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發還之稅款,應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國庫支票之日止,按發還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發還。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3﹞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2﹞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及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 ﹝2﹞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除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外,其由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並應予以減除。 ﹝5﹞前四項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認列投資收益、實質營運活動、當年度盈餘之一定基準、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條文內容
﹝1﹞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2﹞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2﹞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目、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九十七條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凡查定之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額及調整理由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十六、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修正施行前,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於施行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其於修正施行後,繳納之原物料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核實認定。 七、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服務園地
﹝3﹞第一項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3﹞第一項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此協定共29條,主要是針對雙方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預防或排除跨境課稅相關問題。 該協定相關租稅減免包含如:台商投資捷克公司取得股利,於捷克稅負由35%減輕至10%;出租工業或科學設備予捷克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僅需支付5%之捷克稅負;公司未於捷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且其於任何12個月派員提供捷克公司技術服務不超過9個月者,於捷克稅負為0%。 提醒在捷克有進行投資之台商企業,110年起如有捷克來源所得,可加以留意是否符合該協定租稅優惠,將有助減輕在捷克所得稅負。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何計算及何時繳納?
公司購買固定資產,在購置前已借款,從借款開始到取得資產、或土地房屋完成過戶,這段期間的利息應列為資產成本,而非利息支出。 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1條第2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0條第3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税時,如總公司將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祇限於在有關課税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税利潤的部分。
- ﹝5﹞前四項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認列投資收益、實質營運活動、當年度盈餘之一定基準、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三、給付權利金,如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 (四)購買物料零件自行裝修換置者,除應有外來之憑證外,並應依領料換修之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 本準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二及第九十七條,自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前項分攤管理費用之計算,應以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
- ﹝2﹞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課稅規定國稅局是在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營所稅案件時,發現公司有一筆房地,是在2014年2月取得,而在2019年2月遭到拍賣處分。 第六,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以250萬元為限。 若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所超提的折舊,應依規定自行調減。 國稅局官員表示,常有公司將取得資產前後的利息,皆一律列報為當年度利息支出,導致申報錯誤被補稅,提醒公司留意。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中華民國(臺灣)的所得稅
二、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3﹞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2﹞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3﹞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四、共同使用之電話機,其電話費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憑以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冊。 3.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二節 帳簿憑證與會計記錄
﹝4﹞前第二、三兩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期間以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5﹞納稅義務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或退稅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1﹞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應隨時通知納稅義務人,並依本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填具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如原扣稅額與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符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應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不足之數由扣繳義務人補繳。 ﹝1﹞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應隨時通知納稅義務人,並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填具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
- 若欲適用前述「按兩者孰低之價格計算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則員工應持有股票且繼續在公司服務2年以上,但若員工於公司所屬集團內輪調,其在子公司之服務年資亦可合併累計。
- 就如同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上限,營利事業也有費損上限,比較常見設有上限的項目如退休金、捐贈、交際費、折舊、職工福利、伙食費、保險費、呆帳損失等。
- 以曆年制公司為例,公司109年度如有研發人員教育費用相關支出欲申請適用,應於110年2月1日至5月31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並檢附應備文件,方能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
但年度決算時,因為特殊情形無法確知的收入或收益以及費用或損失,可以在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處理。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於某一課税年度所蒙受的虧損,可予結轉並用以抵銷該行業於隨後年度的利潤。 但經營多於一種行業的法團,則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用以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對於實施優惠税率徵税的收益或利潤,計算其盈虧在抵銷其他收益或利潤時,會作出相對的調整。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三節 營利事業所得額
五、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時,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三、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經查明無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予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納稅義務人
取得符合所得稅法免稅規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出售土地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及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分行(分公司)免稅所得者,請填報各項免稅所得計算表。 營利事業應自行繳納稅額3萬元以內之案件,在稅款繳納期間截止當日24時前(逾期案件不適用),可持附條碼之繳款書及現金至便利商店營業門市繳納。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十六、營利事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投資興建公共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應按興建公共建設之營建總成本,依約定營運期間計提折舊費用。 但該建設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短於營運期間者,得於營運期間內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
書面審核案件稅務風險相對較低,但仍會依照規定辦理抽查,如何在合規前提下降低稅務風險,建議可先與專業會計師討論。 國稅局表示,公司出售房地所得,依房地取得日期、持有期間及交易日期,適用的課稅規定各不相同,要留意申報內容是否正確,以免被補稅。 國稅局表示,甲公司土地部分雖大虧876萬元,但此虧損無法扣除;至於房屋部分的所得395萬元,則應依規定課稅,從原本免稅案件成為應課稅案件,加上公司原本申報的其他所得約5萬元,依規定應補稅約80萬元。 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可以人工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將申報資料登錄,以光碟(磁片)媒體,或以網際網路等3種方式辦理申報。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節 名詞定義
A: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之營業地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於110年4月25日搬遷至臺北市信義區,則該公司110年5月份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辦理。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例如: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應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A: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營利事業所得稅Q&A(111年05月更新)
﹝6﹞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依第四項規定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課稅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不適用第四項扣繳規定。 其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並自申請當年度適用。 ﹝2﹞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1﹞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繳納期限
﹝5﹞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第一項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九十八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九十九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1﹞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2﹞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