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名印花稅計算10大分析

如舊物業甩名時已做高成數按揭,聲明了自住,新物業又做高成數按揭也聲明自住,即兩公婆自住兩層樓,按保應會拒批。 如舊有物業面積很大或樓價很高,新物業面積很細或樓價很低,很難說服按保公司,舊物業是給家人住,新果層是自住。 轉名印花稅計算 答:由於轉名的樓價由雙方自訂,轉讓價越低、印花稅越少。 答:如是2轉1甩名,每份都是50%業權,印花稅以樓價一半計算,稅率可參考上述稅表。

  • 首先,大家可以到網上查冊,了解物業過去5 年紀錄有沒有「送讓契」(Deed of gift)的字眼。
  • 答:舉例假設聯名物業價值650萬元,「甩名」交易只需以樓價的一半(即325萬元)計算印花稅,稅項為73,125元;而650萬元物業可借六成按揭即390萬元。
  • 不過這做法有利也有弊,由於物業業權已轉移,只是處於待辦狀態,而原先一方無權轉按或加按。
  • 不過,假設按揭成數不變,拉低物業估值會令按揭貸款額下調。
  • 答:若甩名予近親,即使物業未過SSD鎖期,亦毋需支付SSD稅。
  • 由於「提名」人是近親,買賣只需依從「從價印花稅」。
  • 例如首置印花稅為4%,那業主可退回「15% – 4%」的印花稅額。

如物業是在 2012 年10 月27日或之後取得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繳付額外印花稅,限6個月內出售,稅率為20%,超過6個月到12個月為15%,超過12個月到36個月為10%。 如近親轉讓的物業仍有按揭,轉讓後申請按揭時,要求會與一般的按揭申一樣,需要交上收入證明等文件,銀行亦會安排壓測。 因此仍有按揭的物業近親轉讓時,要考慮買方是否能有能力通過壓測。 政府規定如果業主購買新物業後,在1年內賣出舊物業,並正式完成該項交易,手上只持有一項物業,即可申請退回之前支付的從價印花稅款項。

轉名印花稅計算: 近親轉讓可以慳多少稅?

稅務局製作了一個簡單的軟件,幫助你計算物業轉讓文書(即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和非住宅物業樓契)及租約的應繳印花稅。 你只需輸入物業轉讓代價款額/價值或租期及租金資料, 然後按「計算」按鈕;應繳印花稅款額便會在螢幕上顯示。 未補地價的居屋雖然可以出售套現,但未屆滿轉讓年期限制時,只可於政府推行的「居屋第二市場」出售。 如要在限制屆滿後公開市場自由出售單位,便要先作補價,而補價一般會由買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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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雙倍印花稅」推出後,始終未能成功遏抑投資者,終於政府在2016年11月決定加辣,劃一徵收「15%從價印花稅」,也就衍生出「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有些客戶會問到,物業以饋贈方式轉名給他人是否可節省印花稅? 所以,業主以買賣方式轉變業權,在定價上更有彈性,相比以稅局自行估價應更為有利,因此以買賣方式處理業權更替的話,印花稅可能低一點,而日後又能獲得銀行按揭。 根據上述種種情況,並不推介以饋贈方式進行業權更替。 問題是,既然聯名入市時,即一方為香港永久居民、而另一方非香港永久居民,只要大家是近親,也沒有持有物業,就可以用「從價印花稅」來計算,買家並不需採用相關「提名」方式入市而已。 轉名印花稅計算 舉例先生本身屬永久性居民、在港沒有持有何物業,但卻聯同一名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太太置業。 太太本身在香港沒有持有住宅物業,二人以300萬元購入一個單位,物業印花稅就是先生在簽約時繳交「300萬元X 1.5%」,相當於45,000元的「從價印花稅」而已。 所以其中一個方法就是他們可採用「提名」方式來進行買賣。

轉名印花稅計算: 公司轉讓注意事項

在香港,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而遺產繼承的業權轉讓不須支付印花稅。 一般會由繼承人負責還款,除非遺囑另有安排,如由其他遺產作還款之用例如保險費。 如果物業有租金收入,業主去世後就算業權未轉,遺產執行人也須就租金收入報稅及填寫物業稅報稅表,而業權繼承人則須就租金收入交稅。 轉名印花稅計算 另外,轉名例如夫妻轉名後有需要為買方申請銀行按揭的話亦不能將轉讓價壓得太低因為銀行有機會拒絕該按揭申請。 我們建議先向相熟按揭顧問幫你為物業向銀行估價。

部分銀行容許以估價行估價為基礎,再調低10至20%作為轉名價。 前文提到即使送契樓成交價是零元,稅局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送契樓不享免額外印花稅,如果是送贈日期起計 36 個月內放售物業,仍要支付額外印花稅。 要留意的是,送贈契或涉業權問題,有些銀行基於風險問題,一律不批核送贈日期為 轉名印花稅計算 5 年內的物業按揭。 近親轉讓,即直系親屬之間轉讓業權,定義包括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 藉此也令其中一位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以享首置優惠政策,亦多數是簽轉讓契。 「轉讓契」就是形式上以金錢買賣的方式轉讓業權,屬內部轉讓,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定下交易日期,因此需要繳交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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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換樓人士如於買入物業(以買賣轉易契日期起計)6 個月內,出售其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其後便可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部份印花稅(相當於新舊印花稅差額)。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SSD額外印花稅的人士可於被取消後兩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 稅局會退回「450,0000元 – (300萬元X1.5%)」,相當於405,000元的款項。 由於「提名」人是近親,買賣只需依從「從價印花稅」。 如果提名的近親本身沒有持有物業,只需繳付100元的印花稅。 如以一層300萬元的物業作例子,先生繳稅300萬元X1.5%,相當於45,000元便可以。 既然是否持有物業,會直接決定繳交「從價印花稅」,抑或更高稅階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究竟怎樣決定買家是否持有多於一個住宅物業呢? 印花稅沒有特別註明什麼為之「單一物業」,但有說明如果「物業」本身涉及「天台」、「平台」及「花園」,一般來說會視為一個物業看待。 如果該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與香港永久性居民是聯權擁有物業,而兩者份屬近親,則獲得豁免徵收買家印花稅。 近親之間轉讓物業可以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 (舊稅率)計算,即使對方原本已有物業,仍以舊稅率計算。

舉個例,陳先生在購買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就會按以上較低的稅率(第2標準)計算,款額為180,000元(即600萬元x 3%)。 而當首次買入住宅或稱首次置業時,可基於上述資料計算,這也同時適用於任何類型物業,包括住宅,工廈,商廈,車位,地舖。 不同之處在於進行第二次購置物業的情況,當持有一個或多個住宅物業的情況下,再購置住宅物業則需以買入價之15%作為從價印花稅,但此情況只適用於住宅。 當然除了上述方法可合規避稅後,部份買家就索性用公司轉讓方式來避稅,只要把資產注入子公司後,再以「公司股份」轉讓形式出售公司就可以。 由於業權人只是購買公司的股份,不屬於物業買賣,故只要支付牽涉「資產值」的0.2%印花稅及5元「轉讓書」便可以。 部份人可能會問,本身持有工商鋪、海外物業、或車位,究竟在條例下,會否視為物業一部份,在購入香港住宅時需要繳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而非較低稅階的「從價印花稅」。

首先由沒有持有物業的丈夫,先出面簽署「臨約」及「正約」,但在正式簽署「轉讓契」時,要求律師加入太太名字成為聯名業主。 由於有聲音認為境外資金是本港樓價高企的主因之一,故特區政府在2012年10月27日起,針對境外買家徵收買家印花稅 。 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簽訂住宅物業的買賣合約時,便要額外繳交15%的買家印花稅 。 簡單來說,如果你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買入香港住宅物業時,你並沒有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亦不是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在進行買賣時就只需繳交「從價印花稅」。 如換樓客現以聯名方式持有第一個單位,可採用轉名或除名恢復首置的身份,再購買新單位以避免繳交15%的雙倍印花稅。 不過,就算樓宇轉名,亦需要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的一個月內,繳交印花稅。 限期內賣不出,可以轉名當買賣:若遇撻訂又賣不出,可以「轉名」方式轉讓給近親。

轉名印花稅計算: 物業稅計算例子

例如A先生與外父聯名買入物業,而A希望得到物業所有業權,不過由於A與外父非近親,需付15% DSD,故計劃先請外父先轉讓予女兒,即A的妻子,其後妻子再轉名予自己。 如買家換樓購入的是樓花,則有較多時間安排出售舊單位,可以等待新屋接近收樓,完成簽署樓契後的一年內,成功將舊單位出售並完成手續,再申請退稅。 而且其他單位必須完成買賣手續,若有買家撻訂,同樣不能申請退稅。 由於換樓客購入的是第二套物業,即使將來會出售舊單位,銀行亦好可能視換樓人士為非首置身份,銀行好大機會當作投資物業情況批出按揭,而批出最高五成按揭。 如果換樓人士欲申請高成數按揭,可以向按保公司提供證據,證明購入單位作自住用途,獲批後有機會獲取最高八成按揭。 不過獲批機會非常小,建議以先買後賣方法的換樓人士,做好資金預算,以免銀行批核按揭出現問題而撻訂收場。

即是一位買家在與業主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但在指定成交日期前(即簽署樓契及支付餘款前),以高出或低於其購入價的價錢,將其原先與業主簽署之買賣合約權益轉讓給另一位買家,俗稱摸售。 反觀如果聯名買樓的一方並非近親,則需要繳付「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且還需按需要繳交針對海外人士的「買家印花稅」。 舉例男方本身屬永久性居民、在港沒有持有何物業,但卻聯同一名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女士,以300萬元購入一個單位,該女士跟男方並非近親。 物業要交「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即「300萬X 15%」,相當於450,000元外,還要多繳交15%的「買家印花稅」。 轉名印花稅計算 於轉名後換樓客購買新單位,便只需繳交以第2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以換樓客購入一個1,200萬元的單位為例,轉名後只需繳交樓價3.75%,即450,000元從價印花稅。 就算連同轉名的78,750萬元印花稅一併計算,實際要交的印花稅亦只是528,750萬元,相比交雙倍印花稅的180萬元,可大幅節省超過127萬元。 但要注意如轉名的對像非近親(即夫婦、兄弟姊妹、父母等),便不能獲豁免,需要繳交15%印花稅。 另外,無論任何原因,如最終未能成功轉名,換樓客都需要補回相關的印花稅差價。

在二手未補地價居屋方面,印花稅的計算方法和私樓印花稅一樣。 即首置人士是根據實際樓價,以第2標準稅率計算。 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之後取得,並在24 個月或以內,以確認人身分轉售(俗稱「摸售」)的住宅物業交易。 繳交印花稅目的,就是用來確立文件法律效力,以防日後買賣雙方有任何爭拗,文件都可作呈堂證供,法庭會受理,同時這也是法律責任。

「臨約」及「正約」只說明我們有買入物業權利,但真正作為證明物業轉讓文件卻是「轉讓契約」。 這份文件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需進行俗稱「打釐印」的方式來確立其認受性。 若是非近親轉讓,假設A先生轉讓物業給朋友B小姐,若B小姐本身沒有持有物業,印花稅可循舊稅率計算。 轉名印花稅計算 不過若果B小姐本身持有住宅物業,則需要繳付15%DSD。 首先在物業買賣層面,近親的定義為父母、兄弟姊妹、夫婦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