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回條例6大伏位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部分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原因是自從香港的農業式微之後,大量農地荒廢,根本沒法租得出去,變成毫無收益。 所以原居民一聽到政府可能把他名下的土地劃入發展藍圖,都會非常雀躍。 根據《基本法》,香港行資本主義制度,非社會主義制度;而資本主義的根基就是私有產權,沒有私有產權,就沒法界定交易雙方的利益,市場就沒法有效地運作。 不過,到地產商真的遇到政府要收他們手上那些發展潛力高的土地時,我相信地產商是不會輕易就範的。 土地收回條例 香港若是連私有產權也保不住,那光有「舞照跳,馬照跑」,也沒有意思。 據瞭解,《補償標準(試行)》中的收回閒置土地補償價格,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增值收益補償兩部分構成。 土地取得成本指土地使用權人取得該宗土地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合法轉讓價款)和其他合法合理直接投入。

土地收回條例: 《收回土地條例》補償 土地發展潛力的非黑即白?

元朗區議會討論計劃,歷經宣誓及DQ後的元朗區議會,只餘下鄉事派區議員。 元朗區議會主席沈豪傑表示,不希望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祖堂地,激化「新界人」與「香港人」矛盾,盼能共同發展,建屋後讓祖堂亦持有部分新建的物業。 土地收回條例 林鄭月娥指出,土地供應專責小組上周已展開公眾諮詢活動,收集社會意見,政府會嚴肅考慮小組制訂的方案,並期望私人發展商釋放積聚多年的私有產權,滿足社會對土地的需求。

疫情期間,「組裝合成」建築法更讓香港有能力於短時間內興建大量檢疫設施及北大嶼山醫院香港感染控制中心,以對抗疫情。 現時已有超過六十多個項目會採用「組裝合成」建築法興建,當中包括多個公營及非政府機構如香港房屋協會、香港房屋委員會、市區重建局、醫院管理局、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等項目。 土地收回條例 馬料水填海–我們亦會重啟馬料水填海計劃,該項計劃連同沙田污水處理廠遷往岩洞的計劃,將可提供約90公頃土地,主要作創科用途。 新界北新市鎮和文錦渡–這兩個發展區的規劃及工程研究將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展開,以便制訂相關的土地用途建議。

鄧鎔耀亦稱政府「呃人好多次」,指當年收地建錦上路站時曾表示只作鐵路用途,如今卻興建上蓋物業。 沈豪傑亦指,元龍街位於元朗的黃金地段,市價可達一萬至二萬元一呎,即使以「新界土地特惠補償制度」中的甲級計算,兩者仍相差近10倍,要求政府以合理價錢補償。 土地收回條例 林鄭月娥今日在立法會答問大會回答議員尹兆堅提問時說,《土地收回條例》用於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有助規劃並促成新區發展。

土地收回條例

任何人士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和(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提出上訴,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建築物管理的爭議,包括有關(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解釋和執行的爭議,委任或解散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及委任管理人等事宜所引起的爭議。 土地收回條例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庭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土地收回條例: 政策.正察策解「臨渴掘井」的房屋供應挑戰

這模式在申請方面訂有特定要求,包括土地面積、發展時間表及申請人對租戶或佔用人的補償安排。 在此我必須澄清,這種將政府收地與私人發展對立起來的觀點並不正確,政府亦不認同。 此外在2014年3月的立法會會議上,人民力量議員陳偉業指出政府一直傾向利用司法程序處理收地法定補償申索事宜,導致「有不少市民無法負擔高昂的訴訟費用,因而無奈接受政府提出的賠償方案」。 土地收回條例

  • 人們發現,本港四大地產發展商在新界擁有一千公頃的私人土地,主要是早年不斷購入囤積的農地和棕地,於是,不少人指出:何不利用這些地去解決香港土地短缺問題呢?
  • 元朗區議會主席沈豪傑表示,不希望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祖堂地,激化「新界人」與「香港人」矛盾,盼能共同發展,建屋後讓祖堂亦持有部分新建的物業。
  • 如果我們的社會,不去研究如何加快這種改用途的申請程序,只曉得把矛頭指向地產商,無助於增加可供發展土地的供應。
  • 退一萬步來說,即使政府引用《土地收回條例》收地,法例的第三條列明,政府所收回的土地,只能作「公共用途」。
  • 民建聯關注如何加快土地供應,以增建公營房屋,我們於早一段時間倡議善用《收回土地條例》,以便有效加快推動土地供應。

《條例》亦禁止土地原業權人因收地而蒙受損失或損害(loss or damage)而對政府「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進行任何訴訟」。 根據當初土地供應專責小組的資料,當時小組曾指出,粗略估計各大型發展商持有不少於1,000公頃的新界農地,料短中期(約10年內)可釋放約150公頃的額外土地;中長期(10至30年內)則為300公頃。 目前,多個新發展區(包括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元朗南發展)和東涌新市鎮擴展項目進度理想。 這些項目連同啟德和安達臣道前石礦場範圍內大片經平整的土地已成為土地供應的主要來源,約佔《長策》下未來十年( 土地收回條例 至 年度)公營房屋用地的四成。 這令私有產權與基本法中其他基本權利看齊,例如選舉權(第26條)及言論自由(第27條)。 相稱原則決定對受基本法保護的權利的侵犯是否正當,透過多步驟的相稱驗證準則(proportionality test),去審視該政府決策所追求的社會利益以及個人或團體因而受侵犯的權利之間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 雖然在Siu Sau Kuen 一案法庭似乎放寬了顯示發展潛力的證據類別;但法庭始終採用了「相對可能性」 的衡量標準,保持了51%即100%,49%即0%的非黑即白取態[17]。

他說:收地申請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準,而受影響的物業業主均會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的規定獲得公平的補償,受影響的租戶則可獲房屋安置。 他說收地申請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準,而受影響的物業業主均會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的規定獲得公平的補償,受影響的租戶則可獲房屋安置。 增加土地興建房屋,向來被視為香港最重要和最急切的需要,特區政府如以《收回土地條例》來增加土地儲備,當中有何利弊?

退一萬步來說,即使政府引用《土地收回條例》收地,法例的第三條列明,政府所收回的土地,只能作「公共用途」。 即使地產商願意以折讓價錢,讓政府收回土地,這些土地只能用來興建居屋及公屋。 換句話說,收地不會使香港已開發的土地面積增加,可用作興建私樓的土地則因而減少,結果不但推高了私樓的租金和售價,可用來興建私樓的土地,地價也會被推高。 土地收回條例 當中有意見認為冗長的規劃研究、審批及其他行政程序,令土地被迫長期閒置「曬太陽」,造成土地供應的樽頸。 以新界東北發展為例,由1998年倡議至最近正式開展收地,前期規劃研究、諮詢及審批程序歷時逾20年。 與會者呼籲政府深入檢討現行的規劃制度及法例,並作出改革,藉缩短規劃程序,加快「生地」變「熟地」的步伐。

在資本主義社會,建制的首要任務是保護私有財產,而非方便政府行政。 因此,《收回土地條例》只能應用於個別特殊的非收不可的土地需要上,而不是用來解決一般性的土地需要問題。 政黨現時鼓吹的做法,很明顯屬於後者,政府若依隨的話,將會在法庭上碰到焦頭爛額。 以回歸20年來為例,《收回土地條例》這把「尚方寶劍」,就不時出鞘。 據《香港01》統計特區政府憲報,從1997年回歸到2017年底,當局曾於憲報刊登169則《收回土地條例》的通告。 特首林鄭月娥昨日(3日)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被民主黨尹兆堅問及為何不願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時,言之鑿鑿警告隨意引例或會導致耗時耗力的司法覆核。 土地收回條例 然而,《香港01》統計憲報發現,在1997年至2017年間,政府合共引用該例收地169次,平均每年使用8次。 值得一提的是,自詡「大膽」的林鄭於2007年出任發展局長後,當局引例的次數開始暴跌。 我們在2021年5月17日前往現場視察,該部份用地作臨時停車場,現時仍在運作之中;至於毗鄰則有幾間由鐵皮屋組成的建築物,現時已經清空無人進駐,現場已豎立了為「政府土地」。 我們向發展商新地查詢,回覆只表示他們持有少部份業權、由於涉及祖堂地,多年來未作發展;但強調政府不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在正在申請、或換地申請的私人地塊上。

2021年5月13日,發展局公布收回可規劃作高密度房屋發展的三幅私人土地,作資助房屋用途。 三幅地分別位於「Yoho Midtown」外一幅綜合發展區用地、一幅位於元朗十八鄉路「龍田村」附近的住宅甲類用地、以及位於粉嶺中心以東北的一幅用地。 三幅地涉及12,300平方米,連同鄰近約3,500平方米政府土地,地積比率5倍至7.5倍,預計合共可提供約1,600個單位。 餘下七幅用地,有兩幅認為不適合作發展,其餘用地則因「商業敏感性」不予公開。 回顧香港城市土地發展史,戰前港英政府因應九龍土地投機情况猖獗,在1922年修訂《收回官地條例》(收地條例舊稱)。 土地收回條例 從此政府毋須額外為地主補償土地的預期價值(hope value),只須賠償土地的真實市價(real value)。 可見收地條例的功能亦包含了處理囤積居奇、界外效應及「市場失靈」的目標。 但如果我們能看清實際地理狀况,其實現時所建議土地發展模式,從來都不是「收回土地」與「公私合營」兩者之間的選擇。 上千公頃的地產商新界土地儲備,如能符合城規會要求的話,多年前就早已自行申請改劃變成私人豪宅屋苑。 所以仍然剩下的土儲,合理推算不少都面對着地權無法完全整合、無法額外徵地解決交通問題、位處生態敏感地區等因素。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簽註,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在任何不屬於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此項申請中任何一方,在向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書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排期聆訊該申請或上訴。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