印花稅」(即合共30%)。

物業遺產繼承: 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提取死者於銀行保險箱內的物品?

由於香港和內地的緊密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留有存款。 同時,一些香港居民最初從內地移民到香港來的,他們在內地還留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香港居民去世後,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辦理遺產的轉名過戶。 物業遺產繼承 本文將介紹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配偶會先從剩餘遺產中得到100萬元,如100萬元分配後,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其父母。 值得留意的是,雖然在程序上,物業承繼人將會成為物業業權持有人,但整個處理過程需時都要幾個月起。 而在業權正式轉讓前,承繼人亦不可以將物業轉按或加按,必須等到轉名手續完成,才可以做轉按。 每間銀行都有自己的做法,一般來說,都會先將死者戶口凍結,待承繼人向遺產承辦處完成領取證明前,銀行都不會因為物業斷供而收回物業,限期是一年。 而所謂合規格的遺囑,是指死者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必須具良好,有認知能力,書面寫明其意願,在兩名18歲以上見證人同時在場下簽署等;另外見證人和其配偶均不可以是受益人。

物業遺產繼承: Q6:繼承遺產算不算送契樓?

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另外,當部份遺產繼承人把物業,根據家庭協議契據轉贈給另一位繼承人,便等於業權轉讓,而不是遺產繼承,要繳納印花稅。 家庭協議契據中受讓人可能須繳納高達15%的印花稅。 另外物業方面,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管理人可變賣物業,但遺囑執行人須確定受益人是否同意出售,在受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無權變賣物業,就算已變賣了的物業,受益人事後有權追回。 因此,「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的分類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實際用途而定。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印花稅署會按一般解釋接受有血緣關係者、有半血緣關係者,及有夫婦關係、領養或繼養關係的人士,作為提名人、轉售人或轉讓人(以屬何者為準)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代理關係及代理的責任說明代理是否只代表買賣其中一方還是代表雙方,但一般都會填寫「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除非能夠確實是否只代表單邊或雙邊。 放盤價訂明代理可以在放盤價範圍內作廣告宣傳之用,並不是授權代理接受任何要約。 因此急需資金周轉應急的客人便有需要到財務公司申請貸款。 沒有收入證明 – 坊間不是所有人都有一份正職在大公司受薪。

物業遺產繼承: 遺產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發遺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拗?

一般而言,我們在購入物業後三年內轉售,都需要按持有年期,繳付不同稅階的「額外印花稅」;但在遺產繼承下,即使你在繼承物業後36個月內沽出物業,都可獲免繳付「額外印花稅」。 在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男士再不可納妾。 但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13條及附表1,在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