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物業分配10大伏位

第二階段的審查則主要考慮兩地之間司法制度的區別。 前述兩地對於離婚撫養權以及財產分配的不同處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在這裡被提出。 離婚物業分配 另外一些以往被提出過的司法優勢包括兩地在檔披露義務上的不同,兩地法院的調查取證方面的權力的不同等。

  • 與之配套,香港法庭可以頒佈一些臨時命令以保證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權益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障。
  • 假設子女會和妻子同住,在經濟上可行的情況下,法庭通常會將婚姻居所保留給妻子和子女而不是給丈夫,以維持子女現時的生活狀況。
  • 最後溫提,假如夫婦雙方都持有物業,並私下處理物業轉讓,如果是在正式離婚後才處理,受惠一方需要付15%印花稅,故此最好在離婚前辦理。
  • II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 根據過往的經驗,如果女方能夠出示供樓時的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據證明自己對該物業的貢獻,即使物業契據文件中沒有顯示名字,仍可以追討應得的物業業權,不過要視法庭作出最終裁決。
  • 然而,庭外和解協議不是法院命令,資產將繼續被視為“送契”。

大家在考慮物業買賣時,建議應向專家諮詢專業意見。 上述條文是根據英國在1973年頒布的《婚姻訴訟法》第25條及1984年頒布的《婚姻及家庭程序法》第3條而訂立。 根據法條可得知,當夫妻兩人在結婚時並無特別約定之,則會自動將兩人的財產依據此條約成立。 故一般來說,幾乎大部分的夫妻都屬於此類的財產分配制。 筆者收到讀者A的電郵,表示遇到交通意外,被一架車輛由小路出大路欄腰撞,已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離婚物業分配 筆者收到兩位讀者的電郵,查詢有關分居協議書之事宜。 妻子不簽分居協議書 讀者A表示已與妻子分居… 終審法院剛審理完一宗由男變女的變性人W小姐要求可以與男性伴侶結婚的案件,相信日後法院的判詞一出,必會引起坊間熱…

離婚物業分配: 情況3:雙方打官司,法官判妻子擁有業權,丈夫需要轉名

那麼,如真的想離婚,而又有共同物業,應怎樣部署? 最好的方法是在離婚前私下決定好物業的分配,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婦的情況下進行物業轉名或除名,那麼既不用付15%印花稅(假設本身有樓),也消除了日後送契之嫌,物業將來可自由轉按套現或輕易可賣樓。 夫婦居住的物業除了是買入,亦會是來自一同租用的物業。 一般而言,法庭通常會讓需要照顧子女的一方,仍然在有關居所居住,用以維持子女之生活現狀,至於由誰人繳付租金則視乎情況而定。 離婚物業分配 第一種情況是雙方決定離婚後,私下解決,沒有打官司。 這情況下,丈夫可以以當時樓價直接轉名給妻子,不需要以送契形式進行。 那麼,轉名雖然沒有實質金錢交易,都當是一樁買賣。 只要買賣價不是過份低於市價,便沒有送契之嫌,妻子可以做按揭。 在決定離婚前,婚姻輔導可讓你將問題提出來討論、學習排解衝突和了解面前的選擇。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為有需要的個人或家庭提供輔導和轉介服務。

至於高成數按揭,由於按揭保險公司對這類「送契」物業較為警惕,獲批機會極低,因此8成至9成按揭應是困難,只能試批。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如夫婦購入婚姻居所時,涉及第三方付款,不管是全部或部分款項,情況會變得複雜。 不過,上訴庭其後在W v H案中,提出法庭作決定時應具彈性。 法官認同,要求香港法庭受英國法院的裁決約束,確實令人難以接受。 英國上議院的裁決應予以尊重,但香港已在1997年回歸,即使裁決由上議院頒布,亦難具約束力。 女方如果希望取得一定份額的資產,最重要的是能夠出示供樓時的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據證明自己對該物業的貢獻。

甲結婚前有30萬存款,離婚時財產有100萬,婚後有負債20萬;乙結婚前有10萬存款,結婚後為家庭主婦,沒有任何財產增加。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把勞力所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當作共同財產。 由於富豪父母常會設立周密的信託,古明慧指第二、第三代「永世無憂,但唔會有錢,這情況下女人離婚就最慘,因為她們分不到甚麼。」她明言,男方有外遇,不會影響分身家比例。

離婚物業分配

無論是市場情況、企業管治守則等都不斷演變,因此,我們緊貼中港兩地的監管發展,努力不懈地提升我們的前瞻能力,並評估障礙,同時尋找機會,致力協助客戶取得生意上和個人的成功。 如果接受者無力供款,可以在收到財產後選擇出售財產套現。 離婚前接受的財產,仍屬於近親轉讓,可在3年內出售,不受附加印花稅限制。 至於要遷離的一方,如果無法另覓居所,只要入息及資產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的一人單位,以及登記申請一人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如何尋求法律諮詢及支援在分居或離婚過程中,若與配偶在協調子女照顧或探視事宜上出現困難,可向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社工尋求協助。 離婚物業分配 如果身故人士持有物業,或是部份物業業權,其遺產繼承人未必一定可以承繼身故人士的業權。 另一方面,徹底分清的優點是可以終止前妻對他的財政依賴,亦可以將該段婚姻的不愉快經歷拋諸腦後,開始新生活。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上述內容僅供參考之用,並非作為稅務、會計或法律建議之用途。

雙方要互相信任丈夫會把加按的金額還給妻子,因加按的金額是要由妻子來貸款。 但如果庭外和解後,不以「送契」形式轉讓物業,而是以「買賣」方式進行,則有望解決業權問題。 不過要注意,過往坊間物業「轉名」或「甩名」以「買賣」方式進行時,雙方未必有實際金額過手;離婚則必須「揸正嚟做」,涉及物業以「買賣」方式轉讓時,必須有實質金額過賬。 夫婦的婚姻居所不一定是來自已買入物業,如果是以租樓,或由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福利,甚至是公屋住戶…… 另外,如果男女隻方買入物業時,涉及第三方付款,例如由男方的母親有份出錢,假設樓價600萬元,首期240萬中,有120萬由男方的母親持有。 男女方二人日後離婚,會將男方母親持有部份業權或對應金額歸到她手中,並不會納入男女二人可分配的財產當中。 離婚物業分配 徹底分清對於妻子的好處是令她財政獨立,她可隨意靈活地運用該筆款項,亦毋須再承受訴訟的負擔(例如向丈夫追討贍養費,或丈夫因為生活有變而向法庭申請調低贍養費)。 如有需要,可經由會計師在考慮不同因素(包括預期利率和通脹)後,計算出有關數額。 可是此項安排之所需費用不少,如有關人士不肯合作提供有用資料,亦會影響上述安排。 「徹底分清」指一次過分配財產和 / 或支付整筆款額 (一筆過或分期支付),以便雙方將不愉快事件拋開並開始新生活,亦毋須再度記起婚姻破裂的傷痛或承受訴訟的擔子(例如要追收被拖欠的贍養費)。

離婚物業分配: 香港離婚時,財產和內地一樣,分婚前、婚後?

簡單而言,在香港辦理離婚是要按財產公平分配的原則來「分身家」,惟夫婦二人多年來的財務安排可能錯綜複雜,很多時並不是單看物業是否聯名就可以解決。 以下就列出3個不時出現的情況供大家參考,惟由於很多問題均涉及不同處境或前因,故建議大家做任何決定前,宜先諮詢法律意見。 如果財產淨值滿足雙方雙方財務需求外有剩餘,則兩人名下的財產總值按照本條的原則進行分配。 原則上,雙方對兩人名下的資產總值平均分割,除非法庭根據財產的來源、婚姻存續的時間長短、一方為婚姻作出的犧牲、對婚姻家庭的貢獻等事實,認為不進行平均分割更加公平。 離婚物業分配 法庭如果決定不進行平均分割,需要明確的闡明其作出此等偏離的考慮因素和理由。 如雙方的資產不足以即時贖回婚姻居所的按揭,該按揭將會轉歸妻子名下,但事前必須取得該承按人(銀行)的批准。 如妻子沒有穩定收入,承按人可能要求丈夫為有關還款作出擔保。

離婚物業分配

大部分離婚都是一時衝動,但冷靜過後雙方仍決定結束關係的話,就需要理智考慮物業分配問題,否則將會影響按揭,繼而物業價值大跌,得不償失。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離婚物業分配 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此處法庭考慮的因素和不方便法庭原則類似但不盡相同。

由此可見,從離婚、分身家、法院審判階段,到正式分配,按揭會出現種種伏位,就算成功爭得物業,但按揭出問題,影響物業價值,可謂前功盡廢。 故此如果真的執意離婚,盡量私下解決資產分配,不要升級至法庭層面。 所謂「送契」,即不是以合理市價轉讓之物業,隱藏業權風險多,例如上手業主破產,債主可以追究下手業主責任。 但上述案件是基於法庭命令進行,不是一般「送契」,就算5年內Samuel破產,債主都不能向Sylvia收樓償債,所以仍有少數銀行願意提供6成按揭。 離婚物業分配 如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昂貴資產或設備等,便可委託合資格人士(例如會計師)進行估算。 如在目前或短期內不打算出售該業務,其主要價值便是它能夠產生的收入,如丈夫將會向妻子和 /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這顯得更為重要。

最後溫提,假如夫婦雙方都持有物業,並私下處理物業轉讓,如果是在正式離婚後才處理,受惠一方需要付15%印花稅,故此最好在離婚前辦理。 因此,基於以上考慮,假設子女會和妻子同住,在經濟上可行的情況下,法庭通常會將婚姻居所保留給妻子和子女而不是給丈夫,以維持子女現時的生活狀況。 通過查冊會看到物業相關的登記,意味除非雙方簽名同意,否則物業不能放售或放租。 而放售及放租所得的收入都會由律師樓託管,直至官司完結為止。

此外,亦有律師建議若果夫婦二人其中一方並不是業主,但又有負責支付首期、供款或平時日常開支,不論資金是否來自第三方,為保障權益,應盡可能保留相關單據,以留作日後一旦需要於法庭上爭取最大利益時,以作證明之用。 另有相反的情況,就是對方指稱家人名下的資產其實屬於丈夫或妻子,又或者代丈夫及妻子以信託形式持有。 舉例說,丈夫出資買樓給父母居住,又或者首期及按揭還款由丈夫支付,但物業的登記業主為丈夫的父母。 離婚物業分配 如屬後者,則父母名下的物業有機會被法庭視為家庭資產的一部份。 資產除了物業外,亦包括現金或其他值錢的東西,如汽車、珠寶及首飾等。 首先,這裏牽涉的第一個問題是婚前的資產是否應計算在家庭財產內? 除非婚姻維持的時間很短、雙方經濟獨立、又沒有子女,則持有資產的一方可向法庭提出論據,指出不應該將婚前的資產視為家庭財產。 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庭以往一向是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

離婚物業分配: 婚前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然而,每宗案件的細節、雙方的狀況、婚姻關係等,均可有重大差異,因此,任何決定都須視乎個別案件的事實及利弊而定。 法官更指,試圖以同一原則處理所有案件,做法危險。 在臺灣夫妻最常採用的「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結婚前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個人,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配;結婚以後取得的財產,必須先扣除結婚後所欠的債務,如果還有剩餘,法律上就叫做「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要求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分配價值差額的一半給他,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按揭貸款以物業作抵押,若供款人無法還款,銀行便需變賣物業抵償欠債,故此,準確評估物業價值、轉讓能力及業權轉讓風險是無可厚非。 夫婦雙方萬一走上離婚之路,可先諮詢律師或銀行意見,以便掌握更準確的資料,方便從多方面考慮如何處置資產分配。 夫婦雙方萬一走上離婚之路,可先諮詢律師或銀行之意見,以便掌握更準確的資料,方便從多方面考慮如何處置資產分配。 假設婚姻住所原是丈夫持有,離婚後法院判給女方,是作為送贈方式進行。 然而,由於有法庭令,即使是送契,銀行也可以承造按揭。 這是因為如果有法庭令,即使丈夫破產,債權人也不能以送契的名義收回財產所有權。

假設在調解期間丈夫同意轉名給妻子,調解員便會把決定通知法庭,法庭便會出命令啟動業權的轉讓程序。 B妻考慮過是否通過調解員庭外和解,以避免該離婚物業業權有瑕疵。 然而,庭外和解協議不是法院命令,資產將繼續被視為“送契”。 離婚物業分配 這種無償轉讓是“送契”的一種,土地註冊處的代價欄金額顯示為零,大多數銀行都會拒絕此類物業的按揭申請。 “徹底分清”是指一次過分配財產或 / 和支付整筆款額,其好處是雙方無需再記起離婚的傷痛,可以重新開始新生活。

另外,如雙方有默契視物業為共有財產,亦可能影響您對物業的權益。 定期付款令;如果共同的資產不足以滿足雙方離婚後的生活需求,一方無力整筆支付贍養費,則法庭可以考慮頒布定期付款令。 基於以上因素,法庭應該根據案件事實,做出是否使用均分原則的判決。

古明慧提醒,不論階層,女性都應至少做兼職保留賺錢及競爭力,又或做義工擴闊生活圈子,以免一旦離婚頓失所依,連打官司的資金都沒有,失去尊嚴。 除了買樓需查冊外,其實租屋時,一樣有查冊需要,而物業代理一般都會給予有關物業的查冊紀錄。 由於是 nil consideration,妻子不用付印花稅。 離婚物業分配 而且因這無償代價是法庭所批,稅局之後不會追討印花稅。 【新手教學】聯名買樓必讀指南 一人計短,二人計長。 業主買樓最怕是被「釘契」,因為當物業被「釘契」後,下手買家較難找到銀行承做按揭,要將物業出售會變得困難。

申請離婚後,如雙方可於財務安排上達成協議,便不須上庭處理。 但若雙方無法獲得共識,便須各自尋找律師協助,處理財產分配,俗稱「分身家」。 離婚財產分配 相信是不少人關注的議題,當中涉及物業分配、贍養費。 甚至有人會問,如果是因其中一方出軌而離婚,在財產分配上又有何不同? 針對上述一系列問題,MoneySmart為大家整理出一個懶人包,助大家解決煩惱。 例如一對夫婦購入價值300萬元的婚姻居所,每人各付100萬元,餘下的100萬元則由丈夫的哥哥支付。 離婚物業分配 如夫婦二人日後離婚,該居所價值的三分之一便可歸丈夫的哥哥所有,並不會納入夫婦二人可分配的財產當中。 現時規定,本港購買新物業的買家均需支付從價印花稅(雙倍印花稅),稅率為樓價的15%,不過首置人士則可獲豁免。 因此,在上文已提及,首次上車時夫婦如果以聯名持有物業,兩人都會一起失去首置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