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後才從鄰居那探聽得知五年前在屋內有人燒炭自殺,原屋主 B 才會因此低價求售,賣給了第二手屋主 C 。 所以是 C 買入後卻隱匿凶宅事實高價轉賣給 A 。 新北地院認定該屋確屬凶宅,判決解約,賣方 C 應全額退還 500 萬的屋款。 A 房客在自己的租屋處( B房東的房子)跳樓自殺身亡,導致房子變成凶宅。 該房產也因此乏人問津,租不了也賣不出去,所以B房東決定向 A 的兒女索賠房價的損失。 賣方如果是屬於「故意」不告知買方該房屋是凶宅(在不動產說明書中說謊、登載不實),或是私下向買方保證過該房屋不是凶宅。 買方可以選擇不解除買賣契約,也不請求減少售價,而是可以在 15 年內(目前實務見解)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說如果距離交屋已經超過 5 年了,你也只能選責這條路了。 待觀察:因為內政部釋疑的法律位階不是很高(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所以凶宅出現爭議時由法院做最後判定,所以還需再觀察。
例如,因歷史原因流傳的所謂捕風捉影的“鬼屋”就不能簡單地認定爲“兇宅”。 A:法律上此時唯有七樓為凶宅,它樓層包含共有部分則不算在內。 不過若準買家誤購凶宅,因「凶宅」並不是業權瑕疵,故不能成為「踢契」取消交易的理由,準買家仍有責任需完成交易,但如果選擇放棄交易,最終需賠償訂金等,準買家僅能用其他途徑向相關人士追討,當中涉及局部人士失實陳實,可透過民事索償,但舉證一方卻落在準買家身上。 一名女網友日前透露去看了房子打算租屋,不料到了現場卻渾身不舒服,不只發現門口高掛著擋煞鏡,一踏進屋內一股腐臭味又直衝腦門,回家一查才驚覺竟然是凶宅! 兇宅 她PO文分享恐怖經歷,讓不少網友看了直呼毛骨悚然,甚至還有人回文分享鬼屋實錄,意外變成全台凶宅大集合。 不過,文奕夫提到在高房價的台北,買來自住的狀況才會比較常見,他舉例,一間鄰近捷運站,交通便利、生活機能好的凶宅,遇到價格便宜3成左右,以台北房價來說,可能就差了幾百萬,就會成為「考慮購買」的一種可能。
凶宅 在法律上是沒有白紙黑字的嚴謹規範,目前多是依照交易慣例、內政部函示及不動產說明書來判斷。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都必須記載。 房屋內曾發生自殺或兇殺等死亡事件,例如:在家上吊、割腕自殺身亡。 兇宅 在房屋陽台、窗戶等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且致命,例如:在家中陽台跳樓死亡。 根據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標的現狀說明書」第11項內容表示,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的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的事實,以及在專有部分有例如跳樓等求死行為致死,就算凶宅。
兇宅: 台灣
所以當房客在承租的房屋中自殺死亡,導致房屋變成凶宅,房客的繼承人是可能會遭房東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後段請求損害賠償。 要這位房客的繼承人賠償因為變成凶宅而對於房東的損失。 事實上,除了上述直擊的「沙田第一城」放盤外,我們過去也曾報道過一些購買凶宅疑雲的奇聞。 兇宅 有準買家曾透過代理買入日出康城「領凱」一個高層單位,簽完臨約才知道單位曾發生事故。 當時女事主稱,簽約前已私下做過銀行估價,同層及上下兩層都估足,又搜尋過凶宅網,只發現同座跳樓死亡事件,但報紙卻無報道是哪一層、哪個單位。
凶宅是指曾發生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同时伴随人们的相关心理因素 或是靈異事件頻傳的建築物。 以靈學角度來說,這些都是因兇殺案、災難不甘而死的冤魂想要報復、抓交替、留戀人間或不甘心等各種不可知的理由。 此類建築物通常令住戶心生畏怖,有所忌諱,因而價格偏低。
上星期,大台「東張西望」邀請了筆者去分享如何才能避免購入凶宅。 事源有對夫婦以低於市價約一成購入一碧濤花園單位,簽訂臨約後發現單位下層曾經有人跳樓身亡,認為地產代理沒有為他求證,之後向地監會投訴但不獲受理。 目前法院實務都傾向兇宅確實是客觀瑕疵,的確會導致價值減損,但仍有部分秉持科學精神(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認為凶宅造成市價減損是心理因素造成,房屋本身結構並未因此毀損,屋主沒有具體損失而不得求償,也會說是屋主急於賣出才會跌價,不一定是兇宅所致。 也有法官認為必須等到房屋賣出後,才能確定有具體損失,再來求償,但實際上,只要能鑑定出有跌價,沒道理要等到賣出後才能求償,所以這種案件還是要碰點運氣的。 兇宅 重要聲明:本網站【香港風水網】對所有文章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一切文章之言論只代表文章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於有關情形下,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本網站不能完全監察所有文章,若讀者發現有文章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
由於凶宅在法律上還沒有一個絕對的定義,因此我們也會看到有些法官,將跳樓輕生視為『自願』,而判該專有部分並非凶宅。 另外,許多判例上也認為,所發生之『凶事』,是可以被時間遺忘的,因此當一個凶宅經過人居住而未再有其餘『凶事』或是影響人身心的事件發生(若有需佐證),那麼原本的凶宅也可能因此漂白。 而且一旦發現註冊紀錄有「死亡證」,又是否代表業主一定在單位內過身呢? 雖然「死亡證」會列出死者的死亡地點及原因,但準買家也只能透過內容作出估算。 例如「墜樓案」凶宅死者的死亡地點會列為大廈平台,而並非單位的地點內,單憑「死亡證」也未必得知單位是否凶宅。 但如果死亡原因為內臟移位、或頭骨爆裂等,則可推斷死者是跳樓,故「起跳點」的單位可視為凶宅看待。 因此,於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此類情事之房屋,均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而造成該等標的市場接受程度及交易價格之低落。 是就房屋交易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屋內是否曾發生有人自殺或兇殺致死之情事,乃屬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並影響房屋交易價值甚鉅,應認係交易上物之重大瑕疵。 且凶宅不若房屋受物理上毀損而有修繕之可能,在客觀上造成一般人永遠心存陰影而排斥承租或購買,導致該屋之交易價值減損及流通障礙,影響日後之使用、收益、處分權,該屋價值減損程度應不亞於其物理上之毀損、滅失,屬於交易時應揭露之事項之一。
身為線上專業房仲人員,筆者只能勸房東..這種事真的無法事先預防,這樣吧..我們公司先幫您找專業清理這類房屋現狀的清潔,後續等整理好再做打算吧.. 目前法院實務對於前面提到轉賣凶宅(洗凶宅)的案件,多認為應以轉賣人Y是否為善意第三人判斷。 如果Y當初買下凶宅是「善意取得」,而且並非故意透過轉賣行為洗凶宅,就不必賠償Z的損失。 目前法院受理這類凶宅爭議的案件時,多認定所謂的凶宅是指「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非自然身故」如:凶殺、自殺(上吊、跳樓、燒炭……)。 兇宅 新屋價格居高不下,許多人選擇購買二手屋,但買二手屋除了須承擔屋況是否具備瑕疵的風險之外,在一般社會觀念中,更忌諱購買到凶宅。 本文今天要教導大家的,是在購屋前,如何從法律面避免購買到凶宅(至於房子中是否有非生靈徘徊其中,是否不吉利,屬於法師的執業範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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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凶宅網:閣下只要在Yahoo/Google等搜尋網站,輸入「凶宅」二字,多個坊間的凶宅網便會彈出,你可登入這些網站搜索一下單位會否榜上有名,但因不是所有凶宅都會紀錄於凶宅網內,所以check不到的話,不一定代表你的單位不是凶宅。
- 不少市民在租屋或買樓前,都會上網對相關單位「起底」,然而《港呢啲》嘗試在提供凶宅資訊的熱門網站上,搜尋有關東提小築的凶宅資料,發現資料久未更新,2010年後的案件皆無羅列;而且資料欠詳盡,只列明出事單位的所在樓層,未有具體指明出事單位門號。
- 因此針對以上的爭議,會認定死者跳下自殺的10樓房屋是凶宅,至於3樓住戶不認為是凶宅。
- 如果本身單位是以「長命契」 的方式持有,只要在生持有人把「死亡證」在土地註冊處上註冊,已可繼承遺產,同時可以避過印花稅。
- 是就房屋交易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屋內是否曾發生有人自殺或兇殺致死之情事,乃屬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並影響房屋交易價值甚鉅,應認係交易上物之重大瑕疵。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建物結構上可區分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等四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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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 10 樓 B 戶、 5 樓 B 戶,或是跳樓途中經過的 10~5 樓,都不算是需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中揭露的凶宅。 請求解除合同不同於請求確認:前者是形成之訴,在法院判決之後合同才沒有效力;後者是確認之訴,在法院判決合同無效之後合同從訂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 兇宅 來源於《合同法》第94條,其規定:當一方的違約行爲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可行使解除權。 《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當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坊間提出的另一個做法,就是向銀行查詢「物業估價」,但就必須多查幾間。 因為不同銀行對凶宅取態不一,部份華資銀行傾向對凶宅較保守,網上系統多反映物業價值為「0」、「N/A」或「需致電職員聯絡」。 他們的做法甚至是全層單位也不估價、或上下層單位不估價。 兇宅 有外資行則百無禁忌,認為凶宅不屬「業權瑕疪」,可照樣做到估價。 一般來說,若最終銀行願意估價也可繼續申請按揭,但可能在估價上未必估足,故準買家要有一炮過找清的心理準備。 幾日後,女戶主將全幢十座做估價,卻發現全部估足,但明明十座曾有凶宅,為何會估到價?
雖然文奕夫常買賣凶宅物件,但每每聽了凶宅故事後,內心還是會掙札著要不要去,但如果真的要去,他個人看屋原則是絕不拍凶宅內部照片,文奕夫說,如果客戶有需要,他會將屋況等資訊講得很清楚,但就是不能要他去內部拍照,除非客人自己來拍,因為他自己實在也不想「拍到奇怪的東西」。 事實上,據文奕夫的統計,他總共賣出10餘間俗稱凶宅的非自然身故宅,經手過的更是有40~50間,不過,文奕夫說,自己其實跟一般房仲沒有兩樣,只是有時候有客人委託找凶宅時就會幫忙注意,一般還是以買賣正常物件為主,只是經手過的凶宅比其他業務多。 近期上遍各大電視節目的文奕夫,講的主題多與凶宅有關,而他的另一個身份是一名作家,因為出版專寫凶宅故事的書,一炮而紅。 在書中,每一篇故事的最後都以「來喔,這裡有便宜凶宅喔!」做結尾,凶宅對文奕夫來說,不只是買賣物件,更是一個個人生故事。 2.銀行網上估價:閣下可登入各大銀行的估價網站,輸入屋苑名稱、樓層及座數,正常的話會顯示這物業的最新估價,但如顯示「0」或「不適用」的話,好大機會在銀行角度睇,你層樓是凶宅,基本上銀行會拒絕你的按揭申請。 1.凶宅網:閣下只要在Yahoo/Google等搜尋網站,輸入「凶宅」二字,多個坊間的凶宅網便會彈出,你可登入這些網站搜索一下單位會否榜上有名,但因不是所有凶宅都會紀錄於凶宅網內,所以check不到的話,不一定代表你的單位不是凶宅。 2.但房客死掉了,此時房客對於房東的賠償義務,就由房客的繼承人來繼承,但要留意的是,繼承人只要以房客所留遺產範圍為限負賠償責任,所以假如房客根本沒財產(會來租屋的通常沒什麼錢),房東也無法得到賠償了。 1.頂樓的鐵皮屋因是違建而無法辦理登記,但係供頂樓房屋原所有權人使用,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自屬其專有部分,且該鐵皮屋無法與頂樓房屋分離而單獨處分,應屬頂樓的「附屬建物」。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距離交屋的時間點,已經超過 5 年,就不得提出了。 不過實務上這也不是一個萬無一失的方法,因為也是有第二、三手的房東,認為可以不用告知,被一狀告上法院,最終判決要解除契約的。 在房屋买賣中,賣房者如果提供的房屋是“兇宅”,影響了买房者對房屋的正常使用,就是違反了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構成違約。 1、房屋內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非人們的主觀想象。
兇宅: 九龍城 東頭村道183號東頭村振東樓
其實坊間對查證單位是否凶宅有甚多誤解,很多買家以為地產代理有責任主動向你透露單位是否凶宅。 然而,根據《地產代理條例》,代理並無規定必須提供物業是否凶宅的資料,因此在簽訂臨約前,買家必須主動向代理查證,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1.通常都可以求償,法律依據在於,房客對於房屋有保管責任(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在房屋內自殺,將造成房屋價值的貶損,這應是人人都知道的常識,房客所造成房東的財產損害,當然應該負賠償責任。 兇宅 1.誠如前面所介紹的法條,民法上對於物之瑕疵的賠償,是採「無過失責任」,,意思是不管賣家有沒有過失,只要物有瑕疵,買家就可以主張減價,而兇宅屬物之瑕疵應負無過失責任,賣方就算不知情也仍應賠償。 詐欺罪之成立不以積極的欺罔為要件,該告知未告知亦可成立詐欺罪,刑法的詐欺罪成立要件必須是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客觀上有施行詐術致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的行為。
兇宅: 凶宅的範圍怎麼認定?
女事主向代理查詢是否凶宅,代理稱有替事主看過凶宅網,也表示替事主做過銀行估價,認為如果單位是凶宅,銀行不會估到價。 女事主簽臨約,代理也問過業主單位是否曾出事,但業主說沒有,最後代理在臨約加一句,「由於曾有代理行指單位是凶宅,業主及代理在此聲明本單位沒有發生意外及已盡一切努力查證」,女事主之後落訂30萬。 房東無奈的點了點頭事已至此..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吧! 案發現場筆者雖然當天沒進去,但善後時(包括帶清潔公司去)術有專業,這家清潔公司清理兇宅是非常有經驗的,筆者只能安靜跟在他們身後,但凡親眼見過陳屍現場的人咱家可以跟您保證! 此外,有一些法院認為凶宅不等於鬼屋,因為「鬧鬼」這種事情虛無飄渺,且這一類的靈異事件也常因個人的心理、宗教信仰、教育成長背景而有不同的看法。 換言之,所謂的「鬼屋」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而且沒有任何科學方法可以證明有鬼神的存在,因此不能以房屋鬧鬼為由主張賠償。 除了上述經紀業者所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另有一份房屋現況說明書,房屋現況說明書是由不動產的出賣人(出租人)自行填寫的,出賣人(出租人)可能為了不動產的價值而隱瞞房屋為凶宅之事實或虛偽填寫;因此買受人(承租人)不可全然只看房屋現況說明書,仍須同時參酌房屋現況說明書與不動產說明書的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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