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問題2024詳細攻略!專家建議咁做…

關於網站所提供任何內容的評估及核實,以及在任何情況下,在基於該等內容作準而做出任何財務決定之前,閣下務必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 【新手教學】購買「無契樓」、「碎契樓」注意事項… 香港樓價高企,打工仔為求成功上車,很多時候會退而求其次,選擇開價吸引的「無契樓」和「碎契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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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政策因外判研究的推遲而嚴重拖延,那麼責任到底誰屬? 不妨以2016年《施政報告》提出發展但至今仍然未見蹤影的「農業優先區」說起。 答:何先生說對了部份情況,查冊可知道業主的姓名,但要在樓宇買賣中查證賣方的業權,則比何先生所提及的更複雜。 村屋按揭還款期一般為25至30年,個別銀行以「55至65年減樓齡」計算,如經按保申請高成數按揭,最高按揭年期只可以「55年減樓齡」計算,即25年樓齡以上借不足30年。 村屋的交投較私樓疏落,銀行因缺乏市場交投參考指標,在估價方面會較為保守,一般較易出現估價不足的問題,建議準買家要預留額外資金作首期支出。

業權問題: 物業甩名後買入第二間物業,其後轉名予配偶再買另一物業,無限輪迴避稅是否可行?

在涉及欺詐或土地註冊處職員出錯或遺漏的情況下,任何因法庭命令把物業業權歸還或拒絕歸還前物業擁有人而蒙受損失的不知情一方,均符合資格要求彌償基金作出彌償。 因土地註冊處職員出錯或遺漏而引致的彌償申索,彌償款額是沒有上限的。 引進業權註冊制度不會減輕政府對其職員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彌償款項會先由彌償基金支付,其後由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向彌償基金償還有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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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商學院亞太工商研究所名譽教研學人李兆波指,在買賣合約內,會清楚說明這些連天台或平台特色單位入契,因新樓圖則較新。 由於村屋的僭建問題五花八門,準買家最好先做好資料準備,仔細詢問經紀或專業人士意見,再拍下心水物業的外觀及環境照片,予銀行作為參考資料。 銀行亦會按慣例派人到場視察,觀察物業有否機會涉及僭建問題,才決定是否批出按揭。

業權問題: . 進行多次物業估價

最近收到讀者電郵查詢﹕「我計劃與朋友夾份買樓,當中要注意甚麼呢﹖另外有甚麼潛在風險呢?」首先,讀者要留意業權問題,如要共同擁有物業,通常以聯名形式辦理屋契,當中包括是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兩類。 近日有處理樓宇買賣的律師樓因有員工違規而被凍結資產,導致使用了該律師樓的買賣家的樓契或是按揭貸款亦被凍結,面臨撻訂以及被銀行call loa… 為推進《業權條例》的檢討工作,督導委員會在2016年12月召開會議,討論4個轉換方案和整合持份者的意見。 在會議上,大部分委員表示支持先行在新土地實施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即「新土地先行」方案),因為這方案可讓香港早日實施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公眾也可早日受惠。 本處在2014年6月提出4個轉換方案,以徵詢督導委員會委員的意見。

這種內部轉讓,形式上是以買賣操作,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只是純粹業權轉讓,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 送契樓的確能達成目的,讓原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但絕對不是低成本。 送契樓成交價為 業權問題 $0,照印花稅按樓價徵收的道理,原理上似乎不用繳稅。 但現實是稅局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贈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業權問題: 以「轉讓契」轉讓物業

(一)土地業權註冊制度本質上十分複雜,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並且影響深遠。 因此,政府提出「兩階段轉換機制」,即現有土地會在指定日期自動進行第一階段基本轉換至《條例》下,12年後會進行最後階段自動完全轉換為土地業權註冊制度下已註冊土地(除非有關土地受到轉換限制)。 基本轉換期間,政府會對土地登記冊進行基本的業權鏈查核,若發現業權鏈不完整或有多重業權鏈的個案,則受影響的土地或物業需要在有關業權問題獲解決後才可完全轉換。 業權問題 我們一直與持份者(註一)保持聯繫,解釋「兩階段轉換機制」的建議內容及其重要性,惟尚未能與他們就機制及相關安排(即相關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和彌償安排)完全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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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處已就數個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最新業權註冊法例和採用的優良措施進行研究,以優化《業權條例》的修訂建議。 文書或業權註冊紀錄內的虛假記項而喪失業權;(b)前物業擁有人沒有參與該項欺詐;以及(c)前物業擁有人沒有因其行為或本身沒有適當處理,因而在相當程度上促成該項欺詐。 業權問題 業權問題 在業權註冊紀錄所載的擁有人在法律上會獲確認為物業的擁有人。 然而,如果引用這項原則而不容許法庭在特定情況下作出更正,便會對因欺詐(例如偽造)而可能喪失擁有權的不知情前物業擁有人造成嚴重影響。

業權問題: 樓市資訊 | 香港置業

會以樓價成交價的的轉讓權益對應舊印花稅率計算,如成交價為600萬元,計劃印花稅會以成交價600萬的一半權益作價即300萬,對應稅率為1.5%計算。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業權問題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雖然原先一方已回復首置身份,但如果再買樓,舊物業每月供款仍會計入供款入息比率(DSR)。 而且環聯信貸資料庫內仍會視舊物業為未解除的按揭,下一個物業的按揭成數便會扣減一成。

莊榮輝認為,這些荒謬問題全因政府監管不力,變相縱容大公司繼續壟斷市場。 至於是次延期的「農業優先區」顧問研究,莊榮輝表示,政府應該清楚解釋為何能夠接受顧問公司效率低下,日後更應該把外判公司的工作表現紀錄在案,作為衡量對方能否勝任政府項目的標準之一。 《招標承投提供服務:標準條款及條件》規定:「如標書的預期合約價格超逾1,500萬港元,投標者必須先顯明其財政能力,方會獲考慮批給合約」—這被視為阻礙小型公司及大學機構競投政府項目的關鍵。 莊榮輝認為,政府應該開放市場,否則只會導致壟斷:「如果政府容許某些公司經常中標,試想想還會不會有人向政府投標?這完全違反投標的概念。」他續指,這些公司在沒有競爭的情況下,難免提升項目造價,終使公帑未能用得其所。

業權問題: 銀行不願承做按揭

許多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均已採用業權註冊制度。 居屋 / 租置計劃單位業主若家庭成員組合出現變化,不論是加入或刪除家庭成員,均須向房屋署申報。 業主 / 聯名業主可在婚後及子女出生後申請把配偶和子女加入戶籍。 業主須填妥申請書,並由業主及聯名業主 (如單位屬於聯名購買) 簽署方為有效。

  • 買方更有權根據合約條款,向賣方提出進一步法律訴訟。
  • 安全起見,有些大銀行更不會為 8 至 10 年前送出的物業承造按揭,大大影響了受贈人將來放售物業的市場。
  • 所以,我們成立了《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上月已召開第一次會議,手就《條例》進行檢討工作。
  • 因此,我們會特別邀請獨立人士主持聘用測量師的抽籤會及為測量師行舉行的簡布會。
  • 樓齡40多年、位於九龍灣港鐵站上蓋的德福花園,近期外牆出現「一撻撻」有礙觀瞻,引起居民不滿。
  • 分權共有人必須同樣擁有佔用物業的權利,所謂分權共有,可看成是每人均持有物業的一個獨立部分,即使各人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其實,大廈外牆及天台等業權爭拗,起因大多離不開一個「錢」字。 若有潛在商業價值,可登廣告或作手機發射天線,租金動輒逾億元;相反,若不具商業價值,且還出現外牆滲水或石屎剝落等情況,則業主需承擔龐大維修費。 業權問題 最後,有機會出現債務問題,因為任何一方都可以將物業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假設申請貸款後而將來未能還款,財務機構會向所有物業持有人追討債項,甚或釘契收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