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至於第八和第九嫌犯,由於兩人仍未親身接收原審判決通知書,上訴庭不可在是次的上訴程序中,一併對這兩名當初缺席一審審訊的嫌犯的具體刑責作出判處。 簡單而言,正如我們就可能係偽造的文件而作的論述,應由行政當局遵守調查原則及依職權原則予以查明,以獲得對情況的盡可能深刻以及確實的了解。 在本案中,上訴人認為有關行為侵犯了10月4日第52/99/M號法令第11條保障(按其標準)的辯護權及聽證權,因此有關行為存有導致無效的瑕疵。 因此,依照適用的法律,本上訴理應得直,相應地被上訴的行為應當被宣告無效,如果不這樣認為,則應被撤銷。 3)創設、消滅、增加或減少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行政行為,又或損害行使該等權利或利益的條件的行政行為。
二、對立利害關係人無提出反對,且該程序內所提及之資料充分證明該訴願理由成立時,作出被訴願所針對之行為者得按照訴願人之請求,廢止或變更被訴願所針對之行為,或以另一行為代替該行為,並須將其決定通知有權限審理訴願之機關。 二、對可逕行提起司法上訴之行為所提出之聲明異議,不具中止該行為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作出該行為者依職權或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認為立即執行該行為,將對該行為之相對人造成不可彌補或難以彌補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一、對不可逕行提起司法上訴之行為所提出之聲明異議,具有中止該行為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作出該行為者認為不立即執行該行為,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不作答辯或不提出爭執,視為自認司法上訴人所陳述之事實;但從所作之防禦整體加以考慮,該等事實與所作防禦明顯對立者,又或該等事實係不可自認或與組成供調查之用之行政卷宗之文件相抵觸者除外。 三、如司法上訴之標的為一口頭行為,則該行為應透過可從中推斷出確有作出該行為之已陳述事實或已附具文件予以證明。 二、如司法上訴之標的為一默示駁回,起訴狀應附具未有決定之申請之複本或影印本,該複本或影印本上須具有由接收該申請正本之行政機關所作成之收據;如無該具有收據之申請複本或影印本,則起訴狀須附具證明已遞交申請之任何文件。 一、為對損害公共衛生、住屋、教育、文化財產、環境、地區整治、生活質素及任何屬公產之財產等基本利益之行為提起司法上訴,澳門居民、有責任維護該等利益之法人以及市政機構,均為擁有民眾訴訟權之人。 二、即使不對立法性法規或行政法規內所含之行政行為提起司法上訴,仍可對有關之執行行為或實行行為提起司法上訴。
(處理方式)一、為獲發放死亡津貼而提出之申請,應連同死亡證明遞交至最後一次為已死亡工作人員處理薪俸或退休金之部門;如有適當理由,得延遲遞交死亡證明。 四、無固定辦公時間或因執行職務而收取與待命津貼性質相同的附加報酬或特別津貼的工作人員,即使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被召喚返回部門,仍無權收取第一款所指的津貼。 (制度)一、現職、離職待退休或已退休之行政當局工作人員,有權收取在每曆年十一月份支付之聖誕津貼,金額相等於薪俸加上年資獎金或相等於在該曆年十一月一日有權收取之退休金,視乎情況而定。 二、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團體之會員費以就源扣繳之方式扣除,但須由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請求作出有關扣除。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處於短期無薪假或長期無薪假狀況之公務員,不得擔任任何公共職務,尤其不得以包工方式或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為之,亦不得參加開考或升級,以及無權收取任何報酬,且無薪假之期間及回任前之期間不為任何效力而計算;但繼續有為衛生護理作扣除者,則仍得享有衛生護理服務。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Mário Esteves de Oliveira, Pedro Costa Gonçalves 和L. Pacheco de Amorim的著作:《行政程序法典注釋》,第二版,第811頁。 這就是葡萄牙學說中一致認為的:《合同條款的解釋和有效性應該遵循民法的補充規定。這條法律規定(《行政程序法典》第165條第2款)的適用範圍係指標的可成為私法上合同標的之行政合同》(見Lino Ribeiro 和Cândido de Pinho的著作:《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 頁)。 經考慮嫌犯們之人格、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本合議庭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上述刑罰緩期2年執行,條件為須於30日內向被害人作出書面致歉(有關條件只適用於第一、第二及第六嫌犯)。 如公共部門安排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於公眾假期提供服務或其每周休息日為公眾假期,須按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為其安排補假或在部門無法安排補假時,工作人員有權按該條第四款規定收取金錢補償。 就不可提起司法上訴的行為所提出的聲明異議,具有中止該行為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作出該行為者認為不立即執行該行為,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不在此限(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
三、如工作人員因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未能於扣除程序開始前接受工作表現評核,則自其取得工作表現評核評語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完成有關程序。 三、如上款所指之無薪假橫跨兩個曆年,公務員有權在重新上班之曆年及緊接之曆年,分別享受按其在停職之曆年及在重新上班之曆年內提供服務之時間之比例而計出之年假。 六、屬發生嚴重意外、災禍或災難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部門領導可例外地批准超出上款所指上限的超時工作。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保障私人得訴諸具有行政審判權之法院,藉此在依據規範行政上之司法爭訟之法例下,得到對行政當局之行為之司法監察,以及維護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 二、如有權限之機關對一私人提出之請求曾作出一行政行為,而該私人自該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以相同依據提出同一請求,則該機關無作出決定之義務。 公共行政當局之機關,在形成與私人及以維護其利益為宗旨之團體有關之決定時,應確保私人及該等團體之參與,尤應透過本法典所規定之有關聽證確保之。
至於他們兩人,由於公開誹謗罪根據《刑法典》第22條第1款的規定,祇可在既遂形態下被論處,所以單純的書寫上述兩份文章和接收其中一份文章的電腦檔案的行為,並不足以把共同公開誹謗既遂罪的刑責歸責於他們二人。 如法律未有另定期間,提起必要訴願須於三十天期限內以申請書申請,而訴願人應在該申請書內陳述訴願的所有依據,並得將其認為係適當的文件附同於該申請書內(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 若接受處理一個必要訴願時,可中止被訴願所針對的行為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作出該行為者認為不立即執行該行為,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則不在此限(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 二、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對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請求及要求就利益喪失及損害作出賠償之請求之提出,以及就該等請求進行之辯論與裁判,適用規範相應之訴之規定中與涉及司法上訴程序之規定不相抵觸之部分。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深色部份及底線為上訴人加上去的)。 如此,倘單在公開誹謗罪的客觀罪狀層面、從這兩篇誹謗性文章的散播次數和內容來看,第一、第六和第七嫌犯便是以共同犯罪方式,一共實施了三十六項公開誹謗罪,其中十八項是針對司法警察局局長J,而另外十八項則針對該局主管級人員K。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五、如配偶雙方均為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則收取交通費之權利僅賦予報酬較高者,但收取尊親屬交通費之權利則賦予報酬較低者。 二、工作人員處理之往來款項每月金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方獲發錯算補助;不論往來款項屬收入或開支,以金額較高者為準;金額如非固定,則應按全年總額計算。 四、因上款規定的限制而不能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的超時工作時數,須根據上條的規定以附加報酬作補償。 三、如擔任職務時間不足一年,則報酬限額等於第一款所定每年限額之十二分之一乘以在有關曆年內擔任職務之完整月數。 二、僅以年資獎金、輪值津貼、家庭津貼、房屋津貼、膳食津貼、錯算補助、招待費、出席費及公幹津貼名義收取之款項,以及擔任立法議員、諮詢會委員及市政議會成員職務而收取之款項,不包括在上款所定限額內。
中級法院透過2006年9月28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請求部份成立,並宣告上述決議內就認為由金融管理局支付關於領導職務據位人住所的電費、水費和電話費時要求其須實際執行領導或主管職務,因此,那些具有總監或助理總監職稱但實際上沒有實際執行領導或主管職務的人無權要求金融管理局支付有關費用這部份違法。 裁定就留用車位、信用卡的使用、獨立辦公室的使用、由金融管理局支付通話費用的手提電話的使用和獲發的兩份日報等福利提起的爭議不成立。 第一嫌犯經常以匿名的方式寫信給澳門報界的負責人及主要官員對被害人J進行誹謗(參閱卷宗第1290頁及第1291頁)。 有關文章內容失實及對J進行誹謗及詆毁,文章雖然由第一嫌犯書寫,但文章中卻稱是由一群自稱司警之人士發出,但事實上該批人士並不是司法警察局偵查員(參閱卷宗第1207頁第17點第4項)。 — 關於辯護權及聽證權的問題,看不到10月4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違法行為的一般制度)的可適用性與本具體案件有任何關係,此乃一方面。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五、自年資表張貼後第五日起之三十日內,得以年資表中之遺漏、排列或狀況之錯誤,又或以錯誤計算服務時間為依據,提出聲明異議。 (資助)根據本通則規定而提供之衛生護理之資助,由受益權利人之供款,以及登錄在本地區總預算、自治機關及市政廳之本身預算內之撥款承擔。 二、受益權利人正在外地為本地區服務時接受第一款b項所指之護理,事後經有權限之委員會追認後,本地區承擔費用之100%。
- 二、會議必須公開時,應將舉行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公開,確保利害關係人最遲能在開會前四十八小時知悉。
- 二、如已透過一行政行為拒絕作出私人所要求之行為,則訴權按照對默示駁回提起司法上訴之有關規定失效,而行使該訴權之期間按照對明示行為提起司法上訴之有關規定開始計算。
- B)因授權行為或轉授權行為之效果已完盡而導致之失效,或因授權機關、獲授權機關、轉授權機關或獲轉授權機關之據位人有所變動而導致之失效。
- 駐本院檢察官發表意見,認為司法上訴人提出之訴訟理由不成立,應駁回本司法上訴之請求(見卷宗第51頁至第53頁及其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一、調查完結後,利害關係人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在程序中陳述意見,並尤其應獲通知可能作出之最終決定;但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之情況除外。
- 五、對未履行上款最後部分所指通知內之要求之情況,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五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規定。
二、就上述之缺勤,應最遲在缺勤前一日作出通知,且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以呈交典試委員會之聲明作為合理解釋。 四、在本條所指之培訓活動中,成績不及格或缺席,導致終止所給予之權利及福利,並須歸還行政當局已支付之費用。 一、身為學生之工作人員按其學習需要而在選定年假方面獲給予優先權,但證實與其所屬部門之年假計劃有抵觸者除外。 一、為參加期末考試,就每一門學年學科及每一門學期學科,工作人員分別有權獲免除上班最多四日及兩日,其中一日應為考試當日或考試前一日,而每項考試之免除上班日數不得超逾兩日。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四十條
第十五、上述委任行為只能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行政委員會廢止或由法院以有關違法性為依據,在一年內予以撤銷,但這種情況卻沒有發生。 第五、上述規定的適用以有關員工是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擔任領導職務為前提,而並非如上訴人這類以確定委任方式被委任為助理總監的情況。 最後,儘管本案涉及共同犯罪的情況,本院依照澳門終審法院第3/2004號上訴案2004年2月16日合議庭裁判書的法律見解,是不可在本上訴程序中一併對第八和第九嫌犯的具體刑責作出判處,這是因為這兩名當初缺席一審審訊的嫌犯至今仍未親身接收原審判決通知書。 另一方面,原審判決在涉及開釋犯罪集團罪方面的理據說明亦沒有檢察院在上訴狀內所指的自相矛盾之問題。 事實上,既然原審法庭在事實審層面已認定未能證實案中九名嫌犯組成犯罪集團,那麼彼等原亦被指控的《刑法典》第288條所定的犯罪集團罪便無從談起,即使原審法庭最終仍裁定個別嫌犯為公開誹謗罪的共犯亦然。
這就是從《行政程序法典》第165條第2款(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173條第2款)規定中得出的。 I)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關於特權條款的標準,即指《某一社會(學校的)設備存在私立合同方不得收取學生的學費的特權條款》的事實,必須指出的是《不將借用物用於非原定用途》是《借用人之義務》,這不是從行政法中得出的,而是從《民法典》第1063條c項得出的。 那麼,如果被上訴實體和上訴人之間簽署的無償借用合同之目的是為了將屬於澳門政府財產所有的一座樓宇批給用來為《非牟利私立教育機構運作》,《非牟利》正是意味著不得收取學生學費的義務。 儘管具行政性質,但它們的性質不同,因此沒有理由將無償借用合同定性為行政合同,也不能作為私法合同,正如被上訴實體和原審法院所作的簡單區別那樣。 即使在澳門法律秩序中,勞動權被視為一項基本權利──我們將不涉及此問題──免除上訴人實際的領導職務完全沒有觸及勞動權的基本內容,因為她繼續出任助理總監,甚至繼續收取過往所收取的相同報酬。 但不是這樣的,正如我們在2005年11月16日在第22/2005號上訴案的裁判中所言,被《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d)項處以無效的、侵犯一項基本權利主要內容的行為是那些以不成比例方式,決定性地影響到一項基本權利主要核心的行為。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在此範圍內,無論在辦理申請時,或在程序發展時,應時刻緊記利害關係人的義務:一方面,不應提出違法要求,不陳述與真相不符合的事情,或不作出純為拖延措施的申請;另一方面,應協助適當澄清事實及發現真相(第六十二條)。 二、強迫措施旨在使其相對人對因遲延遵行裁判之每一日而須交付之一定金額承擔個人責任,而每日之有關數額為相當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一百點之相應金額之百分之十至五十。 四、如負責支付因執行司法裁判而應支付之金額之機關,為屬於間接行政當局之公法人,則按司法委員會命令而支付之金額,在翌年度總預算中轉移予該機關之款項中予以扣除;如不存在預算之轉移,則由負責核准該機關本身預算之監督機關,依職權將已支付之金額載入該機關之本身預算內。
- 考慮到行政合同的(直接)標的,無償借用具有私法合同的性質,那項(這裡重申)也是,因為合同的行政主體方只有在訂定合同條款時表現出當權者的權力或者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
- 因此,即使房屋局向司法上訴人作出的通知中,欠缺附同行政行為之全文內容(包括被訴行為及載有被訴行為之編號:0251/DAJ/2013報告書),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a)項之規定,並不影響被訴行為之有效性,或構成被訴行為之形式瑕疵。
- 因為大家都認為,除給予應有的尊重外,有關福利“……不可被包括在其職稱為總監或助理總監的工作人員的實際報酬內”。
- 本院認為,從具有一般理解能力之行為相對人之角度,均能夠清楚理解相關租賃合同被解除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且沒有出現任何矛盾、不一致或不充足之處。
- 「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 雖然證實了“濫用職權的澳門司警"這篇文章是透過第三及第四嫌犯家中的座枱型電腦上載至互聯網的討論區,然而,由於第三、第四及第五嫌犯,以至其他人均可使用有關電腦,因有關電腦沒有設定任何開機密碼,所以未能查明是誰作出有關上載行為,故不能同時認定三名嫌犯(第三、第四及第五嫌犯)均有作出有關行為。
- 於2006年期間,第一嫌犯書寫了兩篇文章,名稱分別是“濫用職權的澳門司警"及“香港人在澳受屈"。
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並不強制行政當局依職權推動對利害關係人聽證,而只是在利害關係人聲請或聲明希望該措施時方須聽證,但本案中沒有發生這種情況。 八、上款所指之合資格之人須由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指定,而嫌疑人所執行之工作,其性質須與同一部門及職級之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平常所負責之工作相同。 三、收取特定工作時間津貼的權利取決於實際執行職務,即處於缺勤、年假、假期、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的補假日,以及因紀律理由而無上班的狀況均不獲支付特定工作時間津貼,但屬每周休息日的情況除外。 一、根據上條之規定獲培訓之工作人員,必須為行政當局提供服務,服務期間與培訓活動之時間相同,最長為五年,但發放有關助學金之規章載明特別之制度除外。 二、對其他人員適用關於工作意外的法例及本節第一百一十一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各公共部門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險機構投保,有關負擔由行政當局承擔。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條
一、在行政上之司法爭訟程序中,私人必須委託律師,但不影響有關在涉及律師本人、其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案件中擔任律師方面之法律規定,或依職權指定律師之法律規定之適用。 行政上之司法爭訟程序受本法典之規定及關於司法體系組織之法律之規定所規範,且補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可將行政程序撤銷時,有權限就訴願作出決定之機關得全部或部分撤銷該行政程序,並決定重新進行調查或採取補足措施。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四、在審查該請求時,應查核是否有證據顯示利害關係人所陳述之事實極有可能屬實;如有此等證據,則應命令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 一、如屬作出可由他人代為作出之事實之執行,行政當局須通知義務人,以便其作出應作出之行為,並在通知時為其履行該義務定出合理期間。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三、如工作人員未能於上款規定的期間內獲得補償,則有權收取以其提供工作的時數乘以每一工作小時報酬計算的金錢補償。 一、在因豁免上班、行政長官命令部門關閉,以及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造成部門關閉,而整體工作人員獲免除上班的情況下,如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須提供工作,須以其後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方式對其作補償,扣除的時數相等於已提供工作的時數,但以該工作人員的每日正常工作時數為限。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四、根據第二款b項規定累積計算超時工作時段時,應先計算日間的超時工作完整時數及第一款b項所指超時工作完整時數;尚餘時間則適用超時工作時間佔比較大時段的系數,如佔比相同則按第一款b項所指的系數計算。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合同
三、如屬上款a項至f項所指之情況,科處停職十日至一百二十日之處分,其他情況則科處停職一百二十一日至二百四十日之處分。 二、被科處罰款或退回任何款項之處分之嫌疑人,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繳納有關罰款或款項,則在其應收取之薪俸、手續費或定期金內扣除。 二、在答辯階段無聽取嫌疑人根據第三百三十五條之規定而指定之證人之聲明,則視為引致等同上款所指之無效。 五、違紀行為之合併係指在同一場合作出兩項或兩項以上之違紀行為,或指在第一項違紀行為未被處分前再作出另一違紀行為。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行為之執行
被上訴實體辯稱司法上訴因不存在標的而應被初端駁回,理由是行政長官不具備批准上訴人之請求的權限;既然沒有權限,也就無法形成一個默示駁回行為,從而妨礙法院對上訴的實體問題作出審理。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如果上訴人本人承認合同因為其相關主體和制度方面屬行政法範疇,這就表明合同具有行政法的性質,並且從屬於該法的所有法律規範,具體為《行政程序法典》行政合同部分之規定。 如此本上訴的理據就失去了根基,因為上訴人所提出的瑕疵正是以行政當局與上訴人之間簽署的合同的私法性質為依據的。 這樣,行政當局在管理權限內作出的行為就是確定的和具有執行力(單立行為)的,即無需訴諸法院,因此是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13條第2款規定可以提起司法上訴的。 考慮到上述問題的迫切性,並在目前再開始現行薪俸表的更新程序並不合適的情況下”(劃線是我們所加)。 上訴人甲在澳門金融管理局內具有以確定性委任的助理總監的職級,屬編制內的一個職位,但儘管保留該職級,卻不再實際行使領導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