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d雙倍印花稅 內容大綱
反觀如果聯名買樓的一方並非近親,則需要繳付「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且還需按需要繳交針對海外人士的「買家印花稅」。 舉例男方本身屬永久性居民、在港沒有持有何物業,但卻聯同一名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女士,以300萬元購入一個單位,該女士跟男方並非近親。 物業要交「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即「300萬X 15%」,相當於450,000元外,還要多繳交15%的「買家印花稅」。 舉例,如果丈夫買入的單位為300萬元,而丈夫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買樓前並沒有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他在簽署「轉讓契約」時,提名太太持有物業,而太太成為唯一持有物業的人士。 如果太太並沒有持有物業,丈夫要先支付「從價印花稅」,即「300萬元X1.5%」,相當於45,000元。 之後在提名太太成為唯一持有人時,只需繳付100元印花稅便可以。 為針對境外物業買家(自然人及法人團體),港府在2012年再推「買家印花稅」,讓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買賣本港住宅物業時,需要額外再繳交15%買家印花稅。
時至2020年11月,因應非住宅物業成交量回落,該年施政報告宣佈撤銷非住宅的雙倍印花稅。 商廈方面,上月中區(包括上環、中環、金鐘)甲廈空置率創2008年金融海嘯後的新高紀錄;商舖方面,第三季四核心區街舖空置率更創下本行有紀錄以來新高。 黃漢成指出,撤銷工商舖物業的額外印花稅,亦能讓有意沽貨套現的商家取得賴以周轉的「救命錢」。 由此可見,準買家如有意減少印花稅支出,可以借用親人的「首置客名義」,去購入物業,從避過DSD dsd雙倍印花稅 15%的稅項、甚至是BSD稅項。 近年據不少媒體報導,不少換樓客或是父母客,也以未曾置業的子女的首置名額購入物業。 如果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拥有其他物业的业主,或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公司名义买楼 (无论是首置或非首置),从价印花税AVD将会使用第1部税率去算,简单一点说就是划一为物业售价的15%(2016年11月之后)。
dsd雙倍印花稅: 雙倍印花稅 Dsd 兩項修訂
其實不少人都選擇先買後賣,以免心水單位被人捷足先登,寧願先付辣稅,再申請退稅。 除非出售物業的臨約簽署日期早於新買入物業,那就不需繳付15%,否則仍需付首置印花稅。 但要留意,若接手物業的新買家突然撻訂,那換樓人士需要即時補交15%印花稅的差價。 另外,換樓人士如於買入物業(以買賣轉易契日期起計)6 個月內,出售其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其後便可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部份印花稅(相當於新舊印花稅差額)。
如果掉轉是「先賣後買」形式換樓,例如買入$800萬物業,15%從價印花稅支出為$120萬,而第2標準稅率從價印花稅支出則只需$30萬(3.75%),這有助減低現金流需求。 不過一樣要小心買家撻訂,以致自己未能在1年限期內成功出售舊物業,變相要硬食15%賣家印花稅。 要避免踩地雷,就要留意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了,如果買家早前試過撻訂,後來買入新物業時,未完成好撻訂程序,就不算是首置身份,仍需要先付15%辣稅。 dsd雙倍印花稅 可不要以為,待撻訂手續完成後,相關資料已獲土地註冊處記錄,便向稅局申請退稅。 因為退稅是需要買入第二層樓後,一年內賣出舊物業,但撻訂不算是沽出,所以稅局有權不退稅。 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當作投資物業論,故須支付15%稅項,同時要支付15%買家印花稅 ,合共須繳30%稅。
dsd雙倍印花稅: 近親轉讓需要交印花稅嗎?
近親的定義為夫婦、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子女。 另外,祖父和孫兒不當作近親,但如父母已離世,則可向稅局申請當近親論。 簡單例子1:A已有住宅物業,再向B買入另一住宅物業,樓價600萬,印花稅為600萬x15% = $90萬。 置業前,準業主普遍關心各類買樓支出,其中包括繁複的物業印花稅,本文將深入淺出把各項印花稅相關事宜,逐一拆解。
- 假如如果兩夫婦共同以「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的話,雙方的業權及權益是一樣的,當其中一方去世,物業權益會自動轉移至其他聯權持有人身上,變相無須處理遺產承辦的問題。
- 事實上,銀行批出多少按揭,很視乎正式成交日的物業狀況,如果當日仍然有租客在物業內,即是連租約物業,不是「交吉」,銀行最多只可以借五成按揭。
- 2012年10月27日,政府提高額外印花稅的稅階5%和把適用期延長至36個月。
- 請在印花稅署櫃位遞交申請,並提交文書正本及所需證明文件。
- 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以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
- 今次是2005年後,再有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到訪中國。
- 即是一位買家在與業主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但在指定成交日期前(即簽署樓契及支付餘款前),以高出或低於其購入價的價錢,將其原先與業主簽署之買賣合約權益轉讓給另一位買家,俗稱摸售。
當買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但他並非首次置業或已持有本港住宅物業的話,他就需要向稅務局繳交雙倍印花稅。 只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在簽署「買賣協議」時並沒有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即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居民。 假設黃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和配偶張女士,在2016年12月1日以800萬元聯名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但張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他們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就要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款額為300,000元(即800萬元x 3.75%)。 這是由於住宅物業是由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和姊妹)共同購入,他們在香港均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而其中一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合乎有關資格。 只要買家及其香港永久居民配偶聯名買入,或買家向身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購買(即近親轉讓,留意的是外父外母不視作近親)。
所謂「從價印花稅」,即根據買入的樓價釐定,由買家負責繳付的稅項。 由於有聲音認為境外資金是本港樓價高企的主因之一,故特區政府在2012年10月27日起,針對境外買家徵收買家印花稅 。 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簽訂住宅物業的買賣合約時,便要額外繳交15%的買家印花稅 。 假如買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並未持有其他本港住宅物業或首次置業的話,他在物業轉讓時基本上只需要繳交「從價印花稅」,又稱「首置印花稅」。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須在加蓋從價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額外印花稅」,一般而言,即在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30天內。 同樣地,為可予徵收「額外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加蓋印花的期限,與有關從價印花稅的期限相同,即為該轉易契簽立日期後30天內。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適逢明天(20日)為「520」,普通話諧音為「我愛你」,根據入境處數字,本港將於這天有402對準新人於擬註冊結婚,是4年以來最多新人結婚的「520」。 當大家決定買一層樓,理論上是即時落細訂兼簽臨時買賣合約,過程中很多細節都要即場決定,包括成交日,而由簽臨約至成交日所需的時間,就是成交期。 退款申請必須在文書日期後2年內提出,並隨附表格IRSD25。 當然,部份人為免在遺產繼承上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很多人買樓時已傾向用「長命契」,即所謂「聯權共有」的方式來持有物業。 dsd雙倍印花稅 假如如果兩夫婦共同以「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的話,雙方的業權及權益是一樣的,當其中一方去世,物業權益會自動轉移至其他聯權持有人身上,變相無須處理遺產承辦的問題。 在北京,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表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應中國政府邀請,將於下周一起訪問中國6天。
dsd雙倍印花稅: 物業印花稅是什麼?
出售住宅物業僅關乎破產人的產業或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由法院清盤的公司的財產。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香港樓市一向升多跌少,早年有不少炒家會用確認人身份轉售物業圖利。 dsd雙倍印花稅 即是一位買家在與業主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但在指定成交日期前(即簽署樓契及支付餘款前),以高出或低於其購入價的價錢,將其原先與業主簽署之買賣合約權益轉讓給另一位買家,俗稱摸售。
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繳付額外印花稅,限6個月內出售,稅率為20%,超過6個月到12個月為15%,超過12個月到36個月為10%。 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之後取得,並在24 個月或以內,以確認人身分轉售(俗稱「摸售」)的住宅物業交易。 供應將由一手樓主導:由於二手供應進一步下跌,加上今年一手樓的樓花供應,應較過去數年為多,故此供應一手樓的地產商,將更能夠控制市場。 它們有較大的靈活度,賣得不好,可隨樓送印花稅、加大經紀佣金、減慢推盤等,有很多招數可用。 曾有地產經紀跟我說過,發展商的佣金最盡可以「你八我二」,即買家佔80%、經紀佔20%(不過最後我沒有買);如果佣金高達5%至6%,八折後完全夠俾多繳的印花稅。
dsd雙倍印花稅: 印花稅收費
據土地註冊處資料,本港2013年一手及二手買賣合約僅5.06萬宗,對比2012年8.13萬宗按年下跌38%,合約價值亦按年跌34%至2,989億元,呈價量齊跌趨勢。 由於有關物業在 2012 年10 dsd雙倍印花稅 月27 日前取得,並在取得後 24 個月後才出售或轉讓,因此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有關措施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生效,所有在該日期或之後簽署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將不獲延遲繳交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