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父母居屋10大分析

這類承接部分業權的買賣,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舉例,夫妻二人以長命契的方式聯名買入物業,及後丈夫不幸離世,其業權便由妻子便自動擁有。 即使丈夫寫有平安紙,在遺囑列明遺產的分配,該業權也不會被視作為遺產。 原則上,當收養行為開始產生效力的時候,此時養子女跟養父母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就產生變化。 依照民法第1077條有規定,收養後,養子女法律上取得養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也就是說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原則上跟一般婚生子女是相同的。 所以照這樣推論下來,養子女在法律上是養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因此,重點在於繼承權這部份,養子女與養父母互有繼承權,而且養子女之繼承權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 依照司法院釋字70號解釋文來看,養子女的婚生子女、養子女的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的養子女,在原則上均得代位繼承。 而且父母留下來的資產,子女並不一定都有能力負擔或管理,所以因繼承所取得的不動產和投資客一樣用重稅伺候並不合理,所以應趁此次財政部擬修改所得稅法時,將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排除在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或至少降低稅率會比較合理。 依照《民法》1187條,可透過遺囑來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相關法定繼承人仍可請求「特留分」,也就是「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有客人問:「如我有綠表居屋,以遺產承辦人身份入住已故家人的居屋又可不可以?」答案是不,也見過客人因此而被房署拒絕。 原來佢地係問緊個估計係在場律師既人得吾得, 是用來做遺囑証明的, 睇到都幾心up. 我估其實好多人都知, 有立遺囑就跟遺囑, 冇立就直系親屬平均分配. 至於平分係咪合理,就個個家庭都吾同,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呢個就話我比多d家用, 果個就話我照顧佢窩, 總之都想分多d. 有客人問:「如我有綠表居屋,以遺產承辦人身份入住又可不可以?」答案是不,也見過客人因此而被房署拒絕。 本人已查閱貴公司的 私隱政策和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並同意貴公司使用本人於此所填寫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單身、頂客族沒有子女  遺產怎麼辦?

前引法例第12條規定了借腹產子(代母產子)情況下,必須在子女出生後六個月內申請法院判令才可確立父母地位。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在法律上,聯權共有人的權益互相重疊,故每位聯權共有人都可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 送契樓的確能達成目的,讓原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但絕對不是低成本。
  • 去年推出的居屋項目正進行揀樓程序,《香港01》報道,有18歲留學英國女生首次以單身人士身份抽居屋一擊即中,明言入市後將由父母代為供款,也有母親表示會為仍然在學的兒子入表。
  • 首先需要帶大家破解的迷思是: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會當然擁有繼承權!
  • 申請人須在提交申請書時繳付手續費 (現時為港幣2,850元)。
  • 另外,根據現時銀行的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共有人過身,而物業有未供完之按揭貸款,其他共有人亦毋須重造按揭或通過測試。
  • 乍一看,與第一種房產繼承的幾千上萬元的小費用比起來,這個6萬多元的費用或許貴得多。

不過房產繼承也會面臨著一定的問題,就像前邊說的那樣,如果子女眾多的話,誰來繼承。 由於我國還沒有遺產稅等相關稅種,所以對這方面界定並不是非常清楚。 前不久人民網報道了深圳一位老人房產繼承的案例,一位老人由於沒有子女,年老之後投奔侄女,侄女送終,老人有一套回遷房,侄女申請擁有該房子所有產權,最終法院根據《繼承法》判定侄女擁有30%產權,其他70%歸國有。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對於很多人而言,現在買套房子實屬不易,隨著歲月的推移,自己老了,怎麼把房子過給子女呢?

劉律師指出,這是因為依目前所得稅法規定出售因繼承或取得之房地產,其取得成本計算基礎是依據當初繼承或贈與時之房地產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然在賣出時計算其所得時,又是用市價計算,因此兩者之間會有相當之差距。 根據熟悉繼承與遺贈稅法的劉韋德律師表示,如果父母是在105年1月1號後所取得的不動產,日後不論是由子女繼承或贈與給子女,將來子女在出售時,都可能要面臨巨大的稅賦負擔。 而根據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也就是說,終止收養後,養子女即回復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當然也會回復繼承權。 所以終止收養後,本生父母才往生的情形,養子女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如果父母在世時通過贈與方式把房產過戶給子女的話,85平米房產總價200萬元,需要費用一共大約78000元。 這部分的繼承較簡單,因為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已去世的情況下,他們才會依位階高低依次序全部繼承遺產。 當然,尚存之第二及第三位階之人士,在特定情況下,會與尚存之配偶分享遺產,但前面已清楚列明了配偶的應享份額,亦即已間接列明了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與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立法慣例不同,並未明文將享有繼承權之人士劃分為幾個位階,但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就繼承順序及份額所作之規定,則反映了有關的思路。 夫妾之間的繼承權與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有所差別,主要表現在“贖回終身權益”等方面的規定。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公屋戶主離世, 子女繼承,審查入息問題

最後737個白表買家中,20名為零收入人士;99個白表單身買家中,亦有兩人提出申請時剛滿18歲。 時任房協主席鄔滿海坦言,資助置業推行逾30年,在房屋資源緊絀下,若要協助最有需要者置業,應考慮設立入息下限。 當然,即使設定入息下限,準業主也可能向父母尋求資助,但起碼證明申請者有基本經濟能力,不會百分百靠父幹母幹付首期及供樓。 這亦可將申請者收入水平限制在某個特定範圍,瞄準真正需要政策幫助的人。 例如在今次個案,若事主畢業後成為專業人士高薪一族,惟因早年已獲得居屋,即使日後放售單位,也會白白奪走另一位夾心打工仔在今輪居屋中籤的機會,未必符合居屋政策原意。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去年推出的居屋項目正進行揀樓程序,《香港01》報道,有18歲留學英國女生首次以單身人士身份抽居屋一擊即中,明言入市後將由父母代為供款,也有母親表示會為仍然在學的兒子入表。 個案引起網民熱議,有人質疑仍在求學的年輕人也加入「居屋大抽獎」,對其他有更逼切需要上車的市民不公平。 事實上,有個方法可以避免這情況,就是設定白表申請者入息下限,這可阻隔完全靠「父母幹」的申請者。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當繼承人必須要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及相關資料,逾時就無法辦理。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如本身沒有樓,承繼綠表居屋當然不是問題,就算入息或資產超過綠表的資格。 用該屋苑的市值,平均計每人應得幾$,然後做齊法律文件,唔攞人著數、自己亦無蝕底。

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若想將單位由長命契改成「分權共有」,也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另外,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程序更加複雜,因為銀行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因此業主最好委託律師處理。 該網民憶述,當初購買居屋時,其母親想加上自己名做業主,但二哥極力游說,擔心日後政府會推出涉及長者房屋政策,「落左(咗)名就唔郁得」。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之後,二哥結婚申請首次置業貸款計劃買樓,她亦搬出去住私樓,所以該居屋一直由父母兩老住,業主就只得她一人。 故事未完,她父母之後抽公屋,等了3年左右終可「上樓」,單位300呎,本周去「睇樓」。 她指,兜兜轉轉,結果「住返以前住開個(嗰)條邨」,但就多了一間居屋,而三兄妹亦各自置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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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有關問題較冗長並且考慮到現實中此問題較少而且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所以,此處對這一問題不作深究,如有興趣,可觀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附表1及其它相關條文。 由於香港直至1971年才正式在法律上否定納妾,因此,在舊有婚姻制度下所納之“妾”,其繼承權到底如何確定?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這是頗為複雜而又必須正視的問題(近者以霍英東家族為例,霍英東先生有一妻二妾,妻誕三子三女,大妾育四子,二妾生三子)。 在現行政策,購買居屋單位時亦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聯名擁有物業,即俗稱的「居屋長命契」。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此時如果大明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並不會影響到妻子以及在同一順位的中明小明的「繼承權」,如果中明與小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仍然要承擔父親阿明的債權債務。 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但若果父母作為公屋單位戶主,而本人不在公屋住户名册上,那麼購買居屋時便不能以本人的名字購買,需要由父母作為業主。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不動產繼承如何辦理?6個步驟就完成繼承

相信看了以上三種過戶方式之後,對於父母如何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已經有了最佳的選擇,再次提示一下,雖然房屋繼承比較划算,但是如果不是滿五唯一的話,再次出售個稅比例是20%。 乍一看,與第一種房產繼承的幾千上萬元的小費用比起來,這個6萬多元的費用或許貴得多。 不過,當你考慮上房屋繼承之後如果再次出售個稅的比例,就會感覺6萬元便宜的多。 因為就大多數人而言,繼承了房子之後,往往都會選擇儘快出售掉。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1、 夫妻同時去世或無法確知誰人先過世的情況下(例如空難或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無遺囑一方的配偶,不論其年齡大小,都當作是比無遺囑一方先行過身,不能繼承無遺囑者的遺產;如夫妻雙方都無遺囑,則相互都無繼承權。 長命契下,若有共有人離世,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其他共有,不用辦理承辦手續。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慎防「聯名長命契」陷阱!居屋長命契除名程序

因此當時長策會部分委員認為,在2014年重新推售的居屋單位,應加入白表申請者入息下限。 長策會於2014年2月發表諮詢報告,提到回應「為白表申請人設定最低收入/資產水平」的市民中,大部分都表示支持,認為這可幫助真正有住屋需要的人。 如聯名人遇有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例如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照理來說,應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 如果該聯名人擁有 30% 業權,應只得該部分業權會因財困而出現問題,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份額。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若自己寫遺囑,細節沒注意到就很有可能會失去遺囑的效力。 「公證遺囑」,可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也可避免其他繼承人質疑遺囑是否為偽造的問題。 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因各共有人權利持分不明,故依法不能處分(買賣、贈與、設定等行為),惟有將共有關係改變成分別共有後,各共有人才能處分該不動產。 但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因持分不明,故在變更共有關係至分別共有前,繼承人(共有人)不得處分該不動產,造成不動產使用不效率情況屢見不顯。 依照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時,要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和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只要用繼承的遺產償還就可以,如果債務超過遺產,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去清償。 聯名買樓是否使用長命契,取決於業主之間的關係,可根據以上利弊分析作出選擇,關於聯名買樓的按揭及印花稅問題,可參考《聯名物業影響印花稅和按揭》一文。 另外,根據現時銀行的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共有人過身,而物業有未供完之按揭貸款,其他共有人亦毋須重造按揭或通過測試。 例如:甲收養乙,讓乙成為自己的養子,另外甲還有一名與已過世妻子所生下的親生子女丙。 等到甲百年過世後,乙雖為甲的養子, 和甲並未有真實血緣關係,但是在法律上乙和丙都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申請人須在提交申請書時繳付手續費 (現時為港幣2,850元)。 申請即使不獲批准,或申請人擬撤銷申請轉讓業權,已繳交的手續費概不發還。 下禮拜五就是520,國民黨今天由黨主席朱立倫召開「520蔡政府施政總檢討」記者會,發布最新民調,顯示物價和防疫成了民眾對蔡政府施政最不滿意的兩項政策,朱立倫也批評蔡政府執政的兩大代表字就是「缺」跟「亂」。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近來疫情持續升溫,確診數創下新高,中藥「清冠一號」供不應求造成不少網友瘋搶,光田醫院中醫部醫師王敦正曾呼籲網友,因為清冠一號藥性較寒涼,如果沒有經過診療就自行飲用,可能會導致腸胃不舒服。 中醫師詹美卿日前也在臉書指出,確診者還是透過視訊門診後才能對症下藥。

被認可之夫妾關系中,夫、妾相互的繼承權及繼承份額,須視乎一夫一妾、一夫多妾、有否後嗣等各項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規定主要見諸於第73章第13條附表1中,在此不作深究。 確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只是解決了“誰可能有權繼承”的問題,但到底是否真的享有繼承權,則須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3、 所謂配偶,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婚姻存續有效,若已經離婚,則不屬配偶。 若法院已頒暫准離婚令而未頒絕對離婚令,則婚姻仍屬有效。 在此情形下,遺囑有效部分已經對遺產作出安排的,照遺囑安排處理,而其他未涉及之遺產則適用無遺囑繼承之規定。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 然而,後者可以授權房委會把其個案轉介社署,以便獲得適當援助。 倘若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及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公屋申請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和「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以考慮分戶申請。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