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子女称所认夫妻为“乾爹”、“乾娘”,與他們子女互稱兄弟姊妹。 河南:鄭州、開封、滑縣一帶習俗與陝西相似,稱為「碰姓」,不同的是嬰兒出生後頭一個早上,父親即要抱嬰兒出外碰姓,碰到的第一個人不論男女老少,父親都要向他(她)磕头並說明原委,请对方为小孩起小名。 滑縣一帶未婚或未有子女,或子女年幼者忌諱認乾子女,認為認了乾子女就會沒親子女,即“认乾儿,失湿儿”。
- 另外,在大廈外牆不附有業權份數的情況下,公契可訂明外牆為大廈的公用部分;或訂明發展商保留外牆獨有的使用、佔用及享用權,甚至可在符合法例的情況下於外牆安裝如廣告或煙囪等設施,但同時須承擔因此而造成外牆損壞的維修責任。
- 在多層大廈,個別業主擁有某單位的獨自管有權,但這個權力的享用,必須依據公契的條文及受條文限制,包括容許其他業主依照公契對該大廈進行維修保養。
- 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 其次,沒有任何法例、公契條文或某原因規定這類工程合約必須加入「履約保證」。
- 华人社会對誼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並沒有太過嚴格的規範,誼兄妹或誼姊弟戀愛和結婚是平常事,一般不會視為亂倫。
- 有專家指出,廚房原有的牆及防火門具有耐火功能,一旦拆除便很難避免火種蔓延,而發展商在興建大廈時已入則,列明屬明火煮食間隔,業主自行拆除分隔牆及防火門,就算改為非明火煮食空間,沒有申請入則已屬違法。
新買家在簽臨時買賣合約之前,應該先向土地註冊處申請查冊確保物業沒有被釘契,如果有的話就要搵律師樓代為了解。 若買家真的要購入釘契樓,就應該在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寫明賣方必須承擔所有押記令及釘契責任否則取消交易等字句。 業主如果即將供滿物業,銀行一般會發信通知需要贖契,否則便要收取寄存費,但亦有部份銀行不會主動通知。 安全起見,臨近供滿樓,業主應主動向銀行查詢贖契事宜。 一般銀行會提供指定律師樓名單供業主選擇,由與銀行溝通及在土地註冊處登記,需時約為三個月,一般費用為二、三千元。 召集人可向民政事務處申請豁免業權查冊收費證明書,讓他向土地註冊處免費索取其大廈的業主紀錄,以便召開業主會議籌組法團。
上契責任: 租賃印花稅
管理費是用作大廈管理開支的管理基金,由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代表所有業主持有,通常以公契所分配的業權份數按比例分擔,業主須在每月月初準時預繳該月的管理費,業主須明白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沒有足夠的管理費便沒法合理地履行管理職責。 根據原告人供詞,當時升降機離地面約3至4吋,她踏出升降機時未有察覺,因此跌倒受傷。 安裝閉路電視系統是大廈保安工作最重要的部分,它具備24小時的保安功能,能監視大廈的所有通道出入口,令訪客出入大廈時被攝錄存檔,當發生盜竊或搶劫後,可以用作翻查紀錄及作為法庭的呈堂証據,所以凡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大廈,住戶都比較安心。 此外,安裝閉路電視系統可以減少保安員的人數,減少管理開支及增強保安效能。
盧先生在第252號個案提出,申請法庭頒令予法團即時執行該維修工程合約第8.6項條款,要求天域建築有限公司需向銀行購買工程合約總額百份之十的「履約保證」,及頒令予法團於2012年6月管理委員會之有關取消「履約保證」議決或有關口頭協議無效。 盧先生深信現時的大維修合約是必須有條文要求工程承辦商購買「履約保證」,作為保障大廈業主利益,一旦工程爛尾,就可減低業主的損失。 盧先生的職業是物業經理,據知法團一貫都會就維修工程要求工程公司提供「履約保證」,而該工程招標書是由香港房屋協會審批,香港房屋協會一向都要求於工程招標書訂出條文規定工程承辦商要購買「履約保證」。
上契責任: 獨家A.I.按揭評估
不過,業主委員會並非大廈管理的權力核心,大廈公契已賦予公契管理人管理大廈的全部權責,況且,業主委員會並非法人團體,沒有法定權力。 正因如此,小業主更應積極參與業主委員會,爭取業主應有的權益,及監察公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正當。 上契責任 法團解釋,只承認雲峰大廈有160戶,這是基於該大廈公契的規定,天台並不作為獨立住戶,因天台不是居住用途。
申請人指招牌是租客(霓虹光管公司)安裝的,不應向他本人追究,他認為法團應控告租客而非業主,及法庭不應向他發出押記令。 法官認為申請人及其母親的證供可信,不論責任誰屬,法官接受申請人已經支付有關款項的證供,否則,答辯人理應在2002年及2004年的時候便已作出追討。 法官作出裁決,法團有權根據大廈公契,在合理的情況下進入個別單位,就大廈公用部分的設施進行維修工程。 法官命令答辯人必須讓法團僱用的承辦商於工作天的上午9時至下午6時期間(下午1時至2時為午膳除外)進入其單位進行維修工程。 上契責任 但法官認為,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作為業主,應該對屋苑的公契及補充公契知悉,亦默許了多付的維修費,法官亦認為如果要法團退還多付的款額,會對法團構成不利及不合情理。 2006年至現在已相隔多年,有關的工程已一早完工,工程費用亦已支付給承建商,法團不可能將多收的款項退還申請人,如果要其他業主再次為2006年的工程重新集資,其他業主一樣可以以法團放棄權利為理由拒絕支付款項。
上契責任: 上契責任在上契觀音的討論與評價
甲方用大紅紙寫上孩子的生辰八字,要求拜某某為義父母,祝孩子在義父母愛撫下幸福成長,大吉。 上契責任 上契責任 然後,甲方要抱著小孩,帶上禮物到乙方家裡,並送上一套新衣服給乙方母親,紅紙帖交由乙方父親收藏。 當天中午在乙方家進午餐,乙方要把事先準備好的兩套衣服取出給小孩穿上,併為孩子命名。 上契責任 你亦可以直接向屋宇署申請查閱批准建築圖則及入伙紙記錄,以確定物業是否有僭建物。
答辯人提出的論點是,在計算地舖業主的管理費時,他們只須攤分地舖的公用地方,及與所有業主攤分全大廈的公用地方,他們無須支付屬於1樓商場及住宅的公用部分的支出。 法官認為,雖然在生活上,樓上的業主會有更多機會使用樓上的公用部分,地舖業主進入樓上某公用部分會有限制,但根據大廈公契,它們仍是公用部分,業權屬於所有業主。 該大廈公契只訂明,地舖業主無須負責該大廈升降機的保養及維修費用。 第二項爭議,申請人指法團在未得到各業主的同意下,拆除了2樓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在2008年之前,2樓有一個兒童遊樂場,設有一些供兒童遊樂的設施,地上鋪了安全地磚。 根據2008年5月7日舉行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顯示,因遊樂場的設施老化,所以管理委員會通過決議拆卸該設施。
上契責任: 大廈公契可否修訂?
由於這些業權持有者通常未必能即時就問題進行處理,小業主難免忍受較長時間的滲水情況。 另一方面,不少人容易將「分契樓」與「劏房」混淆,其實「劏房」是指一個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單位,而每個單位沒有獨立的業權,而「分契」則牽涉單位業權上的分割。 由於劏房多數是不影響樓宇結構的輕度改裝,業主未必會向屋宇署申請,因此或會牽涉另一個僭建的問題;相反,「分契樓」涉及在間隔上較大規模的改動,務必要取得屋宇署的批准,並且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如走火通道、防火、排水及通風系統等規定。 另外,若有大廈公契存在,要留意有關的改動工程是否符合公契的規定。
- 申請人在大廈外牆鑽鑿及安裝一道門,明顯是企圖在大廈的外部裝配或附上物件,而申請人從來沒有獲得大廈管理人或法團的書面允許,准許他進行外牆的有關工程。
- 法官認為由於本案的申索涉及公契條文的執行,因此即使答辯人成功證明逆權佔有確實存在,【時效條例】同樣不適用於就該側巷及外牆而執行公契條文的申索,況且答辯人未有提出任何實質理據支持逆權佔有,故對法團執行公契條文的申索不公平。
- 「我每月只收得幾萬蚊租金,當然用者自付!」不過租客一樣無回應,其後法團再多次催促湯君明交錢。
- 法官認為現屆管委會應盡快開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和公契的要求,取消第二屆管委會2011年1月14日的決定,並按照各業主所佔不可分割份數的比例來確定需繳付的款額,並訂定繳付的時間和方式。
- 法庭裁決時,確定合約沒有清楚確立伸延期限,當然可以終止合約,但法團必須給予對方一個月的通知期,因此,法團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 貸款產品比較頁面顯示的實際年利率及每月還款額是根據閣下所輸入的資料而作出之估算。
最後,法院頒令,申請人要在收到命令後120 天內拆除該門口,並須聘請合資格人士恢復該外牆的原貌。 答辯人指該位置原本在2005年10月已安裝了一部閉路攝錄系統,而法團沒有提起過訴訟,在2008年安裝新系統只是更換舊器材,法團不應提起訴訟。 法官不同意答辯人的理由,法官認為法團必須執行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保持公用部分狀況完善,沒有立即提起訴訟並不代表不能提起訴訟,況且,法團是指控2008年的新裝置,與2005年的舊裝置是兩碼子事件,不能混淆。 最後,法官裁定答辯人須於一個月內鋪設新牆磚及將天花恢復原狀。 法團主席是經業主大會選舉而被委任,其主要職責是帶領管理委員會及法團舉行會議,商討及決議大廈管理事務。 主席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去行使職權,若遇到與全體業主利益有關的重大事宜,主席應建議交由業主大會商討及決議,只要以集體負責方式去處理,便無須承擔個人責任。
上契責任: 物業的面積及四周環境
法官裁定,由於該大廈公契條文並沒有指明各業主繳付特別基金分攤的比率,因此各業主就特別基金的支付,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2條,即按各單位的業權份數分攤。 法官認為,該大廈公契第 3條指明須按個別業主在該大廈所佔份數的比例來分攤。 法官認為現屆管委會應盡快開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和公契的要求,取消第二屆管委會2011年1月14日的決定,並按照各業主所佔不可分割份數的比例來確定需繳付的款額,並訂定繳付的時間和方式。 法團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在2008年7月30日舉行的業主大會,議決通過確定2008年的財政年度管理費收取金額乃依據公契條款釐定,每個住宅單位每月500元、每個地舖每月1,000元。 在第一屆管委會訂立劃一徵收每份管理費500元後,業主之間一直爭拗。 第二屆管委會於2011年1月14日決定舉行業主大會,討論及決議取消於2008年7月30日已通過的劃一收費500元議案,建議應按大細單位和單位不同位置繳交不同的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