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命契遺產 內容大綱
在長命契下,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但與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家中長者,與他們不良於行甚至身體上無法去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有效地活用資產去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長命契下,若有共有人離世,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其他共有,不用辦理承辦手續。 而共有人也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給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一些遺產爭議。 而分權共有及長命契,就各有優缺點,想聯名買樓的業主,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其中一種。 其中,分權共有聯名人,所有的業權因為與其他聯名人不重疊,因此可各自分別處置自名下所擁有的業權,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留作遺產、轉名至子女,甚至出售予其他人。 在法律上,聯權共有人的權益互相重疊,故每位聯權共有人都可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當家人處理Helen的遺產時,第一個遇到的問題就是根本不清楚她有多少遺產。 家人先聯絡筆者查詢Helen有那些人壽保單或投資戶口,繼而花了頗長的時間搜尋Helen的遺物,查看有沒有銀行信件或其他資料顯示她生前持有的財產。 法律界人士稱,若受益人一致同意,可以簽署家庭協議書(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同意選取一個業權方法。
「送讓契」即是饋贈單位,是指業主以$0成交價,將物業贈予買家。 不少人以為買賣印花稅是按樓價成交額去評估,因此$0成交價的「送契價」便不需要交… 如果身故人士持有物業,或是部份物業業權,其遺產繼承人未必一定可以承繼身故人士的業權。 長命契遺產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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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平安紙(遺囑)則照其內容處理,沒有平安紙的話就照無平安紙的相關法律處理。 根據香港土地法,香港的業權大致分成兩種: 全權擁有 ,以及 共同擁有 。 顧名思義,「全權擁有」可理解為物業只有一個人擁有,而「共同擁有」則可理解為物業有兩個或更多人聯名擁有。 在現行政策,購買居屋單位時亦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聯名擁有物業,即俗稱的「居屋長命契」。 根據銀行現金的慣常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聯名共有人去世,但物業仍有按揭貸款未供完,其他聯名共有人亦毋須重新通過進行測試,只需準時還按揭就可以了,不會觸發銀行「call loan」。 分權共有人必須同樣擁有佔用物業的權利,所謂分權共有,可看成是每人均持有物業的一個獨立部分,即使各人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換言之,每名分權共有人都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並與他人擁有的權益分開,互不干涉。
- 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 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 在經律師協議後,律師會把買賣雙方根據「正式買賣合約」的協議轉化成契約,買賣雙方簽署「轉名契」後,新買家便正式在法律上成為「物業持有人」。
- 另外,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A和B是物業共有人,並以分權方式各持有業權50%。
- 至於分權共有人士,如持有物業50%權益,其50%的物業權益會視為其遺產的一部份。
- 長命契(Joint Tenancy)即聯權共有,在法律上,聯權共有人的權益互相重疊,故每位聯權共有人都可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 在長命契下,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但與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家中長者,與他們不良於行甚至身體上無法去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有效地活用資產去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而公屋居屋夾屋聯名買入的話,一般情況下都屬於長命契。 俗稱的長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如單獨持有人或以分權共有方式持有物業部份業權的人士去世,其物業的權益會根據其遺囑決定如何理繼承,並須申請遺囑認証,由法院裁定遺囑是否有效,確立遺囑執行人。 長命契遺產 如無訂立遺囑,將根據《無遺囑遺產條例 》繼承,並須申請遺產管理書,確立遺產管理人。 另外,若以分權共有持有,其中一方去世,則視乎去世一方有否立下遺囑。 如死者立有遺囑,物業將按死者之遺囑分配,否則,死者之遺產將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包括有關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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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土地註冊處查冊,送契樓會有贈契 (Deed of gift)的註明。 如原本只得2名聯權共有人,在世的聯權共有人,便成為物業唯一擁有人。 如聯權共有人多於2名,身故者生前擁有的權益將平均分予在生的共有人。 如遺產的數額超過150,000元,但遺產的組成既簡單亦不複雜,可以考慮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申請承辦死者的遺產。 雖然自行訂立遺囑是可行的做法亦可節省律師費用,但避免遺囑的有效性被質疑,由律師處理草擬遺囑是最穩妥的做法,亦可以減低各方的爭拗機會,甚至官司的發生。 長命契遺產 如該聯名居屋未補地價,若業主想轉讓業權 (例如除名、轉名、加名),均須先向房委會申請,房委會酌情批核。 換言之,物業的業權會一直保留於聯名人之間,直至最後只得一位聯名人在生,才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理業權。 假如夫妻二人業權五五對分,其中一方想要轉讓名下 50% 業權時,毋須徵求另一方同意,可自行出售或進行轉名。 如不在屋內死亡不會當是凶宅,如在屋內死亡但是自然死亡,也不當是凶宅的。
一般只容許擺放較短時間,律師樓會定期通知客戶取回樓契,否則可能會收取存契費,加上部份律師樓可能把樓契放於倉庫,保安不及銀行嚴謹,風險可能較大。 請注意,聯權業主(長命契)的業權是按業主的數目而平均分攤(參考上述例子),但分權業主的業權則未必一定按業主數目而平均分攤,例如閣下可擁有40% 長命契遺產 而三名兒子則每人擁有20%。 他亦曾為 SCMP、信報、經濟日報、明報及蘋果日報等傳媒撰稿和接受訪問。 元,不過,要注意的是,即使款額遠低於當時樓價,亦有機會被視作送契樓。
在辦理完有關之遺產承辦手續,再將有關文件登記於土地註冊處後,物業便可出售。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 長命契遺產 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長命契遺產: 訂立遺囑及指定合適遺囑執行人
如果夫妻雙方在死亡時持有長命契聯名物業,當第一個配偶死亡,倖存的配偶 將自動繼承死者的財產份額,不會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或繼承,即使有遺囑,亦不受遺囑內容影響。 但是,如果倖存配偶是分權共有,倖存的夥伴不會自動繼承其他人的份額。 聯名購買物業擁有權分為「聯權擁有」(Joint Tenancy)及「分權擁有」(Tenancy in Common)。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 即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當其中一人過世,其物業權益便會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不能以遺囑的方式將物業權益轉至到其他人。 聯名買樓是否使用長命契,取決於業主之間的關係,可根據以上利弊分析作出選擇,關於聯名買樓的按揭及印花稅問題,可參考《聯名物業影響印花稅和按揭》一文。 舉例,夫妻二人以長命契的方式聯名買入物業,及後丈夫不幸離世,其業權便由妻子便自動擁有。 長命契遺產 即使丈夫寫有平安紙,在遺囑列明遺產的分配,該業權也不會被視作為遺產。 聯名購買物業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俗稱的長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最長命的物業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一經辦妥,各單位便擁有獨立的業權,憑有效文件自由買賣或出租。 辦理分契手續的時間及所需費用會因應不同律師行及樓價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若怕聯名人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比較保險的選擇。 ●假如他日其中一位擁有人不幸離世,該擁有人的業權不會變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而會自動轉給其他還在世的擁有人。 這也就是說,大致上所有香港的土地都是政府的,而物業業主其實也只不過是根據政府租契 向政府租用土地而已。 若有一方受立心不良的親朋戚友影響,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其他人甚至出售,但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所有聯名共有人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輕舉罔動。 若怕聯名人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建議一:其實一個簡單的動作便可以省卻家人處理的時間。 建議可以列一個簡單的個人資產負債清單,內容可以包括資產的類型、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名稱、戶口號碼、戶口金額及聯絡電話等。 當然還要定期更新並告訴家人有需要時可以在哪兒找到這張清單。 同樣地,周凱亮在2013年謀殺雙親並肢解了他們,雖然周父生前已立下遺囑,表明將遺產平分予兩名兒子,即周凱亮及其兄。 惟後來周凱亮被裁定謀殺罪成,其兄向法庭申請撤銷周凱亮遺產執行人的身份及繼承遺產的資格,法庭其後已頒令。
長命契遺產: 第六步: 分配死者的遺產
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死者有否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屋契是物業重要文件,如果屋契殘缺甚至沒有樓契,出現業權不完整的情況,變成「無契樓」,不但影響物業價值,物業買賣時,買家律師發現會通知銀行,銀行有機會基於風險因素拒絕批出按揭。 如果發現樓契遺失,可委託律師進行宣誓,在宣誓期間透露遺失原因,由律師向土地註冊處申請樓契核證樣本,文件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不過,並非所有樓契文件均能在土地註冊處找到,文件遺失便無法補回,所以必須小心存放。
當購買居屋單位簽約時,申請人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擁有物業,這種做法就是「居屋長命契」。 如居屋未補地價,但業主又想轉讓業權,不論是除名、轉名還是加名均須先向房委會申請並取得同意,政府將酌情批核。 常見做法之一就是以「轉讓契」做樓宇轉名,以金錢買賣的方式轉讓業權。 如近親轉讓(直系親屬),可以令其中一位業主重拾首置身份,以享有政府置業優惠,多數都是簽轉讓契。 這種買賣操作並不涉及實際的資金轉移,只是業權轉讓,故由律師辦理手續便可,不用經地產代理。 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如果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長者,例如不良於行,或者因疾病而無法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更靈活地運用資產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長命契遺產 在經律師協議後,律師會把買賣雙方根據「正式買賣合約」的協議轉化成契約,買賣雙方簽署「轉名契」後,新買家便正式在法律上成為「物業持有人」。 當找地產代理放售時,為證明物業承繼人的身份,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以及提供遺產承辦文件,如有立遺囑則提供遺囑認証,若無立遺囑則提供遺產管理書。 在長命契的安排下,如果我想把業權留給我的後人,而不是給其他擁有人,我要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若物業出售,收益由持有業主平均分配;假如其中一方不肯出售物業,其他業主可要求法庭下令將物業出售。 至於「分權擁有」,會列明各業主持有業權的比例,即使其中一方離世,其業權歸遺產所有,其他業主不會自動繼承業權。 「加名」印花稅以物業轉讓的比份計算,譬如以長命契形式加名,如加一個人名便是物業價值的二份之一、兩個人名便是三份之二,如此類推。 若果物業價值400萬元,加一個人名以200萬元計印花稅,涉及的印花稅項只是100元。 長命契的好處是任何一位業主過身後,物業業權便會自動轉給其他業主,毋須進行遺產承辦,繼承人也可以馬上重新申請按揭套現。 長命契遺產 如任何餘聯名人士去世,權益將根據其遺囑決定如何理繼承,如無訂立遺囑,將根據《無遺囑遺產條例 》繼承。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 可找律師替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建議三:如果是聯名持有的物業或銀行戶口,建議了解清楚是屬於哪一種聯名形式,再判斷是否適合自己。
在買賣聯名物業的時候需要所有持有業權的業主都簽署買賣協議和轉讓契才行,除非未能親自簽署的業主曾簽署一份有效的授權書 明確授予另一個人代其處理自己在物業中的業權份額。 必須注意,要提交登記的文件必須符合《土地註冊條例》及《土地註冊規例》的規定,土地註冊處才會接受這項登記。 因此,為免延誤以致影響物業日後轉名或出售,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律師提供服務包括填交正確的文件、擬備註冊摘要表格和呈上土地註冊處完成死亡證登記手續。 長命契遺產 以聯權共有(Joint-tenancy,俗稱為「長命契」)形式持有的物業。 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Tennant in common,又稱為「分權契」)是不同的。 舉例A和B分別以長命契和分權契(每人50%)持有X和Y兩個物業。 而物業Y原先屬於A的50%業權便歸A的遺產繼承人,並須透過承辦紙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