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拆令15大優點2024!(小編推薦)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先後兩次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三萬六千元。 清拆令 清拆令 香港建造業總工會權益及投訴主任吳偉樑表示,鐵枝用途廣泛,不知是一種裝修工具抑或僭建物其中一部分,又指現時本港沒有竹棚工牌照,任何裝修工人都可以爬上竹棚架工作,未能就個別個案作評論。 惟吳表示,清拆僭建物或在棚架工作時,可以做足工夫,就能避免同類意外發生,例如根據現場環境進行安全評估、使用合適工具、安排有經驗工友工作,如果僭建物過重,可以分多次拆卸,甚至用繩將之固定在繫穩物例如牆身,以免拆卸時跌落誤傷他人。

  • 舊式樓宇的非緊急設施 (例如:電線、電錶及電訊設備) 通常都是簡單固定在樓梯及走廊,但該樓梯及走廊往往同時是樓宇的唯一逃生途徑。
  • 第一宗個案涉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屋,僭建物包括違例進行地盤平整工程以建造約120平方米的花園,及在屋宇各層興建五個面積共約55平方米的僭建物。
  • 他建議,政府可以為歷史遺留的僭建物,訂立較寬限界線,舉例而言,若僭建物樓齡已達10年,但獲註冊工程師證明屬安全,便可施酌情權,宣布無需清拆。
  • 屋宇署與地政總署需要改善資料交換及協作機制,建議就違例情況嚴重或持續違規的個案,向法庭反映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加強對持續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的檢控,以提高阻嚇力。
  • 申訴專員公署亦發現,屋宇署在接獲正在施工的僭建物的舉報後,雖然能按服務承諾安排顧問公司在48小時内到場視察,公署的個案研究顯示即使屋宇署發現有正在施工的僭建物,但在視察後9至18個月才發出清拆令,明顯不符合須採取「即時」執法行動的目標。

符合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的拆卸工程,可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 屋宇署指,該業主被署方先後提出3次檢控,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約5萬港元。 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3次拒絕遵從該清拆令的定罪記錄,認為案情嚴重,考慮被告背景報告後,於上月28日作出有關裁決。 截至2021年年底,在屋宇署發出的5,384張清拆令中,有2,016張(約37.4%)期限已屆滿但仍未獲遵從。 公署抽查了部分清拆令逾期多年的個案,發現屋宇署在發出清拆令後,數年間沒有採取任何跟進行動,容易令業主以為不遵從清拆令也沒法律後果。

清拆令: 公署:屋宇署沒適時跟進會誤傳訊息

警方指墮下鐵支長度仍有待調查,擊中死者後鐵支露出40厘米長,女死者除頭部受創外沒有其他傷勢。 屋宇署檢視現場後,發現涉事單位仍有墮物危險,現場暫時仍未能解封。 警方發現上址大廈11樓一個住宅正進行清拆僭建物工程,有一名裝修工人工作期間,該支鐵枝垂直墮下,先插穿簷篷,再插入女死者頭部,鐵枝確實長度有待確定,但外露部分有40厘米長。 新建僭建物亦有類似情況,屋宇署未發出的 2,020張清拆令中,有755張(近約37.4%),截至 2021年底仍未獲遵從,當中有 47.8%是2018年或以前發出的。 清拆令 他又表示,清拆令牽涉逾九成居民,當中大多都是長者,未必有知識和經濟能力處理。

所涉的改動工程亦可能違反《建築物條例》的其他條文及相關規例,例如有關建築物的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豁免準則。 業主應在展開拆卸工程前徵詢認可人士的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向屋宇署正式遞交申請以獲得批准及同意。 任何位於私人土地的山坡或擋土牆,如其狀況未如理想,甚至出現整體或局部坍塌的風險,而危及公眾生命安全及財產損毀。 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土地負責人 (一般為業主) 發出書面命令,要求土地負責人進行指定的加固或補救工程。

清拆令: 法定清拆令

位於南昌街117號的「南昌押」,原為當舖「同安大押」,位於南昌街及汝州街交界,業主為在澳門昔日開賭的「典當業大王」高可寧家族持有,該建築物建於1920年代,樓高5層,樓頂仍留有同安大押字體,至1950年代改名「南昌押」並沿用至今。 該座建築物屬於本港罕有的戰前轉角唐樓,沿用傳統「上居下舖」的模式,地下作商舖而樓上為居所,樓上已被丟空多年,剩下底層仍有從事當押業務,目前已被列為三級歷史建築,旅發局、本港插畫家、攝影師,以及本地文化旅遊亦有介紹該幢建築。 68歲獨居老人何阿兒多年前由內地來港,入住太古樓,20多年前與前夫分開。 何婆婆現時靠買賣舊物為生,即使經常被鄰居戲稱「垃圾婆」,也不願申請綜援。 她表示自己收入極不穩定,一旦天氣不佳或身體抱恙便未能工作,即使每月馬不停蹄,也只能賺取為數不多的收入。

清拆令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有關命令涉及觀塘鴻圖道一幢工廠大廈一個面積約750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及附建於該大廈外牆的8個廢棄支架。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周二被定罪及罰款82,625元。

清拆令: 法定命令

不過,測量師何鉅業認為,太古樓有必要清拆:「30年來都沒有危險,但單位違規建造,10年後是否有危險,沒人知道。」他承認,70年代氛圍下,僭建較為普遍,但政府延後數十年處理,居民已享用加建空間多年,是時候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政府執法需有統一標準,不能輕易放寬。 太古樓居民何婆婆以買賣舊物維生,屋內堆滿雜品,就連走廊通道亦堆積如山。 (伍珍珍攝)記者曾為蘇伯伯邀約註冊承建商上門,為清拆單位天井位報價,獲告知由拆卸僭建及還原需要約12萬元。 蘇伯伯聽後搖頭嘆氣:「扣除政府津貼,也要自己付7萬元,哪裡有錢?」問及清拆後如何安置兒子床位,蘇伯伯表示,只能讓兒子和兩老的床都擠在廳內。

除去生活費,她還要每月花費一千元,供養在上海居住的母親,辛苦賺來的錢只是僅僅夠用。 陳婆婆(化名)的丈夫因中風雙腳行動不便,需定期到醫院做物理治療,醫療費成為她沉重的負擔。 (伍珍珍攝)屋漏偏連夜雨,陳婆婆此時收到來自屋宇署的清拆令。 通知書須經獲授權簽署人簽署並印上全名,如由公司其他合夥人或董事簽署,則須蓋上公司印章。 如申請遭押後,申請人可在押後期結束後,以書面形式要求屋宇署重新考慮其申請,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無須另繳申請費用。 鍾楚紅(紅姑)淡出影壇多年,近年養尊處優,閒時相約好友聚會、行山,不時出席活動露面,生活健康低調。

清拆令: 清拆費或耗盡老本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以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訂明檢驗 (修葺) 的範圍包括:結構構件 (例如:樑柱)、消防安全構件 (例如:防煙門)、排水系統 (例如:渠管) 及指出現有僭建物。 樓宇的排水渠或污水渠亦屬建築事務監督的管轄,若發現樓宇的排水系統不足夠或處於欠妥或不衞生的情況,屋宇署便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進行指明的排水工程。 在有需要時,會同時要求業主先委任一名認可人士為樓宇的排水渠或污水渠進行勘測,並提交補救建議及在批准後進行有關補救工程 (第 28條)。 如清拆令要求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會在有關清拆令中指明業主是否須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專門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工程、提供意見,以及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公署引述其中一宗,指業主因屋宇署未有跟進清拆令而認為事件已告一段落,引述其一案例指,屋宇署在2014年12月,向元朗某村屋業主發出清拆令,並在於2016年6月將清拆令送往土地註冊處登記 。

此外,樓宇準買家須就其擬購入的物業進行視察及於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或在互聯網的「百樓圖網」 查閱相關批准圖則及小型工程記錄,並在有需要時向專業人士取得意見,以確保有關物業沒有僭建物。 【on.cc東網專訊】屋宇署今日(9日)指,1名業主因4次未有遵從《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清拆一幢位於上水莆上村、4層高及每層樓面面積約48平方米的僭建村屋,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2個月,緩刑18個月及罰款1萬港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早前有村屋業主建四層高僭建村屋,不遵從清拆令7次終被判監八個月! 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於屯門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罰款逾11萬元及9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星期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四天,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逾六萬元。

清拆令: 屋宇署跟進僭建寬鬆 逾2000清拆令無遵從

東區區議員楊斯竣認為《建築物條例》中的僭 建物清拆條例過於死板,不近人情。 (余茵娜攝)2011年,政府把僭建物定義範圍擴大,把天台、天井及後巷等僭建物納入為須「優先取締」。 原先沒有迫切危險的話,政府不會立即執法,新例實施後該等地方即使沒有嚴重風險,政府亦會執法。 直至2021年1月屋宇署查冊時才知道該村屋天台的業權已轉,而土地紀錄亦沒有2014年發出的清查令,屋宇署其後向公署解釋是當時遺漏送交土地註冊處。 屋宇署並終在同年12月再發清拆令予新業主,同時發警告信兼拒絕地下業主的延期要求,不過地下業主同月向屋宇署查詢時也表達,以為事件已告一段落,公署批屋宇署令業主產生錯誤期望。 屋宇署就加強執法策略主責對有迫切危險、正施工或新建僭建物,以及違例情況嚴重和具較高潛在風險的僭建物,即首輪取締目標,採取優先執法行動等。

  • 東區區議員楊斯竣認為《建築物條例》中的僭 建物清拆條例過於死板,不近人情。
  • 不過,測量師何鉅業認為,太古樓有必要清拆:「30年來都沒有危險,但單位違規建造,10年後是否有危險,沒人知道。」他承認,70年代氛圍下,僭建較為普遍,但政府延後數十年處理,居民已享用加建空間多年,是時候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政府執法需有統一標準,不能輕易放寬。
  • 公司申請人可申請註冊成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或一個或以上專門工程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
  • 條例訂立的目的,是針對在消防安全設計方面存在風險的舊式樓宇,要求改善樓宇的現有消防安全措施,以保障業主、住戶及訪客的安全。
  • 本港近年曾發生涉及高空工程或建築的墮物殺人案,包括2017年1月4日荃灣西站上蓋「柏傲灣」地盤對開發生飛竹殺人事件,地盤一條2.5米長、直徑6厘米的竹支由高處墮下,擊中一名正在散步的62歲男途人,男途人送院後傷重不治,地盤一名47歲男判頭被捕。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兩張清拆令,本月初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十六萬元。 若樓宇的狀況不至於危險,但未如理想,屋宇署仍可向該樓宇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勘察令),指令業主委任一名認可人士為其樓宇進行指明的勘測及向屋宇署提交補救工程的建議,並按屋宇署批准的建議進行補救工程 (第 26A條及)。 有意在修葺樓宇及拆除僭建物方面為業主提供服務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名單,以及註冊承建商名單備存於屋宇署,可供免費查閱。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屋宇署今早(9日)公布,2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上月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4天,緩刑24個月。

清拆令: 近4成村屋僭建清拆令未遵從 申訴專員:屋署不力令業主「錯誤期望」

該署曾於2016年對相關業主作出檢控,2人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定罪並處以罰款共約1萬港元。 消息指上址業主於2月20日收到建築署發出清拆僭建物令,其後安排一間持牌工程公司進行清拆工作,而被捕人正是工程公司清拆工人。 報告續提到,當局未曾全面調查及統計新界村屋僭建物數目,因此不掌握整體情況,影響工作效率。 即使屋宇署委聘的顧問公司每年會到一定數目的新界目標認可鄉村勘察,惟截至2021年12月底,完成度僅約46%,估計要再花10年時間才可完成。 清拆令 他表示,清拆令確實擾民,天井本身用作晾衫,市民其實甚少使用,僭建反令該空間變成屋內部份,增加生活空間。

清拆令

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清拆令),要求按適用條例規定清拆或糾正僭建 (第 24條)。 如有關清拆或糾正工程未有涉及龐大規模或複雜結構,業主可聘請合資格承辦商按小型工程規定處理,否則必須在合資格建築專業人士監督下進行有關工程。 屋宇署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而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 另一方面,屋宇署沒有為在執法行動中發現的僭建物編制統計資料,以致難以有系統地評估加強執法策略實施後的成效及變化。 屋宇署與地政總署需要改善資料交換及協作機制,建議就違例情況嚴重或持續違規的個案,向法庭反映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加強對持續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的檢控,以提高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