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免責條款條例9大伏位2024!專家建議咁做…

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這類條款很可能因為不合理而被裁定無效。 因此,這類條款應被刪除,或應修改至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所訂的合理準則。 合約經常以細小的字體表述該合約已構成合約雙方的全部協議及諒解,並代替之前雙方所有與該服務有關的安排或理解,無論是口頭抑或書面性質。 例如,消委會發現供應商試圖利用這類條款,以卸除其銷售員於銷售相談時所作出的陳述或保證的責任。

  • 此外,《不合情理合約條例》並沒有就「不合情理」訂立明確的定義。
  • 為防止店方在單據等書面合約上加上不公平的轄免責任條款,「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對此作出一定的規範。
  • 該合約已履行,而假若無上述情況,該人是無須指稱有欺詐情況而即有權撤銷合約的,則即使有及段所提及的情況,他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仍無須指稱有欺詐情況而如上述般有權撤銷合約。
  • 第款不影響 ——(由2010年第17號第112條廢除)任何合約所產生的分歧的解決方法,祇要該合約是憑藉附表1而無須受第7、8、9或12條所規限的。
  • 另外,當消費者提前終止合約,這類條款容許供應商從消費者身上取得不公平的利益。
  • 此外,在經費上限部分,民進黨團版本明定所需經費上限為3800億元,並刪除行政院版「得視經濟情勢分期編列預算」、「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的限制」等內容;至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方面,民進黨團版本也刪除院版「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的規定。
  • 本條例旨在就管制及規管旅行代理商、委任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設立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發出牌照事宜,設置儲備基金、設立管理該基金的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施加徵費,以及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合約的其中一方,利用合約條款,逃避因違反合約、疏忽、失責而引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條訂明,如果法庭在考慮到商戶及客戶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則該合約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 不過,由於免責條款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所規管,故此,利用免責條款來免除法律責任,並不是經常有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一般來說,用來免除因死亡或個人傷亡而引致賠償的免責條款,通常屬無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條 疏忽的法律責任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室內抱石(Bouldering)運動近年大受歡迎,可是一旦發生意外責任誰屬容易引起爭議。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消費者委員會發表最新一期《選擇》月刊,指出部分抱石場要求消費者簽署的免責聲明內的大部分條款的用詞累贅,一般消費者未必能完全明白其意思,加上免責聲明豁免範圍甚廣,萬一發生意外時容易引起爭議。 消費合約內如載有不公平條款,表示商戶既不公平對待消費者,也不以誠信行事。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一份公平的消費合約能同時令消費者,營商者和社會獲得最佳利益。 至於簡短的消費合約,取而代之應是一個清晰而明確的忠告,提醒消費者在簽署合約前,應細閱及明白合約的條款。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從類似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及澳洲)的經驗來看,政府普遍的處理方法是訂立廣泛而全面的法例,以規管一系列的消費事宜,這包括消費合約中的不公平條款。 於2008年,消委會發表了題為《公平營商,買賣共贏》的報告書,建議這個綜合方案亦適用於處理香港的消費者保障問題,包括不公平合約條款。 雖然政府對報告書的反應整體屬正面,但是任何立法建議均需時落實。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把服務提供者須在合理時間內,及以合理的技術和謹慎提供服務的隱含條款納入消費合約中,並規定供應者不能藉任何合約條款,卸除或限制他因這些隱含條款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消委會建議場館應提供中英雙語版本的免責聲明,並在消費者簽署前主動解釋該運動的風險及確保消費者明瞭條款內容。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相關新聞

預先印製的標準格式合約使用方便,它可縮短供應商與消費者訂立合約的時間。 由於供應商有較高的議價能力,以及掌握着資訊,他們可嘗試盡佔優勢,而不考慮消費者的利益。 因為這些標準格式合約是基於「要或不要」形式提出,消費者根本沒有能力跟供應商討價還價。 即使消費者知道合約條款對他們不利,但他們關心的主要是貨品及服務的價錢及質素,因此一般情況下,消費者仍會簽約,一心希望供應商不會引用這些對他們不利的條款。 至於其他損失或損害方面,任何人亦不得藉上述各項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但在該條款或告示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由於營商者既是爭議的裁判者;亦是爭議的一方;所以,在這些情況下,並不能確保公正。 會員制的合約經常訂明管理層或其代理人毋須為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壞,或財物損失負責;不論是因使用供應商的設備、或因供應商的管理層、僱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疏忽所造成。 本報告列舉的例子可能顯示某些方面的問題,但個別供應商的行為並非本報告的主旨所在,故此本報告並沒有提及個別供應商的名稱。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關於大紀元

消費者須支付一筆相當的款項才能行使他的終止合約權;該筆款項遠超供應商因終止合約而產生的費用及受到的損失;實際上是一種懲罰。 就提早終止合約,部份合約設有嚴苛的條件,此外消費者還須事先得到供應商的批准。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這可能會造成一個情況,就是如消費者因供應商之嚴重失誤而受損,亦未必能得到供應商的許可,讓他提早終止合約,或甚至會因提早解約受到懲罰。 但當供應商沒有過失,它卻可有合理原因,就消費者提早終止合約所導致的損失要求消費者賠償;而有些合約的終止費用卻超出供應商所蒙受的合理損失,變成是對消費者的懲罰,而法庭是不會要求消費者支付這種懲罰性款項的。

本條例旨在將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界定其職能與權力,免除該會的委員及僱員對委員會及委員會屬下各小組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凡對方以消費者身分交易,則任何同意將日後的分歧循仲裁方法處理的協議,一概不得執行,除非有以下情形,則屬例外 ——在所要處理的分歧出現後獲得他的書面同意;或他本人曾依據協議採用仲裁方法處理任何分歧。 第款不影響 ——《仲裁條例》(第341章)第2條所界定的國際仲裁協議的執行; (由1990年第76號第2條代替)任何合約所產生的分歧的解決方法,祇要該合約是憑藉附表1而無須受第7、8、9或12條所規限的。 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至於條款內容方面,7間場館的免責聲明明文豁免場館經營者疏忽(Negligence)引致傷亡而產生的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關於律師行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制度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惟營商者應留意法庭可能根據《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將這類條款剔除。 此外,除非這類條款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所訂的合理準則,否則這類條款不能卸除或限制失責陳述的責任。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的研究發現,在部份標準格式消費合約內,包含有違誠信要求的不公平條款。 這些條款導致合約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嚴重不平衡,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特別是一些意圖卸除或限制供應商在違約、疏忽、失實陳述或其他違反責任方面的法律責任的不公平免責條款,這種條款頗為普遍。 有些情況,供應商的產品乃依賴第三方提供,而這類條款就是顧及供應商在這方面的顧慮。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只適用於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的合約,且立約的其中一方是消費者。 如果法庭裁定該合約或其中任何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下已屬不合情理(亦即不公道 / 不合常理),則法庭可按上述條例的第5條拒絕強制執行該合約,或只是強制執行合約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餘部分,或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適用範圍,或修正、更改該等不合情理部分,以避免產生任何不合情理的結果。 若不公平條款並非含糊不清,即使條款很明顯是不公平的,有關的規則便不適用。 此外,《不合情理合約條例》並沒有就「不合情理」訂立明確的定義。 法庭很可能從普通法方面尋找定義,而案例已確定法庭將會著眼於雙方於交易過程中產生不公平的整體情況及行為,而不單單是條款的意思及影響。 這類免責條款試圖卸除供應商因任何理由或在任何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及不公平的合約

各間場館均要求參加者進入場地前,必須填妥一份「放棄權利聲明」或「免責聲明」,有關聲明主要用於保障場館及職員,一旦發生意外時免被追究。 消委會相信這報告及其附件可幫助營商者檢視他們的消費合約,確保在交易過程中遵守公平、誠信及誠實的原則,從而令消費者得到公平的對待。 有些營商者會保留對所有因詮釋合約條款而引起的爭議的最終決定權。

如果因商戶疏忽而令閣下受傷或導致財物損失,法律會設法制止他們逃避應有的責任,即使合約包含措辭巧妙或字體細小的條款,他們仍須作出賠償。 當消費者終止合時,消費者有時須遵守一些訂明消費者不能向任何人士(包括傳媒及網上討論區)透露服務的內容或其他方面的業務的條款,否則,供應商會向消費者提出法律訴訟。 又有一些條款訂明消費者明白他們於接受療程期間可能會遇到一些無法預計的風險,而消費者須承擔所有生理及心理上的風險。 此外,更有一些條款禁止消費者向政府、法庭、半官方機構或傳媒直接或間接提出任何投訴。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5條 仲裁協議

她聲稱事後返回酒店後,越想越不對勁,曾返回現場交涉,其後獲退回其中2萬元,現已返回上海寧波,她擔心餘下9萬元無法退回,於是將相關單據、支付記錄上載至網上,求教網友下一步該如何跟進。 根據事主上載至社交平台的相片,其中一張環球大藥坊發票單據列明兩種藥材,其中一款每錢980元的藥材共40錢重,另一款每錢880元共80錢重,兩樣合共收取109,600元,但藥材名稱遭事主遮蓋。 另外,該會提醒消費者應時常保持警惕,在簽署任何文件前應仔細閱讀及了解條款細則。 台北市大安區立法委員參選人羅智強,今(21)日宣布出任立法委員高金素梅的義務選服主任,期待未來中央和地方合作,讓大安得到更多服務,羅智強也笑說,雖然離選舉還有一年,但今天開始,先進入國會實習。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本條例旨在就計量單位、計量標準及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訂定條文,規管按重量或度量供應貨物(包括經預先包裝的貨物)的商業交易,訂定本條例的執行、罪行和若干違例事項中度量衡器具與貨物的沒收;以及訂定有關事項。 該合約已履行,而假若無上述情況,該人是無須指稱有欺詐情況而即有權撤銷合約的,則即使有及段所提及的情況,他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仍無須指稱有欺詐情況而如上述般有權撤銷合約。 9間場館則包含有關卸免全部(All)、任何(Any)或其他(Or otherwise)責任等字眼,試圖以「大包圍」方式免除場館所有責任;另外8間場館更明文豁免由場所狀況、器材、非固有及非明顯風險而產生的責任,或要求消費者承擔有關風險。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B. 不公平的合約條款

消委會相信在討論設立全面性消費者保障法例的同時,標準格式消費合約內的不公平條款不應置諸不理。 消委會認為現時營商者應當採取積極步驟,履行誠信的原則,並確保他們所提供的標準格式消費合約內的條款是對消費者公平的。 第款不影響 ——(由2010年第17號第112條廢除)任何合約所產生的分歧的解決方法,祇要該合約是憑藉附表1而無須受第7、8、9或12條所規限的。 如合約條款或告示看來是用以卸除或局限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則雖然某人同意或知道該條款或告示的存在,亦不得單憑這點認為該人表示自願承擔任何風險。 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就是為了締約一方,在合約之下,面對另一方的免責條款時,可以得到保障。 正如之前所述,投資者與銀行之間訂立的合約,很可能有條款列明,當投資失利,銀行可限制或排除於法律責任之外。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這忠告應放在所有條款之前,以提醒消費者去閱讀條款及如有需要,可在簽約前要求更多的資訊或說明。 消費者應有合理的通知及真正的終止合約權,讓消費者因修改而受到嚴重影響時,可以取消合約,而毋須受到懲罰及獲得退回訂金或預先支付的款項。 報告內的指引及合約範本都涵括消委會於不同的消費合約內發現的一系列不公平問題。 消委會促請業界細閱該指引及合約範本,並在業務中落實上述文件所顯現的各項公平原則。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VII. 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及不公平的合約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條訂明,如果法官在考慮及立約各方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則該合約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 如合約內沒有相關條款要求供應商於合約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就有關續約後增加收費及服務限制等方面,向消費者發出一個清晰而明確的書面提示,這類條款是不公平的。 受到這些不公平條款損害的消費者,惟有當這些不公平條款是含糊不清,或根據《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是不合情理時,要求法院將它們剔除。 《失實陳述條例》訂明除非合約條款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所訂立的合理準則,否則合約任何一方均不能透過合約條款卸除或限制因失實陳述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9條 適用範圍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其中1間實試當日只提供英文版本的場館,事後回覆消委會查詢時才表示,現時已備有中文版免責聲明。 消委會指,現時室內抱石場並未受任何政府部門或組織規管,對教練的師資亦沒有專業資格的要求。 抱石雖然有軟墊作保護,但倘若參加者未學會適當的下跌技巧,又或者不懂得抱石的基本禮儀,容易對自己及他人構成危險。 該會去年10月至12月以神秘顧客身分,先後實試10間室內抱石場。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6條 修訂附表1及附表2的權力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則說,去年稅收超徵是「機會財」,應該把錢花在刀口上,減輕過去沈重的財政負擔,償還潛藏的負債,包括撥補勞健保基金虧損。 他提醒,政府過去編列大量的特別預算,這次不該讓錢變成大撒幣、打水漂卻無財政紀律。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甯漢豪形容門檻相當高,希望在法例上引入一個比較簡單的機制去處理,讓這一類海濱改善工程得以及早落實,惠及市民。 她提到,堅尼地城新海旁面向維港的路段為馬路,若市民想靠近海旁欣賞日落景色或拍照,需站在馬路旁,在交通繁忙的時段頗為危險,亦影響了遊人體驗,政府正積極研究在上述地段增設行人板道,打造一個更連貫的海濱空間。

立法院會21日上午處理攸關普發現金的「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草案,由於朝野針對4關鍵條文仍無共識,將上演表決大戰。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在廣泛討論階段說,立法除了普發現金,也加入讓百工百業重新站穩腳步的項目;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說,樂見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刪除行政院版草案「空白授權」的條文。 黃啟章並表示,目前現行法律並未將辣椒水列入管制物品,惟如民眾不當使用,已超越正當防衛範圍,仍有涉犯傷害罪之疑慮。 因此,發展局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若填海是為了發揮海港的功能或讓市民享受到海港相關的設施,例如登岸堤階、碼頭、行人板道等,當局屬意「拆牆鬆綁」,在法例上引入一個比較簡單的機制去處理。 當局稍後會把具體建議提交海濱事務委員會及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並且作公眾諮詢。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6條 修訂附表1及附表2的權力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本條例旨在就管制及規管旅行代理商、委任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設立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發出牌照事宜,設置儲備基金、設立管理該基金的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施加徵費,以及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本條例旨在規定某些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負責確保他們所供應的消費品是安全的,並就附帶的目的,訂定條文。 此外,在經費上限部分,民進黨團版本明定所需經費上限為3800億元,並刪除行政院版「得視經濟情勢分期編列預算」、「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的限制」等內容;至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方面,民進黨團版本也刪除院版「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的規定。

在消費者須預繳大量金額的合約內,經常發現一些訂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消費者都無權獲得到任何退款的條款。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面對這類條款,即使供應商有嚴重過失,消費者可能被誤導以為他們沒有法律權利尋求補償。 另外,當消費者提前終止合約,這類條款容許供應商從消費者身上取得不公平的利益。 在很多情況下,這些要求都是不必要的;而在某些情況下,更可能是不切實際或不合理的。 特別是當終止合約被不合理地拖延時,這些條款可被視為阻礙及阻嚇消費者行使他們的法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