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條例詳細攻略

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稅$100。 買家印花稅英文為 Buyer Stamp Duty, BSD,主要針對境外投資人士(非香港永久居民)及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物業的人士,劃一收取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 退稅條件如下:只要買家在第二項住宅物業的轉易契簽立日期起計12個月內,訂立把其原有及唯一的另外一項香港物業出售的買賣協議,他便可申請退還相等於第二項住宅物業按新AVD與「第二標準稅率」繳稅的差額。 印花稅條例 另外,如您符合豁免繳納「新AVD」及「買家印花稅」的條件,在申請豁免時,您需要作出符合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規定的法定聲明以及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印花稅條例

修訂條例規定,當買方或承讓人有證明令印花署署長(署長)信納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購入住宅物業,則署長可給予「買家印花稅」豁免。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一份經簽署證實的證明文件顯示各人的關係;及 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聲明正本聲明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代表自己行事」購置物業;其近親的法定聲明正本聲明他/她是「代表自己行事」購置物業。 如果有關文書在修訂條例刋憲前已加蓋印花,申請人必須遞交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但不用遞交表格IRSD112。 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沒有關係,前者所繳交的「買家印花稅」不可獲退還。 另外,該承讓人從該等公司取得住宅物業時,須繳付「買家印花稅」。 如該承讓人符合(答18)中所列的條件,可申請退還由該承讓人先前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如果住宅物業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名非近親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聯權或分權方式共同購入,不論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物業的業權比例,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任何人(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託受託人身分替另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署一份買賣協議,須繳交「買家印花稅」,除非後者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即《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指的患有精神紊亂或屬弱智,並且因其精神狀態而沒有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不動產轉易契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

在上述例子,乙先生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業權。 由於乙先生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 就印花稅而言,「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的分類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實際用途或給予物業的標簽或描述而定。

印花稅條例: 買賣協議完成交易前調整樓價

4.在一系列中,凡其中一名擁有人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而其他每名擁有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全部股本,則第一擁有人須當作為透過中間法人團體或透過連鎖中間法人團體而擁有最後被擁有的法人團體的該分數股本。 5.在一系列中 ——凡2名或多於2名的擁有人每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而該系列的其他擁有人每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全部股本;或凡每名擁有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則第一擁有人須當作為透過中間法人團體或透過連鎖中間法人團體而擁有最後被擁有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而該分數是上述各分數相乘後所得者。 儘管第4條另有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或根據第9條須就任何文書繳付的罰款。 (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第款不適用於 ——以下列身分行事的公職人員 ——遺產管理官;破產管理官;官方受託人;或清盤人;或依據任何法庭的任何命令行事的公職人員。 綜合以上,換言之,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公司如購買住宅物業,皆需要繳納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由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總共30%的印花稅。

  • 詳情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註釋》「住宅樓宇應繳印花稅買賣協議完成交易前調整樓價」(U3/SOA/PN03)。
  • 如果屬於住宅項目,印花稅多寡因買家身份出現變化,如果屬於香港人及為首置身份,只需要支付第2標準稅率的從價印花稅,以1個600萬物業為例,印花稅開支為18萬($6,000,000 x 3%)。
  • 要符合此項豁免的規定,所有購買人或承讓人必須屬近親; 轉讓住宅物業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或予多於一名近親,而其中一人或以上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 有關《條例》旨在上調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應繳印花稅稅率,由現時買賣雙方按交易金額各付0.1%,調整至0.13%,並相應上調香港證券的某些其他轉讓書應繳印花稅稅率。
  • 由於女方並不是男方的近親、也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卻按業權比例繳付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相當於「300萬X15%/2」,相當於225,000元,另繳付15%的「買家印花稅」450,000元。

由購買屋苑連車位的這個議題,引伸出同一份文書購多於一個單位又怎辦? 尤其是如果買家本身屬於香港永久居民,用同一份文書跟發展商大手入貨,變相就能夠以首置客的名義迴避高達15%的稅項。 起初稅務局不打算作出規管,由於他們強調徵收「印花稅」是以「文書」作為基礎,但其後在傳媒壓力下,政府最終需要修例,並規定就算只用一份文書,但當中購入多於一個單位,也需要按較高稅階的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來繳付稅項。 本條適用於由 —— 中央人民政府或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行事的任何人; (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增補)政府或代表政府行事的任何人;或公職人員法團,與第43條所不適用的人(另一方)訂立的租約或租約協議(第39條所適用的文書除外)。 為本條例的施行,本條所適用的每份文書,須當作載有一項規定,即另一方承諾繳付該份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的百分之五十;而根據一項憑藉本條被當作載於該文書內的規定而繳付該款額,須當作等於繳付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在不損害第18G及18H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署長可在有申請根據第18F條為某份文書加蓋印花提出後的任何時間,要求管有或控制以下文書或證據的申請人或其他人,就本條例的目的向署長出示該文書或證據以供查閱 ——該文書;或署長認為需要的證據,以向署長證明並令他信納對該文書在印花稅方面的法律責任或可對該文書徵收的印花稅款額有影響的所有事實及情況,已詳盡而真確地在該文書內列出。 在已發出印花證明書的情況下,第款所指的署長的權力,不得於自該文書的加蓋印花期限屆滿時起計的6年後行使。

買樓置業是不少香港人的目標,然而實行此重大決定前,您又是否熟悉現時的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 否則,很有可能當您置業時,您才驚訝原來需要繳納這樣高昂的印花稅項。 由於特許權並無涉及土地權益的轉移,所以特許權立約方毋須繳納印花稅。 假若立約方不肯定有關文件是否須繳納印花稅,應向印花稅署申請裁定。 為清晰起見,更恰當的做法是重註附連已完稅印花證明書的買賣協議,或單獨註冊該份已完稅的印花證明書。 印花稅條例 不過,從契約註冊的角度看,本處不會限制把買賣協議印花證明書夾附在轉讓契內一併註冊的做法。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三十倍以下 的罰款。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的 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3a部第4分部 售賣轉易契︰進一步的條文

(由2000年第5號第3條增補)無須就符合以下情況的文書繳付裁定費:根據第24、27、29F、29H、44、45或47I條或根據附表1第1類的註4或第2類的註3規定,除非該文書已根據第款加蓋印花,否則該文書並非已加蓋適當印花。 (由2000年第5號第3條增補。由2013年第10號第26條修訂)凡任何人已就第款適用的文書繳付裁定費,則如有以下情況,署長可將用以表明已繳付裁定費的印花或印花證明書註銷,並將裁定費退還 ——(由2003年第21號第5條修訂)在署長根據第款表示意見後的2年內有為此目的而提出的申請向他提出;及該文書已根據第款加蓋印花。 (由2000年第5號第3條增補)凡根據 ——第款就某份文書繳付裁定費,則該文書須加蓋用以表明已繳付該項費用的印花,或須藉用以表明已繳付該項費用的印花證明書而加蓋印花;第款無須就某份文書繳付裁定費,則該文書須加蓋用以表明該文書已予提交以供裁定的印花,或須藉用以表明該文書已予提交以供裁定的印花證明書而加蓋印花。 (由2003年第21號第5條代替)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凡屬署長已評定印花稅的文書,如未加蓋印花或所加蓋印花的稅款額不足,均不得不按照署長所作的評稅而加蓋印花;如屬署長認為無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則除非該文書是根據第款加蓋印花,或是在第40條適用的情況下,否則不得根據第款加蓋印花。 印花稅條例 凡文書已根據本條加蓋用以表明無須徵收印花稅或表明已加蓋適當印花的印花,或該文書已根據本條藉用以表明無須徵收印花稅或表明已加蓋適當印花的印花證明書而加蓋印花,即可被接納為證據及可供所有用途,即使有人就印花稅提出反對亦然。 凡就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發出的評稅通知書,如於評稅日期起計7天內以郵遞方式送達任何要求署長根據第款就該文書表示意見的人,或送達須就該文書負法律責任加蓋印花的人,則該項評稅於該日期起計的1個月屆滿後,即在各方面均是對該人的最終決定及定論,但如根據第14條對該項評稅提出的上訴成功,則就該上訴成功的範圍而言,該項評稅並非最終決定及定論。 (由1994年第36號第2條修訂)自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評稅日期起計1個月內,署長如覺得所評定的印花稅款額過高,可取消該項評稅,並以其認為恰當的其他評稅作為代替;而本條例任何提述評稅之處,須解釋作包括提述該項代替的評稅。 (由2003年第21號第5條修訂)署長可減免根據第款須予繳付的全部或部分附加印花稅。

任何印花蓋印機如與觸犯第款的罪行有關,則不論是否有人就該罪行而被定罪,一經署長向裁判官提出申請,該印花蓋印機即須予沒收。 在本條中 ——牌照指署長根據第款發出的牌照,而已有牌照亦須據此解釋;獲授權人員指署長為施行本條而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 印花稅條例 為取得「買家印花稅」豁免,申請人不單只須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她亦須要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其稅率會因應買家的情況而有所不同,簡單可分為首置印花稅以及非首置印花稅兩種。 「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都是針對買家,而「額外印花稅」則是針對賣家在某個期間內賣出物業,以壓制炒樓情況。 此外,特別印花稅是一項新的稅種,可由它的目的和性質來看,特別印花稅是在原有印花稅以外另加的一種徵費,只與交易的時間有關,即物業若在24個月內轉售,按時段交納不同百分比的稅款,如果要為特別印花稅正名的話,這個稅項應被稱之為「短期交易稅」,不可能稱之為與印花稅有關,特別印花稅的名稱,只不過是掛羊頭賣狗肉而矣。 「短期交易稅」類似一些國家的金融交易稅 ,目的是限制某類金融產品因投機對金融機構造成危險,但金融交易稅並沒有用於物業交易中,亦沒有被視作印花稅。

政府為遏制過熱的樓市,自2016年11月起,不論物業售價或價值是多少,買賣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為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准〕的15%(「新AVD」),除非相關交易獲豁免或另有規定。 香港特區政府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當日在立法會辯論《條例草案》時表示,《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要修訂《印花稅條例》,以確立「額外印花稅」措施的法律基礎,確保住宅物業市場健康平穩發展、遏抑住宅物業市場短期炒賣活動。 部份人會問,如果本身是繼承遺產的話,需否繳付「從價印花稅」,又或者如果本身已持有物業,但因親人離世要繼承物業,究竟又需要支付「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呢? 因為根據條例規定,任何人以「遺囑」或「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了物業並不需繳付「印花稅」。 由於女方並不是男方的近親、也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卻按業權比例繳付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相當於「300萬X15%/2」,相當於225,000元,另繳付15%的「買家印花稅」450,000元。

這是由於住宅物業是由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和姊妹)共同購入,他們在香港均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而其中一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合乎有關資格。 《條例》旨在上調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的應繳印花稅稅率,由現時買賣雙方按交易金額各付0.1%調整至0.13%,並相應上調香港證券的某些其他轉讓書的應繳印花稅稅率。 預計在香港從事不動產買賣,轉讓或轉讓(即轉讓或轉讓)的每一方都將支付某種形式的印花稅。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情況,某些當事方可能有資格支付較低的印花稅稅率,甚至根本不用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豁免或減免的有效期取決於涉及的人員,安排的類型或所涉及的香港財產的類型。 如有疑問,請參閱香港稅務局的有關規定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 印花稅條例 此外,此OneDay.com.hk博客文章還將重點介紹與香港房地產的買賣,轉讓或租賃交易有關的印花稅。 裁判官在經任何人宣誓後,如覺得有理由相信某處所內有任何帳簿或其他文書,而其內容可能會顯示有人曾犯本條例所訂罪行者,則可發出搜查令,授權該搜查令內列明姓名的人進入該處所及搜查該處所與在其內發現的人,並查閱在該處所或在該人身上發現的任何帳簿或其他文書,以及製備及取去其副本;如該等帳簿並非以可閱形式記錄任何事宜,則上述獲授權人須當作已獲授權,可要求查閱及取去該紀錄的或其有關部分的可閱複製本。 在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按上述情況製備的副本須被接納為證據。 對於上述查閱工作或副本或複製本的製備或取去,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妨礙。

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收費

29AO.某些以住宅物業交換非住宅物業的文書,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如 ——某住宅物業透過某文書,交換某非住宅物業;而 有關承讓人有為達致價值相等而付出或給予代價, 該文書即屬符合本款的描述。 如某文書符合第款的描述,而有證明令署長信納,第或款適用於該文書,該文書即須作為售賣轉易契而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按第款所述的代價,予以徵收印花稅。 如於有關文書的日期 ——該文書中的承讓人是(或各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該承讓人並非(或該等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本款即適用於該文書。 如於有關文書的日期 ——該文書中的承讓人或各承讓人中的每一人,與該文書中的轉讓人或各轉讓人中的每一人屬近親; 如該文書中有多於一名承讓人,他們亦屬近親;及 該承讓人是(或該等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 本款即適用於該文書。 就本條而言,如某人根據符合第款的描述的文書,將住宅物業轉讓予另一人 ——前者即屬該文書中的轉讓人;而 後者即屬該文書中的承讓人。 29AJ.某些將住宅物業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如符合以下情況,則售賣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予以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 ——有關物業屬單一住宅物業;及 (由2018年第18號第4條修訂)有證明令署長信納,第或款適用於該轉易契。 如於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 ——有關轉易契中的承讓人是(或各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該承讓人並非(或該等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本款即適用於該轉易契。 如於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 ——有關轉易契中的承讓人,是由以下人士組成 ——一名或多於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名或多於一名不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 該等承讓人屬近親; 他們當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及 他們當中的每一人,均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本款即適用於該轉易契。 29AP.某些交換住宅物業的文書,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如 ——某住宅物業透過某文書,交換另一個住宅物業;亦 有為達致價值相等而付出或給予的代價, 該文書即屬符合本款的描述。 如於有關文書的日期 ——該文書中的每一方,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他們當中的每一人,均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本款即適用於該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