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大優勢2024!(小編貼心推薦)

當新冠疫情降溫,全球漸漸回歸正常生活,疫後的經濟衝擊、裁員潮及缺工潮也開始反撲,從員工、客戶及社會三面向之觀察,企業如何走過疫情、盤點現今及未來的生存韌性與實力,疫後的新挑戰正面臨考驗。 送走 2022、迎向 2023 年,全球正面臨總體經濟、金融市場和貨幣政策的轉折點,除了經濟成長不如預期,地緣政治風險加劇、淨零排放走向趨勢,都是企業及投資人應持續密切關注之焦點。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 海關將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並提出改善建議及每年工作成果報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與聯絡方式,也會公告於海關機關網站,便利納稅者尋求協助。
  • 納稅者針對稅捐事項通常因專業能力不足而導致處罰之結果,無心之過在所難免,因此不論納稅者主觀之條件就為故意或有無重大過失或一般輕過失均予相同之處罰者,即有違公平原則。
  • 按我國稅捐法令、行政函釋為數甚多且具相當高之專業性,非納稅者所能完全知悉。
  • 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依各稅法規定應裁罰而尚未裁罰者,適用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已裁罰尚未確定者,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第七項所定滯納金及利息之總額。
  • 立法目的:為落實納稅者於憲法上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達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
  • 但經納稅者同意核稿人員為納保官得不予迴避者,不在此限。

如果人選由稽徵機關指定專人擔任,是否勇於任事,確實難得國人信任。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葛教授建議應向司法官或檢察官借調,或具有律師資格者擔任,才得以氣象一新。 葛教授於今(2017)年出席「個案裁判違憲審查」研討會、立法院「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等場合均提出寶貴建言,表示徒法不能自行,須做好周全準備,除立法委員大力促進,行政院、司法院亦需大力配合,始能排除眾難,包括現有行政法院判例及總會決議,有違背本法者宜及早檢討,並與學界密切合作。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法規內容

但書在個案適用衍生兩項子課題:首先,須區分個案是避稅行為與逃稅行為;之後,針對已構成租稅規避的行為之中,再去判斷哪些構成但書裁罰條件。 其中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判斷上相對明確,但什麼是「隱匿課稅重要事實」?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依法選任2位稅務知識專業且資深優秀之同仁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扮演溝通協調的角色,協助納稅者有關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及提起行政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有助於化解徵納雙方爭議,營造更優質的賦稅環境。 納稅者可以透過書面、網路或言詞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權利保護事項及檢附相關證據,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已在網站提供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方便民眾網路申辦。 納保法為特別法,第1條第2項明定納稅者權利之保護優先適用本法,得以擺脫稅捐稽徵徵法的束縛。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原本是基於維護納稅人權的立場,讓納稅者除了背負繳納稅捐的義務,也享有相對應的權利而制定,理想上來說,該立法意旨是良善的。 此外,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也須具有稅務專業,然而目前司法院卻以曾受理稅務行政訴訟達一定件數以上之法官,都被認可為具有「稅務專業」之要件,且目前提出申請之行政法院法官審核結果皆為全數通過。 這場運動當中,在場民眾除了對稅法改革有許多訴求,更對原本立意良善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可能發生的條文內容執行上的「走鐘」而有所不滿。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9條中特別制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及在第20條、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中提到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稅法的規定本來就已夠令人難理解了,相關解釋函令更是查也查不完,更不要說有些還是一般人難以查閱的解釋函令。 這次法條明訂應公開解釋函令,以避免納稅者遭受到不可預期的侵害。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稅務行政類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未敘明理由者,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避免納稅者於接受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因不諳稅法致權利有遭受侵害的疑慮,可以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自己,在代理人或輔佐人到場前,納稅人可以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另外,納稅人可以要求在調查過程中全程錄音、錄影,以確保調查過程中受到公平合理對待。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已於適當辦公場所設置協談室並提供錄音錄影設備、申請書表及編印常見問題Q&A手冊等,以確保納稅者權益,落實徵納雙方平等地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隨著各先進法治國家對納稅者權利保護開始陸續設有專法,也為了保護我國納稅者權利,維護憲法上人民的基本保障,納稅不再只是為了提升國家稅捐稽徵效果,確保國家收入,在這些考量下,我國確實有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之必要。 於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2017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 第二十一條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

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例如:民國104年台灣地區的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266,490元,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59,894元(266,490元 x 60%)。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中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稅捐稽徵機關打算派員前往某知名餐廳進行統一發票稽查,因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調查者。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皆總稱為所得稅的「一般扣除額」,納稅人可以把兩種扣除額加總列為一般扣除額報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稅務行政

第十四條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惠譽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協助不同產業與類型的企業不斷成長,以順應快速變動的商業環境。 主要的業務涵蓋:事業設立與投資架構規劃、稅務諮詢與規劃服務、審計簽證服務、會計及其他作業委外服務、新創事業輔導與諮詢服務、策略與營運管理顧問服務、財務價值管理顧問服務、智慧財產管理服務。 由於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有其專業性,並涉及跨部會協調,故法條第二項亦明訂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需由相關部會代表、律師、會計師、納稅者權利保護團體,及學者專家等組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當數位發展已成定局,究竟應該放手讓服務提供者自我約束,或是期盼公私協力的網路治理,抑或是由公權力逕行介入?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第十五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相對於有償之消費關係,納稅義務人係無償承擔納稅義務,其稅捐權益也應受相對等之保障,才符合公平原則。 參照消費者保護法及美日兩國之制度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9條明定財政部下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研擬及審議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並監督其實施。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目的及重點

攸關納稅人權益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歷經十二年的闖關,終於在二○一六年年底三讀通過,並在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正式上路實施。 鄭惠方會計師同時擁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以及企業管理顧問之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擅長境內外事業投資架構及股權設計規劃、新創事業財務規劃、財會制度規劃、財務功能診斷與轉型、營運流程及作業改善、企業經營績效管理、管理會計及成本資訊分析、財務報表分析。 服務過的客戶涵蓋高科技產業、建設業、零售通路業 、製造業、生技業等。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長期以來,人民與稅局打稅務訴訟,勝算僅有6%,甚至造成稅務訴訟一直難脫「打不贏稅局」及「判決理由複製貼上稅局答辯書」的負面印象。 有學者指出過低的勝訴率會傾向「稽徵威權主義」,一方面挫折納稅人挑戰違法課稅處分的意願,另一方面也易讓稽徵機關不願面對、改善有問題的課稅措施、函令,反而抱持「不服,你去打行救,也不會贏」、「這作法雖不妥,但法官還是會站在稅局這邊」的消極心態。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即「實質課稅原則」。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機關介紹

另外,推計課稅適用之對象僅為課稅之事實,以確保國家債權有效實現及維護課稅公平,性質上不應及於稅捐處罰之認定。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按我國稅捐法令、行政函釋為數甚多且具相當高之專業性,非納稅者所能完全知悉。 為保護納稅者正確納稅之權利,主管機關應將作成稅捐事項相關的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有涉及公務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予納稅者知曉。

既然我們認為現在審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恐不具有專業的稅務知識,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才希望設有稅務專業法庭,但司法院直接以審理稅務案件的判決書數量就認定是否具有稅務專業,此種審核方式實在難以讓人信服。 第十三條 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 第 七 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美國、日本、英國及韓國等稅制發展較久之國家,為了加強保障納稅者的權利,均設置納稅者保護官,其目的在於避免稅捐課徵或調查過程中,納稅者權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上路 納稅人權獲保護

數位媒合經濟白皮書發布會——非典型勞動之困境與數位媒合經濟之展望|蔡涵茵 12/21舉辦數位媒合經濟白皮書發布會,白皮書內搜集了一些具代表性的案例來點出目前平台與勞工遇到的困難之處,並邀請相關單位的研究人員、學者、平台業者們來一同進行討論。 「這很明顯存在道德風險的問題,納保官如果立場偏向民眾,不就代表他認為同事開出的單是違法的,但他以後還要回任,他真有勇氣開這個單?」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質疑道。 若細究此次《納保法》之所以增設納保官一職的緣由,實來自於台灣稅捐實務上被外界詬病、積弊已久的問題:「稅捐訴訟救濟程序的失靈」。

希望可以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研擬及審議納稅者保護的基本政策,並監督其實施;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來加強納稅者權利的保護。 目前除了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設有要點,更可於財政部網站上查詢到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及聯絡方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也規定,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相關的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有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均應公開,讓納稅者得以知悉。 既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一部以維護納稅人權為主之專法,因此在第1條第1項即表明其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訂定,提供納稅人賦稅權益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實為民眾保障自身賦稅權益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本文也期待新法能落實實施以達成徵納雙方共榮共存的立法目的。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以往民眾若有稅務爭訟案件與國稅局打官司,勝訴的機率僅為個位數百分比,此比率與德國相較差異很大,原因在於德國有著專門化的財稅法院及專業素養甚高的稅務法官。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機關簡介

行政救濟改採總額主義,允許納稅者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 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落實專業審理。 海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以任務編組方式,由機關首長指派符合一定資格之1人或數人為納保官,並得指定具領導及協調能力之納保官為主任納保官。 A8:海關指定納保官後,會將其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關務署「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頁,便利民眾上網查詢。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 爭訟思維應改變

未來台灣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需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稅務專業法官每年也需接受一定時數之專業訓練,可以避免法官以稅捐稽徵機關立場為依歸,維護納稅人權益。 第 八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適當層級人員擔任之。 該局提醒,該局網站設置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提供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善加利用,納保官未來將持續為納稅者提供更便利更即時之納保資源與服務,完善納稅者權利保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稅捐稽徵機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權利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