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結式搭乘設備2024詳解!(小編貼心推薦)

職安署特別呼籲,從事搭乘設備作業具高度危害風險,已列為年度監督檢查重點,各勞動檢查機構將嚴格查處,雇主應落實上述法令規定,以維護勞工作業安全。 塔式起重機 工作范围大,主要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施工中材料的垂直运输和构件安装。 电气系统包括电动机、控制器、配电框、联连线路、信号及照明装置等。 6.有關單位本位主義下,施工單位有其安全管制上之難處,如現行道路暫用申請,相當困難,如規定借用道路必須1個月前提出申請,對於工地而言,現場變化因素很大,往往1個月之後可能無法準確地依照原計畫時間點實施。 因此,臨時提出重新申請,也往往無法通過核准,迫使施工單位必須『自行處理』,而僅能以默默承受罰單告發下,自求多福地完成拆除作業,事實上,現行此種困難重重下,增添更多危險。 3.使用起重升降機具(特別是塔式吊車及人字臂起重機等),必然將經過3個主要安全管理重點程序,包括1.安裝2.使用維護(含爬升)3.拆除。

  •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 1) 檢查金屬結構情況特別是高強度的螺栓,它的連接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沒跡和鏽蝕,並且使用力矩手或專用扳手,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 作業進行中,操作人員不得擅離操作位置,並應隨時注意操作狀態,有危險之虞時,應隨時停止作業。
  •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 但吊掛式搭乘設備得使用於任一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移動式起重機。

戰後各國面臨着重建家園的艱鉅任務,浩大的建築工程量迫切需要大量性能良好的塔式起重機。 自塔式起重機在建築施工中顯露身手並逐漸成為工程機械一個重要分支以來,已經有50餘年歷史,其間利經了曲折複雜的發展階段。 70年代末,由於種種原因,國外塔式起重機制造業陷入了低谷,不少中小工廠紛紛停業或轉產,僅少數大廠得以維持。 本案挖土機可否當作起重機具從事吊升鋼板或其他荷物,應視該挖土機製造廠原設計用途及個案事實加以判定。

直結式搭乘設備: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雇主對於使用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其下方鋪有鐵板或墊料時,應先確認該外伸撐座之支撐,已置放於鐵板或墊料之中央範圍或位於不致造成該起重機有翻倒之虞之位置。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過捲警報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伸臂前端槽輪及其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隨著科技的進步,越來越多機械及設備被發明,著實提升生產的效率和品質,但隱藏在這些優點後面的,是不容忽略的危險。

  • 項作業流程控管及安全措施,能防止人員進入儲區,或人員進入儲區能即時停止門式起重機作業,依前開但書規定辦理,自無不可。
  • 但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翻倒者,不在此限。
  • 它整机重心低,能整体拆装和转移,轻巧灵活,应用广泛,宜用于多层建筑施工。
  • 如果在室外,使用自然基礎或樁基礎; 如果在內部,塔式起重機位於基礎墊或承重牆中。
  • 五、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基座等時,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
  • 塔式起重機 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在夜間作業的要有足夠的照明,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在夜間作業的要與汽車吊司機就有關拆裝的程式和註意事項進行充分的協商並達成共識。

四、組配、拆卸或爬升高度時,應選派適當人員從事該作業,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直結式搭乘設備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1)起重量限制器:也称超载限位器、是一种能使起重机不致超负荷运行的保险装置,当吊重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它能自动地切断提升机构的电源停车或发出警报。

直結式搭乘設備: 塔式起重機: 作業點的安全防護拉開式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事業單位雖為「安全係數」考量,惟仍應依該起重機具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作為其「吊升荷重」,以認定是否屬「危險性機械」,而不以其「實際吊升荷重」為認定依據。 本案二座固定式起重機雖因作業之需,同步使用,從事共同吊舉荷物作業,惟查其分別具有獨立之桁架、捲揚裝置、橫行裝置等,各該起重機可分別單獨作業,且構造上並非一體,自不視為一座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除須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並須申報登錄安全資訊及張貼安全標示。 1、搭乘設備(含懸掛裝置)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訂定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自六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五次修正,前於一百
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迄今,已逾六年未曾修正。 四、為防止機械設備等引起危害,非維修人員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
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 2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37 相關法條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 但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直結式搭乘設備: 第三章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勞動部表示,103年至108年期間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從事作業,共發生9件重大職災,造成12人死亡,分析其主要原因,係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帶肇災,另搭乘設備未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之違反比例亦甚高。 每日的檢查工作應包括︰無負載情況下的煞車情形、過負荷或過捲揚裝 置的運作情形、護圍及護罩是否定位及動力來源及電氣部分的接地性等。 當塔式起重機的操作,由駕駛台內的操作人員負責時,應設有吊掛指揮人員,以手勢指揮,不可以無線通訊工具取代。 其駕駛台裝置於各種型鋼所焊製之高架上,係使用機械之動力,吊升重且高大之貨物,為代替人力所無法勝任撥搬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節規定設置之檢點台應以堅固之架立於地面不致翻倒並應有防止人員墜落之設施,達到檢點目的為原則,其安全可比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施工架及其他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惟仍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直結式搭乘設備: 勞動部修訂「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強化搭乘設備作業安全。

14、十分鐘平均風速超過每秒七公尺(每小時二十五公里)、暴風雨、雪、冰、冰雹或影響人員安全之其他不利氣候下,不得使用搭乘設備。 但以直結式搭乘設備於十分鐘平均風速未超過每秒十公尺(每小時三十六公里)情況下從事作業時,如安全無虞者,不在此限。 12、搭乘設備不可作為人員、材料或廢棄物等之運送,作業人員禁止攀越扶手離開搭乘設備到施工位置。 但因作業需要,必須裝載易燃液體、氧及乙炔瓶等物品時,應正確安全地與人員隔開存放,且不得超過工作所需。

直結式搭乘設備: 第六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檢附搭乘設備使用流程與責任分界與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從事作業安全檢核表供參考,如有任何法規疑問或簽認需求,皆可洽本會技術服務組,將以專業迅速服務各會員及事業單位。

直結式搭乘設備: 第六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原:升降機之安全管理)

如果在室外,使用自然基礎或樁基礎; 如果在內部,塔式起重機位於基礎墊或承重牆中。 如果建築物的外部基礎薄弱,或施工場地有限,不允許打樁,塔就會移位。 為了確保全全,塔式起重機具有良好的安全裝置,如起重量限位器、幅度限位器、高度限位器和載荷力矩限位器等限位裝置,以及行程限位開關、塔頂信號燈、測風儀、防風夾軌器、爬梯護身圈、走道護欄等。

直結式搭乘設備: 起重機搭乘設備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工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災害」,故保護主體為「勞工」,本案國防軍事用途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是否由具「勞工」身份者操作,未見敘明,請先查明是否適用本法。 項作業流程控管及安全措施,能防止人員進入儲區,或人員進入儲區能即時停止門式起重機作業,依前開但書規定辦理,自無不可。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 直結式搭乘設備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直結式搭乘設備: 法規資訊

一、設置於屋外之走行起重機,應設有固定基礎與軌夾等防止逸走裝置,其原動機馬力應能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仍能安全駛至防止逸走裝置之處;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採取使防止逸走裝置作用之措施。 勞工局指出,此次修法重點為落實個人防護具使用,並賦予操作人員相當注意義務,也強調操作中如需進行鄰近帶電線路作業,應事先做好絕緣防護措施,確保人員作業安全。 過捲預防裝置,一般大都使用極限開關,而過負荷防止裝置有使用機械式、油壓式、電氣式或電子式等。 塔式起重機因設計廠商及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分為固定於小範圍空間或電梯間可以爬升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機或固定於軌道車或履帶車上可移動的移動式塔式起重機。 塔式起重機的旋轉、吊升及移動的動力來自於電力、液壓或柴油機械。 常見的塔式起重機形式可分為三類︰爬昇式、固定式及移動式塔式起重機。

直結式搭乘設備: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多台共用時,合格標示欄位有限,應如何填列「起重機編號/車號」?

中度地震後應實施起重機「異常檢點」,架空式起重機增加檢查軌道有無變形、沉陷等,未經檢查確認安全無虞前,禁止使用。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直結式搭乘設備 三、另有關本案起重機改變基座前後之操作、安裝、維護保養及工作規範,請督促事業單位確實分別依原廠商相關規定辦理。

直結式搭乘設備: 塔式起重機: 作業點的安全防護移動式護圍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三、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五、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基座等時,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 三、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一、除不具有起重機桁架及未於起重機桁架上設置人行道者外,凡設置於建築物內之走行固定式起重機,其最高部(集電裝置除外)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走行起重機上方者,其間隔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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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搭乘設備之熔接作業,應由具熔接技術士資格之人員施作,熔接效率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七條之焊接效率規定。 直結式搭乘設備 一、建築物供公眾、營業、住宅、住商混合、行政機關、事務所及廠辦大樓使用,設置之升降機,與停車設備用升降機及其他非專供廠場勞工作業用升降機,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直結式搭乘設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塔式起重機是一種現代形式的平衡起重機,由相同的基本部件組成。 高樓的建築工程大多少不了「塔式起重機」(塔吊),就有網友好奇,這種機器到底都是怎麼上去的? 話題引發討論,底下網友一片歪樓回應,「坐電梯上去的」、「每天澆水就會長大了」;而真相長知識,塔吊並不是靠直升機送上去。 10、標準節螺栓性能等級為10.9級,螺母性能等級為10級(雙螺母防松),螺栓頭部頂面和螺母頭部頂面必須有性能等級標誌,否則一律不準使用。 9、塔身各處(包括基礎節與底架的連線)的連線螺栓螺母,各處連線直徑大於Φ20的銷軸等均為專用特製件,任何情況下,絕對不準代用,而塔身安裝時每一個螺栓必須有兩個螺母擰緊。

直結式搭乘設備: 第二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炸藥乃屬高危險性物質,自不宜裝置架空固定式起重機,如屬作業必須,除按「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及「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動力設備應採防爆型,其鋼纜應有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應有防脫裝置,其設備及附件均應從嚴檢查審核。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綜上,透過本次勞工別太累影片報導,期望從業勞工朋友多加注意,提醒自己,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從事作業,應確實恪遵相關規定,方能將災害大幅度減低,保障自我工作安全。

直結式搭乘設備: 使用起重機搭乘設備作業應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使用機械或設備時,稍不留意,可能就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11、搭乘設備直結於起重機伸臂端者,連結部分應為原廠設計及製造之組裝構造,或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 2、對於搭乘設備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如附件五),使作業勞工遵行。 (十)吊掛式搭乘設備之頂部應設置防止搭乘設備內人員受飛落物或掉落物撞及之防護設備,其內部淨高度應允許作業人員挺直站立。 (四)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鋼索端部應具有防止緊結部分脫離之固定設施;吊鏈、吊帶、馬鞍環等及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直結式搭乘設備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直結式搭乘設備: 直結式搭乘設備

人死亡,分析其主要原因,係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帶肇災,另搭乘設備未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之違反比例亦甚高。 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13、吊掛式搭乘設備或直結式搭乘設備於吊升中,禁止旋轉起重機。 3.核算捲揚用鋼索及懸吊用鋼索之斷裂荷重與搭乘設備自重加上積載之最大荷重和之比值(安全係數),應在10以上。 2.除確認起重機本體之相關裝置功能均保持正常外,搭乘設備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五)依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安全係數五以上),且漆有能見度高的顏色,並於搭乘設備明顯易見處,標示自重、最大荷重、限載員額(不超過三人)及搭乘設備編號。 1.以最大荷重1.25倍之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在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50%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2處位置,各保持5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雇主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

直結式搭乘設備: 法規異動

直至80年代末才呈現逐漸復甦態勢,1994年為復甦年頭,復甦勢頭最好的國家為德國。 據有關資料介紹,在塔機制造業鼎盛的70年代,西德擁有各式塔機48500台,80年代總量減至1/3,而近幾年,東西德合併,基建規模擴大,塔機產量上升,現有塔機近40000台,其中半數機齡不足5年。 1) 檢查金屬結構情況特別是高強度的螺栓,它的連接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沒跡和鏽蝕,並且使用力矩手或專用扳手,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1905年出現了塔身固定的裝有臂架的起重機,1923年製成了近代塔機的原型樣機,同年出現第一台比較完整的近代塔機。 如吊掛搭乘設備未由專業機構辦理簽認,或有一證多用等情事,恐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直結式搭乘設備: 【工安日記】- 職業安全與衛生實務:機械及設備

勞動部於今年8月20日修正「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明訂操作人員應監督搭乘人員是否落實相關規定。 2) 檢查各機構傳動系統,包括各工作傳動機構的軸承間隙是否合適,齒輪齧合是不是良好及制動器是否靈敏。 國家明令淘汰機型要堅決禁止使用,年久失修塔機在鑑定修復後要限制荷載使用,對於塔機的使用年限沒有統一標準,眾説紛紜,各地有不同的規定。 直結式搭乘設備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雇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資料。

雇主應依前項第二款及 …3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十一)直結式搭乘設備(即加裝於伸臂之搭乘設備)之懸掛裝置應能使搭乘設備維持水平,避免人員因搭乘設備傾斜造成危害。 另新增「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第15款規定,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應備妥搭乘設備及其簽認報告等相關資料,供檢查機構查核,以強化搭乘設備管理。 起重機吊掛事故不斷,勞工使用搭乘設備作業從103年至108年期間已有12人死亡。 分析其原因,業者有可能因對法令不熟或便宜行事不按規定作業或為節省搭乘設備之簽認費用,導致作業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