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港法定規劃圖則上約有700個劃為鄉村式發展地帶,主要覆蓋600多條認可鄉村,總面積3,380公頃,比10年前增加約100公頃,當中六成為私人擁有,四成位處官地之內。 終極裁決後,意味這四成官地將獲解凍允建丁屋,勢令土地不足問題雪上加霜。 試想想,無殼蝸牛望樓興嘆,公屋輪候冊大排長龍,原居民卻可世代坐享丁權,牟取暴利,毫無公平可言,怎能不成為眾矢之的? 何況林鄭提出「北部都會區」發展大計,當中必然涉及鄉村式發展地帶,丁屋政策必須檢討及改變已是迫在眉睫。
判詞指,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時,雖然目的是為了控制違例建築以及加快處理申請,但政策同樣沿襲舊有方式。 而基本法第120條亦確立了所有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土地契約,會按特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及保護,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詮釋基本法第40條,應同時考慮第120及122條的內容。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香港政府發展新界,新界原居民反對,同港府對抗,為冧掂呢班友,港府畀新界鄉下男性原居民特權,每人一生起一座三層高(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層面積唔超過700平方呎嘅丁屋,唔使畀地價。 丁屋政策 發展局則曾在今年4月表示,過去3年接獲有關原居民涉嫌套丁的投訴和轉介數字共有1,194宗,去年則有608宗,以元朗接獲個案佔最多,多達590宗,佔總個案數字超過九成。 他舉例指,新界村屋豁免差餉,本是歷史因素,差餉字面意思是「差人的糧餉」,薛解釋蓋因早期新界村落太大,沒有警崗駐守,或警察巡邏,故村民不用納「差餉」。
丁屋政策: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1月17日(星期日)《城市論壇》上,丁屋問題再次拿來辯論,雙方對壘,一方咄咄逼人攻,一方秉持合法合憲理據守;主持人的身份理應中立持平,但在他主持的語境中,折射出他的立場,不經意引導觀眾走向與丁屋政策的對立面。 新界氏族生活模式雖受都市化和全球化影響,不失其固有的價值文物和文化傳承,而且亦為市民提供一個居住在市區中的另外選擇。 丁屋政策 因此,把「丁屋」事宜擴大成為原居民「特權」的傾向,應該放棄,免得自尋煩惱。 今天,南坑的村屋已經全面拆卸,而凹頭的客家大屋就仍然存在,雖然大屋已經十分破舊,但被當局列為一級歷史建築。 上述個案反映數十年前,村民在鄉村範圍的農地上建屋,是一件相當容易的事。
由此觀之,這是他內心深處的孝,及對新界全體原居民的責任感;這場官司自2015年12月至今,耗時5年多,經筆者觀察,劉業強的確全力已赴,如今全面獲得勝利,可為他在新界史,記上一功。 筆者負責任的說,所謂的官地,其實都是原居民土地;現今的官地可溯源1902年,殖民地政府派員丈量新界土地時,有人認領的是私家地,沒有人認領的是官地,有些私人土地是政府以各種名目向原居民收回或收購,遂改變成官地。 丁屋政策 隨著2021年1月13日高院上訴庭的宣判結果,這話題又受到社會關注! 此際新冠肺炎不斷變種,疫情嚴峻的氛圍下,美國政局又甫換新篇章,如今再添上本港一筆輿論話題。
- 早年,村民以農地建屋不需要補地價,因為1898年租借新界後,英國政對村民作出承諾,在私人農地上建屋,不用補地價。
- 丁屋,法律上稱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後人(即“丁”)獲准興建的房屋。
- 丁屋周邊道路有可能涉及使用權,道路由私人或官方擁有並不罕見。
2015年,「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就丁屋政策入稟。 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頒下判詞,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丁屋政策 到2021年1月13日,鄉議局最後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起丁屋並不違憲,推翻原審法官2019年的裁定。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判決是「全勝」,將令建屋量有增無減。
丁屋政策: 解決「不包括土地」爭議 建立「鄉村及郊野公園」推動「生態復鄉」
誠然「新界」對大多數的香港市民來說,是一個既熟悉又陌生的地域,更遑論「新界史」了;筆者大膽的說,部分所謂「名嘴 」、「名筆」對新界可能是一知半解,討論一些新界議題,似是而非,容易引導大眾產生不明究理的酸葡萄心態。 上訴人郭卓堅;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 我們不禁要問,當很多人住在環境惡劣的劏房,苦候多年都無法上公屋之際,為什麼有一群人卻能理所當然地擁有2100呎的丁屋,公平嗎? 丁屋政策 台北電影節在12日公布新一波片單,網羅亞洲各地話題新作。 除此之外,台北電影節也公布第三位焦點影人,是印尼導演卡蜜拉安迪尼(KamilaANDINI),將放映包括她兩部國際獲獎不斷的新片《第三次求婚》(…
《基本法》第122條的字眼,並無表示「小型屋宇政策」應該或不應該繼續實行,就此政策立場中立。 李柱銘指,《基本法》第40條及第122條應一同看,便可知道第40條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是指第122條的內容,李質疑若第40條是打算保障「小型屋宇政策」,為何不直接在第40條加上括號,列明包括該政策? 李指,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鄉議局的游說下,必定意識到丁屋問題存在,但最終在條文並無寫清楚廢除或延續,任由字眼保持中立,留下讓香港特區政府自行決定是否延續政策,或交由法官作裁決。 上訴法庭今日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政府對裁決表示歡迎。 發展局表示,政府會根據小型屋宇政策,如常接收及處理小型屋宇申請,並繼續在處理申請的過程充分考慮不同因素。 劉業強促請政府繼續履行憲制責任,落實基本法第40條對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的保障,理順丁權政策,善用土地資源。 他同時要求地政總署加快丁屋審批的進度,指目前積壓超過一萬宗個案,但當局的審批速度由10年前,每年平均批出800至1000宗,近年減至200多宗。
他同时要求地政总署加快丁屋审批的进度,指目前积压超过一万宗个案,但当局的审批速度由10年前,每年平均批出800至1000宗,近年减至200多宗。 自從1990年《城市規劃條例》修訂以來,一個原居民要建丁屋,除了有足夠建築費,更要擁有私人土地,而該地段亦要座落地政署按1972年指引所圈出之「認可鄉村範圍」(village environ) 內。 否則,除非那片土地已劃為法定「鄉村式發展分區」(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新丁屋申請根本亦難以獲批准。 上訴法庭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原訟法庭判決的上訴作出裁決,發展局回應時表示,政府會繼續執行小型屋宇政策。 丁權不動如山並不令人意外,畢竟回歸前後,新界原居民均享有丁權,何況社會好不容易平靜下來,更是無謂再起火頭。 眾所周知,丁屋政策源於40多年前港英政府在新界大規模收地發展,惟無法以地賠地,遂向原居民派發換地權益書,容許興建丁屋自住作為補償。 回歸後丁屋政策延續,但時移勢易,丁權不斷變質,早已變成原居民的特權和牟利工具,有違自住原則。 今年3月,廉署拘捕「村屋大王」等涉及套丁共廿多人,折射出套丁亂象的冰山一角。 至於大量新界官地被非法霸佔及開路,大肆破壞環境,無非為興建丁屋鋪路,西貢相思灣村的土地亂象便是經典。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今次判決是他們的「全勝」,指上訴庭已清晰指丁屋政策合憲,又稱裁決是令建屋量有增無減,不會令社會產生矛盾,他促請政府盡快為丁屋申請「解凍」。 劉表示願意檢討丁屋政策的未來,包括過去向政府提出興建多層式丁屋大廈的建議。 總括而言,新界土地與深圳接壤,其發展將如何隨着大灣區融合變化,令人期盼。 政府在推進各項建設的同時,有必要探討如何在維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之餘,透過妥善規劃釋放土地的潛力。 拙書《被忽略的主角》副題是「鄉議局發展及其中華民族文化承傳」,書中提到的丁屋是俗稱,官方名稱「小型屋宇」(small 丁屋政策 house)。 話說上世紀六十年代末,港英殖民地政府急需利用新界土地以舒緩市區擁擠的人口密度,特別謀劃此一略策;一個通俗的比喻,就是殖民地政府拿走原居民一頭牛,還給原居民一塊牛扒。 查實1972年以前,新界原居民(無論男女)已有自由建屋的權利。 1972年丁屋政策實施後,始有規限,並且規限愈來愈多。 劏房只是其中一個併發症,高昂的樓價、土地政策、規劃問題通通都需要改善。
香港樓價屢創新高,樓市供求失衡,社會有聲音質疑為何新界男丁卻享有特權興建丁屋。 而今次司法覆核,上訴人郭卓堅正正提出丁屋政策對家庭出身、性別及社會身分構成歧視行為。 薛浩然回應指,「原居民以私人土地起屋,何來特權之有」,不過,他估計丁權在八年後便步入「自然死亡」,政府實在不用急著處理丁權衍生的問題。 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迴歸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丁屋政策 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星島日報報道)本月五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一錘定音《丁屋政策》合憲,亦確立政策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所指「權益」的範圍內。
然而,這思維卻一直影響政府規劃和法例, 失去有條理的近郊發展機會。 今天的「棕地」和原居民村落的不工整建築物面貌,與這些思維和政策不無關係。 小型屋宇政策1972年起實施,批地方式包括以免費建屋牌照方式容許申請人在其私人土地上興建小型屋宇、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准在私人土地或政府土地上建屋。 丁屋政策 高等法院早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是違憲,但在上訴庭今年認定丁屋現時三種方法都是合憲。
1967年六七暴動後,及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終院提到香港在一九九○年四月《基本法》頒布時,並沒有任何反歧視條例,而《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生效後共有兩條,分別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 香港土地及房屋供不應求,導致價格和租金不斷上升,《丁屋政策》早於《基本法》頒布前已是最具爭議的社會議題,雖然一直有人要求取消《丁屋政策》,但《基本法》頒布時包括第四十條,正正是否決了所有反對聲音。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保護一八九八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俗稱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獲准在私人土地興建的房屋,是為丁權,此為香港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 判詞指,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只是欠缺一個成文法的基礎。 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有關權益完全是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亦擁有獲地政總署按現行政策聲明訂立的準則,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屬基本法第四十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特區終院昨日頒下判詞表示,5名法官一致駁回郭卓堅的上訴。 資料圖片 特區終審法院判詞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岑耀信勳爵共同撰寫。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為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准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在英國接管新界前,土地業權人享有「永業權」,他們不單擁有土地,而且可自行決定土地用途。 1902年,政府完成了新界田地屋宇的測量圖,聲稱一直擁有土地業權的新界居民,可以憑地契向田土廳進行登記。 丁屋政策 村民所持的地契中,有的蓋有清政府官員的紅色印章,稱之為「紅契」,有的沒有官府印章,則是「白契」,這些專有名詞到了今天依然為原居民所用。 無論如何,由於土地已非村民擁有,他們不再能自行決定土地用途。 丁權 指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可獲准一次免補地價在新界建屋的權利。 這個傳統權益,源於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
而《基本法》40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合法」一詞反映《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草擬上述條文時,刻意只涵蓋「合法」的傳統權益,而丁屋作為一個歧視性的政策,根本不應獲涵蓋在內。 郭卓堅早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一度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惟裁決及後被上訴庭推翻。 郭不服上訴至終院,終院今(5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郭終極敗訴,換言之,現存所有興建丁屋的模式均屬合憲。 30多年前,八十年代中,港府研究新界發展時,外籍顧問把新界土地租值上升和田地改作露天存貨,視為虛無的「希望價值」(hope value)之表現;又認為務農維生大有可為,應該大規模的阻止田地改變用途,這可說是緣木求魚。 對於一個認識香港和經濟學的人,此說完全是荒誕無知的見解 – 尤其是政府漁農政策並無補貼或積極基建援助(如免費水供魚塘使用)。
李稱,丁屋政策是不公平的,不明白為何政府不廢除或至少堵塞一些漏洞,又指受惠的新界原居民有需要應輪候公屋。 李又指,應看看興建丁屋所使用的土地與公屋的比較,以及丁屋每棟可能只住一個家庭,但公屋卻有很多單位。 終院認為,傳統這個概念並不隱含追溯的意味,否則詮釋便與《基本法》40條的目的不一致。 依循延續性原則,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的男性後代才有資格申建丁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繼承的體制一部分,亦是《基本法》40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四)由於部分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員工亦負責其他土地行政職務,而且部門不時因應工作情況檢視及調配人手,地政總署沒有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準確員工數目。 作為一般參考,地政總署約有100名員工涉及處理小型屋宇的申請。
台灣本土疫情大爆發,藥局門口每日都可見民眾排隊搶買公費快篩試劑,快篩可說是一劑難求;對此,就有一名確診的女網友發文,表示自己確診到現在已10天,男友不但沒關心她,就連一個快篩都不給她,要她自己去買,貼… 丁權擁有人在申請建丁屋前,要作出法定聲明,聲明在申請期間,並沒與他人達成出售丁權協議,或具有該意圖。 對保守型買家來說,丁屋買賣或許已超出他們所能承受的風險,而事實上,一手及二手市場有較大保障,即上千居搜尋心水靚盤。 若丁屋有僭建、危險建築物,視乎其嚴重程度,或需要待清拆後才可進行交易。 丁屋政策 當單位因僭建被釘契,下一手買家將「繼承」有關清拆工程責任,而銀行亦有可能因釘契而拒絕提供村屋按揭。 丁屋周邊道路有可能涉及使用權,道路由私人或官方擁有並不罕見。 如屬官地,有可能被限制使用;如屬私人道路,則有可能需要付過路費。 若以建屋牌照方式批若在滿意紙發出五年內轉讓,須要補地價;若在滿意紙發出五年後轉讓,毋須補地價。 可是,丁屋执行到现在的种种”不公平”的现象,虽然于丁屋政策能否继续施行的影响没那么大。 不过关系到了港区政府的执政,反倒成了港府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