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2024詳細資料!(小編貼心推薦)

2021年7月6日,香港政府將《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提交香港立法會審議。 內容包括強制規定業主與租客簽訂書面租賃協議、為租客提供四年的租住權保障,以及續租時租金加幅須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租金指數的變動,並以15%為上限。 10月20日,立法會以37票贊成、2票棄權,三讀通過劏房租務管制的條例草案,強制規定劏房業主及租客簽訂租約,為租客提供「2+2」共四年租住權保障,並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水電費。

由 1947 至 1976 年,戰前住宅樓宇的最高租金增幅為 55%,而就戰前非住宅樓宇而言,增幅累計為 150%。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作為業主放租樓盤,又或者租客租樓,當然不希望干犯任何違法租務條例,導致自己被申訴,所以必需多加熟讀以上最常見的租務條例。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欠租收樓程序 | 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

直至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1938 年二戰,港英政府為應付另一輪來自中國大陸的難民潮,故訂立《1938年防止迫遷條例》,以限制業主收回其物業。 假如有關糾紛只涉及金錢問題,而所涉金額不多於港幣五萬元,申索人可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其索償。 假如所涉金額較高,或有關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則可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興訟。 另一方面,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賃文件(即租賃協議),並不會因註冊而有任何得益或損失。

  •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
  •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 任何業主或佔用人(不是第37條所指的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作出的關於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的決定,可以在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送達後的28天之內,提交反對通知書。
  •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及有權取得法庭(包括土地審裁處)的收回管有權命令,以追討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即要以交吉方式收回該物業)。
  • 因此,租客毋須因時間久遠及平常合理使用物業而引起的損壞負上責任。
  • 你或租客也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約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 租賃協議的各方只須簽署該協議,而毋須蓋上小紅章及互相交換該租賃協議。

有關香港土地的一個有趣現象是:物業擁有人其實並沒有真的擁有該物業。 事實上,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 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部分業權。 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 這份契約一般稱為 政府租契 ,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 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本條款的運作,將無礙於雙方就任何事前已提出的申索或因違反本協議所述的協定、規定、條款及條件而引申的權利和補償。 整體來說, 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問題,乃取決於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 假如雙方並未簽訂書面租賃文件,或該租賃文件並無列明有關問題,因之而起的糾紛可能需交由法庭裁決。 法庭將考慮的因素包括:普通法內關於「合乎租客身分」的責任,個別糾紛中的實際情況,雙方行為的合理性等。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與租客

例如若租期延長,其實等於訂立了新的租賃,雙方可能須另簽新協議,並遵行有關的法律程序。 正如修改協議的內容可以五花八門,因修改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也多不勝數。 協議雙方在決定修改協議條款前,應先諮詢法律意見,以確保瞭解因之而起的法律責任。 假如該物業存有租賃,則應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 一份文件經註冊後,即被視作已通知公眾有關其存在及其內容。
  • 若租客只是第一次欠租,法庭或土地審裁處有權定下寬限期,給予租客在規定的時間內,清付所有欠租及業主的 法律費用,如租客沒有在限期內清付,收樓令便正式生效。
  • 當然,有關物業必具相當份量的租值,才值得聘用測量師為其估價。
  • 在此情況下,按金亦不足以補償所欠租金以及把物業回復原狀的所需費用。
  • 4)在收樓當日,執達吏亦會陪同業主前往單位,隨行鎖匠在有需要時亦會破門而入,確保業主能順利收回物業。

所謂市值租金,乃由雙方共同委任的獨立專業估價測量師,釐定有關物業在當時市場所值的租金。 這個做法的最大好處就是,雙方可避免無休止而無建樹的討價還價,而儘速並友好地解決問題。 當然,有關物業必具相當份量的租值,才值得聘用測量師為其估價。 簽訂合約的一方,乃受該合約的條款所約束,故除非租賃文件包括中斷租期條款,容許租客在租期完結前終止該租賃,或雙方達成提前終止租賃的協議,否則租客仍受租賃文件的約束,不能 單方面終止租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有關政府物業(例如公屋單位或政府商場舖位)的租務問題,我怎樣能獲得更多資料?

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新進入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所有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不論有關住宅或非住宅物業,都必定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有關租賃(即終止租賃並收回物業)。

簡而言之,中期付款是其中一方在法庭審訊完成之前(即法官仍未就有關案件頒下判決時),付給另一方的款項。 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並得到相關法庭命令後,才有權獲得中期付款。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 但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按條例規定,租期會由「2+2」合共最多四年,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上訴

因此,特許權大都用於較短期的物業使用權(例如數星期或數月),或用於特許持有人並未獲得獨有佔用權的情況(例如車位、報攤或商場之「車仔檔位」等)。 審裁處與法庭不同,審訊過程比較不拘形式,例如處理土地審裁處案件的法官和出席的律師均毋須穿著法庭服飾,法官也經常主動介入,直接與訴訟雙方討論案情。 假如準租客乃經由地產代理介紹租用物業,或已委託律師行處理相關文件,該代理或律師行則有責任進行有關查冊,以保障其客戶的利益。 實施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7章)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開始生效。 法庭發出管有令狀後,法庭的執達主任便會代表業主收回有關物業。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差估署會負責執法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首先要繼續大幅、快速地增加不同類型的公私營房屋供應,以縮短公屋輪候時間和降低私樓劏房租金,利用供求關係,令到條件最差的劏房無利可圖,同時增加當局可用於安置受影響居民的單位數目。 這亦是筆者在爭議聲中,決定支持「簡約公屋」計劃的原因之一。 應課差餉租值是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得的年租。 評估差餉租值時,必須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完工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