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命契死亡證9大伏位

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件後 (遺產承辦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 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 長命契死亡證 但如果遺產承辦書已正式發出,申請人可攜同承辦書及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到遺產承辦處申請作出修改。

長命契死亡證

如選擇親身遞交申請,申請人須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的旅行證件。 如申領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須出示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死亡登記紀錄的結果;否則,申請人須先行提出翻查死亡登記紀錄的申請。 如以郵遞方式或透過互聯網遞交申請,則須在領取核證副本時出示有關文件。 長命契死亡證 至於坊間提出的另一個做法,就是向銀行查詢「物業估價」,但就必須多查幾間。 因為不同銀行對凶宅取態不一,部份華資銀行傾向對凶宅較保守,網上系統多反映物業價值為「0」、「N/A」或「需致電職員聯絡」。

長命契死亡證: 死亡登記費用

有些人會按「死亡地點」來劃分、有些會用「死者死法」來判斷。 舉例,如果一名人身體僵直、腐爛、有屍班或身首異處等,固然可以斷定為死亡;又或者死者在家中服毒,救護員到家時已發現沒有生還跡象,也就等於死亡。 使用滙豐流動應用程式及網上理財服務,即可安坐家中,輕鬆理財。 長命契死亡證 請瀏覽本網頁,了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如何影響您的財務管理及我們的服務。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刑事案律師。 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 一般非爭議性的工作,好像是樓宇買賣、立遺囑、簽訂租約…

可以,例如加入兒子的名字也可以,但如果涉及按揭,銀行就會要求重新造按揭契,因為業權持有人改變了。 要先贖樓,轉名再按,再次計算壓力測試以及以新造按揭承按,惟可能會比現有的按揭息率為高。 長命契的聯名共有人,就業權所作的全部決定,一定要獲全體同意才能通過。 若有任何一方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其他人甚至出售,但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所有聯名共有人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能輕舉罔動。 長命契死亡證 若怕聯名人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比較保險的選擇。 一般只容許擺放較短時間,律師樓會定期通知客戶取回樓契,否則可能會收取存契費,加上部份律師樓可能把樓契放於倉庫,保安不及銀行嚴謹,風險可能較大。 銀行保險箱:收費雖然較為優惠,年費介乎$1,000至$2,000,如果買賣物業涉及市區重建的樓契太厚,要存放在保險箱的費用會偏高。

非自然死亡個案,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會簽發《授權埋葬/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死亡登記官亦會為個案辦理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親屬,親屬便可到生死登記處領取死亡證。 親屬須帶備以下文件前往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 完成登記後,申請人會獲發《死亡登記證明書》、《死亡登記核證副本》、《火葬紙》或《土葬紙》。 長命契死亡證 自然死亡個案,死者的親屬或朋友可先到死者離世的醫院領取《死因醫學證明書》,屆時需帶備你和死者的身份證明文件。 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在1個星期內登記該宗死亡個案,並以書面通知死者親屬。 在收到登記官發出的通知後,便可到任何一間死亡登記處領取死亡證。

長命契死亡證: 有關滙豐保險

在大部分情況下,在死者去世前最後患病期間為其診治的註冊醫生會簽發一份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8);申報人須攜同該證明書到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 轉讓同意書只有一年期限,所以必須盡早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 如未能於有效期內完成業權轉讓,業主便需要重新提交申請及繳付有關費用。 而且一旦發現註冊紀錄有「死亡證」,又是否代表業主一定在單位內過身呢? 雖然「死亡證」會列出死者的死亡地點及原因,但準買家也只能透過內容作出估算。 例如「墜樓案」凶宅死者的死亡地點會列為大廈平台,而並非單位的地點內,單憑「死亡證」也未必得知單位是否凶宅。 但如果死亡原因為內臟移位、或頭骨爆裂等,則可推斷死者是跳樓,故「起跳點」的單位可視為凶宅看待。

長命契還有一個特點,就是任何一個共有人不能以遺囑來處置其權益,故此任何共有人欲以遺囑另行指定繼承人時,必須先行將聯權共有的產權拆除。 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如果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長者,例如不良於行,或者因疾病而無法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更靈活地運用資產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長命契死亡證 當業主向銀行申請按揭,樓契就會被存放於銀行作抵押,在接近供滿日子時,銀行一般會發信通知業主需要贖契,否則便要收取寄存費,但亦有部份銀行不會主動通知。 在現行政策,購買居屋單位時亦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聯名擁有物業,即俗稱的「居屋長命契」。

他們的做法甚至是全層單位也不估價、或上下層單位不估價。 有外資行則百無禁忌,認為凶宅不屬「業權瑕疪」,可照樣做到估價。 長命契死亡證 一般來說,若最終銀行願意估價也可繼續申請按揭,但可能在估價上未必估足,故準買家要有一炮過找清的心理準備。

想加快進度,遺產代理人可以先向銀行提供死亡證和律師樓文件,申請按揭預批。 待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發出轉名令後,銀行便能即時發放貸款。 沒有補地價的居屋業主,如果要將單位由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無須先補地價。 另外,如果單位尚有未供完按揭,手續就比較複雜了,因為銀行只有考慮到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授權,所以業主最好是委託律師辦理。 ●需要留意的是,在市場上人們通常只會買整個物業的業權而不會無故只買入其中的部分業權。 長命契死亡證 在買賣聯名物業的時候需要所有持有業權的業主都簽署買賣協議和轉讓契才行,除非未能親自簽署的業主曾簽署一份有效的授權書 明確授予另一個人代其處理自己在物業中的業權份額。 在長命契的安排下,如果我想把業權留給我的後人,而不是給其他擁有人,我要怎麼辦?

長命契死亡證: 銀行服務及支付

大多數機構(包括滙豐)都需要查看此文件的正本,因此您可能需要向死亡登記處申請額外核證副本。 如果是兩個人的話,則每人擁有資產物業的一半業權,三個人就每人三份一,如此類推。 這種形式有多一個選擇,就是以百份比的形式持有物業,可以是50%、50%,亦可以是30%、70%。 長命契死亡證 多過兩個人可以有不同的百份比或份數,好像三個人時可以是20%、30%及50%,亦可以是1/5、3/10及1/2的份數持有。 不過,以份數形式持有的話,如果將來再分拆的話,有機會變得很混亂,筆者亦見過計錯數的情況。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聯權共有 ,俗稱為「長命契」明顯好處就是誰最長命的話,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她所有,不用辦理承辦手續。 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假設A和B以長命契方式持有物業,如A過身,業權便全歸B。 長命契死亡證 A的近親是不能繼承到業權,就算A生前立遺囑也沒有用。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 可找律師替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要適應因摯親離世而帶來的轉變和平復哀傷的心情,你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和協助。 政府部門提供多種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助你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在死者去世前最後患病期間,其主診醫生會簽發一份《死因醫學證明書》,死者的親屬或朋友需在死者去世後24小時內,帶同該證明書到入境事務處的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 長命契死亡證 當親友不幸離世,親屬需為死者申請死亡證並辦理死亡登記。 可以,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如該聯名居屋未補地價,若業主想轉讓業權 (例如除名、轉名、加名),均須先向房委會申請,房委會酌情批核。 另外,根據現時銀行的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共有人過身,而物業有未供完之按揭貸款,其他共有人亦毋須重造按揭或通過測試。 如果想完全箍實業權,怕另一半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換言之,物業的業權會一直保留於聯名人之間,直至最後只得一位聯名人在生,才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理業權。 長命契死亡證 假如夫妻二人業權五五對分,其中一方想要轉讓名下 50% 業權時,毋須徵求另一方同意,可自行出售或進行轉名。 若有一方受立心不良的親朋戚友影響,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其他人甚至出售,但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所有聯名共有人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輕舉罔動。 若怕聯名人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 承辦遺產物業,需時約4至5個月,過程中不得代為轉按 / 加按,必須等承辦手續完成,物業成功由身故者轉名至繼承人後,才能轉按、加按或重按。
  • 2013年的雙倍印花稅和2016年起政府對買多個住宅物業的業主會收取15%的印花稅,令到大量聯名契的業主都齊齊除名(甩名),回復首置身份後再買入新物業慳稅。
  • 顧名思義,「全權擁有」可理解為物業只有一個人擁有,而「共同擁有」則可理解為物業有兩個或更多人聯名擁有。
  • 自然死亡一般指先人在醫院留院經醫生診治後不治而死亡的。
  • 至於申請多少張副本才夠用,視乎死者的遺產種類數量、涉及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數目而定。
  • 聯權共有下,身故者持有的物業權益,將自動由其他在世的聯權共有人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 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死者有否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長命契死亡證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如果夫妻雙方在死亡時持有長命契聯名物業,當第一個配偶死亡,倖存的配偶 將自動繼承死者的財產份額,不會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或繼承,即使有遺囑,亦不受遺囑內容影響。

個案會轉交死因裁判法庭,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進一步的檢驗和調查,一般需時1至6個月。 長命契(Joint Tenancy)即聯權共有,在法律上,聯權共有人的權益互相重疊,故每位聯權共有人都可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分權共有是各人以不同百分比代表所持有的業權份數,大家均有權處理其自己的業權份數,也衍生所謂的「半契樓」。 雖然各人持有的份數不同,但他們在單位內的佔用權也是平等的。 以上過程不用補地價,但由於涉及房委會和銀行等機構授權,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建議委託律師處理複雜的程序。 相反,在長命契的情況下,因為聯名人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其中一名共有人財困,有機會所有業權都被拖累,所有聯名人都要共同承受惡果。 註一如申請人選擇以網上方式付款,他/她須以同一方式繳付所有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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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 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準買家要保障自己利益,在睇樓時要多問一句:「單位是否凶宅?」及清晰介定所指心目中「凶宅」是什麼定義,再讓地產代理回答。 長命契死亡證 如果代理經盡力查證後,回答單位不是凶宅,但最終卻是凶宅,代理未必須負上責任;反觀代理沒有經盡力查證,則可能負上失實陳述的責任了。

長命契死亡證: 第六步: 分配死者的遺產

你要叫律師將死亡証登上田土廳,咁先証明到你媽媽有全部業權。 坊間一些「凶宅網」就成為查證單位是否凶宅的方法之一。 然而由於「凶宅網」本身都是民間組織自己搜集資料,它只會說明哪一座,但卻只會以高中低層來標示單位,加上這些網站未必包括所有凶宅單位,所以只有參考作用。 《胡.說樓市》早前就參觀了一個位於沙田第一城49座的凶宅單位,單位原則兩房單位,實用面積304呎。 業主開價388萬元,相當呎價12,000多元,較現時沙田第一城類近兩房單位550萬,低了接近三成。

因此,業權共有人不可以個人身分獨享物業的權益,各共有人的唯一權益就是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擁有物業。 換句話說,聯權共有人聯合其他人時可說是擁有一切,但獨自一人時則一無所有。 如物業屬聯權共有,即使他們擁有均等權益,仍會被視作一整體,成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長命契死亡證 另外,所有業權共有人亦必須符合以下四項條件,才可構成聯權共有的業權。 本地申請人可以港幣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付款;海外申請人則可以港幣銀行匯票郵寄付款,銀行匯票抬頭人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書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作處理轉讓業權申請及提供予差餉物業估價署作發出徵收差餉 / 地租通知書之用。 女事主向代理查詢是否凶宅,代理稱有替事主看過凶宅網,也表示替事主做過銀行估價,認為如果單位是凶宅,銀行不會估到價。 事實上,除了上述直擊的「沙田第一城」放盤外,我們過去也曾報道過一些購買凶宅疑雲的奇聞。 有準買家曾透過代理買入日出康城「領凱」一個高層單位,簽完臨約才知道單位曾發生事故。 長命契死亡證 當時女事主稱,簽約前已私下做過銀行估價,同層及上下兩層都估足,又搜尋過凶宅網,只發現同座跳樓死亡事件,但報紙卻無報道是哪一層、哪個單位。 食物環境衞生署、入境事務處及衞生署組成「聯合辦事處」,處理一般自然死亡個案,讓市民可在同一地點辦理死亡登記、申請及安排火葬,以及領取申請土葬用的證明書。

聯名購買物業擁有權分為「聯權擁有」(Joint Tenancy)及「分權擁有」(Tenancy in Common)。 如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及一份誓章遞交至民政事務總署。 該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亦須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 民政事務總署便可就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代替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以獲得豁免權,意即不會受到擅自處理遺產的法律條文約束。 就死於自然的死亡個案辦理登記死亡登記處與申請辦理死亡登記有關的表格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