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稅總表第二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印花稅,由發出執照或准照的實體結算及向申請執照或准照的利害關係人徵收,並將徵收的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四、結算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印花稅時,如有書面依據證明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有關上一年度的應繳稅款減半。 一、不動產租賃印花稅以合同內租用期總租金為基礎計算,出租人應自訂立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但不影響下條第一款、第二十七-B條及第二十七-C條規定的適用。 物業印花稅豁免 修訂條例規定,當買方或承讓人有證明令印花署署長(署長)信納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購入住宅物業,則署長可給予「買家印花稅」豁免。 就印花稅而言,「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的分類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實際用途或給予物業的標簽或描述而定。
由 2012 年 4 月 23 日開始,印花稅署已引進一項新的電 子服務,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可經「稅務易」進行網上登記。 詳情請參閱 《證券借用寬免 – 以電子方式登記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 U3/SOG/PN08B ] 。 詳情請參閱《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證券借用及借出交易〞,申請手續請參閱 《證券借用寬免-修訂程序》[ U3/SOG/PN06B ] 。
如物業其後已由該人(為一法人團體)轉讓予其相聯法人團體,後者亦可根據上述規定申請退還由前者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在上述例子,乙先生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業權。 由於乙先生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在上述例子,乙女士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
C)在財產判給的情況下,如不論以任何途徑,所分割得出之財產總值超過財產取得人原先擁有部份之金額時,不動產則依照上述之規定訂定其價值,而動產則採用估定價值。 一、如納稅主體延遲結算部分或全部印花稅,除繳納所欠款項外,尚須繳納按法定利率計算之補償性利息,且不妨礙繳納第八十二條所規定的罰款。 在保險公司管理之賬目內,應設有收取之保費金額及其所屬保險類別(根據繳稅總表第四條之類別)之明細。 一、上條第二款規定的估價,係由澳門財稅廳廳長向財政局局長提出建議;局長同意進行估價時,將有關卷宗送交不動產估價委員會。 一、如資產中有不動產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經取得該公司股或出資後,即擁有該公司資本超過80%者,該股東須繳納本章所指印花稅。 三、屬以第五十一條第三款p項所指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作為財產移轉依據的情況,授權人、受權人及倘有的複受權人均須對繳納印花稅負連帶責任。
物業印花稅豁免: 第一百零七條
(g) 一九四八年五月十日之命令第36862號,第四及五條。 (h)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命令第40869號,第一條。 (l)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七日之命令第45412號,第十一條。 如沒有包括在本條一款的廢止內,將維持所有以往之法例所訂立的印花稅豁免。 如果住宅物業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名非近親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聯權或分權方式共同購入,不論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物業的業權比例,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物業印花稅豁免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不動產轉易契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 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稅$100。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聯名取得住宅物業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要符合此項豁免的規定,所有購買人或承讓人必須屬近親; 轉讓住宅物業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或予多於一名近親,而其中一人或以上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物業印花稅豁免 如在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中有多於一名購買人或承讓人,所有購買人或承讓人亦須屬近親; 提名原購買人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接受住宅物業權益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除由股票經紀所發出並加蓋印花的有關在聯合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交易成交單據外,所有須要根據《印花稅條例》加蓋印花或加以簽註的文書,都不可以電子方式訂立或簽立。 C)屬因仲裁協議而應繳納稅款獲減半的情況,訂立合同至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或第三十-B條第五款所指任一事實發生的期間。 四、如在上款所指期間不自願繳付罰款,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以科處罰款批示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三、如違法者在財政局獲悉有關違法行為前已自願繳納稅款或自願履行本規章或繳稅總表規定的義務,則罰款不得高於應繳稅款的一半,但不影響本章訂定的最低限額。 二、上款所指的實體可根據法律規定將有關記錄及文件數碼化,但不影響其保存該等記錄及文件的紙本載體的義務。
六以任何形式或依據作出的不動產租賃,按其涉及的金額千分之五憑單印花印花稅的應繳金額至少為澳門元五十元。 二、如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對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未有訂定有關交付所徵收稅款的期間,則應於每月首十五日內以憑單方式將上月徵收的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一份經簽署證實的證明文件顯示各人的關係,例如由香港的主管當局(例如入境事務處)或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主管當局(例如中國內地的公安局)發出的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書、戶籍簿等,以證明所聲明的關係。 物業印花稅豁免 其他文件,例如公證書,將不予接納;及 法定聲明正本聲明買方或承讓人購置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五、由訂立合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自治部門及機構,以及行政公益法人結算和徵收印花稅,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物業印花稅豁免: 印花稅收費
繳稅總表第十一條規定的印花稅,由發出有關文件的實體結算及向申請該等文件的利害關係人徵收,並將徵收的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一、如以默示方式或非以新依據作出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續期,且有關的可課稅金額高於登錄在財政局房屋紀錄的租值,則相關的印花稅以上一年度的可課稅金額計算,並附加在市區房屋稅內,以市區房屋稅徵稅憑單繳納。 三、結算不動產租賃印花稅時,如有書面依據證明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應繳納的稅款減半。
- 六、法院或仲裁庭,以及當事人,均應自知悉上款所列事實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事實通知財政局,並將仲裁協議終止的證明文件送交該局。
- 一、主辦競賣的實體應自納稅義務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結算及向取得人徵收印花稅,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 不論乙女士所佔物 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 任何人在海外的公證人、太平紳士或有權監理或接受聲明的人面前作出的法定聲明,確認他/她在購買香港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接納作為申請豁免買家印花稅的證明文件。
- 四、如於每年七月一日之前有書面依據證明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有關上一年度的應繳稅款減半。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非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該交換協議須根據住宅物業的價值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並須支付對方相等於二個物業的差價的款額(為達到相等價值而付出的代價),該交換協議須根據該款額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為符合《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下所指的相聯法人團體,可申請豁免在轉讓有關住宅物業時應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二、如發現未結算稅款、結算有遺漏又或出現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錯誤,從而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納稅人遭受損失,財政局局長須以依職權結算、附加結算或撤銷有關款項的方式彌補缺失。 一、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和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應對該等程序作出有條理及具系統性的記錄,以及將用作證明已切實履行該等義務的文件保存五年。 二、如在上款所指期間內未作出決定,則推定稅務行政當局接受納稅主體所申報的價值,但可根據法律的一般規定推翻此推定。 七、第三款a項所指判給及公開拍賣的成交,以及第三款h項所指合同地位的讓與,如其標的為根據特別法規定,經過一定期間後應予轉賣的不動產,則對有關判給、公開拍賣的成交,又或合同地位的讓與,不課徵印花稅。 一、有關結算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通知將寄往出租人在經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通過的《市區房屋稅規章》所指的M/4或M/4-A格式申報書填寫的地址,但出租人另有相反意思表示則除外。 四、如在不動產租賃合同期滿前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出租人可自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局申請退還自不動產租賃關係終止之日起至有關合同期滿之日為止的已繳稅款。
物業印花稅豁免: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政局為監察本規章及繳稅總表的遵守情況而要求提供與繳納印花稅有關的資料時,信用機構、保險公司、律師、實習律師、法律代辦、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和會計公司、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的保密義務即被排除。 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根據生存者取得權取得住宅物業無須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印花稅」包括「從價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 就「買家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 由於該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 二十三〔廢止〕二十四登記在公共及專責公證員之記錄簿冊內之公證書及公證遺囑,每份一百元憑單印花-如包括有本繳稅總表特別提及之任何行為或合同時,加上其相應條例所定之印花稅。
三、稅款由財政局直接徵收的文件或文書、該局發出的收據或等同文件,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憑單,均須經澳門財稅廳蓋印認證,並在有關簿冊作記錄,載明稅款金額、記錄編號及徵收稅款的日期。 四、如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於履行該等義務時發現有不遵守本規章或繳稅總表的規定的情況,應通知財政局。 二、憑單印花是指負責徵收稅款的實體在須課徵印花稅的文件或文書、收據或等同文件內作出繳納稅款的註記或聲明。 物業印花稅豁免 (a) 一九三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之命令第21687號,由印花稅規章第六條,第四款所指有關訓令之生效日期開始。 (b) 一九三三年六月三十日之法令第22793號,第一至三條。 (f) 一九四三年六月十六日之命令第32853號第九至十九條。
二、對在財政局房屋紀錄無登錄的不動產進行的估價,以及在特別情況下進行的估價,均適用《市區房屋稅章程》的規定。 四、如因離婚、撤銷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產而從配偶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則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在上條所提及之文件中,如遇有以本名或法人之名而致有兩個或以上人士簽名時,在印花稅之範圍內,有關行為只視為獨一個論。 二、如納稅主體提交能確認競賣屬非有效或不產生效力的確定性司法裁判,則不予徵收印花稅;已繳納印花稅者有權要求退還。 倘若有關法庭案件只在本法律開始生效之後才入案時,其應繳之印花稅是根據本法律內之形式及稅率收納。 所有致本地區公共行政機構,市政廳及政府屬下機關的申請書,請求書,闡述書,書面溝通,投訴信及所有其他書信,不論其內容有否涉及請求成份,均無需繳付印花稅。
一、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計得的印花稅應自作出繳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但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另有規定者除外。 然而,如申請人基於合理原因而未能於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申請人可以書面向印花稅署提出延期申請,印花稅署會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而考慮延長提交法定聲明的時限。 物業印花稅豁免 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印花證明書副本; 法定聲明正本;及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一、本章所指印花稅的可課稅金額,係以在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上載明的被移轉財產或權利的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四、以上款b)項所指文件為依據作出的移轉,只要沒有更改買賣雙方、標的,以及維持移轉價值,納稅主體在訂立確定合同時無須繳納印花稅。 一、繳稅總表第九條規定的印花稅由負責舉辦表演、娛樂活動或展覽的實體結算,並於每月首十五日內以憑單方式向財政局收納處繳納上月產生的印花稅。 四、如於每年七月一日之前有書面依據證明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有關上一年度的應繳稅款減半。 一、如以合同內租用期的總固定租金計算的應繳稅款高於澳門元六千元,出租人於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財政局申請按年度分期繳納相關稅款。
除非有文件(例如政府租契或佔用許可證等)證明該物業不可作住宅用途,否則,所有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買家購入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方或承讓人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該人為物業的名義及實益擁有人)則除外。 「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 澳門元二百萬元或以下百分之一憑單印花澳門元二百萬元以上至澳門元四百萬元百分之二憑單印花澳門元四百萬元以上百分之三憑單印花根據第五十三-A條的規定,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以有償方式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額外繳納印花稅。 如有關行為,合同及任何文件,所涉及之款額是以外幣為單位時,印花稅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用之貨幣繳付,並以結算日之平均兌換率計算。 二、為產生印花稅的一切效力,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提交的在外地發出的文件副本或文件證明經適當認證後,應視為文件正本。
另外,如果準買家本身已持有住宅物業,可以將該物業「轉名」予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等親屬,那準買家便可以以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繳稅,惟轉名亦需按第二標準稅率付印花稅。 某人若只持有由入境處發出的「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結果通知」,就「買家印花稅」而言,他/她並不能被視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 物業印花稅豁免 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及某些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第1標準第2部稅率相當於2016年11月5日前適用的「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
三、如優先權人或有贖回權的人行使其權利前已繳納本條規定的印花稅,有權要求退還,但須提交法院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 一、即使未移轉財產或權利,又或競賣屬非有效、不產生效力或不法,仍須繳納印花稅,但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三、批給上款c項所指稅務豁免,須由稅務行政當局應利害關係人申請予以確認;批給稅務豁免屬財政局局長的權限。 對已發出之文件,已簽名之信件及已作之行為,若已根據當時之法例完納印花稅,即使本法律已開始生效,仍維持其合法性,無需按新例繳稅。 物業印花稅豁免 聲明﹕MoneyHero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MoneyHero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貸款產品比較頁面顯示的實際年利率及每月還款額是根據閣下所輸入的資料而作出之估算。
如果該聲明的實質內容沒有被更改; 並且該聲明沒有包含「草稿」、「樣本」、「範本」,或類似含義的詞彙,印花稅署會接受該聲明為證明文件。 所有政府批地合約(包括透過政府賣地批出的合約)及所有政府租契,均無須予以徵收印花稅(包括買家印花稅)。 二、對欠繳印花稅而言,時效之計算是由應繳有關款項之日期起計,至於應用罰則之程序,時效是由違法之日期開始計算。 物業印花稅豁免 一、對結算印花稅的權利的失效期間自應課稅事實發生時起算;如課稅行政當局在此期間知悉上述事實,則此期間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算。 凡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妨礙執行職務的財政局工作人員按第七十條第四款的規定進行監察工作者,科澳門元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且不影響其應負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