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罰款 內容大綱 印花稅罰款: 重點8: 持有非住宅、海外樓、車位 = 視作香港住宅? 印花稅罰款: 物業類型 另外,由於被告未有在2014年3月31日的限期前繳稅,印花稅署署長決定引用《印花稅條例》向她徵收稅款十倍罰款,即654萬港元。 這也適用於所有個人或公司購買非住宅物業的交易。 只要買家及其香港永久居民配偶聯名買入,或買家向身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購買(即近親轉讓,留意的是外父外母不視作近親)。 不過,如是公司買入住宅,便無法豁免買家印花稅了。 陳先生擬向張先生購買其持有的甲香港公司的10,000股之股份,雙方同意以股份所占資産淨值作爲轉讓代價款額,而“轉讓文書”及“買賣摘要§所填寫之轉讓代價爲港幣10,000元。 印花稅罰款 甲香港公司於2010年1月1日注册成立,公司注册文件顯示,甲公司之授權注册資本及實收資本皆爲港幣10, 000元,劃分爲10,000股,每股面值港幣1元正。 並且,甲公司全資擁有於中國大陸注册成立之乙公司。 陳先生擬向張先生購買其持有的甲香港公司的所有股份,雙方協定轉讓代價以資産負債表所示之資産淨值爲准,雙方於“轉讓文書”及“買賣摘要”填寫的轉讓代價爲港幣10,000元。 公司注册文件顯示,甲公司之授權注册資本及實收資本皆爲港幣10, 000元,劃分爲10,000股,每股面值港幣1元正。 若納稅人沒有作自願披露,為簡便起見,由初次會晤日期起計3個月內完結的實地審核個案(包括反避稅個案),以及由初次會晤日期起計6個月內完結的調查個案,一般將會被歸類為”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事實”類別。 本罰款政策聲明闡述局長如何執行罰則條文,特別是《稅務條例》第82A條所訂明與加徵補加稅款相關的罰則。 組別個案中的納稅人由於魯莽而漏報收入,犯事的嚴重程度較低,包括挪用營業入息﹑出售廢料所得款額不入帳﹑或疏忽遺漏等。 如任何人未有遵守《稅務條例》的規定,有關的罰則賦予局長酌情權,可按違例行為的性質及/或犯錯程度,提出檢控、以罰款代替檢控或評定補加稅款(後者是罰款的一種方式)。 假如納稅人的行為清楚顯示他漠視或滿不在乎一個合乎常理的人可預知的後果,他便屬魯莽。 交印花稅,又稱打釐印,物業轉讓涉及契約文件,以證明業權誰屬, 打釐印的目的,是要為文件確立法律效力,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如果丈夫買入的單位為300萬元,而丈夫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買樓前並沒有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他需要先支付300萬元的「從價印花稅」,相當於「300萬元x1.5%」,相當於45,000元的「從價印花稅」。 一般準則,在置業時其中一方沒有持有物業,但另一方持有物業,稅局不會視乎持有物業的一方是否「近親」,一律視為「已持有多於一層香港住宅物業」看待,故他們需繳交更高稅階,即「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舉例兩夫婦聯名購入一層300萬元的物業,其中一方已持有本港住宅物業,他們需要繳付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即45萬元。 正因為在購買香港住宅物業時,若符合早前說的「三大條件」,你只需繳交「從價印花稅」,否則會被要求徵收更高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入稟狀指出,被告於2013年1月以436萬元購入北角健威花園一個住宅單位,而按「辣招」規定,買樓人士必須提交法定聲明以證明永久居民身份,才可獲豁免繳付該15%的印花稅。 不過,被告在法定時間內未有提交相關聲明,故印花稅署決定向她收取全數買家印花稅費用即65.4萬元。 其實印花稅並不限於物業買賣,股票交易亦涉及印花稅。 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印花稅條例》,印花稅是對書面文件徵收的稅項,有關買賣座落於香港的不動產之書面文件亦須被徵稅,否則有關文件將不具法律效力,例如文件牽涉於法律訴訟時,文件將不獲法庭受理。 入稟狀稱,被告於2013年1月17日簽訂買賣合約,以436萬港元購入北角健威花園一個低層單位,她之後沒有作出上述法定聲明,也沒有申請豁免,因此要交65.4萬港元的BSD。 印花稅署署長分別於2017年2月、去年11月和12月先後三次向她追收稅款,但她仍未有繳交,她也沒有補交上述法定聲明,因此已假定她不獲豁免繳交BSD。 而繳納方式亦非僅貼用印花稅票一途,亦可使用繳款書逐件繳納或彙總繳納,屬於地方稅由各縣市政府徵收。 假設買家新購入的物業為300萬元,由於舊居尚未沽出,故他需要支付「300萬X15%」相當於450,000元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但新居入伙後一年內,他成功沽出了舊居,故可向稅局申請退回多繳的稅項。 稅局會退回「450,0000元 – (300萬元X1.5%)」,相當於405,000元的款項。 這種以「提名人」增持物業的做法,就算按最高的稅階去計算,也只是8.5%,比起一起首由太太自己購入物業,要支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為低,可以說是條例賦予兩夫婦走灰色地帶慳稅的一種手法。 印花稅罰款 如果同一個案,太太之前已經持有物業,並提名太太為「唯一購買人」。 此時丈夫要先支付「從價印花稅」,即「300萬元X1.5%」,相當於45,000元。 之後在提名太太成為唯一持有人時,太太要再支付「300萬元X1.5%」的「從價印花稅」,相當於45,000元,因此前後累計支付了約3%的稅項。 所以其中一個方法就是他們可採用「提名」方式來進行買賣。 印花稅罰款: 重點8: 持有非住宅、海外樓、車位 = 視作香港住宅? 要解決危機,可使用轉按、定息按揭、賣樓及出租物業…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