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與起重機具操作者確認指揮手勢,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及水平運行
。 九、確認荷物之放置場所,決定其排列、放置及堆疊方法。 確認荷物之排列、放置安定後,將吊掛用具卸
離荷物。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
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
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二、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
室。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探討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
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
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而從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自民國101年起應如何參加技能檢定取得操作資格呢?
- 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2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
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 致於操作人員合格證方面,本文以「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 操作人員」、「未滿三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掛人員」三方面來探討。
-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
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因此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屬危險性機械,必須申請檢查合格;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事業單位應自行實施荷重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無虞方可使用(許福勝,2010)。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 二、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
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三、估測荷物重心位置,以決定吊具懸掛荷物之適當位置。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職業災害預防對策-升降機篇
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 第72條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第64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業界從業人員常說的「一機三證」係指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合格證及吊掛人員合格證,本文將逐一探討。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
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 但
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
翻倒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
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
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起重機翻覆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3.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訓練教材,p33,台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此舉與民國100年7月1日以前經教育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最大不同是:移動式起重機技能檢定為訓、考分離機制,證照區分為「伸臂可伸縮」及「伸臂不可伸縮」兩類,必須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期滿證明及檢定合格後方能操作。 而民國100年7月1日以前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結業證書者屬訓、考合一制度,其結業證書操作資格則不受上述「伸臂可伸縮」或「伸臂不可伸縮」限制,皆可操作前述兩類移動式起重機。
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
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捲上用鋼索、橫行用鋼索通過槽
輪或其他安裝部分而發生破損飛落或鋼索震脫彈出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
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
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
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吊掛作業安全-吊夾及爪鉤篇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
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
用。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
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應
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 二、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可輸入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演算要素,以降低設定
額定荷重狀態之機能者。 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
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
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
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
及吊籠,不包括之。 五、營建用提升機: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
之升降機。 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
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二、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
搖撼伸臂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二、捲揚用鋼索之內角側及鋼索通過之槽輪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三、因安裝部分破裂引起鋼索之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之飛落,致可
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雇主於中型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
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起重機翻覆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
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 民國精采百年即將過去,嶄新的101年即將到來,而移動式起重機的操作資格也有將有重大變革,從業人員應檢視是否準備好因應新制的來臨。 而即將投入這行業的人也可參考本文探討來取得相關資格證照,以增強本身在職場的競爭力。 此外從業人員應注意的是,不管是經由參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經由技能檢定取得操作資格,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擔任危險性之機械、特殊作業人員,應施以勞工安全在職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三小時,以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但升降機維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
- 此舉與民國100年7月1日以前經教育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最大不同是:移動式起重機技能檢定為訓、考分離機制,證照區分為「伸臂可伸縮」及「伸臂不可伸縮」兩類,必須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期滿證明及檢定合格後方能操作。
- 二、對於前款之現場危害因素等調查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
-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
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 二、捲揚用鋼索之內角側及鋼索通過之槽輪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
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
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
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人
行道之上方者,其間隔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二、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或旋轉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間設置之人行道寬度
,應在零點六公尺以上。 但該人行道與建築物支柱接觸部分之寬度,
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台)之人行道
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
零點三公尺以下。 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職業災害預防對策-升降機篇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及材質
、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
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材質及吊桿之傾斜角
,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
重。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
,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
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
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
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五、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
基座等時,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
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 六、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七、設置於室外之伸臂起重機,因強風來襲而有起重機伸臂受損之虞者,
應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八、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伸臂搖撼或
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另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規定: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技術士資者不在此限。 因此取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資格者亦可擔任吊掛作業人員,不必另行參加吊掛作業人員訓練。
而移動式起重機分類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稱為中型起重機;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條規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屬危險性機械。 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
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
其效能。 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
門扉。 但升降機維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於前項鎖匙上,懸掛標示牌,以文字載明警語,告知開啟者有墜落
之危險。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
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