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桂如法官2024全攻略!(震驚真相)

我行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就一家上海上市公司就信用證糾紛提出的申索進行抗辯。 原告人的訴訟因由乃建基於隠含合同、復還及不公得利收取的款項。 該宗案件由原訟法庭上訴至終審法院,我行成功為客戶進行抗辯。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我行代表申請人要求頒發移審令,根據法律上的錯誤推翻上述判定,並於獲批移審令後,宣告移審令下的所有控告已喪失時效,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審理該等控告;或要求頒發相應命令,將該事宜發還區域法院,根據法例重新作出裁定。 司法覆核中的裁定重點,在於區域法院法官對第120A條中「檢控人發現該罪行」之理解,於法律上是否正確。 高等法院法官推翻區域法院的判定,因該判定於法律上並不正確。

歐陽桂如法官: 香港司法機構年報

暫委法官歐陽桂如聽取祥達及居民陳詞後,認為本案無迫切性,禁制令內容有多處爭議點,加上眾被告需要處理本案法律文件,決定押後聆訊,有待確實聆訊日期再排期處理。 歐陽桂如法官 工作小組察悉,許多非政府機構曾表示缺乏資源,為涉及家庭或婚姻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家事調解服務。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2017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及,與司法機構達成共識,將高等法院重置於中環新海濱的五號用地,以解決法院的長遠需要。 判詞又提到約於二○○九年外婆決定饋贈一百萬元予兩兄弟以助「上車」置業,銀行本票經母親轉交兩兄弟,可見外婆支持兩名孫子買樓,不願吳父參與或獲益的心,昭然若揭。 加上兩兄弟的說法和提供的銀行文件,歐陽官信納逾一百三十萬維景灣畔物業的首期及購樓費用,分別來自外婆的饋贈及兩兄弟的積蓄,吳父毫無付出,並裁定父子間根本沒有共同置業的意圖,不存在口頭協議。

  • 我行代表客戶(第一答辯人)在一宗呈請人為現任立法會議員的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5/2012),就其申請延長針對我行客戶提出選舉呈請的期限,進行抗辯。
  • 一九八○年及一九八一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 歐陽桂如法官於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二○○七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於二○一二年八月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
  • 司法機構今日(七月十八日)宣布,再度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新的任期為期三年,於二○一九年八月一日起,即兩人現時的任期屆滿後起生效。

有人認為,司法覆核申請大增代表香港特區政府施政失誤頻生。 相反地,本人卻認為「一國兩制」原則下,香港特區公民的法律意識與認知不斷增強,法律制度得以進一步。 法庭覆核公共機構有關公共事務的決定,監察其運作並維持其問責性,為社會帶來正面的影響。 另一方面,當政者則應以民為本,時刻自省,務求施政更臻完善。 歐陽桂如法官 首先,司法覆核之目的在於確保行政機構和下級法院在行使決策權力時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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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年分別在英國(格雷律師學院)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他於一九九一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八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一九八二年在倫敦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律專業證書。

在現時高等法院大樓5樓的第7庭,司法機構特地設立科技法庭,旨在使法庭服務能夠配合現今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好讓法庭使用者與法律界人士能夠借助設於科技法庭的嶄新科技,幫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香港高等法院位於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與金鐘道政府合署為鄰。 有「電子大王」之稱的顧明均,質疑其母校培正中小學的時任校監陳之望的學歷,於2016年先後提出6宗相關訴訟,分別控告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培正的辦學團體香港浸信會聯會主席莫江庭和總幹事林守光,以及兩間上市公司,並將陳之望列為被告。 有關案件至今仍未有最終裁決,不過陳未有依高院的命令交出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正本,顧因此再入稟控他藐視法庭。 法官於上月裁定陳藐視法庭,今(21日)判處他監禁6星期及支付顧50萬港元訟費,因此陳須在獄中度冬至。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6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職能為就「司法職位空缺的填補」、「司法人員就服務條件提出的申述」、「影響司法人員而可予訂明或可由行政長官轉介予委員會的任何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或作出推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理人選可以當作第三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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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指稱他於2009年以400萬港元購入涉案896呎單位,擬供自己和妻子養老。 因其年紀做不到30年按揭,遂決定由2被告掛名業主,並與2人達成口頭協議,物業不是他們所擁有,他們亦要向兩老交租和膳食費。 2018年7月,2名被告在未得他同意下,以1115萬港元將單位出售。 原告其後就本案入稟高院,並以本案傳訊令狀於土地註冊處「落釘」,致物業無法賣出,須賠償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共9.68萬港元。

郭先生由專門處理刑事陪審團審訊的頂尖英國御用大律師John 歐陽桂如法官 Kelsey-Fry代表,而本地大律師關文渭則在本案中一直提供協助。 我行代表申請人(正面臨區域法院刑事法律程序)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於訴訟程序中作出的判定,向律政司司長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就該判定(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該條例」)第120A條「由檢控人發現該罪行的日期起計的一年屆滿後……不得就該罪行而提出檢控。」)並未有喪失時效提出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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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歐陽桂如考慮到證據範圍,指案中所涉文件不算繁多,連同一些新聞報道片段,沒有技術詞彙,陪審團應該不難理解。 雖然本案涉及事實裁斷及法律爭議,但法官認為兩者可以分開處理,且不會令陪審團構成混亂。 歐陽桂如法官 基於雙方同意,法官批准本案以陪審團審訊方式進行,預計審期不多於十天。 她於1984年及1985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並於1985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陳承認自己在1997年3月致電姜,透露自己正接受廉署貪污調查,同時告知姜他想結束二人在美國運通的外幣聯名戶口,他指自己在3年前透過律師查核才知道該戶口已結束。

原告稱與被告有口頭協議,物業實質業權屬他們夫婦一事,法官指原告此方面的證供一改再改、信口開河,包括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資金來源、支付臨時訂金和大訂支票的過程等均有誤。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認為原告根本是在宣誓下作假證供,並指他根本沒有參與揀樓及買樓決定,簽合約時更不在場。 法官最終裁定原告所指的口頭協議並不存在,裁定原告敗訴,並需支付2名被告未能賣樓而要賠償的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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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分別於2001年、2003年及2007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區域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歐陽桂如法官 我行就一家香港公司的股東糾紛向法國客戶提供意見,我行並根據公司法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為理由申請公司清盤,並代表客戶就行為不當及違反受信責任等,向小股東及董事提出申索。 歐陽桂如法官 我行處理一宗涉及多名股東的糾紛及進行第168A條程序,並代表小股東向大股東提出清盤呈請。 我行代表客戶就其被指稱違反受信責任的相關高等法院程序進行抗辯,處理涉及逾五千萬港元損害申索。 案件涉及被告公司董事不當挪用公司資產予其前妻,而可能違反受信責任,最終清盤人成功進行法律訴訟,向收取上述不當挪用資產的人士討回大部份款項。

歐陽桂如法官 原告發現後提出今次訴訟,並以此案於土地註冊處「落釘」阻止交易。 兩被告則指買樓期間父母先後破產,買樓首期大部分是他們外祖母送贈,再加上二人積蓄支付,與原告沒有關係。 法庭在認為申請人與有關申請存有充分的利害關係才會批出許可。 值得一提的是,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具充分的理由延遲提出申請外,申請人必須於申請理由首次出現後的3個月內盡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成立自己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改名為「高等法院」,英文名稱亦由「The Supreme Court」改為「The High Court」。 舊時的高等法院改稱為原訟法庭,而上訴法院則改稱為上訴法庭。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歐陽桂如法官 在香港,關於指認答辯人出席並成功抗辯的許可申請(即本案件)所作的訟費裁決,指導原則載有清晰指引:判給訟費的裁決僅會在非常情況下作出。 法官又指原告妻子在1999年原告入獄期間至2003年破產,原告則於2006年至2010年破產,法官相信2人均無能力在2009年支付買樓的首期。 2015年5月,就讀香港教育大學的丘家寶同學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城市規劃委員會在2月13日通過的決定,將大埔區內原屬「綠化地帶」的土地改為發展低密度住宅及公共房屋。 其後,丘同學再次申請司法覆核9月8日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通過的《大埔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將其中一幅位於荔枝山山塘路的地皮招標。 一年後,即2016年6月14日,原訟庭因丘同學未向法庭全面披露關鍵資料而撤銷已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 就該判定(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該條例」)第120A條「由檢控人發現該罪行的日期起計的一年屆滿後……不得就該罪行而提出檢控。」)並未有喪失時效提出爭論。
  • 在現時高等法院大樓5樓的第7庭,司法機構特地設立科技法庭,旨在使法庭服務能夠配合現今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好讓法庭使用者與法律界人士能夠借助設於科技法庭的嶄新科技,幫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原訟法庭審理一般最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毒品或危險藥物、綁架、複雜的商業詐騙及香港國安法罪行等。
  • 陳承認自己在1997年3月致電姜,透露自己正接受廉署貪污調查,同時告知姜他想結束二人在美國運通的外幣聯名戶口,他指自己在3年前透過律師查核才知道該戶口已結束。
  • 鑑於國安公署人員擁有在港執法的特殊角色和權力,市民期望看到的應是「港區國安法」對國安公署駐港人員作出類似限制,這樣才能相信公署沒違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制度體系。
  • 顧明均早於2016年入稟高院,質疑其母校培正中小學的校監陳之望的學歷,最初提出6宗相關訴訟,其後又把陳之望加入成為被告。
  • 本聆訊已通知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因此法庭對賠償金方面的判決也約束他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