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公營機構的運作由政府支付,不過部分也有能力收費以自負盈虧,少數機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更長期有盈餘。 另外部分具公司性質,以商業原則經營(如九廣鐵路公司)。 部分由政府成立的公司已上市(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請注意,根據《建築物條例》第51 條的規定,上訴審裁小組根據該條例第49條或第50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根據第款產生的押記,就對該押記不知情,並就有關處所或土地付出有值代價的真誠購買人或承按人屬無效,亦不會使該人根據該款而負上法律責任。 在追討徵款及罰款後,監管局須向土地註冊處遞交適當的清償註冊摘要,以抵銷根據第款註冊的證明書。 監管局成員須於下列時間,將其屬該局根據第款決定的類別或種類的利害關係,向該局披露 ——在該成員首次獲委任為該局成員時;在該成員獲委任後的每個公曆年開始時;在察覺到有先前並無根據本款披露的利害關係時;及在先前已根據本款披露的利害關係有所改變後。 為施行第或款,監管局可 ——決定需要披露的利害關係的類別或種類;決定需要披露的利害關係的細節,以及該利害關係須以何種方式披露;及不時更改根據或段決定的事宜。
上訴審裁小組: 強制執行法律程序
凡有傳票根據第37條向某人發出,該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該傳票,即屬犯罪。 任何人犯第或款所訂的罪行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在本條中 ——指明作為指根據第25條作出證供或提供資料或文件。 如監管局要求某出席監管局的聆訊作證的人(提供者)作出指明作為,則提供者不得僅以作出該作為可能會導致自己入罪為理由,而獲免作出該作為。
同時透過技術支援和知識分享,協助初創企業及創客,將創意轉化為工業設計、原型及產品,培育本港的初創生態,促進「新型工業化」。 監管局與署長可為以下事宜,訂立協議 ——署長代該局收取徵款;及署長將有關徵款傳送予該局。 監管局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 ——該局轄下委員會;行政總裁;或擔任該局指定的該局職位的人。 然而,以下權力不得轉授 ——第款所賦予的轉授職能的權力;附表3第23條賦予的設立委員會的權力;本條例賦予的訂立規例的權力。 如任何人本意是按照第款所指的轉授行事,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人須推定為按照該轉授的條款行事。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委員團 (物業管理服務 )
有關指引及對它們的修訂,可按監管局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公布。 上訴審裁小組 公告同時表明有「微調方案」的申請,違規業主委聘認可人士撰寫報告,表明該僭建物無即時危險,及因特別情況未能即時清拆,便可作出申請,有數十戶村民已考慮申請。 記者上月到南邊圍村鄉公所現場,發現一則屋宇署在1月貼出的公告,表示逾百名村民曾就清拆令一事上訴,但在去年7月被上訴審裁小組駁回上訴申請。 2020年1月18日協助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入稟高院,要求警方披露催淚彈成份及可能釋放哪種化學物。
監管局設立委員會時,須以書面指明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48條及監管局所發出的任何指示下,委員會可規管其本身的程序,包括決定其會議的法定人數。 在諮詢上訴程序各方後,上訴審裁小組主席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而作出命令,指示聆訊或其任何部分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 [香港法例第123章]
但屋宇署之後改口接受「微調方案」申請,村屋未必需要全幢清拆。 今日是元朗721襲擊事件發生20個月,2019年的當晚,數百名白衣人在南邊圍村公所內外聚集。 《香港01》去年獨家揭發,鄉公所屬霸地興建,整幢屬於僭建,屋宇署發出清拆令。 要求介入的申請,須藉將採用該附表中表格3的申請書送交存檔而提出。
- 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上訴委員團主席須提名一個上訴委員會以聆訊上訴,所組成的上訴委員會須由上訴委員團主席或1名副主席主持,並包括委員團其他4名成員。
- 為施行第款,透過互聯網或類似的電子網絡提供的物業管理公司登記冊、物業管理人(第1級)登記冊或物業管理人(第2級)登記冊的內容,不得包括第、或款所述的紀錄的詳情。
- 12.會議紀錄監管局須備存其每次會議上進行的程序的會議紀錄,包括在該會議上作出的所有決定的紀錄。
- 在全面聆訊中,上訴審裁小組可作出命令,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或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
- 監管局須為規管第款適用的任何會議的進行,以確保該會議的保密安排(如有的話)不受損害,訂立不抵觸本條例的常規。
- 如須就某徵款適用文書而繳付的徵款,並未在繳款限期內繳付,在不局限監管局在追討該徵款方面具有的任何其他補救的情況下,該局可 ——就未有繳付徵款,施加罰款;及發出證明書,證明 ——該徵款及罰款已到期,並須向監管局繳付;及該證明書指明的人,有法律責任繳付該徵款及罰款。
上述帳目報表須真實而中肯地呈示 ——監管局在有關財政年度完結時的事務狀況;及監管局在有關財政年度內的運作績效及現金流。 19.監管局委任核數師監管局於本條實施的日期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委任核數師,審計該局的帳目報表。 上述核數師於監管局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審計本附表第18條規定的帳目及帳目報表;及向該局呈交關於該等報表的報告。 20.周年報告監管局於其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須於其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的6個月內)擬備關乎該局在該年度的活動的報告。 上述報告須載有關乎有關財政年度的以下資料 ——監管局進行的調查的概述;收到的投訴的摘要;根據本條例第24條進行的所有聆訊的概述;向上訴審裁小組提起的所有程序的概述。 21.將周年報告及經審計帳目提交立法會省覽監管局於其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須於其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的6個月內)向局長呈交以下文件的複本 ——根據本附表第20條擬備的該局的周年報告;該局的帳目報表;關於帳目報表的核數師報告。
上訴審裁小組: 紀律委員會的憲報公告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根據《建築物條例》有關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規定,只有在屋宇署向樓宇業主發出了強制驗樓或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後,業主才有法律責任為其樓宇或窗戶安排進行訂明檢驗和訂明修葺(如有需要)。 上訴審裁小組 任何人如 ——在上訴審裁小組的聆訊中,作出證供或提供任何資料或文件,而該證供、資料或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及知道該證供、資料或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證供、資料或文件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
2007年3月8日香港政府發出公告撤銷委任金文傑作為城市規劃上訴委員團成員。 上訴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訂明於《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7B至17C條及《城市規劃(上訴)規例》(第131B章)第3至8條。 上訴審裁小組 凡因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第17條所作的決定後60天內,申請人可藉提交上訴通知書予上訴委員團提出上訴。 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上訴委員團主席須提名一個上訴委員會以聆訊上訴,所組成的上訴委員會須由上訴委員團主席或1名副主席主持,並包括委員團其他4名成員。
上訴審裁小組: 法律代表
監管局 ——以其法團名稱,永久延續;須為其本身製備法團印章;及可以以其法團名稱起訴和被起訴。 附表3(載有在組成、行政及財務方面的條文)就監管局具有效力。 根據第25或26或條撤銷牌照或暫時吊銷牌照,不具有以下效力 ——廢止或影響由持牌人訂立的協議、交易或安排,不論該協議、交易或安排是在撤銷或暫時吊銷之前或之後訂立的;或影響根據該協議、交易或安排產生的權利、義務或法律責任。
他經常代表銀行處理複雜貸款爭議及提供合規法律意見,亦代表清盤人和臨時清盤人處理清盤及重組。 除商業糾紛外,李律師亦有向僱主提供僱傭法的法律意見,例如上市公司、大學和公營機構等,包括爭議和非爭議的僱傭法、歧視法、私隱和資料保護法,提供策略意見和草擬法律文件。 上訴審裁小組 李律師具經驗處理精神健康法,並向專業受託監管人提供法律意見,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產業,案件涉及的金額數以十億元計。
上訴審裁小組: 第626章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第61條 監管局減免及退還的權力
法院遵循判例原則,意思是下級法院須遵從上級法院判決的判案理由(ratio decidendi,即法院在解決席前問題時所應用的法律準則)。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7年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由於《基本法》訂明香港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故此可供香港採用的普通法來源不再局限於英國法院裁決或普通法。 除非法院另有指示或命令,其裁決一般對外公開,並可透過司法機構網站在網上查閱,請按此連結。
由於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從沒接獲相關興建通知,法團以神祕人容形招牌擁有人,只知擁有人不是大廈業主,惟興建招牌時的工程及懸掛時的燈光,均對住戶構成滋擾。 屋宇署指已向該兩幅違例招牌發清拆令,惟擁有人突「現身」提上訴,令招牌至今未能清拆,署方以案件正上訴為理由,拒絕透露擁有人身份,灣仔區議員直斥署方僵化,玩殘業主。 徵款須由以下人士收取 ——監管局;或由以下人士代監管局收取 ——署長;或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3條委任,並獲署長書面授權的助理署長。 聆訊上訴的上訴審裁小組 ——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上訴所關乎的任何決定、裁斷或命令;及可就支付因該聆訊而招致的訟費及開支(不論該訟費及開支是由該小組、聆訊任何一方或任何以證人身分出席該聆訊的人招致),作出命令。 2020年2月24日,為案件的律師代表,擬私人檢控司機鄭國泉一項危險駕駛罪。
上訴審裁小組: 第626章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第43條 監管局的主要職能
為施行附表3第13條,如某監管局成員根據第款作出披露,除非主席另有指示,否則該成員的簽署(如有的話)不得計算在內。 上訴審裁小組 如根據第款作出披露的成員是主席,則第款所指的權力,須由副主席行使。 如主席及副主席均根據第款就同一事宜作出披露,則附表3第13條不適用於該事宜。
此外,梁律師亦為公司和企業客戶提供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重組、稅務、雇傭和移民等的法律服務。 梁律師非常榮幸曾為多家于香港成功上市項目中的不同客戶提供法律服務。 港龍航空創辦人曹光彪的孫女曹惠婷,前年購入筆架山道二號地皮,擬興建一間兩層高的家族大宅,但圖則不獲屋宇署批准,她遂將個案交建築上訴審裁小組裁決,上訴仍未有結果。 惟屋宇署不滿小組的主席下令署方向曹惠婷披露一些文件,已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主席無權作出該決定,要求法庭撤銷主席的決定。 覆核案今日在高院原訟庭聆訊,建築上訴審裁小組及地主曹惠婷都決定不派代表應訊,聆訊只有屋宇署一方參與。 根據房屋條例,公屋租戶若被終止租約而獲發遷出通知書,可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15日內,就終止其租約一事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審裁小組: 第626章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第28條 紀律委員會聆訊
按商業原則運作:這類機構按商業原則運作,例如提供收費服務、在每筆交易按金額收取徵費或提供註冊服務及發牌時收取註冊費或牌費。 例子有香港機場管理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測量師註冊管理局、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等。 上訴小組可發出它認為適當的命令,對根據電力條例第47條進行聆訊的費用、署長的有關費用、及聆訊當事人的費用的承擔問題,作出裁決。 上訴委員會可就根據本條進行聆訊的費用的繳付及署長的有關費用或程序中當事人的費用,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