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方面,留有案底固然令求職變困難,即使簡單如一份普通銷售工作,如申請人擁有盜竊或不誠實行為的案底,僱主亦會對其誠信存疑。 有網民分享,自己留有輕微案底,雖然會被要求回答有關問題,不過亦成功入境日本台灣等地。 《時效條例》中載有各種不同訴訟各有不同期限,例如不涉人身傷害的疏忽,就有六年時間容許訴訟。 法例的時限巧妙計算安排,是為了維持受害人之權利,不會因一時之事而錯失。 時效條例 三年時限最基本是由受傷的當天算起,但亦可以由「原告人的知悉日期」開始計算,兩者取時間較後者。 所謂的「知悉日期」,意思是受傷害的人,了解他所受傷害的嚴重性的日期。 之所以有此一項,是考慮如果傷者昏迷一大段時間,便會令他平白損失了準備訴訟的時間,甚至昏迷超過三年,便失去訴訟資格。
問.5如我沒有保留居港時的香港身分證或護照,是否能申請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 如你從未持有/已沒有保留當時的香港身分證,你仍可以現時有效的護照申請。 但要留意的是,如果雙方有借據等文件,借錢唔還就是債務違約,根據香港法律第347章《時效條例》,違約當日起就有了「訴訟因由」 ,而「訴訟因由」一旦過了6年,原告人就不得提告。
-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 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申請表或其他所需文件上簽署,以確定他們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辦理有關手續。
- 如果你不清楚有關案件所適用的申索時限,便應徵詢法律意見。
- 之所以有此一項,是考慮如果傷者昏迷一大段時間,便會令他平白損失了準備訴訟的時間,甚至昏迷超過三年,便失去訴訟資格。
- 除非有合理理由及得到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主管的豁免,所有查閱資料要求均須親自遞交。
- 利用職務上機會犯侵占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時效條例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B條,如果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可下令緩刑1至3年。 在緩刑期間,該監禁刑罰依然對該罪犯有效,隨時有機會執行。 被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但暫緩執行的話,該罪犯的定罪就可以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時效條例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有兩個機構反對在現行的非註冊業權制度之下保留逆權管有,例如鄉議局便是其中之一。 香港終審法院第一個判決 FACV1/1997 中確定,Wong Tak Yue 因為只係話搵唔到註冊業主,先去無交租佔用元朗洪水穚一址,但因為佢在畀法院嘅誓章中表示佢有意交租,所以佢佔據嘅意圖唔成立,「逆權侵佔」亦都唔成立。 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惡意佔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就會冇咗嗰塊官地嘅追索權。 時效條例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15年。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類似的,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的地位相同,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其他人的子女。
時效條例: 初犯刑期短3年不犯案 案底「已喪失時效」
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惡意佔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便會失去該官地的追索權。 因為土地擁有權興訟時效是有限的,所以才出現「逆權侵佔」。 這個興訟時效為12年(香港《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而這個時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變(香港法例而言,1991年7月1日前為20年,7月1日後來為12年)。 你可申請撤銷命令及恢復聆訊案件,你可填妥一式兩份的表格18 —「恢復申索申請書」,並向審裁處的登記處繳付45元的訂明費用。 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 23 條列明具有出庭發言權的人士。 如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辯及沒有出席首次提訊,而審裁官信納被告人已獲知申索,審裁官可於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裁決。 在這段過渡期間,調查主任會繼續向雙方就有關申索進行調查,並會要求被告人出席會面和提交抗辯書(採用證人供詞的格式)及支持文件。 調查主任可能會要求你就對方提出的指稱或事情的說法作出回應。 勞資審裁處為市民解決勞資雙方的金錢糾紛,程序簡單快捷,所需費用不多。
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小組委員會知道,已被剝奪管有權的註冊擁有人須繼續就政府租契的契諾負上法律責任,而這樣不合情理的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 然而,我們不建議制定一項法定推定或法定轉讓,使逆權管有人變成須根據政府租契的契諾而負上法律責任。 小組委員會已考慮過相關的案例,並就案例的不同方面提出建議。 此外,由於當局對《土地業權條例》正進行更廣泛的檢討,小組委員會也提出了一些當業權註冊機制實施後,適用於香港的建議。 諮詢文件指出,《土地業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85章)雖已於2004年制定,卻仍未實施。
如果借貸者其實一直都乖乖還款,證明有能力還債,只是因為突發情況,如突然失業、受傷或染病無法工作、因故被凍結資產等,才會拖數甚至破產,那即使曾簽署承諾不申請破產,亦可成為抗辯理由,未必會構成欺詐。 同時,亦可以考慮用結餘轉戶、債務重組的方法先還清一部份欠債,集中處理債務。 有人話借錢唔還無犯法,報警都無用;亦有人話其實會犯欺詐罪,法庭見! 無論你是債仔還是債主,MoneyHero整合了一些法律知識,望可解答大家疑問。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時效條例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按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所明定,凡屬上項定期給付債權,即有該條之適用,無庸當事人就此有所約定,且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960號著有判例參照)。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據酒駕新法規定,昨天首度在官網公布酒駕累犯者,只見名單內一名邱姓男子,於今年3月31日二度酒駕被逮…
時效條例: Q:民事追訴期多長?「民事追訴時效」是什麼?
喺國際法,任何國家若確信佢國土畀人敵意佔有,就有責任提出正式抗議(唔使告人,但抗議要備案)。 若然超過咗時限,都無抗議或告人哋,國際法就唔可以話該佔有係非法,佔有國就自然成為合法擁有者。 因為土地擁有權興訟時效係有限嘅,所以先有「逆權侵佔」。 呢個興訟時效一般係12年,而呢個時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變。 喺呢啲司法區,並非惡意而敵意佔有人仍然合符逆權侵佔嘅要素(例如買錯屋住錯屋嘅情況),佢仍然可以用呢條法律成為合法新業主。 所謂「惡意佔有」,係指佔有者應該知道有關土地已經俾人敵意佔有(即係睇見人哋整咗個門鎖、圍欄、門牌、或掛起「閒人免進」等),不論喺妄顧呢啲事實,又或者毀壞或移除呢啲標記,仍然長期佔有該地。 )係普通法概念,指地產,非業主唔經原業主同意,長年佔用對方土地,一超過法定時限,原業主興訟時限就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爲笪地合法新業主,唔使付出任何代價。 「妨礙名譽賠多少?」很多被告諮詢時會問我們妨害名譽成功率高低,經常有不少人在觸犯後才發現這是民刑事都會被起訴的案件,甚至可能須提供精神賠償金。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 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時效條例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此例中,雖然行為人確有使用詐術之事實,然而相對人交付借款之理由卻是基於行為人過往之交易紀錄良好,至於行為人借款之理由為何則根本不重要。 亦即,相對人不是因為行為人所施詐術而交付借款,而係因行為人債信良好而交付借款,所以,本例中因施用詐術與交付借款欠缺因果關係,故亦無詐欺罪之適用。 四、 法院判決曾認定下列行為構成詐欺罪:(一) 98年度台上字第7270號判決認為,行為人使用人頭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續將請領之空白支票為向他人借款之擔保,致該他人無法兌現受有損害,應成立詐欺罪。 時效條例 參、 結論:一、 因犯罪的成立要件,略可分為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以詐欺罪為例,行為人必須客觀上有詐欺的行為,主觀上有詐欺的故意,才可論以詐欺罪。 因此,犯罪,係指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兼具客觀要件(詐欺行為)及主觀要件(詐欺故意)者而言。 至為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不具主觀要件,而於事後經轉念後方符主觀要件者,則屬刑法所不處罰之「事後故意」,此時,僅可依其他法律,如民法、信託法等法規請求損害之賠償。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時效條例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時效條例: 計算債務金額非罕見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相反,如果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或者保單的保費還沒有繳納完畢,需要投保人繼續繳納,則應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時效條例 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保險單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動產,適用有關動產繼承的法律,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目前,任何人被定罪後,除非上訴成功,否則留於警方或法庭的案底便不能被刪除。
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時效條例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時效條例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計程車駕駛人,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 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
然而,小組委員會認為單單對界線重新進行全面測量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按重新測量的界線而蒙受損失或不利的人未必會接受新的界線。 法庭以此作為測試標準時,亦會考慮該名醫生的專業範疇和職級。 至於該名醫生是否經驗不足,與他對病人施予的照顧是否達標並無關係。 不論病人同意或拒絕接受治療,如醫生在治療期間因疏忽犯錯,導致病人受傷害,他/她便須因疏忽而負上法律責任。 一旦病人沒有明示或暗示同意讓醫生在治療期間觸碰身體,任何涉及接觸病人身體的治療或療程,均會成為表面證供(prima facie),視作侵權或襲擊。 我們建議在《時效條例》(第347章)中制定一項條文,訂明擅自佔地者願意交租與確立逆權管有所需的管有意圖並無抵觸。 我們知道在實際的情況下,要在祖地確立逆權管有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我們看不出有需要改變關於這個問題的法律。 因票據的時效在票據法上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可參本站其他篇文章【本票時效之網址】【支票時效之網址】,有更詳細的說明。 運送業者(即大眾運輸業者)契約運送人的傷害或遲到損害賠償請求權。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