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權共有5大分析

分權共有 內容大綱

分權共有人必須同樣擁有佔用物業的權利,所謂分權共有,可看成是每人均持有物業的一個獨立部分,即使各人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換言之,每名分權共有人都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並與他人擁有的權益分開,互不干涉。 通常的原因是因業主離世,無人知樓契所在,或未完成按揭未向銀行贖契,遺產繼承人無法取得樓契。 近年也有因訴訟人引用條例沒收被告的物業拍賣,而業主不交出樓契。 需要「雙簽」才能提款的戶口通常不設提款卡及網上銀行帳戶,有關服務都要到櫃檯辦理,相反,若提款方式選擇了「單簽」,銀行會提供一張或兩張提款卡,並且可在雙方同意下開設網上銀行服務,用各自的帳號密碼登入。 一般人以為「物業轉名」是非常簡易的一件事,只要在雙方願意下將一方業權轉給另一方,樓契由兩人改為一人便可,當中應不會涉及金錢瓜葛,而且過程十分快捷。

  • 在資產擁有權方面,聯名戶口分為「聯權共有」、「分權共有」兩種。
  • 不過,他補充這個協議書是要於相關業權持有人身故後才能簽署,並要所有受益人一致同意,否則業權便要打散,所以以遺囑處理,可能是較穩妥的方法。
  • 全權擁有的概念簡單,即是物業的業主只有一人,業權全歸一人,該名業主有權將物業出售,或是在遺囑上指名由誰人可繼承讓物業。
  • 第二種叫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 換言之,每名分權共有人都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並與他人擁有的權益分開,互不干涉。
  • 如聯名人遇有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例如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照理來說,應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

如有需要承造按揭,可要求銀行對物業作出估價,並查詢按揭的基本條款(尤如利率及還款年期)。 分權共有的形式是雙方以百分比去決定持有物業業權的份數,例如:雙方各佔50%;70% / 30%或其他百分比持有。 而在共同共有人,即依民法第817條規定,原則上是依當事人間應有部分去分,如果應有部分不明,法律推定為均等. 不論物業成交價為 $0 還是低於市價,稅局都會就物業作估價,向業主追討相差之印花稅。 如果是近親轉讓,政府會將視之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可獲豁減印花稅。 因此,分契樓比劏房的處理程序嚴謹得多,並受到法律約束力,對於承造按揭的銀行而言較為有保障,通常可以做到跟市面上其他物業相同的按揭計劃。

分權共有: 置業手冊

當購買居屋單位簽約時,申請人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擁有物業,這種做法就是「居屋長命契」。 如居屋未補地價,但業主又想轉讓業權,不論是除名、轉名還是加名均須先向房委會申請並取得同意,政府將酌情批核。 在經律師協議後,律師會把買賣雙方根據「正式買賣合約」的協議轉化成契約,買賣雙方簽署「轉名契」後,新買家便正式在法律上成為「物業持有人」。 分權共有 樓契是單位業權的證明,是把物業由原業主轉移到新買家的一份文件。 法例規定,法定產業權只能透過「契約形式」予以設定、終結或處置,所以即使只簽定買賣合約,只能代表買家擁有買入單位的權利,但卻不能作為證明物業轉讓的證據,故必須透過訂立一份樓契。 ●不同於上述長命契的安排,如果其中一位擁有人不幸離去,該擁有人的業權會變成其遺產的一部分,而會按相關繼承法去分配。

另外,如果物業由多於一名業主持有,在業主資料的「身分」中也能顯示出來。 如果屬於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會顯示為「JOINT TENANT」;如果屬於分權共有,則顯示為「TENANT 分權共有 IN COMMON」。 由於業權情況會影響將來物業交易,查冊便能釐清當中疑問。 業權共有人不可以個人身分獨享物業的權益,各共有人的唯一權益就是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擁有物業。

分權共有

沒有補地價的居屋業主,如果要將單位由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無須先補地價。 另外,如果單位尚有未供完按揭,手續就比較複雜了,因為銀行只有考慮到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授權,所以業主最好是委託律師辦理。 因此,業權的共有人不能以個人身仍獨享業權,每個共有人的唯一權利是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擁有物業。 換句話說,共有人和別人聯合起來就什麼都有了,單獨一人就什麼都沒有了。 如果物業是聯權共有,即使他們擁有平等的權益,他們仍將被視為一個整體,成為物業的唯一所有者。 此外,所有業權共有人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能構成聯權共有。

分權共有: 置業信箱半契樓、無契樓與加名問題

按照銀行通行做法,如果長命契共有人一方死亡,但該房子的按揭貸款仍在供,其他共有人無需再次通過測試,只需按時償還按揭,不會引發銀行的“call loan”。 近年不少夫婦或情侶會選擇以聯名方式買樓,一來雙方可以有共築愛巢的美好目標,二來亦可以減輕單一方的經濟壓力,為雙方帶去一定保障。 【送契樓】按揭及業權風險睇真啲 業主如果想將物業轉予子孫,或夫婦間轉讓,不要以為使用「送讓契」(Deed 分權共有 of gift)轉讓,便能豁免買賣印花稅。 基本上除了上述分別,其他聯名物業特性都基本上差唔多。 但由於在按揭層面來說,兩公婆都會成為按揭借款人,責任也是共同承擔,所以要同其他人一齊夾份投資買樓就要想清楚同埋傾清楚。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均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

夫妻用50/50聯名持有一個物業,先把物業轉讓給其中一方;另一方手上沒有持有任何物業回復首置客身份後,再買入住宅單位。 業主有權出售自己持有的物業業權,如持有住宅的50%業權,則可出售住宅50%業權,除非業主與其他持有人協議一同將所有業權一次過出售,否則無權代表其他業主出售他們的權益。 分權共有 不過,如非必要,很少業主會出售部份物業的權益,因為銀行不會為業權不全的住宅承造按揭,出售業權不全的半契樓,市值會大大降低。 另外,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A和B是物業共有人,並以分權方式各持有業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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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常見的業權分配有50/50,也有60%/20%/20%等的組合。 香港的物業產權形式多樣,主要分為三種: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聯權共有」。 【資產轉承】遺囑繼承程序全面睇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當找地產代理放售時,為證明物業承繼人的身份,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以及提供遺產承辦文件,如有立遺囑則提供遺囑認証,若無立遺囑則提供遺產管理書。

分權共有

尤其要留意,如果身故人士是以聯命方式持有物業時,身故人士的物業權益未必由遺產繼承人承繼。 如果聯權共有要轉名作內部交易的話,要先改為分權共有,將物業業權平均分配,再出售其中一方的業權予另一方。 值得留意的是,就算物業只落夫妻的其中一人名不過另一方能夠證明曾經支付首期或有供樓,日後如果要上法庭的話另一方都有機會取回物業權益。 至於聯名物業只是一個統稱,聯名物業可以分為「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 在現行政策,購買居屋單位時亦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聯名擁有物業,即俗稱的「居屋長命契」。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可找律師為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所有聯名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如其中一方離世,其所擁業權便會自動平分給其他在世的聯名人,不能當作遺產處理。 政府土地註冊處的土地登記冊會記載每個物業的「前世今生」資料,是銀行審批按揭的重要參考資料,如果物業條件不夠「靚仔」,大有機會影響按揭申請結果。 分權共有 為了保障準買家順利買樓上車,地產代理會在買賣單位前協助「查冊」,以釐清單位的業權及物業過往的成交紀錄。 不過,如果準買家希望自助「起底」,可留意今明兩集的「起底大法」。 在業權分佈分面,買家需留意,若共同擁有物業,一般分為聯權共有以及分權共有兩種,主要分別在於繼承權。

若開戶文件列明戶口為「聯權共有」,其中一人身故後,擁有權將自動轉移至尚在生的聯權共有人;「分權共有」即各人佔有若干百份比的財產,沒有優先繼承另一方資產的權利。 現時大部分銀行的聯名戶口開戶文件,均預先設定條款,說明「生存者取得權」適用於聯名戶口,其中一個聯名戶死亡,戶口存款便歸屬尚存者,除非開戶人士有異議或另有指示。 另一業權分配方式為分權共有,俗稱分權契,意指將單位權益分割,每位共有人以百份比形式各自持有物業權益,兩人可以是50、50%或者三人可以是20%、30%、50%。 若其中一位分權共有人去世,其物業權益會落入遺產中,由遺產承辦人根據遺囑作出分配,如果沒有立遺囑的話,就跟法例分配,而非由其他物業共有人繼承,此方式較適合生意夥伴或僅朋友關係人士採用。 除以上各點外,基本上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其實並無太大分別。 如果夫妻雙方在死亡時持有長命契聯名物業,當第一個配偶死亡,倖存的配偶 將自動繼承死者的財產份額,不會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或繼承,即使有遺囑,亦不受遺囑內容影響。 但是,如果倖存配偶是分權共有,倖存的夥伴不會自動繼承其他人的份額。

臨臨時買賣合約由地產代理提供,內容具備約束力,合約內容除了基本資料外,可自行商議。 「正式買賣合約」是指簽訂臨約後由賣方律師編製的詳細合約,由… 若以分權共有方式買入物業,由不同業主根據他們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業權。

分權共有

聯名戶口的存款屬共同資產,若開戶口時決定任何一方的簽署即可提款(即「單簽」),即使另一方在未經同意下提走款項,亦未必能循法律途徑追討。 若有此顧慮,建議在開戶時選擇「雙簽」,即兩位持有人同時簽署才可提款或轉賬。 開立聯名戶口時,雙方需要決定提取存款的方式是「單簽」還是「雙簽」。 「單簽」是指只需任何一方的簽署即可提款;「雙簽」則是指必須兩位戶口持有人同時簽署才可提款。 分權共有 雖然「單簽」在資金調配上較為靈活,但若用作儲蓄用途,「雙簽」對持有人的保障更高。 俗稱的長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若遇上市場承接力弱,想用作轉手投資的買家就要多加考慮。

分權共有: 地產博客

假設原物業市值600萬,買賣轉讓50%業權即是300萬,需繳付600萬3%印花稅的一半,也就是9萬。 另一方手上沒有持有任何物業回復首置客身份後,再買入一個市值600萬的住宅物業,只需給第2標準稅率(低稅率)的15萬印花稅,總成本24萬印花稅。 比直接15%非首置的印花稅即90萬足足慳66萬的印花稅。 聯名買樓申請按揭時,每位買家皆為按揭人,需要一同申請審批,而各按揭人當中要有至少一位借款人,銀行會審核借款人的財政及供款能力,決定是否批出按揭。 分權共有 作為按揭人,每位聯名買樓買家均需對物業供款負上責任,若果任何一方難以準時供款,其他買家亦需承擔責任。 若面對財政壓力,按揭持有人可向財務公司借錢還款,但如果債務到期又無法償還,財務公司可向物業持有人追討,甚至釘契或收樓。 若物業只有一個業權持有人,沒有可供其選擇的產權類別,他理論上獨自擁有整項物業的業權,亦即以唯一擁有人(Sole Owner)身分持有業權。

另外,所有業權共有人亦必須符合以下四項條件,才可構成聯權共有的業權。 如果是已全數供滿則可以到交由律師進行加名,現時政府的印花稅辣招,會視各種情況而徵收或豁免,建議諮詢法律意見。 但如果是希望由兒子繼承物業,用遺囑承繼可能更為簡單直接。 第二種業權不完整的情況,就是所謂「無契樓」,顧名思義就是無法出示樓契的物業。 在一般的情況下,當樓契遺失或損壞,是可以透過律師樓宣誓報失,向土地註冊處取回核證副本,可具擁有業權的法律效力。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除了定時定候提供最新的樓市、按揭相關資訊之外,作為數碼港成員機構的ROOTS上會致力透過創新科技為香港每一位解決按揭煩惱。 金融科技平台ROOTS上會打造網上按揭申請表,一次過免費幫客戶向多間銀行遞交申請,無須再踏入銀行分行用手填表。 分權共有 與此同時,ROOTS上會創立香港首個A.I.按揭評估報告,讓客戶了解按揭負擔能力、獲批按揭的機會、按揭利率、現金回贈等資訊,然後才決定落訂及選擇申請哪些銀行按揭計劃,大大減低撻訂機會。 另外,如欲了解「最高可負擔貸款額」或「能否通過壓力測試」亦可使用ROOTS上會獨家按揭計算機。

長命契是一個更安全的聯命選擇,如果你害怕聯名業主在沒有知會的情況下自行處置業權。 至於,如果分權共有的其中一名業主身故,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會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 新婚夫妻置業或者家人共同買樓投資都可以將物業寫落所有買家的名下,變相如果物業持有人多於一人就可以視為聯名物業。 新婚夫妻如果只用一人名義買樓就可以保持另一人的首次置業名額,將來買樓就可以避免繳交辣招印花稅。 任何香港物業買家如果在香港持有其他物業,在買新一層住宅物業都要為新物業繳付15%印花稅。

買房除了可以由一人全權擁有,亦可與其他人「拼單」買入,而拼單的名額以及人數並沒有限制,可以是3人、4人一同買入單位,而且亦不限是近親,可以是與祖父母或是朋友一起買入。 【明報專訊】一名男讀者來電詢問,稱夫婦二人購入一個單位,由於他收入較多,為了供樓扣稅時節省更多,所以將他的業權定為佔98%,而妻子佔2%。 分權共有 當時有律師行職員稱,將來他身故後,業權會自動整合歸於妻子名下。 無論是市場情況、企業管治守則等都不斷演變,因此,我們緊貼中港兩地的監管發展,努力不懈地提升我們的前瞻能力,並評估障礙,同時尋找機會,致力協助客戶取得生意上和個人的成功。 現時香港樓價高企,情侶要買得起樓,可能都需要兩人一齊夾份。

若 業 主 中 有 人 去 世 , 在 「 聯 權 共 有 」 的 形 式 下 , 餘 下 的 業 主 可 以 全 權 處 理 有 關 物 業 。 若 是 「 分 權 共 有 」 , 則 情 況 比 較 複 雜 , 除 了 餘 下 的 業 主 外 , 去 世 那 位 業 主 的 「 遺 產 代 理 人 」 亦 須 簽 妥 作 實 。 政府於去年10月放寬按揭保險後,首次置業(簡稱「首置」)名額非常珍貴,究竟原因何在? 【新手教學】聯名買樓必讀指南 一人計短,二人計長。 裝修現金券、免費裝修諮詢、師父上門度尺報價、驗樓服務、裝修工程折扣等等。 免責聲明:本網頁刊載的所有投資技巧及分析,僅供參考用途。 讀者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要自行判斷及審慎處理,更要自行掌握市場最新變化。

賣方律師將贖回文件及贖回金額於完成交易日送交賣方按揭銀行,並要求賣方按揭銀行在某指定日期內歸還賣方律師已簽署的贖回文件。 核實業權妥當後, 買方律師須草擬轉讓契,並送交賣方律師審核確保無誤。 買賣雙方各自委任其代表律師,賣方律師草擬正式買賣合約,並送交買方律師審核。 買方律師或會作出修改直至雙方律師就所有條款達成協議。 賣方律師重新整理正式合約後,會將一式兩份的正式合約送交買方律師。 分權共有 瓜分後的業權,不但可以自由繼承,理論上也可以進行買賣,當然,在市場上,買樓的人只會買樓宇的全個單位,絕不會無故只買入單位中的半份。 常見之狀況即為起先為分別共有,惟經過一段時間後,其中某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該土地即變為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之共有關係。

取得承辦書後,即使物業未完成轉名,遺產代理人仍有權代為將物業出租放售。 新業主必須保存這份承辦書,否則日後放售時,或因為文件不齊全以致交易告吹。 分權共有 聯權共有下,身故者持有的物業權益,將自動由其他在世的聯權共有人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