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5大好處

公屋戶主不繼承物業, 其戶籍成員繼承後可刪去自己戶籍, 但偷偷地住也不會讓人發現, 因無人會上門查. 小組委員會於2016年12月9日的會議上通過修訂「富戶政策」,並在2017年2月14日的會議上進一步通過了相關執行細節。 經修訂的「富戶政策」已經於2017年10月的申報週期開始實施。 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需求,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認為在努力增加公屋供應的同時,有必要同步檢視如何更好地運用公屋資源,確保公屋資源更聚焦地分配給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房署亦建議,委員可考慮若租戶家庭入息超逾公屋入息限額的4倍便需遷離單位而若委員會認為應用較寬鬆的標準,可考慮把入息限額定於公屋入息限額的5倍。 房委會於 2007 年 3 月 30 日通過,由即日起,長者居民因入住安老院而刪除公屋戶籍後,將獲保證日後有需要時可重返公屋居住。

  • 富戶政策或於來年10月起正式收緊,房委會繼早前同意將「雙軌制」改成「單軌制」後,將於本周五討論具體執行方法。
  • 而該聯名人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的份額,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 如果申請抽新居屋時,加入家庭成員,入息和資產審查便以總家庭計算。
  • 截至2021年6月,政府已覓得足夠土地提供超過15 000個過渡性房屋單位。
  • 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 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

年長戶主可為一名成年子女加名,但若加入該成年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子女;而獲加入戶籍的成年子女,亦需要簽署承諾書照顧年長父母。 但要留意,加名等同於從原業主轉讓部分業權予另一加名人士,須支付從價印花稅,但如果加名人士屬於直系親屬 (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或子女),所收取的印花稅會較低,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想請問,有位朋友與妻子現時居於逸東一邨34平方米單位,但其母親剛剛離世,公屋戶籍要轉名到他名下,並只剩下他一人,應該會成為「優先處理寬敞戶」。 他的妻子名下有物業,不在公屋戶藉名單中,但該物業要供妻子父母及弟弟居住。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申請人地址證明

答 16.就家庭總資產淨值,住戶須填報包括投資,例如有現金價值的儲蓄或投資保險計劃(包括其現金價值、利息、紅利、年金等)、股票、債券、基金等資產項目的價值。 上述申報安排亦同樣適用於年金計劃,包括「香港年金計劃」及私營機構的年金產品。 黃傑龍介紹,新政策只適用於新入住房協出租屋邨的申請人,以及將租約轉換予非戶主配偶的情況。 上述租戶住滿10年後須進行入息及資產申報,其後每2年再作申報,如家庭狀況有所改變,包括轉換戶主或增加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不論其居住年期,亦須每2年進行入息及資產申報。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房屋協會過去30年來並無推出「富戶政策」,導致公屋單位「住一世」或「世襲繼承」等情況普遍。 為此,房協昨宣佈將於今年9月1日起推出「富戶政策」,但政策只適用於新入住房協出租屋邨的申請人,或現有租戶將租約轉換予非戶主配偶的情況,其餘租戶則不受影響。 據介紹,「富戶政策」與房委會機制相若,租戶入息或資產超出住戶入息或資產限額,須繳交倍半或兩倍租金。 就這些情況而言,已離婚人士已獲法庭判令不可擁有業權,亦不是因為自己不願取消有關業權,房署理應在政策上便可考慮接受有關人士申請公屋,而不用社署轉介。

在長命契下,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但與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家中長者,與他們不良於行甚至身體上無法去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有效地活用資產去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按一般公屋申請政策,公屋住戶中部分成員如另組家庭,可如一般申請人按程序申請另一單位。 例如,在公屋居住的孩子長大後自己成立了家庭,可按一般程序申請另一公屋單位。 這位戶主與其中一名兒子加上一個孫兒按一般申請程序輪候公屋,並透過當時的「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在2003年獲配另一單位(乙單位),戶主當時84歲。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根據規定,公屋申請者由提交申請至簽訂租約當日,均須符合入息及資產資格。 房委會將於申請者獲編配公屋單位前與其會面,進行詳細公屋入息審查。 此外,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註1)獲批新租約的住戶或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註2)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亦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作出申報。 中轉房屋主要是為受天災或政府清拆行動影響,並在臨時收容中心住滿三個月、通過「無家可歸評審」以及符合公屋申請資格的人士,在輪候公屋期間提供的中轉居所。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已全數售出493個位於馬頭圍道首個「首置」先導項目「煥然懿居」的單位。 政府於2020年5月成功招標出售位於安達臣道的私人住宅用地作第二個首置先導項目,提供不少於1 000個「首置」單位。 市建局亦已決定將「煥然懿居」毗鄰的重建項目訂為另一個「首置」項目,預計提供約260個「首置」單位。 「白居二」:除了新建居屋發展項目外,房委會的居屋第二市場計劃可讓綠表申請者(主要為公屋租戶,亦包括已通過詳細審核的公屋申請者)購買未繳付補價的資助出售單位。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為回應中低收入家庭自置居所的訴求,房委會已通過恆常推出「白居二」,容許符合白表資格的買家#於第二市場購買未繳付補價的資助出售單位。 因應市場對「白居二」的反應持續熱烈,房委會已將2020年的「白居二」全年配額增加至 4 500個。 若住戶拒絕申報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填報家庭入息及/或申報其家庭資產水平有否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若申報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無須填寫家庭入息資料及申報家庭資產水平。

入住公屋,若果家庭狀況有變化,需要公屋加名、除名或者轉名,甚至因某些因素而調遷,這些情況有必要多了解。 眾所周知,公屋輪候時間長,但當中亦有優先例子,若與長者家庭成員一起申請公屋,可參與「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 計劃分兩種情況,可選擇與長者同住一單位,或兩個家庭(核心家庭和高齡人士家庭)分別居於同一地區兩個就近單位。 而欲加名的家庭成員,亦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18 歲以下家庭成成員除外),以確保沒超出「富戶政策」下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及並無擁有住宅物業權。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推薦文章:2 45% 按揭、轉按現金回贈,誰與爭鋒!

推演下去,跨代貧窮將會持續,原生家庭的階級位置對於下一代的階級位置將更具決定性。 目前,房協轄下有20條出租屋邨,其中的勵德邨一向被視為一條「富貴邨」,其居民普遍反對實施「富戶政策」,指現時樓市不斷上升,憂心未來無力置業,但亦有居民認為「富戶」應盡快遷出,使更多有需要人士受惠。 申請人可透過比較平台如MoneySmart申請按揭貸款,一次過比較多間銀行的利率。

如入息高於《強積金條例》列明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不論是強制性供款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則可扣減的最高金額不得超出根據《強積金條例》以該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所計算的強制性供款或實際供款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倘在申報時段期間轉換僱主,則以服務於最後僱主所得的收入及服務時段為計算基礎。 如果真的有家庭成員在居屋申請期間結婚,而配偶有樓,又真的抽中,㨂樓時隱瞞房署說仍是單身,那麼如被房署查出,會收回居屋。 不過,回到原點,三位受訪者都同意,一個尊重基本住屋權的房屋政策必須擺脫公營房屋市場化的現況。 最近有消息指,政府會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地產發展商囤積的農地,以興建更多公屋,建制派大黨民建聯早前更登頭版廣告建議政府這樣做。 哈維的經驗或者未必能夠直接與香港的情況比較,不過香港人應該不會否認,這個城市正是哈維所指的「投機獲利之城」,而真正獲益最多的就如哈維所指,是整個房地產產業鏈和地產發展商等。 既得利益者的根本運作邏輯是利潤最大化,他們會用囤積土地等手段控制房屋供應和樓價,而同時出現的「不干預政府」就是剝奪市民基本住屋權的幫兇。 哈維回顧自己在英國工人階級社區長大,平凡而實在,儘管有點壓抑,但總體讓當時的家庭可以安穩生活,他形容那是「使用價值之城」。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答 12.《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規定的強制性供款或《強積金條例》認可的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可從個人收入扣減。 問 3.為何經修訂的「富戶政策」的資產水平定於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 答 3.房委會於2016年10月檢視了「富戶政策」,並提出若公屋住戶的入息或資產其中一項超出一個較現行規定(即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三倍、資產淨值超過公屋入息限額84倍)更高的水平,便須遷離公屋單位。 自1987年起,房委會即實施「富戶政策」,並於去年12月起通過收緊富戶交還公屋條件;惟負責管理20條公共屋邨的房協指,由於缺乏相關房屋條例賦予權力,故無法調查住戶入息,只能倚靠富戶自行遷出單位。 2015年,申訴專員公署發表報告,批評房協無制訂「富戶政策」,稱其「違反出租單位政策原意」,對有真正需要的人不公平。 因公屋供應短缺及輪候冊申請宗數上升,房委會曾於 2014 年 10 月就「富戶政策」作出討論,提出縮短入息審查年期、提高額外繳交租金金額等建議,其後因爭議性大,擱置討論。 所以公屋戶籍裡面,如果長者戶主係可以同其中一名成年子女組成名單去抽居屋。

如把入息水平定於公屋入息限額的五倍,達至該入息水平的公屋住戶均屬全港同類住戶中入息最高的百分之七以內註2。 以一個四人家庭為例, 年度公屋入息限額的五倍為133,450元。 達至該入息水平的公屋住戶,其家庭入息水平在全港同類家庭入息分布中為最高的百分之四以內註3。 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亦指是次租金加幅較通脹高,擔心會加重基層居民負擔,希望房協可參考房委會租金調整機制,按照住戶負擔能力調整租金。

在長命契下,因所有聯名人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只要其中一名聯名人財困,便有機會所有聯名人業權都被拖累,共同承受惡果。 長命契下,若有共有人離世,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其他共有,不用辦理承辦手續。 而共有人也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給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一些遺產爭議。 長命契的聯名共有人,就業權所作的全部決定,一定要獲全體同意才能通過。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資格入息審查程序

倘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有關的租約亦可批予在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成員,但他們須接受「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包括入息及資產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以釐定他們批出新租約的資格及應繳的租金水平。 按上述安排,如住戶不再於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他們可提交證明文件,向所屬屋邨辦事處申請批出租約,繼續居於現居公屋單位。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然而,在決定是否批出租約時,住戶亦須申報其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以評估是否符合相關水平。

阿伍手中的「民間房屋政綱」,提倡的是比基本住屋權更進步的「可持續發展社會房屋」。 這份政綱建基於聯合國的可持續發展觀念,強調住屋的:(1)可負擔性;(2)共融性;(3)社區性;(4)多元性,和(5)人民性及參與性。 社區性、人民性及參與性強調要透過由下而上的居民組織,讓他們參與公共事務,凝聚社區共識和歸屬感。 這些原則雖然相對抽象,然而當我們想到「悲情城市」天水圍及「商場連着商場」的將軍澳,我們就不得不承認住屋權指的是一個適宜的居住環境,而這一定包含平等和諧的社會關係,光是建屋只會製造更多「悲情城市」。 就第一點和第二點而言,香港政府可以說完全漠視市民應該享有的充足和可負擔的居所的權利—正如上文所述,香港人的平均工資完全不能負擔昂貴的私樓,香港人的居住面積中位數也相對偏低。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然而面對這些不平等,政府並沒有正面處理,反而在置業主導的政策下,容許居住在劏房的人口繼續上升,容許發展商推出「蚊型盤」、「棺材盤」、「納米盤」。 最近,房協執委會完成2018至2020年租金檢討,決定於今年4月1日起,調升轄下20個出租屋邨共3.2萬多個單位租金8%,新租金將維持2年。 房協表示,過去2年,本港住宅物業租金持續上升,現時房協甲類屋邨租金僅為巿場水平約三成,加租後單位平均月租約2150元,租戶每月平均多繳159元。 房屋協會昨公佈轄下20個出租屋邨(約3.2萬個單位)今年4月1日起加租8%,每戶需繳交多41元至610元不等。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香港島:

先向屋邨辦事處遞交認購申請書及認購申請書附表,並提供現居公屋單位的租約正本和申請書上所有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並帶同HK$2,500銀行本票作意向金。 若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的住戶,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三倍但不高於五倍的住戶,則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 不過好多人就係過唔到全面資產審查果關先轉唔到戶主, 要提供所有稅單, 糧單, 銀行戶口入息, 都幾多野 … 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若想將單位由長命契改成「分權共有」,也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另外,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程序更加複雜,因為銀行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因此業主最好委託律師處理。 而如聯名人遇到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需要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 而該聯名人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的份額,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而分權共有及長命契,就各有優缺點,想聯名買樓的業主,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其中一種。

為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如在刪減人口後,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便成為「寬敞戶」及須遷往房委會認為居住面積符合其家庭成員人數的公屋單位。 公屋申請及租戶全攻略::由公屋申請、租戶加名、除名或者轉名・公屋調遷,「富戶政策」,公屋住戶更不可不知。 但要留意,擬加名的成員的入息及資產亦會計入申請,因此要確保整體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仍然符合申請資格。 另外,2015年9月30日或之後的新申請,只可選非港九市區的地區。 現正輪候公屋的申請人,如欲在申請期間加入家庭成員,須填寫「更改已登記公屋申請的資料 (增加家庭成員) 」表格,更改已登記的公屋申請。

若住戶拒絕申報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填報家庭入息及/或申報其家庭資產水平有否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富戶政策或於來年10月起正式收緊,房委會繼早前同意將「雙軌制」改成「單軌制」後,將於本周五討論具體執行方法。 據了解,除了會研究入息超額4或是5倍就需交還公屋外,當戶籍內任何家庭成員如在香港擁有物業亦或要遷離公屋;有委員擔心新做法令公屋租戶人心惶惶。 公屋的家庭成員如自願退出戶籍,可用書面通知屋辦事處/物業管理處/物業服務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要求除名。 如在刪減人口後,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他們必須遷往一個較細的單位。 過去三年,房委會每年平均接獲約4 000宗懷疑濫用公屋的舉報個案,及主動抽查約6 000宗入息及資產的申報(註3)。 房委會並沒有備存有關公屋住戶隱瞞境外物業的個案的統計數字,在過去三年並沒有公屋租戶因隱瞞在香港境外擁有物業而被房屋署檢控。 除主動抽查外,在接獲懷疑隱瞞資料(包括入息、資產或家庭狀況等)而申請公屋的舉報後,房委會會對有合理懷疑的個案作詳細調查。 過去三年,房委會共接獲約380宗關於公屋申請者隱瞞資料的舉報,及主動抽查了約1 800宗公屋申請個案,當中涉及隱瞞擁有香港境外物業的約有50宗,成功檢控並定罪的個案共有四宗。 問 13.住戶如購買了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香港年金計劃」,是否須在申報家庭入息時填寫所得的每月年金金額?

答 13.就家庭入息,住戶須填報包括定期存款、保險及各項投資所得的每月平均利息、紅利及股息等收入。 問 6.是否所有住滿十年的住戶均須立即按「富戶政策」進行申報? 答 6.住戶在公屋住滿十年,便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此外,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註7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亦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進行申報。 如果申請抽新居屋時,加入家庭成員,入息和資產審查便以總家庭計算。

至於受重建影響獲安置到新屋邨,須簽新租約的現有租戶,房協會視為「搬屋」處理,租戶繼續不受富戶政策影響。 根據房署過去6年的數字,自2001年起,經社署轉介獲體恤安置的總體個案,每年維持於1300至1800多宗,平均每年1600多宗,當中有約15%至27%(平均為22.2%)是涉及離婚個案而申請有條件租約(見表一)。 另外,過去3年,經社署轉介的離婚個案中,涉及「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物業」而獲體恤上樓的個案增加很快,2004年有3宗,2005年有7宗,2006年首11個月有11宗。 從這些數字顯示,房署每年2000個體恤安置的配額並未用盡,且逐年輕微減少,即房署應可以接受更多有需要的個案申請或直接獲編配公屋,包括離婚個案。 社署轉介的離婚個案中,越來越多就算擁有業權但仍有需要及獲體恤編配或以有條件租約入住公屋,亦反映出現實存在更多有業權問題未解決的離婚個案而當中有不少是有居住需要的問題,只是這類個案還未演變成嚴重家庭糾紛慘案。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在現行政策,購買居屋單位時亦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聯名擁有物業,即俗稱的「居屋長命契」。 截至2020年9月底,本港約有166萬個私人永久性房屋單位。 政府定期公布私人住宅一手市場的房屋供應統計數字,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 根據2021年6月底的推算,未來三至四年一手私人住宅物業市場的供應量約為96 000個單位,當中包括12 000個貨尾單位、57 000個興建中仍未售出的單位,以及27 000個在已批出土地(熟地)上可隨時動工興建的單位。 數字較上一季(即2020年3月底)增加3 000個單位,並維持在較高的水平。

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 在暫居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 按政策,申請人仍須按一般程序申請及輪候編配,但享有縮短3年輪候時間的優惠。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房屋署會就公屋租戶每兩年所申報的入息及資產,每年深入審查約5000宗隨機抽樣及懷疑個案,有機會每年額外抽查5000宗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