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2024詳解!(震驚真相)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但其實,打釐印和交 CR109 是兩個不同程序,與交物業稅不一定有連帶關係。 罰則方面,若業主被首次定罪,將被罰款1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將被罰款2.5萬元。 若業主沒有合理辯解,在租賃期開始後60日內未提交租賃通知書,被定罪後會被罰款1萬元;若是持續罪行,則可於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表格

租務管制條例實施一年後,不少劏房戶反映業主未有向他們提供電費及水費單副本,遂無法得知帳單總額。 按全港關注劏房平台於2022年的調查報告中指出,94%受訪者是按用量收取電費,而每度電費中位數為1.5元。 按中華電力於2022年公布的平均淨電價為每度電1.29元,顯示大部分劏房戶很大機會被濫收。 另有88%受訪者的電費於租務管制條例實施後仍維持不變,可見條例未能有效規管濫收水電費,租客亦難以監察業主是否濫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聯盟促請當局進一步完善法例,或為劏房戶安裝政府合資格的獨立水電錶,以減低管制濫收水電的難度。 有業主在疫情放緩後開始加租,即使管制條例有限制加租幅度,但由於本身租金定價高,對基層租客而言難以負擔。

當存檔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已過,無論是否已存檔反對通知書,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如租客未有按合約條文規定,將物業維持於可租用的狀況,例如出現嚴重漏水等極端情況但仍置之不顧,業主可向租客事先發出通知並進入屋內進行修葺。 如租約條款設有相關條文,業主更有權據此向租客討回有關維修費用。 當然,禁制令不是一項能夠容易獲得批准的法令,業主必須將物業的實際情況及其與租客交涉的經歷告訴專業律師,由律師根據情況分析是否有機會取得禁制令以及該項申請可能會涉及多少律師費。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若要申請審裁處裁定租賃是否屬規管租賃,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香港租務管制

因此,劏房租管仍有優化空間,包括管制租金水平,訂立起始租金等。 同時,希望政府及社會繼續關注劏房家庭所面對的其他問題,為他們設立更多支援政策及服務。 於「出租計劃」下,現行適用於出租整個單位或個別睡房的租賃條款及條件仍然生效,並不受《修訂條例》就有關分間單位的租務管制的新增條款所影響。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 另外,政府在 1977 年 11 月進一步修訂第 II 部分的管制內容,將加租因數由“四”下調至“三”。
  • 租務管制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將受惠。
  •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劏房租管條例) 於去年1月22日生效,至今實施近一年,但條例仍存漏洞。
  • 當時的《1921 年租務條例》規定住宅處所的租金應凍結在 1920 年 12 月 31 日的水平,而只要租客遵守租約條款,業主便不能逼遷租客。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為依據。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 – 香港房屋協會

有團體關注劏房戶及租管條例的實施,聯合12個關注團體及街坊組織組成聯盟,發起「要求檢討劏房租管條例」聯合簽名運動,並聯同劏房居民到政府總部提交1,321個簽名及請願,高呼「租管繼續不求變劏房戶無錢團年」。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聯盟指現時劏房居民仍要面對不少問題,包括租金過高、濫收水電費、缺乏書面租約的保障,要求政府檢討並進一步完善條例,加強對劏房戶的保障。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租務管制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將受惠。 只要在建築圖則內,劃定為一個獨立單位,或於公契內提述為一個單位,同樣會被涵蓋在條例內。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 歡迎市民來信提出意見和建議,使本審裁處的服務更臻完善,來信請寄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VI) 上訴案件

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pdf檔案)有關新租出或重訂協議的常見問題你或租客須根據租賃協議所訂條款,承擔繳交差餉及地租/地稅的責任。 業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繳付差餉及地租/地稅。

  •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 其後,政府不時以「標準租金」的某百分比,來釐定可容許的租金升幅。
  • 因此,劏房租管仍有優化空間,包括管制租金水平,訂立起始租金等。

你可選擇透過互聯網、郵寄或親臨稅務局的印花稅署為租賃協議加蓋印花。 一般情況下,印花稅的費用會由業主和租客分擔,但也可因應個別協議而異。 你須了解作為業主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注意下列各項要點,以確保出租過程順利進行。 如你需要特定的語言支援以查詢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租務事宜,請致電以下「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的電話翻譯熱線(見下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終止租賃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此類維修較常見於整棟大廈恆常維修或政府部門發出的修葺令。 業主向區域法院申請財物扣押令,用以扣押及售賣租客在出租物業內的財物,抵償欠租。 但出租物業內的財物通常都不值錢,所以作出申請前,業主必須考慮清楚。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當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後,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在審裁處給予許可後的7天之內,把上訴通知書派送審裁處及法律程序的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