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重建不可不看攻略

另外,我們理解,議員提出此修正案的目的,旨在堵塞條例草案下有關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買家印花稅豁免可能出現的潛在漏洞,即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受託人或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士的名義購買住宅物業,從而逃避買家印花稅。 不過,政府為回應法案委員會的關注,已接納葉劉淑儀議員提出撤回有關豁免安排的修正案。 故此,我們認為再無必要進一步收窄買家印花稅在這方面的豁免範圍。 第1標準從價印花稅向所有取得的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徵收,除住宅物業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在取得有關物業時,沒有擁有 任何在香港的住宅物業,則按第2標準計算。 如獲豁免,將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或可豁免或減低須繳交的印花稅。 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 – 正式立法刊憲後,修訂後的第1標準從價印花稅向於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取得的所有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徵收。

印花稅重建

政府提議引入業權註冊制度,列明政府會在特殊情況下,保障失去有關物業持有權的人士(不包括抵押擔保人)得到有法律上限的賠償。 業權註冊制度並不能確定該文件是否準確,亦不能保障物業合法持有者或受抵押者的權益。 如註冊程序在物業轉讓後三十天內完成(按文件上的註冊日期為準),申請人就擁有優先買賣該物業的權利。 這個制度並不完善,例如要搜尋某天的註冊紀錄,你不會知道該文件的優先處理權是否已經被他人佔據。 在制度監管下,所有和物業交易有關的契約及文件都會被列入土地登記冊(少數情況例外)。 若買家聲明自己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代表自己行事,須在刊憲日期兩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即在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 印花稅重建 如加蓋印花的期限是在《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刊憲日期(即2014年2月28日)之前開始,買家印花稅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即2014年3月31日前)繳交。 買方或承讓人須負上繳納買家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不論雙方之間有何協定(慣例會在買賣合約內訂明買方將全數支付金額)。 買賣雙方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不論雙方之間有何協定(慣例會在買賣合約內訂明買方將全數支付金額)。

印花稅重建: 印花稅幾時交

總括而言,放寬後的機制是基於兩項主要原則,即(一)有關發展商必須已經擁有重建所涉及的整個地段;及(二)有證據證明該發展商會將有關地段作重建之用。 與原有機制相比較,於修訂後機制下,退回買家印花稅的時間可提前約四至五年,亦給予發展商更大靈活性,讓其可因應重建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申請退回稅款的安排。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梁悅琴)政府推出「雙辣招」1個多月,行政會議昨通過加強版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的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將在下周五刊憲,明年1月9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以長期執行。 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由於買家印花稅稅率較高,香港的樓價亦較高,政府不想為買家逃避稅項提供誘因,所以會從嚴處理,不會豁免本地永久性居民開設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透露,政府對已收足百分百業權,並於6年內完成並獲首張入伙紙的重建項目將獲退還買家印花稅。 但稅局特別提醒市民,申請退款的時限為兩年,並由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次物業時開始計算,以以上例子,即有關市民必須在一五年三月一日前申請退款。 此外,如買家購買住宅或包括空地的非住宅物業,是作為重建之用,也不必繳交雙倍印花稅。

  • 在新冠肺炎疫情前,羅湖口岸長期是深港間客流量最大的陸路口岸。
  • 在制度監管下,所有和物業交易有關的契約及文件都會被列入土地登記冊(少數情況例外)。
  •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SSD額外印花稅的人士可於被取消後兩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
  • 二、物業價值:印花稅依據物業價值而定,目前非首置從價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稅率均是15%,如果屬於首置客,則須按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繳交。
  • 稅務局對「近親」也有定義的,會接受有血緣關係、半血緣關係,有夫婦關係、領養或繼養關係的人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均會視為「近親」看待。
  • 政府提議引入業權註冊制度,列明政府會在特殊情況下,保障失去有關物業持有權的人士(不包括抵押擔保人)得到有法律上限的賠償。
  • 不論乙女士所佔物 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若豁免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的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的話,境外人士便可以用非常容易的方法,循各式各樣不容易被發現或被追蹤的途徑,秘密取得該公司股權的實益權益和實際控制權,從而擁有該公司名下的住宅物業,藉此機會逃避買家印花稅。 換言之,由於難以追蹤並且揭露最終的實際控制者,豁免公司繳交買家印花稅,會造成難以堵塞的漏洞。 印花稅重建 另外,在條例草案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物業如被市區重建局收購、被政府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或被人依據一項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所作出的售賣令強制售賣,他們可以購置替代物業而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 在條例草案於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團體代表指出,上述的豁免應擴闊至涵蓋其他類似情況。

印花稅重建: 物業類型

他們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就要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款額為300,000元(即800萬元x 3.75%)。 這是由於住宅物業是由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和姊妹)共同購入,他們在香港均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而其中一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合乎有關資格。 另外,換樓人士如於買入物業(以買賣轉易契日期起計)6 個月內,出售其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其後便可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部份印花稅(相當於新舊印花稅差額)。 如果物業跌入「額印盤」範圍,原本在限期內進行買賣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但純粹增加或刪除近親的名字,即加名或除名是可豁免「額外印花稅」的。 不過雖然在這個過程上,買家可以豁免「額外印花稅」,但承接物業後就需要受制於「額外印花稅」了。 印花稅重建 特別值得一提,「額外印花稅」針對就是一個物業在限期內轉讓時,需要繳付的一種稅項。 但稅務局也提出了幾種很特殊的寬免,其中一種就是「提名近親」或「近親轉讓」。 理由是「額外印花稅」徵收的基礎是以「文書」中的「交易價格」,而並非以買家的賺價來計算,故稅務局不會理會成交價是賺與蝕。 換樓人士如於買入物業(以買賣轉易契日期起計)6 個月內,出售他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可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部份印花稅(相當於新舊印花稅差額),但須符合稅務局之特定條件。 修訂條例規定,當買方或承讓人有證明令印花署署長(署長)信納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購入住宅物業,則署長可給予「買家印花稅」豁免。

幫助改善社會平等:如果房屋所有權不僅限於超級富豪,還可以幫助縮小貧富差距。 使更多的人可以擁有房屋的一種方法是為也是香港永久居民的首次購房者提供更便宜的印花稅。 1866年,英國香港殖民政府在所有書面法律文件中將其引入香港。 印花稅在英國統治香港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甚至在1997年香港對英國的主權從英國移交給中國大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SAR)仍然保留。 另須留意,假設是聯名甩名,田土廳的代價(consideration)需要注為完整樓價,不要注樓價的一半,否則銀行或當作送契。 由於買賣合約中已寫明是甩名,就算田土廳的代價是注入完整樓價,印花稅都會是以樓價一半去計。 其實以上都是律師樓代辦,但筆者見過有律師樓曾「擺烏龍」,把樓價一半的數值注入田土廳consideration內。 答:舉例假設聯名物業價值650萬元,「甩名」交易只需以樓價的一半(即325萬元)計算印花稅,稅項為73,125元;而650萬元物業可借六成按揭即390萬元。 另如定價太低,銀行按揭貸款額亦會下降,未必能套足現金,作為購買第二層樓的首期。

印花稅重建

一、第八條第二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代位人應提交分別由最後所有人及其餘放棄取得已重建或正重建的不動產的最後共有人簽署的代位同意書。 一、第八條所指的利害關係人自同時符合該條規定的要件之日起一年內,應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財產移轉印花稅稅款、印花稅稅款,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逾期失效。 二、如根據上款(一)項規定作出的估值高於根據該款(二)項規定作出的估值,最後所有人或其代位人須繳納根據該兩估值分別計得的財產移轉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印花稅的稅款差額。 印花稅重建 四、如發展商移轉予最後所有人或其代位人的不動產數目少於最後所有人原有的不動產數目,該發展商僅可按移轉予最後所有人或其代位人的不動產數目申請退還相應的財產移轉印花稅稅款。

主席,稅務局一直有記錄所有可能需要繳付買家印花稅或加強後的額外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並準備於《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向有關人士追收上述稅款。 所以如《條例草案》未能及時通過,對樓市運作及土地業權會帶來一定的不明朗因素。 故此,政府會全力與立法會配合,以期盡快完成《條例草案》逐項條文的審議工作。 印花稅重建 同時,若豁免香港永久性居民設立的公司繳交買家印花稅,有關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股東可藉一些可能不易被察覺的方法,從而間接轉讓公司擁有的住宅物業權益,以達逃避繳納買家印花稅的效果。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印花稅」包括「從價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 就「買家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 由於該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 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我們留意到有議員認為,由於重建有助增加房屋供應,故政府應考慮進一步放寬有關退回買家印花稅的機制。 在訂定退款安排時,政府有兩項主要原則:(一)在退回買家印花稅前,必須確認有關發展商擁有重建所涉及的整個地段;以及(二)發展商的確會將有關地段作重建之用。 基於上述這兩個原則,政府樂意考慮議員及社會上的有關意見,讓發展商於擁有重建所涉及的整個地段,並且符合特定條件後,盡快獲退回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有關條件可包括發展商須清拆重建地段上的原建築物、或獲屋宇署批准有關重建項目的建築圖則、或發展商獲屋宇署同意展開重建項目的地基工程等,以確定重建的意圖和實質行動。 我們會於稍後提交相關的《條例草案》修訂條文,以詳細解釋新建議的機制。

如銀行評估該物業價值700萬元,並以此為「甩名」交易價,以物業價值一半計算,印花稅便升至78,750元,但按揭貸款額上限亦升至420萬元。 舉例:假設夫婦已擁有價值400萬元的聯名物業,再購買第二間500萬元的物業,將需要支付15%印花稅,即75萬元。 房委會9月開始為現時正在租用單位達3年或以上的人士提供額外折扣優惠,鼓勵買入自己單位。 以上印花稅小知識可作為物業交易基本參考,惟置業及賣樓經常出現不同狀況,如對稅項有任何疑問,可諮詢稅務顧問或稅務局,計算自己的實際買樓或賣樓的額外開支。

地產建設商會執委會主席梁志堅回應時表示,對政府做法感失望,並已收到運輸及房屋局通知,要求約見商會各代表,商會最快於本周內與運輸及房屋局官員會面,了解有關印花稅修訂的安排。 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政府今日(三月五日)就落實相關建議的《2021年收入(印花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刊憲。 抽中一手居屋的幸運兒,除了要準備首期外,更務必留意印花稅估值並非直接以居屋折扣售價計算,各位事前宜做足準備,預留額外資金支付印花稅。 印花稅重建 以前的非住宅物業印花稅下,200萬元以上的交易,稅率較首置印花稅全面增加一倍,其中印花稅的稅率由100元增加至交易額的1.5%;其他交易的稅率全面增加一倍,最高的稅率由交易額的4.25%調整為交易額的8.5%。 近親的定義為夫婦、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子女。

繳付多少印花稅,需要視乎樓價,以及買家的身份,再根據不同的稅項的支出買樓雜費支出龐大收但實際情況,還要視乎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臨約 )與正式買賣合約 (正約) 之間的日子差距。 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如果申請人在補充資料表格第一部選擇「傳統印花」,他/她必須提交文書的正本以加印。 但如果他/她在前述的第一部選擇「印花證明書」,他/她只須提交已加蓋印花文書的副本; 法定聲明正本;及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假如你在2012年11月1日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一層200萬元住宅物業,之後在2012年11月13日簽定了「正式買賣賣合約」,並在2012年12月15日正式簽署「轉讓契約」收樓。 如果你在2013年10月1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5%」,相當於90萬元。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2年10月27日之後購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5%的稅項。 為取得「買家印花稅」豁免,申請人不單只須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她亦須要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其他文件,例如公證書,將不予接納;及 法定聲明正本聲明買方或承讓人購置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非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該交換協議須根據住宅物業的價值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本法律制定以維護公共衛生或安全、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的公共利益為由作出的,以及其他依法作出的樓宇拆卸及重建的稅務優惠制度。 支付銀行的利息一般都可獲扣除,但非銀行的利息則不能減免。 經鑒定後,政府會把適合用作私人發展的土地以公開拍賣或招標形式售出。 同時,政府亦可以把空置土地直接批予發展商發展,但只局限於用作特殊發展的土地,並須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除非特別豁免,否則買方的印花稅(BSD)需按規定的對價或財產的市場價值(以較高者為準)收取15%的費用。 印花稅重建 答:不可行,稅局發現後,會以「一系列交易」為由追收印花稅差價。 如分兩次進行,每次甩1/4,每次印花稅將跌至100元(因每次的業權等值是200萬)。 如作相關操作,稅局或質疑分批甩名動機,如解釋未能接受,稅局就會追討印花稅。 如舊物業甩名時已做高成數按揭,聲明了自住,新物業又做高成數按揭也聲明自住,即兩公婆自住兩層樓,按保應會拒批。

但當然,如果「額外印花稅」是由業主支付,而繳付金額又屬於「業務開支」,在報稅時可當作開支扣除後才被政府徵稅。 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購置物業時是否代表自己行事,是其本人所知的事情。 為審核相關「買家印花稅」豁免申請,稅務局要求每一位申請人,作出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所規定的法定聲明,聲明他/她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並須支付對方相等於二個物業的差價的款額(為達到相等價值而付出的代價),該交換協議須根據該款額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印花稅重建 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為符合《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下所指的相聯法人團體,可申請豁免在轉讓有關住宅物業時應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如該承讓人符合(答18)中所列的條件,亦可申請退還由該等公司先前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印花稅條例》,印花稅是對書面文件徵收的稅項,有關買賣座落於香港的不動產之書面文件亦須被徵稅,否則有關文件將不具法律效力,例如文件牽涉於法律訴訟時,文件將不獲法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