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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假港島香格里拉大酒店五樓舉行開幕儀式,首先觀賞滬港台“上海銀行”業務研討會開場影片,繼由港行李慶言董事長致歡迎詞、本行陳逸平駐行常董代表榮董事長及滬行董事長分別致詞,並邀請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智慧軟體和系統研發總監雷志斌博士專題演講「金融科技的發展前景和機遇」;接著進行三行CEO論壇,由滬行胡友聯行長、港行郭錫志行政總裁、本行邱總經理依各項子題分別報告與答覆提問。 下午就公司金融、個人金融、渠道合作、金融同業、中後台支援等五個板塊進行分組討論,並做總結報告;下午五點舉行閉幕式。 4/26 本行申請股票上市今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由駐行常董、陳總經理、邱顧問暨勤業眾信會計師、華南永昌證券公司主管於送件前在總行合影,完成歷史性見證。 下午二時送件至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與該所陳麗卿副總經理簡短晤談後於二時四十五分圓滿完成送件程序。 6/15 一○七年度股東常會於本日上午九時假總行六樓舉行,榮董事長率全體董事、陳總經理與會。

從而,原告請求丙OO應給付系爭標的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書,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3、末查,丙OO並非原告與甲OO間金錢寄託當事人,亦未負責保管系爭四十萬元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被告甲OO應將原告所有高雄市OO區OO段一七O九(面積二四三平方公尺,持分萬分之二三五)、一七O八之七地號(面積一一三平方公尺,持分萬分之二三五)土地所有權狀各壹件、高雄市OO區OO段一六O四六建號(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OO區OO路七十二號十一樓之一,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一六O四七建號,持分萬分之二一三)建物所有權狀壹件及印鑑證明書貳件返還原告。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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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告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卅日出具進出貨明細表予原告負責人,其上載有:「趙小姐:進出貨明細表如左列之,請核對,並附上貨款總明細計算表一張,若查閱無誤,請撥駕前來高雄請款,謝謝您。陳太太筆」,有被告自認真正之文書附卷可稽,其上載有兩造名稱及出貨對象,如有出貨又退回之情形,且尚有註明,並從總數量中予以扣除,甚且連樣品送出之情形,亦有記載,核上開文書之內容相互對照,該明細確係原告進口而置於被告倉庫內之磁磚出貨至各地之統計,至為明確。 被告雖復辯稱:伊寫上開明細,係因孫O業要下來結帳收款,故而為之云云。 惟該明細既已將兩造出貨及庫存等情形明列並為計算,並載明請原告負責人核對有無訛誤,撥空至高雄請款,則被告知悉該貨係原告所有之貨等情以觀,足徵原告主張兩造約定進口之各該磁磚存放於被告處,被告得以原告所訂經銷價格以自己名義銷售,原告亦得自行出貨,屆期再行結算之事實為可採。 中銀雙幣鑽石卡免年費 至被告雖抗辯前揭進出貨明細表係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所製作,為何能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寄給原告等語,惟被告既自認該進出貨明細表係被告公司負責人所製作,則原告主張被告將該進出貨明細表寄交原告之時間,縱或有所出入,亦無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被告前揭抗辯,委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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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煙燻(急速加熱)及水漬(水氣入侵)部分應認全損,被告應予負責。 1、服務契約第五條明揭「原告最後一筆貨物提出倉時需結清所有費用」,而「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定有明文,是原告於提領最後一筆貨物時,就積欠被告八十九年一月、二月及截至移貨出倉之日之倉儲、人力及管理費用拒不償付,被告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原告就最後一筆貨物移貨出倉前,結清所有費用,於法並無不合。 1、原告遭扣留之物品依據電腦留存記錄,其價值為三千一百八十九萬六千六百九十九元,此部分貨品為當季時令商品,流行時令一過即喪失其市場價值,且被告是否依適當方式保管維持商品品質,亦屬可疑,此等損失均因被告長期扣留貨品所致,故依售價之總價請求被告賠償亦合乎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且此損害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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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二)原告主張進出貨明細表係被告所製作,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寄給原告,惟依原告所提出之信封上之郵戳係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而該進出貨明細表則載明陳太太於同月三十日製作,則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文件,為何會於同月二十一日即寄予原告,顯與常理有違。 中銀雙幣鑽石卡免年費 (一)原告起訴係以其將如附表一之磁磚交由被告寄庫寄賣,經其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以存證信函終止雙方寄庫寄賣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三所載之磁磚,惟被告並未與原告有何寄庫寄賣契約存在,被告係與訴外人孫O業交易,核與原告無關,是原告請求返還如附表三所示磁磚之貨款,即屬無據。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有些銀行的信用卡主卡及附屬卡的年費並不相同,如需為附屬卡申請年費豁免,可致電信用卡客戶服務熱線查詢及申請豁免年費。 申請門檻較低的信用卡,通常較易申請年費豁免;你亦可先嘗試完成指定簽賬額或成為指定銀行客戶,以獲享免年費優惠。 部分銀行會以免年費優惠吸引信用卡客戶開設銀行戶口,只要成為該銀行的指定客戶,就可以永久豁免信用卡年費。 但有些信用卡則可能要求卡主須使用該信用卡達到某指定的簽賬額;有些信用卡則需要卡主成為該銀行的指定客戶,即可繼續享免年費優惠。 HongKongCard並非保險公司或持牌保險中介人,有關保險產品資訊均由產品供應商或Universal Alliance Group Limited (於香港保險業監管局註冊,牌照號碼為FB1268)授權提供,宣傳資料只供參考之用,並不構成保險合約的一部分,詳情請向產品供應商查詢或查閱相關保單文件(包括產品小冊子及保單條款)。 網上申請中銀信用卡額外迎新優惠為HK$100免找數簽賬額,卡公司保留以其他同等或相若價值禮品代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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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澳門中國旅行社方立群董事長一行於本日參訪行史館,由本行文教基金會周慶雄秘書長及中國旅行社黃德貞總經理接待。 8/18 本行慈善/文教基金會贊助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捐贈治療椅計畫」新台幣一百萬元,並贊助「2018年全國國小學學童潔牙觀摩活動」,提供參賽小朋友潔牙口衛包價值五十萬元,共同幫助更多偏鄉的民眾提升醫療資源,並讓更多小朋友加入口腔保健行列;由林志宏副總代表本行捐贈,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謝尚廷代表受贈。 本行信用卡中心與國防醫學院校友會合作發行聯名卡簽約儀式,本日假仁愛分行VVIP中心舉行。 國防醫學院校友會雷永耀會長、張家訓副會長、本行郭進一副總、劉炳伸協理、黃昭熹經理等共同與會。 11/28 為向柬埔寨各界宣布柬埔寨AMK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成為本行集團成員,今日下午於金邊索菲特酒店舉行記者會,晚間並假索菲特酒店舉行慶祝晚宴,榮董事長夫人、陳駐行常董、榮智權董事、陳木在獨立董事、總經理、榮副總暨多位主管,以及AMK董事長Mr. Tanmay Chetan、CEO Mr. Kea Borann等高階主管共同出席,本行並邀請柬埔寨國家銀行技術局長H.E. Chea Serey蒞臨致詞,賓客雲集,氣氛熱絡。

1、被告就系爭貨物之喪失毋庸負責已如前述,故原告無權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縱使原告得以對被告主張權利,其權利亦因處於休止狀態而不能行使。 按載貨證券填發後在載貨證券持有人行使權利期間,託運人對運送人依運送契約所得行使之有關權利,處於休止狀態,不能再予行使;託運人之權利於其轉讓載貨證券後,處於休止狀態而不能行使,旨在防止運送人雙重請求之危險。 中銀雙幣鑽石卡免年費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九四O號判決暨九十一年台上字第八六二號判決迭著有明文,此亦為實務之一致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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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本行第一屆上海商銀菁英盃桌球錦標賽於本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於台大體育館B1桌球場舉行,同仁參賽踴躍,氣氛熱絡,至下午五時圓滿閉幕,並頒發優勝獎盃及獎金。 董事長、陳駐行常董、李慶言常董、總經理、榮資深副總、郭資深副總、張文龍經理剪綵,並有擊鼓助威,舞獅獻瑞,到場祝賀來賓雲集,氣氛熱絡,象徵開幕大吉大利。 6/12 永吉分行繼六月六日開幕營業後,於今日舉行開幕慶祝酒會。 董事長、李慶言常董、陳駐行常董、李庸三獨立常董、總經理、榮資深副總、謝百欣經理剪綵,並有擊鼓助威,舞獅獻瑞,到場祝賀來賓雲集,氣氛熱絡,象徵開幕大吉大利。

被告所稱:「(三十萬元是)我收進來的帳款,知道她(丙O)要來拿,所以放在家。」云云顯非實在。 再者,一百萬之金額非小,原告若要取回,又豈有不預先通知被告而貿然往取之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二、本件兩造對於雙方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簽定「代開狀合約書」,約定由買方即原告力其公司購買印度商J.J公司所生產之布料,價格合計美金二萬六千八百六十六元此一事實均不否認,並有合約書影本在卷可考,此部份事實應堪認定。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一萬零一百九十二元,及自本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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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該帳戶目前尚有餘款四十八萬八千五百七十九元未領取,為此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代位終止消費寄託契約請求返還寄託物之法律關係,擇一訴請被告同意原告代位領取上開款項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同意其水湳郵局(局號:OO二一二七—三號)帳號:O八二六五一—一號「陳O明」名義帳戶內之儲金四十八萬八千五百七十九元由原告代位領取。 中銀雙幣鑽石卡免年費 五、按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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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上訴人收受八十九年六、七月之交易對帳單後,未向上訴人提出任何質疑,僅足認被上訴人知悉有系爭股票買賣事,尚無從自該對帳單探知係由丙OO無權下單為買賣,即難課被上訴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責;又系爭股票買進後,其所有權仍屬於群O證券公司,已如前述,被上訴人既無權處理該股票,縱有因未即時處理致股價下跌而擴大損害之情形,亦難歸責於被上訴人,均不生被上訴人與有過失,應減輕或免除上訴人之賠償金額問題。 從而,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連帶給付二百八十九萬九千二百八十八元,及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且查,訴外人朱O霞係原告公司之會計,為原告公司之受僱人,而上開存摺均由其保管一節,已經原告所自承,雖原告陳稱公司印鑑均由賴O美及副總經理陳O泰分別保管,朱女無持有印鑑云云,然依前所述,訴外人所領取附表二編號一至七號等七筆美金活期存款,所持取款憑條上蓋用之印文均屬真正,已見訴外人朱O霞自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為止之期間內曾經持有真正印鑑,故原告所陳「朱女無持有印鑑之情」等語,已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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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副總代表本行致詞,總經理主持頒獎儀式,計有網路人氣獎、網路影片獎、團隊表現獎、金融創新獎、技術運用獎等,另有佳作獎三名,前三名獎各一名,活動至下午六時圓滿結束。 12/8 由本行文教基金會贊助舉辦的「上海銀行畢卡索繪畫比賽」成績揭曉,本日下午假總行大禮堂舉行頒獎典禮,文教基金會周慶雄秘書長、本行邱總經理分別致詞並主持頒獎,所有優勝作品於總行六樓展示開放參觀。 2/23 董事長伉儷今日上午在總經理、陳執行副總、郭進一副總、榮康信副總陪同下,先至東台北分行向同仁拜年,由北二區張文珍協理接待;繼而至儲蓄部分行,由北一區賴永龍協理接待。 3/5 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績優承辦銀行頒獎典禮及座談會於本日下午二時假台北市徐州路五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舉行,陳總經理率林志宏副總、呂紹宇協理等主管出席,本行榮獲績優承辦銀行獎,由陳總經理代表領獎,另由林志宏副總參與承辦心得座談。 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金融機構推動之行動支付QR Code共通標準,本日下午假華南金控公司舉行進度報告與未來展望說明會,陳總經理率數位金融處謝碧芬協理與會。

  • 在中國大陸,所有有發行銀行卡的商業銀行,無論股份情況,都有發行銀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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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2 期貨交易所第五屆期貨鑽石獎於本日頒獎,本行榮獲銀行業交易鑽石獎第三名,由陳總經理代表本行領獎。
  • 按運輸實務上電報放貨之提貨方式,即出口商在趕時效之貨物交運後,將全套載貨證券正本不透過銀行押匯或託收之情形下,請出口地之運送人以電報要求進口地之代理人交付託運貨物之權宜措施。

本行獲頒第四屆期貨鑽石獎銀行業交易量成長第一名,頒獎典禮於本日下午假台北國賓大飯店舉行,總經理代表本行出席領獎,並參與一O七年度期貨商負責人座談會。 3/23 一○八年度員工春酒晚會「整合資源,創新價值」於今日晚間六時三十分假新北市五股工商展覽館舉行,董事長暨全體董事蒞臨參與盛會,會中由總經理頒發一○七年度業務績優單位獎、績優業務人員獎、白金客服獎、服務滿二十五年資深行員獎等獎項,同仁齊聚一堂歡慶春酒盛會。 4/26 金管會於本日本國銀行總經理第47次業務聯繫會議頒發表揚績優銀行,本行榮獲「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三期)」電子商務產業融資特別獎第一名、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績優金融機構新創B組第三名,另,本行107年度參與「走入校園與社區金融知識宣導活動」的名次為第五名,由金管會頒發感謝狀。 08/02 本國銀行總經理第四十八屆聯繫會議暨表揚典禮於本日上午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0701會議室舉行,會中表揚108年度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前20%優良銀行,陳善忠總經理代表本行領獎,並發表心得分享同業。 09/25 本行榮獲台灣票據交換所主辦「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eFCS)業務獎」,本日下午假台北市南海路票據交換所舉行頒獎典禮,由中央銀行業務局陳一端局長主持頒獎,林志宏資深副總代表本行領獎,另由台灣票據交換所董事長陳秋棠發表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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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召開股東大會通過配發現金股利一‧三元,並改選監察人,由鄭家驊、洪登士當選,同時鄭家驊執行副總經理職務自即日起解任。 10/30 第十五屆第二十次常董會議決,為加強內部控制,降低作業風險,公告成立「提升企業流程效益計劃專案小組」,並由債權資產管理處劉協理榮輝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 11/1 開辦「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委託本行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集合管理運用。 8/31 個金部訂定「消費者保護方針」,目的為保障客戶之消費者權益,及使客戶明瞭本行對維護消費者權益之重視。 4/21 召開股東大會,通過配發現金股息3.2元及現金增資五十億元案,改選董事由榮鴻慶、李慶言、利榮森、榮智權、永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顧興中)、Magnetic Holdings Ltd.(代表人榮康信)、陳逸平、甄錦柏、嚴雋榮、邱怡仁、郭錫志、王景益、顧肇基等十三位當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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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原告之制度係不准員工私下以自己名義收受客戶及原告以外飾品代工修理,然被告竟以自己名義向他人收受「1。O7」克拉鑽戒代工修理,後竟遺失,原告不得已代為賠償,因遺失行為係被告所為,原告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賠償。 再者,若原告無須代為賠償,惟依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原告亦得請求被告賠償所代償之款項。 中銀雙幣鑽石卡免年費 (一)按行紀者,乃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所謂為他人之計算,乃指由其行為所發生之經濟上利益或損失均歸諸於他人,此觀諸民法第五百八十一條規定: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入者,其利益均歸屬於委託人等語自明。 中銀雙幣鑽石卡免年費 (四)次按民法第五百七十六條所稱「為他人計算」,於個別契約乃指為委託人計算而言,本件則指為原告計算而言。 而所謂為委託人計算云者,其交易行為因而所生之經濟上利益或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之意,此與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與第3人簽訂買賣契約時,其買賣價額係由行紀人亦或委託人決定,應非屬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