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噪音管制條例必看攻略
家居噪音管制條例 內容大綱 家居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 第7條 違反規例的建築工程噪音 家居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 第21條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家居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 第13a條 安裝在任何處所內的侵擾者警報系統 版本日期: 2000年1月1日 家居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 第28c條 業務守則 版本日期: 2004年10月8日 目前,已建區的建築工地每日只可進行3或5小時打樁工程,而且必須採用低噪音打樁設備,其他嘈吵建築工序則受管制。 過量的交通噪音滋擾約90萬市民(詳情請參閱”香港道路交通噪音分佈情況(只提供圖像版本)”)。 家居噪音管制條例 由於過往城市規劃不善,導致發展項目過於密集及公路緊貼民居等棘手的問題。 商業大廈辦公室、商場商戶的裝修時間,與家居裝修一樣受法例限制。 只可以在平日早上7時至晚上7時內進行,而公眾假日的全日都不可以裝修。 關於犯本條例罪行的投訴或告發,須 ——在監督或獲授權人員初次獲悉該投訴或告發所指的事宜起計6個月內提出;或由罪行發生時起計的1年內提出,上述二者以較早屆滿者為準。 倘主席因生病、離港或任何其他因由不能行使職能,總督可委任任何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條合資格受委為區域法院法官的人代任主席,該人並可以此身分在任期內行使及執行主席的一切職能。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任何獲主席根據第21條委任聆訊根據本部提出的上訴的人,倘因生病、離港或任何其他因由不能行使職能,主席可自第20條所提述的小組中,委任任何其他人補替其席位。 家居噪音管制條例 倘主席因生病、離港或任何其他因由不能行使職能,總督可委任任何根據《地方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條合資格受委為地方法院法官的人代任主席,該人並可以此身分在任期內行使及執行主席的一切職能。 任何獲主席根據第21條委任聆訊根據本部提出的上訴的人,倘因生病、離港或任何其他因由不能行使職能,主席可自第20條所提述的小組中,委任任何其他人補替其席位。 總督須為施行本條例而委任一名公職人員為噪音管制監督。 家居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 第7條 違反規例的建築工程噪音 在其他時段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亦須取得建築噪音許可證方可進行。 於指定範圍進行某些高噪音工程,均需先取得建築噪音許可證方可進行。 許可證由環境保護署署長按照兩份有關的法定技術備忘錄發出。 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不得在限制時間內,即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 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任何人均不可在星期一至五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 家居噪音管制條例 … 當中,1989年便率先實施《噪音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