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桂如5大好處2024!(持續更新)

雖然當時他與妻子均正值破產期,但妻子剛繼承她父親的100萬港元遺產,加上原告給予的20萬港元來支付首期。 2名兒子則反駁指原告早年投資失利,且嗜賭輸光積蓄,更曾因虧空公款入獄。 物業首期是由他們外祖母饋贈100萬港元,加上2人的積蓄支付,與原告無關。 被告方指何文田碧桂閣的物業屬於姜,姜在1997年12月要求陳把該物業轉名給姜,但陳指自己當時正被廉署調查,故需在調查結束後轉名,但陳又要求姜賣出碧佳閣物業,然後把一半的金錢給他。 歐陽桂如 陳全盤否認,但被告方指陳的證人陳述書是這樣說,質疑陳證詞前後矛盾,陳則辯稱:「我承認有啲記錯咗嘅嘢,我覺得口供紙係啱嘅」,「我唔記得係咪叫佢賣」。 陳指自己在2016年10月亦與姜提出賣樓事宜,但姜拒絕見面,又不讓陳進入物業。

於二○一三年一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案情指,被告於○七年指房屋署等多個部門就短樁事件上對他作不公評論,令他名譽受損,並入稟控告多個政府部門,但他在入稟不久後又撤銷訴訟,法庭下令他須支付訟費給政府。 被告不服法庭的訟費命令,向高院提出一些申請,歐陽桂如於○九年駁回被告的申請。 【本報訊】工程師蔡炳榮繼○六年因大罵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為「crook」(老千)被裁定藐視法庭後,再因侮辱女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為bitch(賤婦)被控藐視法庭,但他一直未有提出抗辯。 高院兩名法官昨在他缺席聆訊的情況之下裁定他藐視法庭罪成,但因不知他現時身在何處,只好簽發通緝令,命令執法部門把他拘捕以接受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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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一九八四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本案並無目擊證人,祇有原告人的工友馮現真(原告第二證人)在聽見聲響後才知原告人墮下受傷。 本案原告吳國樑現年73歲,被告是他兩名兒子吳宇軒(38歲)及吳宇光(36歲)。 原告妻於2017年病逝,兩被告於翌年7月試圖以1,115萬元賣樓。 歐陽桂如法官 原告發現後提出今次訴訟,並以此案於土地註冊處「落釘」阻止交易。 歐陽桂如 兩被告則指買樓期間父母先後破產,買樓首期大部分是他們外祖母送贈,再加上二人積蓄支付,與原告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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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後,即2016年6月14日,原訟庭因丘同學未向法庭全面披露關鍵資料而撤銷已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歐陽桂如大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由於丘家寶先生去年向法庭隱瞞關鍵資料,歪曲政府的立場。 倘若他披露相關的資料,原訟法庭是不會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 有「電子大王」之稱的顧明均,質疑其母校培正中小學的時任校監陳之望的學歷,於2016年先後提出6宗相關訴訟,分別控告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培正的辦學團體香港浸信會聯會主席莫江庭和總幹事林守光,以及兩間上市公司,並將陳之望列為被告。

歐陽桂如: 法官和司法人員名單(截至2023年1月11日)

歐陽桂如法官於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二○○七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於二○一二年八月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 2007年6月11日委任歐陽桂如任高院司法常務官司法機構今天宣布,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桂如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8月1日生效。 不過,「港區國安法」裏行政長官指定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法官人選的做法,始終會讓人對香港能否維持司法獨立產生疑慮。 首席法官在判案理由書中論述,雖然就接納以海外大律師處理案件而言,「異常困難及複雜」無可否認是一個常用的因由或類項,但必須強調的是,頒令接納的最終基準或考慮在於公眾利益。 首席法官形容,本案件「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機關以及管治系統的聲譽及誠信」,可能涉及「至為獨特及不尋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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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桂如法官 至於民事索償方面,只會聆訊金額不少於港幣一百萬元的案件;該庭亦處理來自各區的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在裁定被告人確實未有遵守法庭命令後,歐陽法官進一步審視被告人此舉是否伴以所需的思想狀態,以確立可予懲處的藐視法庭罪。 我行代表客戶(第一答辯人)在一宗呈請人為現任立法會議員的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5/2012),就其申請延長針對我行客戶提出選舉呈請的期限,進行抗辯。

歐陽桂如: 司法機構

她分別於2001年、2003年及2007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區域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我行就一家香港公司的股東糾紛向法國客戶提供意見,我行並根據公司法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為理由申請公司清盤,並代表客戶就行為不當及違反受信責任等,向小股東及董事提出申索。 歐陽桂如法官 我行處理一宗涉及多名股東的糾紛及進行第168A條程序,並代表小股東向大股東提出清盤呈請。 我行代表客戶就其被指稱違反受信責任的相關高等法院程序進行抗辯,處理涉及逾五千萬港元損害申索。 案件涉及被告公司董事不當挪用公司資產予其前妻,而可能違反受信責任,最終清盤人成功進行法律訴訟,向收取上述不當挪用資產的人士討回大部份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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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終裁定原告所指的口頭協議並不存在,裁定原告敗訴,並需支付2名被告未能賣樓而要賠償的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 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七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一九八七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同年加入當時的律政署為助理檢察官,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一年先後晉升為檢察官和高級檢察官。 歐陽桂如 他於一九九三年獲委任為裁判官,一九九九年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二○○○年獲委任為總裁判官,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於一九八三年及八四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一九八四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由一九八五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歐陽桂如: 法官歐陽桂如評語

原告是現年73歲的吳國樑,被告是他2名兒子吳宇軒(38歲)及吳宇光(36歲)。 歐陽桂如 原告指稱他於2009年以400萬港元購入涉案896呎單位,擬供自己和妻子養老。 因其年紀做不到30年按揭,遂決定由2被告掛名業主,並與2人達成口頭協議,物業不是他們所擁有,他們亦要向兩老交租和膳食費。 2018年7月,2名被告在未得他同意下,以1115萬港元將單位出售。 原告其後就本案入稟高院,並以本案傳訊令狀於土地註冊處「落釘」,致物業無法賣出,須賠償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共9.68萬港元。 法官歐陽桂如考慮到證據範圍,指案中所涉文件不算繁多,連同一些新聞報道片段,沒有技術詞彙,陪審團應該不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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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訂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每名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成員。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他們的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競爭條例》(第619章)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獲通過。 條例訂明每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成員。 歐陽桂如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其中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其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歐陽桂如法官於一九八五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由一九八六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

加上兩兄弟的說法和提供的銀行文件,歐陽官信納逾一百三十萬維景灣畔物業的首期及購樓費用,分別來自外婆的饋贈及兩兄弟的積蓄,吳父毫無付出,並裁定父子間根本沒有共同置業的意圖,不存在口頭協議。 歐陽桂如法官 即使政府獲賦予若干酌情權,也必須理性地按照恰當的程序來行使這些權力。 於 2007 年1 月21 日,原告人獲第一被告人邀請往涉案的地盤拆屋。 翌日,原告人站在一間鐵皮屋的橫樑上進行拆卸工作,突然橫樑折斷,原告人跌落地面受傷。 他在該地盤工作期間,並未獲提供任何安全措施或安全指引,亦沒有人警告過他橫樑的狀況,該地盤也沒有人指示他應怎樣拆卸鐵皮屋。

審訊結果:法庭裁定第二被告人應負上作為主承判商﹑佔用人及違反法定責任的責任。 本聆訊已通知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因此法庭對賠償金方面的判決也約束他們 。 事實上,香港社會一直以來對於該等機構的關注焦點,是駐港人員會否受本地法律制約而已。 不管「港區國安法」下的國安公署是否跟《基本法》第22條有關連,屬於它的內地人員明顯都需要像中聯辦、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等其他中央駐港機構一樣遵守本地法律。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法官

司法機構今日(七月十一日)宣布,再度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新的任期為期三年,於二○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即兩人現時的任期屆滿後。 被告蔡炳榮,被指於○九年五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一日期間,發出多封侮辱女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的信件。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2017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及,與司法機構達成共識,將高等法院重置於中環新海濱的五號用地,以解決法院的長遠需要。 判詞又提到約於二○○九年外婆決定饋贈一百萬元予兩兄弟以助「上車」置業,銀行本票經母親轉交兩兄弟,可見外婆支持兩名孫子買樓,不願吳父參與或獲益的心,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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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原告人所有索償理由不成立,並下令須向兩名警員及鄭若驊支付超過20萬元,以及向兩名大律師支付合共70萬元訟費。 即使政府獲賦予若干酌情權,也必須理性地按照恰當的程序來行使這些權力。 歐陽桂如 但是,根據法官判詞,丘同學很有可能需要繳付與訟雙方共約190萬元訴訟費。 若然,丘同學不但輸了官司,更可能導致因無力支付訟費而破產。 訟費方面,顧明均稱單就本宗藐視案,他在半年內共花費200萬港元,包括聘請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作代表。 但法官認為本案簡單直接,根本毋須聘請資深大律師協助,故考慮後判陳只須向顧支付共50萬港元訟費。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她於1984年及1985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並於1985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王毅遠:香港大學地球科學系副教授; 前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土木與環境工程學院助理教授兼助理院長 (學術); 麻省理工學院博士。 法官認為,陳其實只是不想面對其專業及社會地位會因顧的仇恨之心崩塌,故選擇逃避,但他違反法庭命令,亦會損害他的聲譽。

  • 一九八三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 ),中國國民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委員、黨代表、港澳總支部常委、新思維創黨成員兼執委、香港中山學會主席、浸信會愛羣社會服務處主席、南華體育會執行董事、香港浸信會聯會董事。
  • 法官也考慮顧瑞英已年近80歲,身體欠佳,而林明珠在公司只佔半成股份,並已盡力幫母親找尋有關文件,法官認為無必要送兩名已真心有悔意的人入獄。
  • 郭先生由專門處理刑事陪審團審訊的頂尖英國御用大律師John Kelsey-Fry代表,而本地大律師關文渭則在本案中一直提供協助。
  • 錢秉泉已捐出1922年孫中山發予錢公博出任北伐司令的委任函予孫中山紀念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