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4詳細攻略!(震驚真相)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
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查蕃茄之生產有其季節性,如貴公司確於每年之十二月至三月間收購蕃茄並需立即加工處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該等因應此類工作所僱用之勞工得依上揭規定,簽訂季節性定期契約。 另因應市場需要,從事調理食品及其他果汁之生產而召募之勞工,按果汁尚非屬不得儲存之產品,雇主得視淡旺季情形調配適當人力,且調理與生產亦為事業單位內經常性工作,尚不得依前揭條文規定,簽訂定期契約。

然而近年來國內勞工疑似工時過長而過勞死事件頻傳、企業違法濫用勞.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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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民國98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調整 …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的規定,進行裁員解僱無預告勞工的義務 …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 … 17.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報請公司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就能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的限制。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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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請注意不定期勞動契約,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對「繼續性」做任何定義。 就此點最高法院認為「繼續性」的關鍵在於:勞工的工作內容與性質,對雇主來說,是否有持續性需要。 舉例來說,雖然公司與特定勞工之間簽了很多次定期契約,可是勞工所從事的是營運一個公司日常需要的工作(例如:收發公文、建檔、管理每年營運計畫等),所以即便形式上簽了多個定期契約,仍然可能會被認為是不定期契約。 勞動契約性質上為長期、持續性之勞務給付契約,民法上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民法對於僱傭契約並未設有任何限制,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是否約定期限。

勞工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勞工依第十五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 2.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產生健康危害影響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及工作負荷等工作型態,致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動契約(僱傭契約)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應以契約之內容及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為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形式拘束。 倘雇主長期與勞工一年一簽,又經常指派該勞工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該勞工實際上從事的工作具有「繼續性」,而實際上性質屬不定期勞動契約。 如雇主與勞工約定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情形,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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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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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 約。 近期有兩部重大的勞動法令修訂,工鬥團體今日聯合各地方產總、企業工會和產職業工會 共同召開記者會,提出政策建議、傳達基層工人的聲音。 勞動部上月底預告《勞動基準法》有關夜間工作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除了針對晚間10時至 隔日凌晨6點「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都應獲得協助,也要求雇主應負擔沒有大眾 運輸工具時,應提供宿舍、交通工具及「交通費」的協助措施。 4.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三)「季節性」是指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

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則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我國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可區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 此外,只要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者,均應為「不定期契約」,換言之,若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即便雇主與勞工係約定「定期契約」,亦應視為「不定期契約」,而不得適用勞基法所規定「定期契約」之法律效果。 又雇主縱欲事後變更,亦不得為之,蓋勞動契約為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之約定,非經勞資雙方同意,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勞動契約種類。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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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勞動基準法第84 條 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 ①每7 日應休息1 日②工資照給③出勤時,工資加倍④須給假,不必給. 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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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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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係即勞動契約,有勞基法之適用,若非雇傭關係,則要判決契約約定是否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之限制規定。 2天前 Uncategorized 4 問題反饋 反饋回複. 此隐藏内容查看價格爲1金币,請先登錄.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 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
  •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至於「繼續性」的工作,就只能約定成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而且為了避免定期契約被濫用,在定期契約屆滿後,如果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沒有立刻表示反對;或者雖然有另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但是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都有超過90日,而且前後契約之間間斷的期間沒有超過30日,依照勞基法都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