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印花稅全攻略

澳門印花稅 內容大綱

印花稅方面同樣由兩部分組成,包括:樓宇價值的0.5%的印花稅和每份公證書的固定印花稅100元。 一、在第八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十條第七款所定的期間,未繳納或退回應繳的全部或部分取得印花稅者,科處相當於所欠稅款二分之一的罰款,但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財政局為監察本法律的執行而要求提供與繳納取得印花稅有關的資料時,銀行、律師、實習律師、法律代辦、核數師、會計師、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的保密義務即被排除。 為執行本法律,財政局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執行本法律所需資料的公共實體核實相關人士的個人資料。 二、如不動產或其權利因處於訴訟、仲裁或繼承程序,導致取得人未能於上款所指的一年期間內移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則該期間自有關程序消滅後方開始計算。 澳門印花稅 一、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藉《印花稅規章》所定的專用表格結算財產移轉印花稅時,須申報其是否擁有任何不動產或其權利,以及倘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總數。 該法律設有過渡規定,2021年3月31日起財政局將不再出售印花稅票,但在法律生效後的第一年內,市民仍可繼續以持有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C)屬因仲裁協議而應繳納稅款獲減半的情況,訂立合同至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或第三十-B條第五款所指任一事實發生的期間。 一、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和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應對該等程序作出有條理及具系統性的記錄,以及將用作證明已切實履行該等義務的文件保存五年。

申請人需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提交申請書,出示有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否則申請書上的簽名需經公證認定)、 如店舖已經開業或打算自登記日起30天內開業,則需一併出示財政局發出的營業稅開業M/1格式正本。 另外,可以考慮申請 “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查名紙)”,以便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預留打算使用的商業名稱(公司名)。 部份印花稅是否在執行此公證行為時收取,將由公證署職員按實際因素而決定。 考慮的因素可包括印花稅是否已由/將由當事人繳納、存在其他豁免條例或後續公證行為、收納專屬財政局權限(公證署的收取只屬代轉性質)等。 (二)如取得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屬取得人第三個或以上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稅率為《印花稅規章》第十七章規定的可課稅金額的百分之十。 四、如在本法律生效前未完成編製訴訟費用的臨時或確定帳目,則不徵收《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印花稅。 一、自本法律生效後一年內,可繼續以流通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並繼續適用《印花稅規章》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印花稅規章》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三章的標題分別重新定名為“證明、證明書及其他文件”、“執照及准照”、“行政違法”、“處罰規定”及“錯誤或遺漏結算及退還”。 自二零一一年起,在轉移物業時,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至二百萬元,稅率為百分之一;二百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稅率為百分之二;四百萬元以上,稅率為百分之三。

如對不動產租賃合同作出加租、減租、終止合同、延長合同期或取得浮動租金,出租人須按情況向財政局補交或申請退還相關的稅款。 此外,增設按年度分期繳納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特別制度,如應繳納的稅款金額高於澳門元六千元,出租人可向財政局局長申請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按年度分期繳納相關稅款。 所以,移轉人有義務向買家提供涉及移轉不動產的印花稅繳納憑單(M/2格式),取得人可由此憑單上的結算日期得知是否存在兩年內的移轉。 澳門印花稅 然而,取得人為了保障自身權益,亦可要求移轉人出示繳稅憑單,或在徵得移轉人同意下,向財政局申請有關移轉人是否須繳納特別印花稅的聲明書。 一、對於在本法律生效前作出的用作取得商業、寫字樓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如在本法律生效後三十日內就該等文件、文書或行為結算印花稅,則不適用有關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的規定。

法務局已經推出商業登記圖文包及表格,有關改公司地址的表格、範本及注意事項可瀏覽此網頁,點選圖文包(2)或(7)。 你可以選擇自行準備轉股文件或透過公共公證署的「一站式服務」辦理。 為確保已預留的商業名稱(公司名)不會因查名紙過了有效期而被他人預留或使用,查名紙持有人需在有效期內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重新申請同一內容的查名紙,並將早前已獲批的查名紙原件交回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澳門印花稅 上述各種資料的變更,如同時涉及修章,需另加上述”章程之變更”所涉及的登記費。 另外,年滿六十五歲或經證實為永久傷殘程度等於或高於百分之六十的僱員及散工,年度豁免額調升至$198,000(澳門元壹拾玖萬捌仟元)。

澳門印花稅

二、取得非首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尚須在下條第四款所定的專用表格中,申報有關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次序。 三、如取得人為兩個或以上,則按擁有最多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所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數目,決定適用的稅率。 八、《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中文文本內分別提及的“複委任書”及“複代理書”均改為“複授權書”。 三、《印花稅規章》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葡文文本內提及的“prorrogação”改為“renovação”。 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商業或工業場所、其他收入來源或利益中心的自然人,但貸款須用於該等場所、收入來源或利益中心。 二、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後,如納稅主體遲繳所欠之全部或部分印花稅,除繳納所欠款項外,尚須繳納按月利率1%計算的遲延利息。 澳門印花稅 凡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妨礙執行職務的財政局工作人員按第七十條第四款的規定進行監察工作者,科澳門元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且不影響其應負的刑事責任。 五、第二款所指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並可依法要求警察當局及行政當局提供所需的協助,尤其在執行職務時遇到反對或抗拒的情況。 E)受讓人就一屬仲裁協議範圍的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作為被告的讓與人直至提交其首份關於案件實體問題的陳述書之時,未以案件原應由仲裁庭審理為由提出法院無管轄權的爭辯。 倘若有關廣告牽涉不止一間企業,一個實體或一個人時,應繳之印花稅將按照人數,實體或企業之數量而予以遞增。

澳門印花稅: 設立新預算項目

十四[……][……]憑單印花如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有公證員參與,則由該公證員結算及向債務人或消費借貸借用人徵收稅款,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如沒有公證員參與,則應由債務人或消費借貸借用人向財政局繳納稅款。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提交任何文件或文書以便完稅時,利害關係人有義務繳納將結算的印花稅。 澳門印花稅 二、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中,如取得人為兩個或以上,且其中任何取得人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亦適用上款的規定。

B)以無償方式作出且金額高於澳門元五萬元的其他依法須作登記的財產、權利或事實的臨時或確定的生前移轉。 二、倘若上述所徵收之全年稅款乃少於該信貸機構已減除總表第二十九條適用之豁免後在會計賬冊上所示收益之百分一時,有關機構負有繳納該差額的責任。 三、如有關行為涉及多於一名訂立行為人,則其中任一人須就稅款的繳納負連帶責任,但不影響下款規定及繳稅總表特別規定的適用。 六、法院或仲裁庭,以及當事人,均應自知悉上款所列事實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事實通知財政局,並將仲裁協議終止的證明文件送交該局。 此性質的印花稅一經結算,即使在同一年度內根據合同條文仍有續期,亦不能再以同等理由徵收。

財政局亦會持續與相關業界保持溝通,以協助業界熟知新修改之內容及日後的相關操作。 一、於本法律生效後,就用作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結算印花稅,且在結算之日起兩年內對該等不動產或其權利作出臨時或確定移轉,須繳納特別印花稅。 五、按第二款規定獲豁免取得印花稅的取得人,如自獲發上條第三款所指的繳納憑單之日起三年內非基於繼承原因移轉有關不動產或其權利,則豁免失效;原獲豁免者應於作出移轉前,根據上條規定繳納應繳的取得印花稅。 一、對於取得非首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如根據《印花稅規章》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須繳納財產移轉印花稅,則須繳納按下條規定的稅率所計得的取得印花稅。 澳門印花稅 澳門元二百萬元或以下百分之一憑單印花澳門元二百萬元以上至澳門元四百萬元百分之二憑單印花澳門元四百萬元以上百分之三憑單印花根據第五十三-A條的規定,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以有償方式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額外繳納印花稅。 十五稅捐之徵收單據,按照其金額百分之五特別印花十六專營許可之合同,包括其修改及續期,按照有關金額及有效期。 千分之五憑單印花-對有關合同之修改及續期,如涉及之金額比最先訂定的為高時,應按照超出的部份繳納印花稅。 C)於舉辦競賣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局提交a項所指的名單、帳目及捐贈的證明文件,逾期豁免失效。

四、如因離婚、撤銷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產而從配偶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則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三、屬以第五十一條第三款p項所指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作為財產移轉依據的情況,授權人、受權人及倘有的複受權人均須對繳納印花稅負連帶責任。 六、如就第三款p項所指訂明可訂立雙方代理行為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已繳納印花稅,則受權人或複受權人在訂立有關法律行為時無須繳納印花稅。 澳門印花稅 三、上款所指的回報亦包括因讓與人或第三人在不動產內提供服務以及因設於讓與場地內的機器、家具及其他動產的使用而由受讓人支付的款項,但與水、電、燃氣及電話服務有關的款項則除外。 二、經接受培訓後的財政局工作人員可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為以私文書方式訂立的租賃合同的簽名進行任何類型的公證認定。

澳門印花稅

當按揭行為由澳門居民或總部或分支機構設在澳門之銀行進行,如按揭金額為澳門元,涉按揭部份的登記收費上限為三萬元,如按揭金額為非澳門元,上限為九萬元。 一、作為移轉或承諾移轉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及作為移轉或承諾移轉該等不動產的事實使用權及收益權的一切憑證文件、文書或行為,均視為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 三、為適用本法律,不論在取得或擁有的任一不動產或其權利中所佔的份額為何,均視為取得或擁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澳門印花稅 在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所定的期間內未繳納第十七章規定應繳之全部或部分印花稅者,科以等於所欠稅款三倍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章及繳稅總表的規定,按本章的規定處罰,並按過錯的嚴重性、應繳稅款的金額及在有關的行政違法程序中已確定的其他情節酌科罰款。

澳門印花稅: 第一條

根據職業稅章程第36條規定,非本地居民的報酬即使尚未超過免稅基數,代扣稅額亦至少為應納稅收益的5%。 雇主應把扣除的稅款于給付有關報酬之日起15天期限內交到澳門財政局。 澳門財政局會于每年1月至2月期間發出該年度征稅憑單,納稅人應在2月或3月繳納載于征稅憑單所示金額之營業稅。 一般情況下,澳門財政局會將應納所得補充稅稅款平分,讓納稅人分兩期繳納。 澳門印花稅 所得補充稅的收入計稅基礎是以個人或企業在澳門從事工商業活動所得之總收入,不論其住所或總公司設在何處,但不包括在澳門之房屋取得的租金收益。 詳情請參閱《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證券借用及借出交易〞,申請手續請參閱 《證券借用寬免-修訂程序》[ U3/SOG/PN06B ] 。

  • 自2014年起,澳門政府把所得補充稅的免稅所得額提到澳門幣60萬元。
  • (h)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命令第40869號,第一條。
  • 是對物業買賣轉移的征稅,為物業所有權轉移的重要稅項,金額按照累進稅率計算:樓宇單位價值首100萬元,稅率為1%;200萬元以上至400萬元,稅率2%;400萬元以上稅率為3%。
  • 除了早年價格大升,令交投減少,另一原因是車位的特別印花稅,因它增加交易成本,買賣雙方均多了重顧慮,抑制交易量,令交易持續減少。
  • 四、按第二款規定獲豁免取得印花稅的取得人,須在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藉上條第四款所定的專用表格申報該取得,並附同符合豁免條件的證明文件,否則不獲豁免。

財政局指出,為讓公眾及相關業界更了解新修改的內容,將於3月20日(星期六)下午3時至5時於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五樓蓮花廳舉辦新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講解會。 另外,澳門政府也會向2018年12月31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並已繳納2018年度職業稅稅款的納稅人,退回70%稅款,上限為澳門元20,000元。 《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規定,雇主應根據《職業稅規章》,對雇員或散工在就源扣繳時,以豁免額及固定的年度扣減金額為計算基礎,扣除30%納稅主體應繳稅額。 雇主必須備存雇員登記冊,在每年一、二月份內向澳門財政局遞交職業稅表,填報雇員姓名、稅務編號、薪酬等。 雇主每月發工資予雇員,若工資金額大于免稅額,雇主須從雇員工資內扣除應納稅部分,並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首十五天把上季員工職業稅稅款交到財稅廳。 平均樓價是根據納稅人申報結算資產移轉印花稅的價值以實用面積計算,遇有需要時,財政局得對該不動產進行估價。 為讓公眾及相關業界人士認識新修改的內容和過渡規定,財政局分別於3月20日及24日舉辦了兩場講解會。

澳門印花稅: 第二條

E)承租人就一屬仲裁協議範圍的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作為被告的出租人直至提交其首份關於案件實體問題的陳述書之時,未以案件原應由仲裁庭審理為由提出法院無管轄權的爭辯。 三、在每月繳付之稅款中,必須減除在交付之月份內因保險合同之取消或降低保額/風險而遞減之保費所相應的印花稅稅額。 所有致本地區公共行政機構,市政廳及政府屬下機關的申請書,請求書,闡述書,書面溝通,投訴信及所有其他書信,不論其內容有否涉及請求成份,均無需繳付印花稅。 除了早年價格大升,令交投減少,另一原因是車位的特別印花稅,因它增加交易成本,買賣雙方均多了重顧慮,抑制交易量,令交易持續減少。 澳門印花稅 假設準買家有聯名持有住宅物業,可先「除名」,再以無樓族身份買樓慳稅。 若該物業由準買家與妻子聯名持有,「除名」只需按物業的一半價值;而再買住宅物業則只需以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業主應在租出房屋後的15天內,以指定表格連同租約副本交予澳門財政局。 如屬雇員,除法律規定不屬納稅收益項目外,所有工作收益均屬職業稅的納稅範圍。 如果雇員的薪酬超過法定免稅額,雇主有義務執行代扣除稅款,該稅款需在每季度前15天內交到財政局。 個人之總收入是指其工商業活動之收益減除有關負擔後的所得額,而企業之總收入是指按照所得補充稅章程的規定計算的工商業活動全年經營所得的純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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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政府指,有見於房地產市場有復熾趨勢,認為有需再推出針對性措施,以促進房地產市場長遠健康發展。 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不論以有償或無償取得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産或權利,除須按《印花稅規章》的規定繳納不動産移轉印花稅外,還需加征 10%額外印花稅。 不過,法律同時設有三十天過渡期的規定,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即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前)作出的移轉,而尚未繳納印花稅的商舖、寫字樓及車位,如果在法律生效後三十天內結算印花稅,便無須繳納有關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但如果售價低於財政局的房屋記錄價值,則以較高者為科稅金額),繳納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的特別印花稅。 不過,如果不動產或其權利是在上述一年期滿之後的一年內移轉,則特別印花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舉例李小姐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買入一車位並在當日結算印花稅,及後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將該車位售出,那麼,由於該車位是在一年內移轉,所以李小姐在售出該車位時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特別印花稅。

一、由財政局局長、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及澳門財稅廳廳長領導監察工作,以及對本規章及繳稅總表的遵守進行必要的監管。 在保險公司管理之賬目內,應設有收取之保費金額及其所屬保險類別(根據繳稅總表第四條之類別)之明細。 在上條所提及之文件中,如遇有以本名或法人之名而致有兩個或以上人士簽名時,在印花稅之範圍內,有關行為只視為獨一個論。 二、如納稅主體提交能確認競賣屬非有效或不產生效力的確定性司法裁判,則不予徵收印花稅;已繳納印花稅者有權要求退還。 二、主辦競賣的實體以擊槌或其他等同行為示意接納最高出價或價金最高的標書時即產生納稅義務,不論權利是否即時被移轉或接納的價金低於先前設定的底價亦然,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所有額外保費負擔,合同費用或任何保險投保的附加費用,不論附設在原投保合同內或註明在別的文件內,均一律視為有關合同之一部份,並需繳付相同稅率之印花稅。 倘若有關法庭案件只在本法律開始生效之後才入案時,其應繳之印花稅是根據本法律內之形式及稅率收納。 另外,如果準買家本身已持有住宅物業,可以將該物業「轉名」予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等親屬,那準買家便可以以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繳稅,惟轉名亦需按第二標準稅率付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