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印花稅詳解

其實不少人都選擇先買後賣,以免心水單位被人捷足先登,寧願先付辣稅,再申請退稅。 由於該住宅物業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之前已取得,因此,他無須就該項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 豁免印花稅 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當作投資物業論,故須支付15%稅項,同時要支付15%買家印花稅 ,合共須繳30%稅。

假如你在2010年11月21日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一層200萬元住宅物業,之後在2010年12月3日簽定了「正式買賣賣合約」,並在2011年1月15日正式簽署「轉讓契約」收樓。 然而,雖然措施成功擊退炒家,但卻同時令自住業主擔心沽貨後再入市時,需要受制於額外印花稅期限,而更不敢輕舉妄動沽貨,大大削弱了市場的流動性。 由於當時政府錯判形勢,認為市場尚有炒風,故在2012年10月進一步加辣,對持有物業時間的要求及稅項進一步上調,「額外印花稅」期限拉長至三年,稅率也同步上升。 如符合印花稅條例(「該條例」)第 45 條列明的條件,相聯法人團體之間轉移不動產或股票可獲印花稅寬免。 申請手續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 註釋》〝集團內部寬免〞。 換言之,如某人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住宅物業,不論他其後在什麼時候處置該物業,都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豁免印花稅

如物業其後已由該人(為一法人團體)轉讓予其相聯法人團體,後者亦可根據上述規定申請退還由前者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某人若只持有由入境處發出的「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結果通知」,就「買家印花稅」而言,他/她並不能被視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舉例,如果丈夫在2012年10月27日後,作價300萬元購入一層住宅物業。 這個物業直至2015年10月26日也會受制於「額外印花稅」,但期限內他打算提名自己太太接受物業權益,這種情況下丈夫及太太均不需繳交「額外印花稅」,但需否交「從價印花稅」則視乎太太本身有否持有物業而定。 如果遲交「額外印花稅」,稅局可追收高達10倍「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之後如果你在2011年9月25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0%」,相當於60萬元。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0%的稅項。 假設你在2010年11月10日購入了一層200萬元的住宅物業,並在2010年11月23日以250萬元沽出,你並不需要繳付任何「額外印花稅」,理由是你所購入的時間是在稅項實施前。 當時規定,買入住宅物業6個月以內沽出,稅率為成交價的15%,如買入住宅物業持有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10%;如買入住宅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卻在24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5%。

如要申請裁定,申請人須到印花稅署櫃位辦理,並遞交文書及有關的證明文件正本,稅務局不接受電子方式遞交的申請。 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印花稅署署長(下稱「署長」)對一份文書應否徵收印花稅及有關稅款提出意見,但須繳付裁定費(目前為50元)。 如閣下希望為文書申請豁免印花稅,亦可向署長申請作出裁定。 在這種情况下,因爲甲、乙、丙及丁公司屬同一集團內之成員公司,乙及丙於轉讓丁公司之股份時,可以向印花稅署申請豁免繳納印花稅。 如果擬轉讓股份所屬公司持有子公司,但該公司沒有編制合並財務報表,而是只有木公司及子公司各自的資産負債表及損益帳。 豁免印花稅 在這中情况下,應先行計算出母子公司的資産淨值總值,然後再計算應付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須在加蓋從價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即在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30天內,若過期繳付,可被罰多達10倍須繳付稅項。 直到2014 年,政府再通過條例,落實加強額外印花稅,並於 2012 年 10 月 27 日起生效,當中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稅率,另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延長至3年),新稅率一直沿用至今。

答: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當作投資物業論,故須支付15%稅項,同時要支付15%買家印花稅 ,合共須繳30%稅。 答:若向近親買入第二間住宅物業(即所謂近親轉讓),可免卻15%印花稅,只須用上述的首置稅表,計算印花稅。 豁免印花稅 但澳洲各州對各類文書(即書面文件)和相關交易徵收印花稅。 各州採用不同的印花稅率,文件和交易類型不同,稅率也會有所差別。 如今,有些地區徵收不再需要實際的書面文件來徵收印花稅,現多稱為「交易稅」。

豁免印花稅: 適用對象

我們相信要求購買人或承讓人作出有關聲明的做法可在確保買家印花稅的成效及便利市民之間達致合適平衡。 目前,本港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稅的稅率劃一為15%,有關稅率適用於個人及公司購買住宅物業之交易,而獲豁免人士則僅需按照第二標準稅率繳交印花稅。 陳先生擬向張先生購買其持有的甲香港公司的10,000股之股份,雙方同意以股份所占資産淨值作爲轉讓代價款額,而“轉讓文書”及“買賣摘要§所填寫之轉讓代價爲港幣10,000元。 甲香港公司於2010年1月1日注册成立,公司注册文件顯示,甲公司之授權注册資本及實收資本皆爲港幣10, 000元,劃分爲10,000股,每股面值港幣1元正。 公司資産淨值爲港幣80萬元,轉讓股份占公司所有已發行股份之100%,因此應占資産淨值爲港幣80萬元。 雖然雙方已經股份轉讓簽署協議書,但是,協議代價款額明顯低於公司資産淨值。 因此,稅務局有合理理懷疑交易之真實性,因此可以在計算應付印花稅時,以資産淨值取代協議轉讓代價款額。 《印花稅條例》並沒有要求買賣雙方必須就股份轉讓簽署書面協議書。 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就股份買賣簽署有書面協議,那麽,買賣雙方所簽署之書面協議書即構成股份轉讓之部分文件,需要提交予印花稅署加蓋印花。

  • 「買家印花稅」是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如適用)之上,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的印花稅。
  • 一個人若是代表自己行事,即他/她是物業的名義及實益擁有人。
  • 初時規定,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以後買入住宅物業,並在買入後 24 個月內將其轉售,須按物業持有期繳付稅率不同的額外印花稅。
  • 除非有文件(例如政府租契或佔用許可證等)證明該物業不可作住宅用途,否則,所有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買家購入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一般來說,按揭保險計劃是不接受「轉按套現」或「加按」的。 即是說,如果你本身以 6 成按揭購入現有單位,並正在供款,則不能透過轉按或加按,享用新按揭成數,做 8-9 成按揭,藉此套現。 申請人早前向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被駁回,遂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應循司法覆核途徑處理,遂暫緩有關上訴申請。 乙公司的注册資本爲人民幣10萬元(期初得到母公司的投資港幣8萬元,當時就兌換率是港幣8元換人民幣10元)正。 豁免印花稅 乙公司截至於2013年9月30日之財務報表顯示其累計虧損(總資産扣除總負債)爲人民幣8萬元。 2013年9月30日人民幣兌換港幣之匯率爲人民幣1元等於港幣1.2元。 乙公司截至於2013年9月30日之財務報表顯示其資産淨值(總資産扣除總負債)爲人民幣500萬元。

豁免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 Ssd

從1712年開徵後到19世紀中葉逐漸廢除(1853年廣告稅廢除,1855年印花稅廢除,1861年紙張稅被廢除),歷時將近1個世紀中,英國報業一直裹足不前。 2005年4月20日,若干州或領土的財政主管宣佈,他們要在近五年內逐步取消部分印花稅。 雖然Freehold物業,不用交地租,亦可隨意改動單位,但現實是現在大部分公寓式新樓都只以Leasehold出售,在市中心已很難找到Freehold物業。

如先賣一層,再買,然後賣第二層,這樣都可退15%印花稅。 但要留意,如先賣第一層的買家撻訂,政府就會視換樓人士仍然有兩層樓未放賣,那麼便不能退稅。 以前的非住宅物業印花稅下,200萬元以上的交易,稅率較首置印花稅全面增加一倍,其中印花稅的稅率由100元增加至交易額的1.5%;其他交易的稅率全面增加一倍,最高的稅率由交易額的4.25%調整為交易額的8.5%。 相比之下,假設樓價800萬元,首置人士只需付3.75%印花稅,即約30萬元,但非首置人士就要付15%印花稅,即約達120萬元。 豁免印花稅 港業主常用各種方法,盡量保留珍貴的首置資格,例如夫婦只用單名而非聯名買樓,或借家人名義持有物業。 購買住宅和非住宅物業的新印花稅率與原始印花稅率相比有很大的飛躍,事實上,它們幾乎是原始稅率的兩倍,這就是為什麼它們經常被稱為“從價印花稅” 職責”(新AVD的比例1)。 幫助改善社會平等:如果房屋所有權不僅限於超級富豪,還可以幫助縮小貧富差距。

豁免印花稅: 二、 股份轉讓時需加蓋印花之文件

但如果是普通近親或居屋轉名,仍然要綁3年,3年內賣樓還是要付 SSD額外印花稅的。 近親轉讓可巧妙繞過高印花稅率,節省買第二層樓的成本,達致買樓收租的目的。 各區租務市場表現不一,建議多比較不同地段,即上千居搜尋全港筍盤。 豁免印花稅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為核實有關的購買人或承讓人是否代表自己行事,稅務局可要求他們提供進一步證據,例如購買物業的資金來源,以證明其在交易中是代表自己行事。 申請人於2013年1月以約718萬元,以信託形式替買家黃先生購入觀塘道55A號一個住宅物業,申請人其後向答辯人提交證明,指她僅以信託形式替人購入物業,物業的實益持有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應獲豁免印花稅。 豁免印花稅 惟答辯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豁免條件,向她徵收約107萬印花稅。

根據香港《印花稅條例》的規定,出讓人及受讓人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香港公司的股份買賣時,需要就轉讓的股份分別及共同負擔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2%,另加每份文書港幣5元。 此處所述代價款額,乃指買賣雙方就轉讓該等股份的協議代價金額,而價值則指所轉讓股份之市值或所轉讓股份應占公司資産淨值之金額。 任何人在海外的公證人、太平紳士或有權監理或接受聲明的人面前作出的法定聲明,確認他/她在購買香港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接納作為申請豁免買家印花稅的證明文件。

至於繳付了「額外印花稅」後,又是否代表可不用交「利得稅」呢? 在香港,純粹買樓獲利是不用被政府徵稅的,「利得稅」只是公司業務賺錢所繳交的稅項。 因此,如果物業涉及公司業務賺錢,買家就需要繳付「利得稅」。 但這並不代表公司不用交「額外印花稅」,兩者是分開獨立處理的。 但當然,如果「額外印花稅」是由業主支付,而繳付金額又屬於「業務開支」,在報稅時可當作開支扣除後才被政府徵稅。 豁免印花稅 ),非香港永久居民及所有公司購買香港住宅,除了繳付一般印花稅,亦需繳付15%的買家印花稅。 當局同時將額外印花稅的稅階提高,並把適用期延長至三年:買入後首半年內出售單位的稅率增至20%;半年至一年為15%;一年至三年為10%。

三項適用稅項之總和,就是你要繳交的印花稅款,如你對數字不敏感,可上政府網站使用印花稅計算機,數目就一清二楚。 非首置印花稅主要為遏止炒風,包括買樓收租,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下人士須劃一收取15%稅項,即第1標準第1部稅率 。 交印花稅,又稱打釐印,物業轉讓涉及契約文件,以證明業權誰屬, 打釐印的目的,是要為文件確立法律效力,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其中,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於2019至2020年分別於觀塘區和中西區購入20項和2項物業,獲豁免8,400萬元印花稅,創下歷年新高。 豁免印花稅 年度,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分別於中西區和沙田區購入23項和2項物業,獲豁免4,970萬元印花稅。 法人團體從相聯法人團體取得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可獲寛免從價印花稅(前提是,受讓方於2年內不會成為其夥伴)。

在這種情況下,徵收印花稅會減慢家庭流動性,阻止人們因額外費用而搬家,從而使房地產市場能夠以較慢且更易於管理的方式上漲,並使更多人更容易擁有房屋。 立法會於2014年2月27日制定了《特別印花稅》,自2012年10月27日起追溯生效,以最大程度地減少投機性房地產投資,因為購房者購買住宅房地產的目的是在短時間內轉售以獲取利潤。 總體而言,儘管印花稅會大大改變購置房產的成本,但似乎香港市民對印花稅的接受程度是合理的。 對於希望在其第一個住宅物業上登上階梯的香港永久居民而言,尤其如此,因為這類購房者有資格支付按原先較低的稅率計算的明顯較低的印花稅率(參見AVD稅率表2)。 豁免印花稅 但是,最近在2016年引入了針對非住宅的印花稅,這引起了一些企業的關注。 最初引入印花稅是為了支付在處理房地產交易時產生的書面法律文件(有時稱為“書面文書”)的管理費用。 例如,書面法律文件可以包括財產的所有權標題,或突出顯示數據庫搜索以確保某人正在從合適的人購買正確的財產的文件。 這些變化包括制定新的特別印花稅(SSD)以阻止房屋倒置的立法,以及針對非香港永久居民和/或多個財產所有人的更高的從價稅(AVD)稅率(買方印花稅或BSD) ,也是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新AVD費率首次。

款額為 750,000 元 (即 500 萬元 x 15 % )。 除非出售物業的臨約簽署日期早於新買入物業,那就不需繳付15%,否則仍需付首置印花稅。 但要留意,若接手物業的新買家突然撻訂,那換樓人士需要即時補交15%印花稅的差價。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SSD額外印花稅的人士可於被取消後兩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 豁免印花稅 如買入物業後36 個月內放售,原本需要付「額外印花稅」,但因為政府不把近親轉讓當成買賣,故可豁免額外印花稅(原可高達樓價 20%)。 預計在香港從事不動產買賣,轉讓或轉讓(即轉讓或轉讓)的每一方都將支付某種形式的印花稅。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情況,某些當事方可能有資格支付較低的印花稅稅率,甚至根本不用繳納印花稅。

本文旨在就香港公司股份轉讓時應付印花稅之計算方法、計算基礎,以及申請印花稅豁免之條件作一簡介介紹,供現有或潜在客戶參考。 政府不評論個別個案,但必須強調,特區政府執行《印花稅條例》,包括其中關於豁免印花稅的條文時,會仔細審視個案的情況和相關人士所提供的資料,確定符合要求才依法給予豁免。 任何在 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新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豁免印花稅 準買家搵樓時,記得要留意業主購入單位的日期,看看是否需繳納額外印花稅,及商議由誰來支付,以免失預算。 另外,取得物業的日期,是以簽訂最早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計起,例如是臨時買賣合約、正式買賣合約或轉易契。

《2018年印花稅(修訂) (第2號)條例》(2018(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4月20日刊憲。 提名原有買家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接受住宅物業權益。 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以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轉易契約」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近親的名字。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 「法院」是指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 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把已承按的住宅物業出售。 在拆卸原有住宅物業以供建造新住宅物業後所進行的轉售或轉讓交易(包括空地)。

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為符合《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下所指的相聯法人團體,可申請豁免在轉讓有關住宅物業時應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如該承讓人符合(答18)中所列的條件,亦可申請退還由該等公司先前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並不是按交易利潤徵收的稅項,而是對文書(即物業買賣協議和售賣轉易契)所徵收的稅項。 因此,不論出售住宅物業是獲利還是蒙受虧損,均須要按住宅物業的持有期和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取其較高者),徵收「額外印花稅」。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 議」包括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 假如在一項住宅物業交易中,相同的買賣各方以相同的條款簽訂多於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會以最早簽訂的協議的簽署日期,作為買方取得或賣方處置物業的日期。 換樓人士如於買入物業(以買賣轉易契日期起計)6 個月內,出售他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可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部份印花稅(相當於新舊印花稅差額),但須符合稅務局之特定條件。 另外,在過去的五個財政年度,稅務局沒有收到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或其子公司就在香港出售物業提出豁免印花稅的申請。 政府經已表示印花稅加徵只是暫時措施,未來有需要時將會檢討成效。 假設黃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和配偶張女士,在2016年12月1日以800萬元聯名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但張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