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轉讓印花稅10大伏位

另一種成本,是新舊按揭的息差,尤其是近一年新批按揭的條件可能較2、3年前差,業主要以轉按移除擔保人,要有按息略為上升的心理及財政準備。 大費周章的好處,是恢復「未持有物業」(俗稱「首置客」)的身份,再入市的話,支付印花稅會以「第二標準稅率」計算,而不需支付15%的第一稅率。 親屬轉讓印花稅 以上述例子中的已將物業售予太太的丈夫為例,他再入市購買一個600萬元物業為例,稅費支出是18萬元。 相反,如果二人各持有一個物業,任何一人再入市購買物業,印花稅便是15%,樓價600萬元的話,稅款為90萬元。

親屬轉讓印花稅

請問我同我母親共同擁有一間居屋,同時我擁有一間私樓,如果我想用呢間私樓換另外一間私樓,我需要俾額外印花稅嗎? 新、舊稅款差距巨大,投資者惟有各出奇謀,期望「回復」首置客身份﹙買某一個物業時,手上無任何以個人名義擁有的物業﹚,好讓再置業時只需付舊累進稅率,以便「慳得就慳」。 父母送樓予下一代,或協助子女付首期,甚至將手上物業將轉名至下一代,都是近年來在地產市場上不時聽到「成功需父幹」等例子。 首先,要考慮該聯名物業是「聯權共有」抑或是「分權共有」? 如物業為「聯權共有」必須是將一半業權(50%)賣給對方﹔至於「分權共有」則要視乎雙方持有該物業的比例,如甲方持有40%業權,乙方持60%業權,甲方只能賣40%業權予乙方,反之亦然。 遺產規劃:當物業聯名契約的其中一名業主去世,業權會自動轉移到另一方手上。

假設你在2010年11月10日購入了一層200萬元的住宅物業,並在2010年11月23日以250萬元沽出,你並不需要繳付任何「額外印花稅」,理由是你所購入的時間是在稅項實施前。 夫妻用50/50聯名持有一個物業,先把物業轉讓給其中一方;另一方手上沒有持有任何物業回復首置客身份後,再買入住宅單位。 親屬轉讓印花稅 以再購買另一個3000萬元物業為例,他需要再交127.5萬元印花稅。 連同之前轉讓物業予直系親人,印花稅支出共255萬元。 如果不先轉讓舊有物業,直接購買一個3000萬元單位,印花稅按第一標準(15%)支付,即450萬元。

親屬轉讓印花稅: 香港證券的轉讓

值得一提的是,這種內部轉讓只適用於直系親屬,即父母、子女、或配偶,而且必須使用「買賣」方式進行,才可以令受讓人即使已擁有多個物業,在「買入」物業時,亦能夠享用舊有稅率制,而非15%稅率。 第二種「甩名」,是物業原有按揭需要親人作擔保;但擔保人的身份,會影響到其本人入市,包括按揭成數會下跌一成、壓力測試標準收緊。 親屬轉讓印花稅 一般處理方式,是等待按揭借款人本身收入增加、按揭餘額下跌,可以不需家人作擔保後,自行轉按,順便移除家人的擔保人身份。 完成轉按後,原先的擔保人便也許「沒有為其他按揭物業借貸或擔保」的身份,置業時可以獲得「正常」的按揭成數、壓測標準。

申請書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作處理轉讓業權申請及提供予差餉物業估價署作發出徵收差餉 / 地租通知書之用。 根據現時的法制,丈夫可以一直重覆這個動作──購入物業再轉讓予妻子──那麼丈夫就可永續首置身分,每次置業都免卻辣招稅。 相比15%辣稅,適用於首次置業的印花稅稅項僅為1.5%至4.25%,如果是樓價2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更只需支付100元釐印費。 親屬轉讓印花稅 根據Q房網綜合統計數字,今年首7個月,內部轉讓個案佔整體二手成交超過一成;單計7月份,有關個案繼續增加,佔整體二手成交升至16% 。 筆者認為,這個現象反映業主對後市審慎樂觀,希望在「甩名」後尋找最佳時機,以首置客的身分再度置業。

親屬轉讓印花稅: 【買樓慳招】用「近親轉讓」慳稅、加按套現的財技操作

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就股份買賣簽署有書面協議,那麽,買賣雙方所簽署之書面協議書即構成股份轉讓之部分文件,需要提交予印花稅署加蓋印花。 其他文件,例如公證書,將不予接納;及 法定聲明正本聲明買方或承讓人購置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如物業其後已由該人(為一法人團體)轉讓予其相聯法人團體,後者亦可根據上述規定申請退還由前者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親屬轉讓印花稅 在上述例子,乙女士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 由於乙女士並非甲先生的近親 ,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不論乙女士所佔物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聲明﹕MoneyHero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網站所顯示的資訊或與金融機構或服務供應商之網站有所出入。 MoneyHero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在按揭方面,仍有按揭在身的公司不能以公司股份轉讓形式出售,賣方須先償還所有按揭債務,而銀行一般都難以為公司股權轉讓的物業買賣承造按揭,買家須準備充足資金繳付全數以完成交易。 如業主計劃以內部轉讓方式慳稅,在按揭方面也有地方需要留意。 親屬轉讓印花稅 原有的物業未供滿按揭,家屬轉讓時也需償還貸款;如轉名交易需要按揭融資,較理想的情況是轉名後單名業主收入已可通過壓力測試。 如此,除名的另一人便再無按揭負擔,再入市借取按揭時,貸款成數、壓力測試的標準都會較寬鬆。

  • 「買家印花稅」的稅款為450,000元(即 300萬元x15 % )。
  • 由2012年10月27日起,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及售賣轉易契」。
  • 想申請轉按和新造按揭一樣,當然要比較各大銀行的利率、回贈及Mortgage Link 戶口等其他條件。
  • 【小知識】新盤招標規則你要識 購買以招標方式銷售的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要先參考有關發展項目的成交紀錄冊,了解發展項目的銷售情況及各住宅物業的交易資料,並閲讀載有銷售安排…
  •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轉按的按揭額是否足以償還舊有按揭餘額,也是一個考慮的關鍵。 除以上優點外,若你目前的按揭計劃沒有提供Mortgage Link 戶口,便可考慮透過轉按取得。 親屬轉讓印花稅 所謂Mortgage Link,是該戶口會提供與按揭利率相同的存款利率,例如按揭的實際利率是2.25%,你便可享有2.25%的存款利率。

親屬轉讓印花稅: 物業印花稅

甲公司除了持有乙公司之股份外,沒有持有任何其他資産,也從沒有開始營業。 甲公司截止於2013年9月30日之財務報表顯示公司投資子公司港幣8萬元正,應付股東貸款15萬元正,累計虧損港幣8萬元,負資産爲港幣7萬元正(即期初實收注册資本金額)。 親屬轉讓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並沒有要求買賣雙方必須就股份轉讓簽署書面協議書。

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印花證明書副本; 法定聲明正本;及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買家印花稅」須在該有關須予徵稅的文書簽立日期後30天內繳交。 所有政府批地合約(包括透過政府賣地批出的合約)及所有政府租契,均無須予以徵收印花稅(包括買家印花稅)。 事實上,前者的「無償」交易,稅務局會就「市價」而釐訂該筆交易之印花稅,故轉讓未能倖免於「納」,而後者的「低於市價」交易,稅務局亦一律歸入「無償」一類處理。 親屬轉讓印花稅 在樓市調整之際,直系親屬成交卻持續旺場,一定程度上反映「買樓致富」的信念深入民心。 而且執行此類策略的業主,可能估計樓價不會有太大調整,否則他們大可待樓價跌得更多時才轉名,以便節省更多印花稅。 至於他們是否睇得準,他們又會在何時、以甚麼價位再入市,便有待觀察了。

除非另有說明,本文所指香港公司,特指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注册成立之有股本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然而,如申請人基於合理原因而未能於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申請人可以書面向印花稅署提出延期申請,印花稅署會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而考慮延長提交法定聲明的時限。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 若該物業由準買家與妻子聯名持有,「除名」只需按物業的一半價值;而再買住宅物業則只需以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 假如你在2012年11月1日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一層200萬元住宅物業,之後在2012年11月13日簽定了「正式買賣賣合約」,並在2012年12月15日正式簽署「轉讓契約」收樓。
  • 如果物業跌入「額外印花稅」範圍內,在期限內由其後人接受遺產,在法律上可豁免「額外印花稅」,同時也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
  • 不過他又提醒,稅務局有可能就上述兩大「奇招」﹙「成交價」過低 及「斬件」甩名 ﹚,懷疑相關人士並非「代表自己行事」。
  • 由於乙女士並非甲先生的近親 ,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為此,如丈夫轉讓予沒有收入的妻子,如要申請按揭,丈夫可成為妻子的擔保人,但會影響到丈夫買入第二物業的按揭成數。 跟「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略有不同,「額外印花稅」是旨在阻止買家在短時間內沽出物業,而需要徵收的一項稅項,但法律上卻沒有訂明應該由業主或買家所支付。 如果準買家看中了「額印盤」,在跟業主議價後,就必須在簽定臨時買賣合約及買賣合約時,列清楚由哪一方負責支付「額外印花稅」。

如果你本身擁有一個住宅物業,想再買入多一個,作投資或收租之用,你就要繳付「從價印花稅」當中較高的稅率,為樓價的 15%。 (三)有關車位必須連同住宅物業以一份文書購入,不論該車位是否坐落於同一住宅物業發展之內。 若一份文書涉及多於一個車位,即使連同住宅物業一併購入,當中的所有車位將不獲豁免。 在甲之遺產稅繳交前,稅務局長可於土地註冊處向贈送物業註上押記令,以確保順利收稅。 親屬轉讓印花稅 在這例子中,正因為乙是在贈契三年內出售物業,新買家丙和銀行都不能預知甲會否在第三年內過身,或者甲本身財產總值多少錢。 這種「或有」的遺產稅務負担,足以令買家丙和銀行卻步。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如果你在2013年10月1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5%」,相當於90萬元。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2年10月27日之後購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5%的稅項。 如買入物業後36 個月內放售,原本需要付「額外印花稅」,但因為政府不把近親轉讓當成買賣,故可豁免額外印花稅(原可高達樓價 親屬轉讓印花稅 20%)。 夫妻50/50聯名持有一個物業,先把物業轉讓給其中一方。 假設原物業市值600萬,買賣轉讓50%業權即是300萬,需繳付600萬3%印花稅的一半,也就是9萬。 另一方手上沒有持有任何物業回復首置客身份後,再買入一個市值600萬的住宅物業,只需給第2標準稅率(低稅率)的15萬印花稅,總成本24萬印花稅。

如果成功買入新盤,準買家可以透過內部轉讓形式,向家人取回完整業權,而倘若業權轉讓是在3年「辣招」限售期過後才進行,準買家則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 舉例來說,夫婦原本聯名持有一個市值600萬元的物業,丈夫將其擁有的50%業權轉名給妻子,應課印花稅款為4.5萬元($3,000,000 x 1.5%)。 其後,丈夫再以「首置」身分買入市值800萬元的單位,應課印花稅項將由樓價15%(120萬元),大幅降至3.75%(30萬元)。 連同此前「甩名」所產生的印花稅,內部轉讓為夫婦二人變相慳稅8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