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須經常檢討人力資源分配及給予管理員清晰的指引,維持保安管理運作正常,於各通道放置巡邏簽到簿,所有通道門閘須保持常關,並確保裝置的保安系統操作正常,包括防盜警鐘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對講機系統、及最流行的智能卡系統等。 消防處制定了一套「家居防火安全守則」,以簡單易明的方式介紹防火知識,是一份很好的家居安全手冊。 政府網頁亦有「家居電氣產品及氣體用具的安全指引」,提供有關正確使用的常識,住戶能多了解電氣產品及氣體用具的正確使用方法,自然生活得安心。 2011年3月20日,一個本地旅行團到灣仔合和中心午膳,當團友使用一條8米長扶手電梯上酒樓時,站在最前的一位80歲老人家突然站不穩向後跌,壓向其後的老人家,如骨牌般往下跌,意外造成5位老人家和1位女童受傷,須送院治理。
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並得到相關法庭命令後,才有權獲得中期付款。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 上手業主欠債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 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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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物業成交價為零元或遠低於市價,稅局會自行就物業作出物業估價,然後向業主追討相差之印花稅。 【資產轉承】遺囑繼承程序全面睇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事實上,若然單位沒有牽涉凶宅、缺契及潛建等問題,銀主盤按揭審批上跟二手樓並沒有太大分別,最長可以做到30年,按揭息…
整個甩名過程最快可於1至2個月內完成,主要取決於律師樓的處理速度,因銀行批核按揭只須1至2個星期。 業主的遺囑除了要寫明資產如何分配外,也應該要寫清楚執行人權限,例如正式轉名前不能變賣物業,以保障受益人。 雖然就算加入這項條款,執行人依然有權賣樓,但受益人進行民事訴訟的話勝算高,打官司取證時間也短得多。 至於最常見的,就是夫婦共住物業,即使業權只有丈夫名字,在法律上所有資產都是夫婦共同擁有。 不少人擔心樓宇轉名給另一半後,對方成為合法業權擁有人,可以突然賣樓而毋須知會另一方,在法律上亦沒有方法阻止。 只是想補充一點,大家都要留意在法律上,業主是否回復首置身份是以臨約訂立日期計,而不是成交期。
上手業主欠債: 單位放租遇著麻煩租客,業主可以點追欠租?
其後,小業主獲房協借貸,由於酒樓(處所)的業主已收回逾2,000萬元,故向高等法院申請終止執行清盤令,獲得法庭接納,該大廈的小業主可以恢復買賣單位,事件最終得以告一段落。 市區有很多樓齡超過40多年的舊樓,而這些舊樓內充斥著很多僭建物,屋宇署通常只要求業主修葺,很少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有報社於2010年6月向屋宇署查詢觀塘某大廈的情況,屋宇署已證實有關大廈平台僭建屋屬即時取締類別,但沒有解釋僭建物竟然存在多年而該署仍未發出清拆令之原因。 屋宇署辯稱該大廈的僭建物並未影響樓宇結構,但因平台僭建物妨礙走火通道,該署將會發出清拆令。 答辯人也許可以使用該分隔牆兩邊的表面,但該分隔牆本身座落的位置不會是答辯人可以獨自享用的位置,該分隔牆本身的結構亦不會屬於答辯人。
法團指出,當年盧先生是法團主席時,曾於2002年12月13日舉行業主大會通過決議,凡擔任法團管理委員會職位者,每人可得最高津貼額每月1,200元,上述決議自2002年通過後,一直未被推翻或由另一個決議取代。 上手業主欠債 法官認為上述大會使用的委任代表文書,已於過往十年在多次業主大會中使用,一直沒有任何人士(包括申請人)反對或投訴。 上手業主欠債 盧先生指出所用文書與表格2不同之處,只是字眼上的差異,並不影響實質內容。
上手業主欠債: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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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的責任就是每一個業主的共同責任,法團清盤引致所欠的債項需由每一個業主共同承擔,故此法團應加緊留意大廈的僭建物,以免招致損失。 雖然當時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沒有反對申請人在橫巷開設新門的建議,但聲稱其允許是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及須經屋宇署批准的情況下而給予的,其後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已把外牆的權益轉讓給法團。 法官認為即使申請人得到當時外牆權益擁有者的許可,該許可並不足夠准許申請人或者任何其他業主在大廈進行涉及公契所提及的結構上的改動。 申請人在大廈外牆鑽鑿及安裝一道門,明顯是企圖在大廈的外部裝配或附上物件,而申請人從來沒有獲得大廈管理人或法團的書面允許,准許他進行外牆的有關工程。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1121號個案,申請人為禾塘咀街85號某大廈地下某單位之業權人,他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宣布他可以在大廈地下外牆開設一道新的門口,並宣布被告人(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就該工程提出的反對無效。 法團則反對申請人的申請,並要求法庭頒禁制令,強制申請人拆除他私建的門口及恢復外牆原貌。
上手業主欠債: 欠債也可被釘契 隨時樓都無埋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307號個案,申請人是元朗鳳攸東街9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B座19樓某單位及相連天台的聯權共有人。 根據申請書所述,該大廈於2010年11月1日進行大廈整體性維修,其中包括頂樓的天台防水層維修工程,但答辯人拒絕法團的承建商進入該天台,所以這部分的防水層維修工程未能進行。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165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圍積輝街1-5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L舖的業主。 法團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答辯人或該單位佔用人放置任何物件阻塞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並須拆除所有非法搭建物,以及追討有關違反大廈公契導致的損失及訟費。
法團於2012年9月20日,再次會同律師及警務人員嘗試進入該天台進行維修工程,仍然遭到答辯人的抗拒,所以未能進行維修。 法團現向土地審裁處作出申請,要求頒下禁制令,使維修工程能順利進行,並向答辯人追討申請手令所牽涉的費用。 法團指出大廈公契第V部分第13條訂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物件阻塞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亦不可於該大廈的公用部分進行任何對其他業主及佔用人構成滋擾的行為。 答辯人沒有存檔反對通知書,亦從來沒有出席任何聆訊,審訊進行時答辯人缺席,法官聆聽法團律師的陳述後,滿意法團已把相關通知妥為送達給答辯人,法官相信答辯人應收到相關通知。 法官認為答辯人或獲其授權的使用人是在使用L舖時霸佔了對出的行人管理區,亦即是非法佔用了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作為業主,答辯人在公契下須承擔由他持有的單位所引起的違例事項。
上手業主欠債: 樓宇轉讓價如何影響印花稅?
法官認同法團代表律師的論點,即答辯人所有收取的款項,包括上述的按金,只是以信託人身分持有,須歸還法團。 法團指答辯人在出任經理人期間,依據該公契收取各業主每戶三個月的管理費按金、水錶按金、管理設施基金及上期支付的管理費合共330,266.60元,在其離任後沒有交還上述款項,所以法團要求答辯人歸還上述款項。 答辯人並沒有否認收取了上述的按金及其他款項,但答辯人指它不斷替該屋苑墊支使費,希望將所有款項用作對數,所以暫不退回。 根據核數報告,法團在答辯人的戶口中餘下17,514元,答辯人只同意支付這一筆款項給法團。
- 一直沒有納入規管的財務中介公司,近年誘騙市民借貸的手法愈見猖獗。
- 主席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去行使職權,若遇到與全體業主利益有關的重大事宜,主席應建議交由業主大會商討及決議,只要以集體負責方式去處理,便無須承擔個人責任。
- 但發展商認為他本身不是獨自享用該大廈外牆的人,因為其他業主亦有在外牆興建簷篷或晾衫架,而發展商只是在該大廈地舖安裝一個屬於餐廳的招牌,因此,發展商認為只須負責有關該招牌佔用位置部分的維修費,而其他部分則應該由該大廈所有業主分攤。
- 租契(lease):用於處理三年以上的租期,是較正規的租約。
- 貸款產品比較頁面顯示的實際年利率及每月還款額是根據閣下所輸入的資料而作出之估算。
- 業主在成功收樓後,可以取回扣除執達吏和保安員的開支後的餘款。
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是根據2012年6月22日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去信通知獲派招標文件報價的所有承辦商,第8.6項條款已告取消及不須為此項作出報價。 因此,法團與中標承辦商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工程合約,是基於第8.6項條款已告取消而達成。 由於法團收到屋宇署發出兩個維修命令,為履行該兩個維修命令,需進行大廈整體維修工程,該屋苑於2011年開始籌備屋苑公用部分的大型維修工程,並聘請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作為工程顧問,負責制定工程招標文件和監督日後的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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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2010年第1309號個案,申請人是業主,同時又是某霓虹光管公司的經營者,答辯人是旺角亞皆老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案情指申請人違反大廈公契,在公用地方的外牆安裝招牌,因而被土地審裁處裁定,須拆除招牌及付法團訟費。 之後,申請人沒有支付法團的訟費,法團因此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物業押記令,法庭最終頒發押記令。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28號個案,申請人為香港西營盤第三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某座33樓B及C單位業主。 法團指答辯人的單位窗戶外頂部石壆及外牆冷氣機上層石壆的頂部,安裝了3部冷氣機散熱器連金屬架及喉管,違反了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故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 法團若打算繼續僱用現任的承辦商或服務供應商延續合約,而意圖不進行招標方式,及該服務合約的總額超過二十萬,法團必須藉業主大會通過豁免招標的決議案,業主須同時通過接納該公司提交的合約條款。
- 一般而言,租約內都會有條款寫明,如果租客沒有準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取消租約、沒收訂金以及收回物業。
- 原告人指當年38歲,事發後患上適應障礙,除了要放棄足球、跑步及游泳等嗜好,更無法集中精神,影響工作,脾氣變得暴躁及性慾減退,原告人控告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忽疏,未有確保升降機正常運作,索償950,908.90元。
- 【業權問題】破產業權處理Q&A 破產業主需要處理連串資產重組問題,當中物業業權是其中重要一環,以下歸納9大常見問題作參考。
- 案中的天台僭建屋自1990起由20樓業主出租予租客葉先生,而天台僭建屋之水和電均由20樓供應。
- 除了要留意有沒有「Deed of Gift」字眼,以及列出的代價 是否為零外,若估價嚴重低於當時市價,亦有機會被視之為送契樓。
這會任命執達吏 去沒收該等物件或動產,並將之出售以償還欠款。 第三者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如果欠債人在銀行有存款,第三者債務人的法律程序可令銀行直接向債主付款還債。 押記令 、賣樓令 這種方法常常在欠債人擁有土地或物業時使用。 當債權人獲得絕對的押記令後,欠債人的物業會成為有利於債權人一方的衡平法押記,下一步就是申請將該等物業出售以償還欠款。 禁止令 法庭頒令禁止欠債人離開香港停止令 及限制令 防止欠債人將用以還款的資產轉讓,或從事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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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因如此,律師叮囑法團將來不得就天台僭建物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2013年房委會再次推出已丟空十多年的640個天水圍天頌苑K座和L座單位,但房委會不會安排示範單位讓巿民參觀。 房委會將於售樓說明書和買賣協議中披露,與屋苑業主之間有七千多萬元管理費爭議,可能潛在官司,列明房委會將以買家名義,承擔訴訟的所有費用,保證新業主不牽涉訴訟,及按一般發售居屋情況,提供1年保養期及20年結構保證。 上手業主欠債 天水圍天頌苑於1999年落成,K座和L座在進行安裝升降機時出現平水問題, 因而被揭發短樁貪污醜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