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契收費7大伏位

土地審裁處2013年第217號個案,元朗天盛苑有業主違規養狗,業主立案法團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業主遷走狗隻及支付訟費,答辯人沒有出席所有聆訊,結果法團獲判勝訴,但該業主一直未支付欠款。 法團於2016年1月再次入稟,申請拍賣該欠款單位,獲法庭頒令,要求該業主在28天內支付欠款23,939元及訟費15,400元,共約4萬元。 其後,天盛苑業主立案法團刊登通告,指業主在法庭頒令的限期過後仍未支付欠款,法團已通知律師行安排執達吏收樓,稍後再進行拍賣以支付欠款。 在審訊的首天,審裁處向申請人的代表許先生表示,申請人提出修改申索未經審裁處批准,經過一輪商討後,在審訊的第二天,申請人最終要求審裁處頒令的事宜只餘一項,即法團聘用的承辦商維修後備發電機房內天花石屎脫落工程時,並未獲得法團足夠的授權。 轉讓契收費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165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圍積輝街1-5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L舖的業主。 法團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答辯人或該單位佔用人放置任何物件阻塞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並須拆除所有非法搭建物,以及追討有關違反大廈公契導致的損失及訟費。 審裁處完全同意法團的論點及提出4項訴訟申請的理據,全部牽涉關於違反有關大廈公契。

重要的樓宇管理事項,包括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批出樓宇維修合約等,都須透過業主投票作出決定,但有不法分子看準業主無暇出席會議,於是藉不當手法取得大量授權書,在會上操控投票結果,通過決議使其串謀的承辦商取得維修合約,結果令全體業主多花「冤枉錢」。 管理委員會同樣是經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及委任,當然可以代表法團去處理大廈管理工作,而管理委員會可於日常會議中,通過決議去處理一般大廈事務,況且是以集體負責方式處理,只要以真誠及合理的方式行事,便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9條及29A條保障,個別委員無須承擔個人責任。 答辯人則爭議該側巷及外牆是否公用部分,並辯稱該側巷的業權已被答辯人以逆權佔有,而該外牆已被拆掉超過12年,根據【時效條例】,法團已無權作出申索。 轉讓契收費 法官認為由於本案的申索涉及公契條文的執行,因此即使答辯人成功證明逆權佔有確實存在,【時效條例】同樣不適用於就該側巷及外牆而執行公契條文的申索,況且答辯人未有提出任何實質理據支持逆權佔有,故對法團執行公契條文的申索不公平。 法團代表律師陳詞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答辯人在離任管理人後,須將法團的動產,包括按金或屬於法團的金錢歸還法團。 法官認同法團代表律師的論點,即答辯人所有收取的款項,包括上述的按金,只是以信託人身分持有,須歸還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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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網上申請只適用於持有已啟動數碼簽署功能的「智方便+」帳戶或有效的個人數碼證書的申請人及相關人士使用(包括申請「可供出售證明書」的業主/業主代理人)。 申請人可透過房委會網站、香港政府一站通或「智方便」網站填妥及遞交網上申請。 成功遞交網上申請後,所屬辦事處的職員會與申請人聯絡以核實其申請資格及安排收取繳付申請費的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

轉讓契收費: 個案分享

民政事務總署在【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小冊子中大廈管理的常見問題 ,清楚界定「過半數票」的定義,在點算選票時,只須以投票箱內所有清楚合格的「有效票」,作為投票總數結算,以過半數票通過議決案。 根據法團的證人的證供,管理公司只管理大廈,沒有管理1樓商場,所以1樓商場沒有收費。 其實,大廈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公契收取的,而1樓商場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分公契」收取的,這是兩份不同的契約合同。 就算管理公司沒有根據「分公契」收取代理人費用,這是管理公司與1樓商場業主之間的事。 轉讓契收費 被告人拒絕支付欠款的理由,是因為法團拒絕為他維修屋頂,引致他的物業天花不斷漏水,他十多年來不斷要求法團作出屋頂天台的維修,但法團一直拒絕替他維修。 他反駁法團及管業處不作出維修的話,他一定不會支付所欠的管理費,而該些管理費用正是構成訴訟的主因。 他與法團於2006年7至8月間曾經達成和解方案,因此他在當時有支付管理費,法團及管業處亦有替他的物業天台作出維修,但修補工序未能制止天花漏水,因漏水持續,被告人因此停止支付管理費。

律師職責係睇契同埋查冊,佢梗知有charging order啦,咪寫信去攞數囉,全部應還款項都由買賣律師轉交債務/債權人。 當物業估價為750萬,轉按6成450萬,扣除剩餘供款200萬可以套現到250萬,再加上手上100萬現金總共有350萬。 而當太太人工為$30000月,以30年按揭供款年期計,最多可以借到315萬。 為強化客戶信任,多間辦事處是由行股東擁有,已經自置多年,資産淨值超過一億元,律師行同時擁有充裕現金流量,支持穩健經營。 市民如果想成為小業主,務必要小心緊慎,睇樓時要四周看清看楚為妙,免致購入了僭建東西後,付了錢而又察覺不屬樓契所指物業的一部份。 常人以為律師替客人辦理買樓手續,只要上田土廳查看業主是誰,再加上將屋契拿到手,繼而核對一下賣方身份証,工作便宣告完成。

轉讓契收費: 樓宇買賣中沒收訂金,俗稱「殺訂」

根據現時的法制,丈夫可以一直重覆這個動作──購入物業再轉讓予妻子──那麼丈夫就可永續首置身分,每次置業都免卻辣招稅。 相比15%辣稅,適用於首次置業的印花稅稅項僅為1.5%至4.25%,如果是樓價2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更只需支付100元釐印費。 舉例來說,夫婦原本聯名持有一個市值600萬元的物業,丈夫將其擁有的50%業權轉名給妻子,應課印花稅款為4.5萬元($3,000,000 x 1.5%)。 其後,丈夫再以「首置」身分買入市值800萬元的單位,應課印花稅項將由樓價15%(120萬元),大幅降至3.75%(30萬元)。

申請人同意如果法官裁決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不是屋苑公用部分的話,審裁處無需處理問題。 無論如何,經理人只是根據該屋苑第四屆業主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當時的委員會與經理人達成之共識執行就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的事宜,法官認為經理人已經履行經理人的職責,也沒有縱容商場業主。 轉讓契收費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撤銷申請人的所有申請,申請人須支付經理人的訟費。 土地審裁處2017年第142號個案,申請人是新界將軍澳培成路18號某屋苑第1座21樓某單位之業主及現任該屋苑業主委員會的主席。

  • 因法團已獲香港房屋協會資助大廈維修費合共120萬元,所以盧先生不相信大維修合約沒有規定「履約保證」。
  • 民政事務總署為方便市民捐贈舊衣,以支持環保和作慈善用途,邀請了四個團體管理「社區舊衣回收箱」,包括香港地球之友、基督教勵行會、救世軍和長春社。
  • 物業轉讓亦可能增加物業出售的難度,因為銀行可能不願意在該物業轉讓後5年內批出按揭申請予新買家。
  • 至於轉按則是業主把整個物業按揭轉移至另一間銀行,原因大多是為了賺取更高的現金回贈,以及隨着物業估價上升,轉按能夠從中套現現金。

根據法庭記錄,暫委法官頒佈命令時,第四答辯人有出席聆訊,清楚明白命令內容,法官並要求答辯人在14日內清拆有關雜物。 其後法官於2018年5月14日,延展執行該強制命令,限期延展至2018年6月11日。 於2018年6月26日,再一次延展執行該強制令,限期延展至2018年7月24日。 由於第四答辯人一直沒有履行法庭命令,法團於2018年8月23日發律師信提醒該答辯人需執行有關命令,亦告知第四答辯人可能犯上藐視法庭罪,但第四答辯人一直沒有理會。 法團於2018年12月12日向土地審裁處入稟原訴傳票,要求法庭就第四答辯人因沒有履行該強制令,頒佈交付羈押令。 轉讓契收費 其後,民政處、當時該屋苑業委會代表律師及答辯人等,均寄信給前任管理公司代表律師,要求盡快將2012年至2018年1月份該屋苑的財務文件送回給答辯人保存。 答辯人及該屋苑的業主委員會已多次向前任管理公司提出要求,需要額外轉移相關文件,可是前任管理公司只在2018年2月20日才移交管理費按金港幣4,803,960.00元,而其他按金則表示會計師正在核數中。

所以在本審訊中,剩餘的爭議是拆除關於221案、222案及226案中的3組招牌及其金屬支架和4宗訴訟申請中修補有關因安裝招牌而招致的破壞及損害。 法團要求答辯人拆除兩個構建物,分別建築在答辯人單位向馬頭圍道及向後巷的平台上。 法團認為有關兩個構建物,改變大廈的外觀;大廈公契禁止建立任何東西在大廈的外面;該兩個構建物損壞大廈部份外牆;大廈公契禁止遮蔽或覆蓋單位平台;該兩個構建物令其他業主煩擾,甚至令其他用戶不方便;及該兩個構建物佔用公用部分,所以違反大廈公契。 法團提出申請要求答辯人拆除另一個伸出馬頭圍道橫放,面積比較細小的廣告招牌及其支撐金屬架。 審裁處同意兩個廣告招牌的情況十分類似,所以不會重複剛才處理另一項廣告招牌的理據,認為這個橫放伸出馬頭圍道面積較細小的廣告招牌,同樣違反大廈公契條款。

轉讓契收費: 買賣物業的費用

在被拒絕的狀況下,馮先生只可以表示即場將每一份文件進行紀錄及核對,然後進行簽收,但前任管理公司代表也拒絕此建議,並將該5至6箱文件推走。 他就這清拆令正向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提出上訴,有關的上訴將在2022年1月7日進行。 倘若上訴成功,他便會用該棚架掛上橫幅,即使上訴失敗,他亦會用該棚架拆去上述三個招牌。 轉讓契收費 另外由於村屋買賣所涉及的文件,比一般樓宇多,例如地段編號、村屋的平面和滿意紙,加上村屋轉按、村屋按揭的個案比較少,因此銀行在審批新按揭時會比較謹慎,業主在轉按需要預計較多的時間處理相關法律手續。

答辯人的說法是,他曾在1990年開始營業時向當時的法團查詢,管理費已包括清理垃圾的費用,他向法庭呈交一些收據,清楚列明包括清潔費。 答辯人又指他每天把商業廢料放在天井,只是與其他商戶一樣,放在天井的一個垃圾桶內,沒有佔用公用地方。 2013年房委會再次推出已丟空十多年的640個天水圍天頌苑K座和L座單位,而房委會決定不安排示範單位讓巿民參觀。 轉讓契收費 房委會在售樓說明書和買賣協議中披露,與屋苑業主之間有七千多萬元管理費爭議,可能潛在官司,列明房委會以買家名義,承擔訴訟的所有費用,保證新業主不牽涉訴訟,及按一般發售居屋情況,提供1年保養期及20年結構保證。 原告人在庭上確認,自去年12月防漏工程完成以來,15B單位再無滲水問題。

有一些承辦商以低價投標工程,中標後才附加很多工程項目費用,結果令全體業主多花冤枉錢。 法團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在2008年7月30日舉行的業主大會,議決通過確定2008年的財政年度管理費收取金額乃依據公契條款釐定,每個住宅單位每月500元、每個地舖每月1,000元。 在第一屆管委會訂立劃一徵收每份管理費500元後,業主之間一直爭拗。 第二屆管委會於2011年1月14日決定舉行業主大會,討論及決議取消於2008年7月30日已通過的劃一收費500元議案,建議應按大細單位和單位不同位置繳交不同的管理費。 在過往兩年,互委會及其他熱心業主先後徵詢兩名獨立和專業的律師意見,才獲悉該大廈各單位應攤分開支的比例,應按照公契的條款釐定。 根據該大廈公契,整座大廈應分為68份,每個住宅單位各佔1份(即1至10樓總數為60戶),而地下每個商舖則各佔2份(總共4個商舖)。 蒙先生亦指出在天井內的垃圾桶約有一米高及半米直徑,只能放紙張、汽水罐及紙巾之類垃圾,不能容納商業廢料。

無論工程會否影響大廈結構上的安全,本案涉及的工程都是結構上的改動,而該大廈公契是禁止此等工程的。 保安管理是大廈管理的重要環節,包括管理員巡邏、出入監控、交通管制、訪客登記、人流控制及緊急事件處理等。 通常法團會聘請管理公司代理保安管理的工作,管理公司可設立自己的保安隊伍,或外判給專業的保安公司承辦。 而沒有法團或沒有聘請管理公司的大廈,業主便須團結,設立適當的保安管理方式,包括在大廈所有通道出入口安裝鐵門及密碼門鎖,如經費許可亦可加裝閉路電視系統,使大廈出入的人流受到監視,已可達到最基本的保安要求。 轉讓契收費 答辯人也許可以使用該分隔牆兩邊的表面,但該分隔牆本身座落的位置不會是答辯人可以獨自享用的位置,該分隔牆本身的結構亦不會屬於答辯人。 答辯人引用的條例及案例與多層建築物的單位使用權不同,多層建築物每個單位的個別業主並不是擁有全部的土地,而只是管有土地的不可分割份數。 法團指申請人建造的新簷篷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故拒絕支付該僭建物的建造費用,管理公司則稱只是法團代理人,依從法團指示,申請人不應向管理公司申索。

在甲之遺產稅繳交前,稅務局長可於土地註冊處向贈送物業註上押記令,以確保順利收稅。 在這例子中,正因為乙是在贈契三年內出售物業,新買家丙和銀行都不能預知甲會否在第三年內過身,或者甲本身財產總值多少錢。 注意,在十多年前,律師在樓宇買賣中所收費用,是以「定額收費」作準,即按樓價,不論那間律師行,劃一支付同一金額(公價),這點對置業者不公平,在律師收費上無選擇,亦不利服務競爭。 轉讓契收費 但時至今日,「定額收費」(公價)制度已壽終正寢了,買樓賣樓律師費,可以自由議價。 則須視乎所涉銀行,有關律師樓是否屬於銀行「核准律師樓名單」on the list 之內,換句話說,置業者找律師代表買賣,如果律師樓是在銀行的「核准律師樓名單」之內的話,「講價」空間自然較大,律師收費也會較便宜。

土地審裁處2010年第285號個案,申請人為5個車位的業主,亦是法團在1996年10月至1998年8月的司庫,答辯人為九龍城嘉林邊道44至46號某屋苑業主立案法團。 2010年10月21日,申請人入稟法院,要求法庭澄清及追回有關多付的管理費。 九龍城嘉林邊道44-46號某屋苑,共有40個住宅單位和38個車位,大廈公契雖然規定,應以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有關管理費,但多年來,法團均以「用者自付」的原則計算車位的管理費,因此出現了多付管理費的問題。 轉讓契收費 法團指根據大廈公契,答辯人必須讓法團僱用的承辦商於工作天的上午9時至下午6時期間進入其單位,就大廈公用部分的設施進行維修工程,而法團其後再提供報價單及保險單,但仍被答辯人拒絕,於是作出訴訟。

申請人指管理委員會多次在會議上商議解決佔用通道的方案,而該餐廳曾提出租用有關的公共地方,被管理委員會否決這個提議,但管理委員會其後沒有確實執行禁止該餐廳佔用公用地方。 他在2011年11月,透過律師發信敦促管理委員會採取行動,但管理委員會沒有採取適當的行動以保護業戶的權益,所以他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強制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採取行動。 美新名廚茶餐廳由2008年開始至2012年期間,佔用商場公用地方作營業用途,在2012年7月15日結束營業。 訴訟雙方的分歧,在於上述決議是否只適用於該屆或指定委員,或是適用於以後每一屆的法團管理委員會。 轉讓契收費 究竟2002年12月13日的決議是否適用於往後的管理委員會,法官認為須取決於決議的內容,根據會議紀錄,當天的決議是通過法團擔任職位者領取津貼,投票結果是大部分出席業主都贊成法團擔任職位者領取津貼。 決議並沒有規限只適用於某一屆或指定委員;反之,法團的決定是為了表揚各義務委員,為屋苑勞心勞力工作及作出貢獻,適用於往後的管理委員會。 沒有證據顯示法團在隨後的業主大會取消或修改了2002年12月13日的決議,該決議仍然生效,而法例並沒有這方面的要求,法官裁定2002年12月13日的決議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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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指,他們3個地舖的業主共佔大廈業權份數約三分一,比當日出席大會的業主所持的661份多,而3個地舖業主都不支持議決,如果他們可以出席大會,議決的結果會不一樣,所以,為秉持公義,法庭應宣布當日的議決無效。 法官指【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7條訂明,根據本條例召開的會議所通過的議決,不能純以開會通知並無派予有權利收到通知的人為理由而致無效,因此要求宣布議決無效的一方,須提出沒有通知以外的理據,支持推翻議決的申請。 轉讓契收費 經審慎考慮後,法官駁回答辯人要求議決無效的申請,裁定法團得直。 答辯人於2003年10月購入該單位,根據她的丈夫的證供,他們是以「現狀形式」購入,暗示該單位當時已存在違規事項或僭建物,但實際情況現在已無從稽考。 根據大廈公契,在1樓平台層分隔A座和B座的通道是「開放空間」,但該單位的第一份轉讓契訂定,獲轉讓的物業並不包括1樓平台開放空間的使用權。

即使圍封該通道的行為早在第一答辯人成為業主以前已存在,但在契約須隨土地轉移的情況下,第一答辯人責無旁貸。 作為6號地舖的業主,將該通道圍封改作自用,影響該大廈的其他業戶未能使用屬公用部分的通道,也防礙了法團在該通道的維修工作,這明顯有違公契條文及建築物管理條例。 而作為第一答辯人執行董事的譚女士,容許租客在屬公用部分的通道上方搭建了一個閣樓,也違反了公契條文的規定。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211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渣華道與北角道23-29號交界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第一答辯人為該大廈6號地舖的現任業主,在1999年6月3日與譚女士簽訂6號地舖的轉讓契約,成為註冊業主。 轉讓契收費 第二答辯人譚女士為6號地舖的原業主,亦同時是第一答辯人的執行董事及負責人,在6號地舖轉讓後,譚女士繼續處理6號地舖的租務事宜。 法官並不認同林先生所指,因113業主大會選出的委員未有提交該聲明書,他們的委任自動作廢而上屆委員得以延任,這說法並不正確。 因為根據該條例附表2第3段的規定,在業主大會上被委任的管委會委員須擔任該職位,直至新一屆管理委員會委員根據第5段獲委任為止,故此在113業主大會上選出並委任了新一屆的管委會成員後,上屆的管委會成員的任命便告終止,該條例也沒有任何條文,容許這些已卸任的管委會成員可再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