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香港01)2015年,有一个发展商通过沙田乡事委员会的中间人,向多名原居民违法购买丁权,并在申请兴建丁屋时诈骗地政总署。 早在清代,新界这就聚集了一批村民,他们世世代代都居住在此,兴建祠堂、繁衍后代,房子不够住了就在附近的荒地上建房屋。 按政府规定,丁屋在建成的5年内出售,需要向政府补地价,但如果5年后就不需要了。 華潤置地(海外)及保利置業合作發展的啟德澐璟成交持續,今日再添3宗成交,成交金額逾1.02億。 最新成交單位包括第8座11樓B室,屬3房1套房附設前廳連洗手間及私人升降機大堂戶型,面積1185方呎,…
- 《基本法》第四十条是透过保障特定类别人士(即男性原居民)的原有权益,以实施上述原则。
- ”2015年,郭卓坚和吕智恒挑战丁权,原讼法庭2019年四月裁定私人协约方式和换地方式申请批建丁屋,不属“传统”权益,法庭裁定这两个方式违宪,只有申领免费建屋牌照合宪。
- 《基本法》颁布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及《性别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480章)亦分别于1991及1996年制定。
- 筆者對此思考多年,發表過學術文章;也在教學和座談會上發表過見解,可惜香港媒體罕見有全面正確報導。
- 前者的關鍵在於確保市民能在10分鐘步行時間內到達醫療診所、學校、郵局等日常所需及具保障性的公共服務設施及場所,後者如公共空間、綠化走廊、公園、文娛中心、圖書館、體育館等設施,則旨在提升市民生活質素及福祉。
- 最新成交單位包括第8座11樓B室,屬3房1套房附設前廳連洗手間及私人升降機大堂戶型,面積1185方呎,…
一批1950至1970年代有關鄉郊房屋政策的政府解密文件,揭示了更多鮮有被討論的細節,對大眾討論丁屋政策的未來極具價值。 丁屋政策 據了解,鄉議局以「有利害關係方」介入司法覆核官司,前後共花費七、八千萬元,財政備受龐大壓力。 去年八月有傳媒報道,鄉議局曾去信上水、大埔各區原居民,呼籲丁屋申請者每位捐款一萬五千元,惟反應冷淡。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常爆爭議 發展局曾提2029年截龍
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相關權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得地政總署按現行政策聲明中所訂立的準則,而合法行使酌情權以處理申請的權利,這種權利屬《基本法》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迴歸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政府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筆者對此思考多年,發表過學術文章;也在教學和座談會上發表過見解,可惜香港媒體罕見有全面正確報導。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因不是所有新界鄉村劃定完整村界,加上認可鄉村範圍有限,原居民不一定能在自己鄉村找到土地建屋,於是要向地政處申請在其他鄉村式發展地帶建屋,稱為「飛丁」。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下,新界村屋的業主可為符合資格參加「申報計劃」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 已申報的僭建物,除非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在首輪取締目標執法階段被強制即時清拆。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是否对性别、家庭出身及社会身分构成歧视?
【本報訊】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支持發展新市鎮,港英政府在一九七二年實施「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即所謂的丁屋政策,直至九七年後,政策仍一直沿用。 此政策原本是讓新界人安居樂業的善政,惟發展至今,政策變質,套丁行為不絕於耳,丁屋被人用來牟取私利,違反政策原意。 區域法院早前就一宗「套丁」案件的判決說明,若任何人士透過虛假陳述或詐騙行為騙取政府的審批,便是涉及違法行為,即使涉事人沒有作出法定聲明,有關違法行為經執法部門查明屬實可作刑事檢控。 因應有關判決,對於懷疑承批人或持牌人以不誠實手法欺騙地政總署簽發小型屋宇批約或違反保證條款的個案,地政總署會繼續作出跟進,並按需要與執法部門合作及全面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工作。 小型屋宇申請人在簽立小型屋宇契約時,亦須透過載於小型屋宇契約內的保證條款,保證他從未就其發展小型屋宇的權益或申請小型屋宇契約的資格作出轉讓安排。 若發現承批人或持牌人違反契約條款,地政總署可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政府於一九七六年二月在所有的小型屋宇批約內加入五年轉讓限制的條款,並於一九七八年八月將透過私人協約方式獲批政府土地興建的小型屋宇的轉讓限制期延至整個批地年期(即「永久轉讓限制」)。 丁屋政策 然而,此永久轉讓限制並非不能撤銷,正如上文(一)(b)所述,小型屋宇承批人可向地政總署提出撤銷轉讓限制申請,如申請獲批並繳足所需的市值土地補價,便可自由轉讓其小型屋宇。 其市值地價會根據該地段的批地條款及參考有關物業的市場交易資料作出評估。 根據有關政策,一般來說,年滿十八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終院終極裁定丁權屬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 也間接證明了,雖然社會不斷的在討伐丁屋政策,但丁屋政策仍然可以照樣進行。
丁屋政策: 私人協約合憲 政府上訴得直
筆者確信,原居民於土地方面的權益應按既定的建構,藉「鄉議局」去作籌謀。 丁屋政策 一般區議會,甚至立法局雖有一定功能,但按歐盟和傳統的輔助原則 理念,應該讓地方團體去處理自身事務。 有人以為,因為土地多數是集體官批的「農地」,免補地價(買賣與否)實有無形的資助。 第一,一般補地價,其中是因為業主利用了政府基建之便更改用途,唯一般丁屋之地沒有基建(如污水渠、公路)可言。 第二,更基礎的事宜是,集體官批上「農地」與「屋地」之分野從可而來? 丁屋政策 原來,這土地制度是1898年英國強租新界後的措施,後果是把新界土地用途凍結在丈量調查之際。
劉業強說︰為甚麼村裡有官地,都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現在不容許我們在這些土地上申請建屋,大家都感到不公平。 鄉議局一定會為原居民爭取權益,如果有理據的都會據理力爭。 法官要求各方在21日內作書面陳詞,又指因應案件對原居民及公眾的重要性,也影響到政府的土地政策,預料會引發上訴,頒令暫緩半年執行裁決。 至於在案件前批出的丁屋契約,不論是透過哪種方式興建都不受影響。
丁屋政策: 合法性超過40年無被挑戰
經數十年後,得益人後代運用法援,濫用法律奪取恩人繼承人的土地。 因為租約與准許往往是祖先口頭保證,業主難以提出證據反駁謀奪土地者。 有人說丁屋僭建嚴重,危害生命財產,這並非謬論,但丁屋出現的問題,並非特殊現象。 環顧市區多層大廈加建和內部違例改裝(作劏房等),那些不住丁屋的富翁,私自「不入則」而把私宅地堡化(fortification)作防盜防劫持(「標參」)的例子,肯定較原居民村房舍違例為數更多。 政府六、七十年代興建的400多楝「問題公屋」要暗中拆卸重建,浪費了大量納稅人金錢,比九龍城寨屋群安全度更低,更令居民提心吊胆和繳納人憤怒不巳。
大眾普遍熟悉「十年發展計劃」中的新市鎮開發部分,但對於計劃亦涵蓋的墟鎮、新鄉村和鄉郊部分,則鮮有回顧。 同一份檔案透露新界民政署跟進「新界發展策略」的後續工作,及丁屋政策的擬定過程。 黎敦義明言,新界鄉郊寮屋、居住狀况惡劣,是欠缺完善規劃所致。 丁屋政策 然而,政府只能優先處理新市鎮等核心項目,全面的規劃未必能一朝一夕擴展至鞭長莫及的偏遠鄉郊地區。 (二)一九七六年二月之前,小型屋宇的批約並沒有轉讓限制的條款。
丁屋政策: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在鄉議局多年的渲染下,這說法漸漸成為了大眾對丁屋的普遍理解。 根據現行政策,小型屋宇一般在發出「滿意紙」前不得轉讓。 若小型屋宇申請人在其申請獲批及建成小型屋宇後打算轉讓其小型屋宇,須根據適用的轉讓限制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如申請獲批,則須繳付所需的土地補價。 訪問位於新界石門鄉議局大樓進行,薛浩然是現任鄉議局主席劉業強的姑丈。 不過,特區終院不同意上訴庭有關起訴資格及延誤的裁決,指司法覆核須盡快作出的原則非絕對,當如本案般涉及對某個法律或憲法原則具普遍重要性爭議時,延誤對個人造成損害或就良好行政造成擾亂的機會較少,解決相關爭議對公眾的重要性則較大。
誠然「新界」對大多數的香港市民來說,是一個既熟悉又陌生的地域,更遑論「新界史」了;筆者大膽的說,部分所謂「名嘴 」、「名筆」對新界可能是一知半解,討論一些新界議題,似是而非,容易引導大眾產生不明究理的酸葡萄心態。 生活圈設施布局可分為基礎設施以及藍綠色網絡和彩色文化地區兩大類。 前者的關鍵在於確保市民能在10分鐘步行時間內到達醫療診所、學校、郵局等日常所需及具保障性的公共服務設施及場所,後者如公共空間、綠化走廊、公園、文娛中心、圖書館、體育館等設施,則旨在提升市民生活質素及福祉。
丁屋政策: 違社會公義丁屋政策首遇司法挑戰 申請人乘勝追擊冀全廢惡法
鄉議局認為,判決後對新界及鄉村土地進一步釋放持樂觀態度,又指出鄉村土地大約有3,400公頃,當中不少和已發展土地接近,如果部分能獲准向高空發展,將對發展房屋有好大幫助。 历史资料显示,基本法的起草者容许特区政府根据社会的变迁来调整包括“丁屋政策”在内的“新界”政策,只要这种调整不至于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相抵触。 当下,合宪性顾虑已经消除,特区政府检视“丁屋政策”时机似乎已到。 丁屋政策 香港的土地和房屋问题已非常严峻,各方不应再蹉跎时光。 若“丁屋政策”确有优化空间,则特区政府应迎难而上,尽可能地为香港居民创造更有利的居住条件。
相反,在土地荒愈演愈烈的當下,原居民永續特權必會激起社會反感;加上港府言之鑿鑿大力發展「北部都會區」,當中一定牽涉丁權問題,如何撥亂反正,還看下屆政府如何作為。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俗稱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獲准在私人土地興建的房屋,是為丁權,此為香港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 而按照現行政策聲明中所訂立的準則,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得地政總署合法行使其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該酌情權亦由法律所限。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 香港土地及房屋供不應求,導致價格和租金不斷上升,《丁屋政策》早於《基本法》頒布前已是最具爭議的社會議題,雖然一直有人要求取消《丁屋政策》,但《基本法》頒布時包括第四十條,正正是否決了所有反對聲音。
丁屋政策: 原居民聽眾也看不過眼:丁屋政策不公平
(五)上訴法庭於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對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的上訴作出裁決,裁定小型屋宇政策的所有環節,即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於《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 丁屋政策 對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及處理的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請,地政總署已由二月二十二日起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年初裁定丁屋政策屬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即特區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 提出覆核丁屋政策的郭卓堅等人早前再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特區終院昨日(5日)頒下判詞表示,5名法官一致駁回郭卓堅的上訴,及維持上訴庭的裁決,終極裁定丁權屬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換言之,現時三種建丁屋方法,包括以私人協約、換地方式及免費建屋牌均符合基本法。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前年裁定丁權本身合法,用公家地建屋則不合法,涉案3方分別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初改判3種方式都合憲,案件上訴至終院,昨日頒布判詞,維持上訴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