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5大分析

當首2年的租期完結後,續租時容許業主加租,但加幅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政府早前建議將加幅上限由15%下調至10%「封頂」。 不過條例未有設立起始租金,運房局局長陳帆多次指提前加租情況不普遍,暫不考慮設起始租金。 業主沒收租賃的法定理由如業主因為某些原因而拒收租金,你應將支票以掛號方式郵寄予業主。 若郵件無法投遞,你應保留有關信件,以備日後有需要時在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 差餉物業估價署就租務問題提供的免費服務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注意:以上文章僅為一般指引。 不過,除非協議中載有意思相反的明確條款,一些隱含的業主和租客權責會自動適用於租約,例如業主有確保租客在租賃期內能夠享用物業,以及出租物業適合居住的責任。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租期超過三年的租約須於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其他租賃協議,尤其是包含續租權條款的協議,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你須了解作為業主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注意下列各項要點,以確保出租過程順利進行。

  • F 持牌物管公司須妥善備存所有與投訴相關的資料8及文件,為期不少於自接獲投訴起計三年的時間(不論投訴是否成立),並須按業主組織的書面要求(如有),提供年度性的投訴統計資料(包括投訴的性質、小計及總數)。
  • 《1963 條例》亦成立了一個「加租諮詢委員會」,以提供一個針對署長決定的覆核渠道。
  • 租約及租契的內容一般都會包括租金、租期、起租日期、按金等等。
  • 你和業主需在租賃協議訂定租金和按金金額、租賃期、以及業主會否提供家具、電器等詳情,也應列明各自的權利和責任。
  •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内,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你可選用稅務局提供的物業出租通知書(I.R.6129)。 租賃的實務與程序委託地產代理的常見問題牌照目錄安心租屋指南(pdf檔案)如你已將物業按揭,你必須在出租前先取得承按人(例如銀行或財務機構)的同意,否則你可能違反和承按人所訂立的按揭協議,而承按人可因此收回該物業。 地政總署發言人回應稱,政府經考慮該單位業主已糾正違契情况,決定准予業主寬免,取消轉歸,但業主必須繳付一筆合共148,930元的行政費連罰款。 業主於2016年2月25日如數付清該款項,土地註冊處隨後於2016年3月30日撤銷收回業權。 撤銷租住權管制條文之後,在條例生效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約(fixed term tenancy)將在租約屆滿時終止,而定期租約(periodic tenancy)可依據普通法,透過任何一方發出遷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議員葛珮帆指香港作為最富裕的城市之一,但竟有約20萬人居住在劏房、籠屋等,需在立法會審議有關草案實在「好醜」。 她指出劏房已存在「十幾廿年」,對政府以缺乏數據為由拒絕設立起始租金說法感到不解。 葛提及有大學畢業生為免收入超過公屋入息水平,特意尋找低薪工作,倘獲老闆提攜,予以升職、加人工,則寧願辭職不幹。 她指原可以十分上進的年輕人,為求房屋而無奈「躺平」,反問如何不怨恨政府。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内,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署長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之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如果答辯人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有關申請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有關申請排期聆訊。 答辯人若要反對有關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審裁處存檔並送達申請人。 如果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有意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任何人士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和(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提出上訴,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1963 條例》原定於 1965 年 6 月 30 日自動失效,但由於當時租金水平仍然高企,該條例的適用期限獲延長一年。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上訴,可以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任何業主或佔用人(不是第37條所指的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作出的關於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的決定,可以在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送達後的28天之內,提交反對通知書。 署長會考慮業主或佔用人的反對,然後通知他們署長的決定是維持臨時估價或是把臨時估價降低。 如果答辯人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申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向審裁處申請在無須審訊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命令。 多數份數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為售賣土地作重新發展而提出申請,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雖然有關的賦權法案於 1979 年 6 月 6 日獲得通過,但部分立法局議員表示對當時不受管制的住宅租賃(即豪華住宅租賃和機構租賃)租金急升的情況十分關注。 政府當時重申租務管制的目的只為現有租客提供暫時舒緩,不能夠根本地解決房屋問題。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表格

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有關人士就某事宜只是作出查詢、提供意見或資料,而不是提出投訴,則毋須按守則處理有關事宜。 投訴可由具名或不具名人士作出,而該等人士包括相關物業的客戶、用戶及訪客。 投訴可透過不同渠道提出,包括口頭、電話、傳真及電郵等。 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未能辨認投訴人的身份,則可將相關投訴當作不具名投訴處理。 政府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即劏房租管條例,本月22日生效,按條例規定,租客與業主簽訂標準合約,租客享有4年租住權保障,業主續租時加租幅度不可超出10%。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pdf檔案)有關新租出或重訂協議的常見問題你或租客須根據租賃協議所訂條款,承擔繳交差餉及地租/地稅的責任。 業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繳付差餉及地租/地稅。 條例草案的規管範圍,除了存在於住宅大廈內的分間單位的住宅租賃外,亦包括存在於工商大廈或「天台屋」、「平台屋」等臨時構築物的分間單位的住宅租賃。 將租務管制涵蓋這類分間單位,主要是考慮到居住在這類分間單位的租客,可能較居住在一般住宅大廈內分間單位的租客更為弱勢,因此亦需租務管制措施的保障。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若要提出申請,要求分間單位的租客賠償繼續佔用處所期間的租金損失,他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如已存檔反對通知書,則雙方均可提交表 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他又指,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新制度將於明年1月實施,差管署將會成立專責小組,現已就此增聘人員,並會宣傳新規管制度、設熱線回答市民查詢,及擬定個案調查和執法措施。 他表示明白要深層解決住屋問題,需增房屋供應,而政府未來可提供33萬公屋單位,又將過渡性房屋數量目標上調至2萬個單位,並為綜援家庭提供現金津貼。 他強調條例草案的通過只是第一步,政府會保持檢視新制度的實行以及其他改善劏房環境的方法。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鄭泳舜表示,其主力服務的深水埗區劏房不斷增加。 他指劏房戶差劣的居住環境,易影響同廈住戶,如涉消防安全和衞生問題,他又促政府於搜集到更多數據後,在2年後實施起始租金,但長遠而言須盡快提供30萬個公屋單位,及考慮將過渡性房屋數量增至3萬或5萬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餘下的租住權保障部分,政府在2003年1月,就應否及如何撤銷條例中有關租住權保障的條文進行公眾諮詢,包括現有租客可以市值租金優先續租。 在考慮公眾意見後,政府在2003年6月11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以撤銷租住權保障,草案於2004年6月30日獲得通過,租住權保障亦於同年7月9日撤銷。 政府1921年制定《租務條例》,其後透過修訂或制定各項相關條例實施兩種形式的租務管制,分別是「租金管制」和「租住權保障」。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香港有甚麼政府部門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項?假若在租賃事項上出現糾紛/問題,應向那一個部門求助?

此外,政府亦委託一間非政府機構(樂群社會服務處),設立及管理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網上資訊平台,以分享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資訊作宣傳及教育用途。 行政長官在今年二月四日的立法會答問會上承諾,政府會在今個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實施分間單位的租務管制。 政府會在本星期五(七月九日)將條例草案刊憲,以期於下星期三(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就條例草案進行首讀。 澳門修改《博彩法》法案的新文本,昨日在當地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首日閉門審議,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雖有列席,但沒有回應傳媒提問。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新文本作出了多項重大改動,當中包括取消了備受爭議的娛樂場必須設在博企自有物業內的條文,這或扭轉過去幾個月衞星賭場逐步走向結業的趨勢。 新界東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質疑,寬免條例是「無牙老虎」,上水和粉嶺地區的改裝水貨倉問題仍嚴重,更有住宅改成水貨倉,增添居民出入的安全隱憂,地政總署應主動加強執法。 新界西立法會議麥美娟認為海關對打擊水貨客的執法做得相對較好,因為「海關是打擊源頭」。

首先,政府於 1973年 5 月把一系列有關業主與租客事宜的法例整合成現時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7 章),簡稱《條例》,把適用於戰前住宅樓宇和戰後住宅樓宇的租務管制措施,分別納入為《條例》第 I 部和第 II 部。 同時,《1973 年住宅樓宇租住權保障和租金凍結條例》亦獲通過,暫時凍結租金六個月,並為所有當時不被納入租務管制法例下的戰後住宅樓宇提供六個月的租務管制#租住權保障,直至立法局制訂較長期的管制措施為止。 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本報訊】今年1月起實施《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但非所有劏房戶都能受條例保障。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有關注劏房團體表示,劏房戶遇到凶宅的情況較少聽聞,但對於有劏房戶因單位發生慘劇而出現靈異事件,「租管條例都真係幫唔到佢。」他建議劏房戶若遇到此類事件時,可先與業主商討退還按金的協議,或是可以向該區的劏房租管服務隊等求助。 簽署租約或租契之後,都必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呈交予稅務局打釐印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沒有打釐印的租約或租契可能不會被法庭接納為證據),而租契亦必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呈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 另外,住宅用途物業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約或租契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 土地審裁處乃負責處理有關租賃糾紛的主要機構,尤其是涉及收回出租物業。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香港租務管制

取得財物扣押令後,法庭執達主任便可進入相關物業,抄封屬於租客的財物,並將之售賣,以抵償欠租。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即「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 K 如持牌物管公司將全部或部份的物管服務分判給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則該持牌物管公司須對有關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作出合適的監督,不論有關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是否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至於收取水電費用等公共設施開支,條例規定業主收費時必須向租客提供帳單副本及分攤安排。 若以有4間劏房的單位電費計算,雖然業主可與租客討論攤分電費方式,但4戶合共支付的電費,不能超出電燈公司收取業主的費用,否則有罰則。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而若業主要求租客繳付,或從租客收取除了租金、按金、水電、煤氣或石油費等以外的款項,同樣有機會構成罪行。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假如業主和租客沒有就繳交租金及欠交租金時的沒收條件作出任何明確協議,租賃協議的隱含規定則為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而假如租客沒有在到期日15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賃。 政府表示,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包括在服務地區定期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以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一般查詢等。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訴訟各方必須遵守各項條例中的規定,以及(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規則》中的規定。 最常見的上訴案件,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提出的上訴。

上訴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之內,或者在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屆滿後的14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為上訴排期聆訊,上訴人並須同時將該申請書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及「反對通知書」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當存檔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已過,無論是否已存檔反對通知書,雙方均可提交表 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業主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提出申請,而該申請不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他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甲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及租戶資訊共享平台

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前,批准租金被限制於市值租金的九成之內,而每兩年一次的加租幅度亦不得超過三成,此外若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 可是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後,業主可以隨意大幅加租,同時又有權在租約期滿後收回物業,換言之租戶的權益遭到大幅削減。 B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管服務的每一個物業委任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負責監察投訴的處理(「負責人」),並將負責人的姓名、牌照號碼及電話號碼及/或電郵地址展示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 A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 的每一個物業制定一套有效處理投訴2的機制(「機制」),並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載有有關機制詳情的告示,讓客戶3備悉有關詳情。 有關續租須注意事宜若你決定出售已出租物業,你須通知你的租客。 若租客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協議,原有租賃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六)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C 除守則第E段另有規定外,在接獲投訴後,負責人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編配個案編號予有關投訴、記錄有關投訴的撮要於投訴登記冊5內,及向投訴人確認接獲其投訴並提供個案編號6。 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相同數目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代替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以符合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的最低人手比例。 例如:例子D中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共三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以代替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兩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如符合準則一的物業管理人(第1級)是全職聘用,則該持牌人可被包括在符合最低人手比例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中。 Sunny Wong受僱的物管公司負責管理翠寧花園多年,惟從未遇過類似緊急情況,物管公司與負責員工隨即開會討論即時應對方法。 當你找到合適的物業並考慮承租,你應該先查閱該物業的土地紀錄,以核實有關的業主身份,以及查明該物業是否已按揭予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 上水貿易廣場一單位因違契經營水貨場被收回業權11個月,原業主周女士受訪時說「無法確保每個租客都奉公守法」,因此取回業權後隨即將單位賣出。 她又指有北區地政處職員「教路」,提她向特首呈請,取回單位。

立法會今日(20日)三讀通過實施劏房租管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劏房租務管制將於刊憲後3個月,料最快於明年1月實施。 於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賃會於租期屆滿後終止,而業主及租客均無須發出終止通知書。 你或業主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賃協議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你和業主需在租賃協議訂定租金和按金金額、租賃期、以及業主會否提供家具、電器等詳情,也應列明各自的權利和責任。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不過,除非協議中載有意思相反的明確條款,一些隱含的業主和租客權責會自動適用於租約,例如租客有合理及適當地使用租住物業的責任。 政府宣布,立法會去年通過修訂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即劏房租管,將於1月22日起生效。 如你需要特定的語言支援以查詢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租務事宜,請致電以下「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的電話翻譯熱線(見下表)。

佘慶雲表示,政府如此安排,自己就不再經營劏房業務,故急著賤賣資產;他反問,業主買樓放租,為錢還是為公益,並指現時有21萬劏房租戶,若有一成業主退出市場,料將有約2萬人「瞓街」。 香港住屋問題嚴峻,當局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針對劏房租管修訂條例的修正案,將把續租的加租上限由15%收窄至最高10%,並考慮業主自住物業出租的「空餘睡房」可獲豁免。 面對加租限制,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揚言將不再經營劏房,並指若有一成劏房業主「退場」,屆時或有2萬劏房租戶要「瞓街」;有關注劏房組織反指,一成加幅上限仍然「離地」,認為加租上限應為5%及設立起始租金才能保障基層住戶。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 3 日在分間單位 ( 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 ) 的大門或入口,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 60 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管有令狀的許可。

若要申請收回管有及租金,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1952 年訂立的《1952 年租約(延長期限)條例》,簡稱《1952 條例》,目的是禁止戰後住宅樓宇的業主於租客入住後三年內驅逐租客,並訂明應付租金為雙方協議的水平。 《1952 條例》主要適用於那些已繳付「匙金」(頂手費)或建築費以獲得租約,並遵守普通法內所隱含的責任的租客。 《1952 條例》主要針對當時以每月續租形式執行的口頭租約的普遍情況。 清末民初,中國局勢一直動蕩不安,使不少人逃難來香港。 鑑於大量人口增長急速與和房屋供應增長緩慢,港英政府於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1921 年實施了首項租務管制措施,目標在於保障租客免受無理加租和任意終止租約的影響。 當時的《1921 年租務條例》規定住宅處所的租金應凍結在 1920 年 12 月 31 日的水平,而只要租客遵守租約條款,業主便不能逼遷租客。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物管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 雖然持牌人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港英政府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 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 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估署)負責。 一般來說,所有完善的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租約或租契,都必定會包括多項條款,其中一項條款會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交租金,業主便有權終止租約或租契並收回物業。 但即使租約或租契並無列明這條款,就住宅物業而言,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7條,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訂立的租約或租契,該權利是會根據此法例而隱含於租約或租契內。 就非住宅物業 而言,該權利是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6條 隱含於租約或租契內。 此條例說明所有租約或租契均隱含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業主便有權利終止租約或租契並收回物業。 若租客只是第一次欠租,法庭或審裁處有權定下寬限期,給予租客在規定的時間內,清付所有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如租客沒有在限期內清付,收樓令便正式生效。 在任何不屬於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此項申請中任何一方,在向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書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排期聆訊該申請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