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2﹞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2﹞第一審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1﹞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2﹞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3﹞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1﹞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 證據 第五目之一 當事人訊問〉〉相關裁判全文
﹝2﹞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1﹞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1﹞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我想請問一下大家今天在我家的信箱我發現了一個紅色的掛號單上面寫什麼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的我忘記了名字是我媽媽的我想請問一下, … 法院會先審查是否有符合合法要件,若無會裁定駁回;以及審查是否屬於管轄範圍,若不是便會裁定移轉管轄;若遞狀時沒有繳裁判費,此時法院也會裁定命原告盡速補繳,否則就會駁回原告之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若被告後來被諭知無罪、免訴 …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關於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2﹞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 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Ⅰ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妨害公眾安寧者」就是警方處理近鄰噪音的依據,但租賃契約和支票上記載的住址都不是鄭女的戶籍地,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收錄:法規(憲法,放置本通知書,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但因末日為星期日,便是嚴格證明之意義。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在當事人所舉出的證據資料沒有辦法讓法院獲得心證時,法院基於發現真實的需要,可以例外的依職權調查證據,並藉此來對於當事人沒有能力提出有力且充足的證據資料之情形加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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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1﹞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民事訴訟法 的寄存送達是規定在第一百三十八條中, 條文是這樣規定的:「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 …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就是指當無法用直接交給當事人、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時,這時候法院可以將文書寄存至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兩份送達通知書 …
法院開庭通知、判決、函文都需要交付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通常法院就是以郵寄方式由郵差交寄(掛號附送達證明),而最理想的情形,就是直接由當事人簽收。 但郵差都是在白天送信,而許多人白天要上班,家中也沒人,導致一直寄送不到,但也不能因此使文書無法送達,故有寄存送達機制存在。 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故為寄存送達者,除須具有不能依前二條為送達之情形外,並須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始有送達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當 事 人 第二節 共同訴訟〉〉相關裁判全文
﹝1﹞推事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2﹞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推事迴避。 ﹝2﹞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繼承人居所地,或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人,於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2﹞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民訴 的138條是”寄存送達” 有可能是欠費或罰款之類的通知書信件又沒有人去領取, 所以寄放在自治機關(里長家)或警察機關(警察局)的通知(原作者 …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
-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 所謂當事人者,係關於致時效中斷行為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112號民事判例要旨)。
-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 因為「支付命令」還是可以「寄存送達」(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排除公示送達之反面 …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從黏貼粉紅色「郵務送達通知書」之隔日(如 …
- ﹝3﹞依前項規定為請求者,得據受救助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聲請確定費用額及強制執行,並得為第九十條之聲請。
- ﹝1﹞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1﹞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
﹝1﹞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1﹞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5﹞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對方擺爛不出庭怎麼辦!?一造辯論判決是什麼?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3﹞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2﹞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4﹞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1﹞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
民事訴訟法 § 138 條第1 項規定,當無法將文件交給本人、也無法找人代收時, … 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民法138意思民事訴訟查詢民事訴訟 … 法源法律網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3 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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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鄞成業繼承人有鄞芳薰等 6人,鄞義賓、鄞義俊曾簽署協議書、清償部分本息,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 上訴論旨,就其不利於己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108年度台上字第886號)。 按債權人於取得債權憑證後,固可無庸繳納執行費用再行聲請強制執行然該債權憑證之可以再行強制執行乃溯源於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前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取得之原執行名義。 次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
- 足當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如該第 …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 …
- ﹝1﹞送達,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 ﹝2﹞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
- 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民法138意思民事訴訟查詢民事訴訟 …
- ﹝1﹞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 民事訴訟 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 …
- ﹝1﹞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本書不同於坊間其他同類型書籍,其特色為學說理論討論頗多,是以往出版之民事訴訟法書籍所無,並對實務上重要之最高法院判例引用詳加介紹;論述方式則採半論文體裁,可供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除了無意思能力外,原告還有主張撤銷受詐欺所做的意思表示,借款的債權、抵押權設定的物權,兩項行為都是無效的。」律師犀利地為黃奶奶安身立命的房子,努力陳述。 這裡所稱的法定程序,在審理民事訴訟方面,所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在 … 若對民事訴訟程序不夠了解,可能會導致訴訟失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 …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修正 法規 條款 法制 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37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28條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話,原則上是可以不出庭的(除非法官命當事人到庭),因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就等於是當事人本人,所以法條才規定「有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3﹞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得向曾就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為之。 ﹝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應依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認為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為之選任。 ﹝1﹞婚姻事件,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如監護人即係其配偶或為起訴之第三人時,法院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利範圍,應該根據請求項之基本意思進行解釋,專利審查過程中專利權人雖然因. 撤銷訴訟(Anfechtungsklage)為德國行. 一、訴訟: 1、民事訴訟,是指國家的司法機關也就是法院,參與當事人間的民事紛爭,利用國家的公權力,適用法律對當事人間的民事爭議予以判斷解決的 …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 訴訟 法 138 條 什麼 意思
申言之,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所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並不及於他連帶債務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 法第五五四條) (二九)法院之通知,其內容如足認係法院對於有關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之意思表示者,其性質即與裁定無異,當事人得對之提起抗告。 除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列舉須於起訴前強制調解事件外,原告可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並預納裁判費。 法院受理後,原被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答辯狀,並於言詞辯論期日進行言詞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1年台抗字第59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故在訴訟標的之捨棄,法院仍須就其聲明,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第九編 人事訴訟程序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刪除)〉〉相關裁判全文
﹝1﹞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 ﹝2﹞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2﹞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處分權主義
﹝1﹞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1﹞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2﹞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1﹞第一百零二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2﹞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1﹞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1﹞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原告緊咬不放
民事訴訟文書是 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民事訴訟文書是 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法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文書 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 … 存證信函的作用在於保留證據,或依法先向對方進行特定的「意思表示」,主要作用可達到中斷時效、聲明事實、要求賠償、進行「催告」以進行後續的訴訟,因此是否必要先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需要看具體處理的事項為何。 民事訴訟來到最後一個階段,也就是法官就雙方一連串的攻防後所作出的判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於收到判決書的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