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如果貸款人不斷向銀行再借錢,只要在銀行的總貸款是少於720萬,擔保人都要負責。 所以聯名買樓最好事前要達成共識,避免係其他聯名業主不知情嘅情況下向銀行借入貸款,以免影響其他聯名業主。 本來借按揭時,都有一明確的借款額,但如註明了是All Monies按揭,實際的金額是銀行以貸款信(Facility Letter)形式與客人協議。
再用以上例子,假設十年後,樓宇按揭的貸款降到600萬,但期間貸款人又再向銀行申請100萬稅貸,由於 600萬 + 100萬 = 700 萬是少於原擔保金額的720萬,故此新做的100萬稅貸,擔保人也會自動上身。 在香港,所有銀行都是實行「有限度擔保」(limited guarantee),即是指擔保人所負責的貸款金額,就是最初按揭的金額。 舉例而言,假設承造按揭的單位樓價是800萬,承造9成按揭的情況下,貸款及擔保的金額就都是720萬。 新購物業:在審核買家按揭貸款時,銀行通常會就不同類型物業提供不同按揭成數,它們一般會採用樓價或其測量師就物業的估價(以較低者為準)用以計算按揭成數。
所謂「All monies」,中文為「無上限貸款」,實際上是跟銀行借貸的一種形式。 當你進行查冊看到這個條款時,代表業主跟銀行的借貸的方式為「無上限貸款」,業主在該銀行的所有貸款,例如私人貸款、信用卡貸款等,都可視為物業的貸款一部份。 換句話說,若業主欠交私貸、或逾期未還清信用卡,銀行是有權出售物業來償還欠款的。 因此,這個條款的訂立原意就是作保障銀行之用。 假設小明將物業抵押到ABC銀行取得按揭貸款,除咗按揭貸款外小明亦有向ABC銀行取得私人貸款及使用該銀行的信用卡消費。 如果小明沒有清還ABC銀行的私人貸款及信用卡卡數,即使小明每個月都準時還清按揭貸款,ABC銀行仍然有權將小明抵押係ABC銀行的物業拍賣以清還所有欠債。
省卻重新申請整個按揭所需的時間,如贖契,銀行及律師樓文件往來嘅時間等等;而原行加按亦不涉及律師樓,幾千蚊的律師費都慳返。 因為業主考慮到手續繁複與費用的問題,始終Fixed loan已定額,當日後想加按,都要重新處理按揭契約、律師樓手續及費用等。 All Monies是可以讓申請人將來加按或者調整貸款額時更有方便,更靈活,而不用修改原先的契約文件。
以往投資者為談得一個好價,都會給支票經紀,讓地產代理拿著支票去打動業主。 票是開給土地查冊上的業主名稱,地產代理一般會看看業主有否做按揭,若非負資產,便奉上支票。 但近期時有所聞的是一些行將被接管的物業的業主收了臨時訂金,便失踪。 事實上要判斷物業是否負資產,着實不易,保險起計,就是將臨時訂和大訂託管在業主的代表律師。 屬於無抵押私人貸款,不受金管局按揭貸款要求所限,對象為業主,貸款手續較加按簡易,視乎不同的貸款機構,對申請者的物業類型或樓齡有不同要求。 屬於短期貸款,主要讓買家在舊樓換新樓的過渡期,有足夠資金支付新樓首期,但銀行通常只提供現有按揭客戶申請,貸款金額亦設有上限,還款期一般不多於6個月。
不過,值得留意,如過非業主住戶如租容、同居者,於單位中身故,在土地註冊處紀錄中不會反映出來。 若然證實單位是凶宅,一般來說會影響物業估價及按揭。 如單位為遺產物業,上手業主已與世長辭,其死亡證可能會被登記在物業的土地登記冊,而死亡證列有死亡原因和地點,所以查冊可以查到過去業主是否在單位內過身。 不過,要留意死亡證只是「可能」會註冊,而非「必定」會註冊。
【 按揭擔保人 】 樓價長期高企,按揭每月供款金額隨之上漲,收入未能達到金管局規定的供款與入息比率(DSR)要求,或不能通過壓力測試為常見之事。 若仍想成功置業,可於申請按揭時尋求一個較具財政實力的擔保人,協助擔保上會,以兩人的入息計算DSR。 須注意,「 按揭擔保人 」是擔保整筆貸款,並非僅限於借貸人在上會時未能承擔的貸款。 更多關於按揭擔保人的常見問題,可參考下文。 劉經理回覆兩者是分開,不會影響第二被告人將來私人物業之買賣。
總之就是營造到一個[急]的氣氛,更讓你有[機不可失]的感覺,催促你在未完全了解整件事前,便倉卒出票。 答:理論上,按揭擔保人及申請人須為近親關係,而未婚夫婦亦當作近親,但要向銀行作出聲明。 若敍做高成數按揭, HKMC會嚴格查證近親關係,申請人或須提供關係證明。 一旦HKMC不接納按揭申請人及擔保人為近親,或拒絕批出按保。
要避免有關情況,就需要看懂物業查冊業權情況,不過有關重點,是以英文的法律文字所寫成,對於初次買樓人士可能較難明,因此下面同大家分享幾個查冊要點。 加按:按揭人把已被抵押的物業再抵押給現有的承按人,從而獲得新的貸款。 銀行在提供原有貸款時,通常會要求按揭人簽訂一份包括「所有金額」(All monies)的按揭契據。 根據此契據,被抵押物業會成為任何現在或將來借給按揭人的貸款的還款保證。
業主放盤
不過,有時按揭金額亦會顯示「All money」,意思是無限額或不定額按揭,即日後業主再加按時,業主與銀行不必再簽按揭契,只需簽訂較簡單的貸款協議。 如果用Fixed loan,買家會較易了解到物業是否負資產 ; 而用All Monies借貸,新買家就未必知業主背後還有沒有其他隱藏債務。 如果借貸牽涉到按揭擔保人,也會有額外債務風險。 例如擔保人為一份All Monies按揭擔保,而借款人去向該銀行借其他貸款時其實是不用獲得擔保人同意,換言之,如借款人無力還債,擔保人隨時要承擔更高的債項。
轉按:按揭人從另一承按銀行取得新的按揭貸款,用以清還原來的按揭貸款並將抵押予原承按銀行的物業贖回,然後再抵押予新的承按銀行作為還款保證。 按揭人通常是為了獲取較佳的借貸條件,如較低的貸款利率而申請轉按。 就住宅物業的貸款而言,香港金融管理局曾對銀行發出指引,貸款不可超過上述樓宇價值的70%。 銀行可透過「按揭保險計劃」借出不超過上述樓宇價值95%的貸款,超過70%的部分,藉「按揭保險計劃」投保。
以無限額貸款形式上會後,貸款人即使每個月都準時還清按揭貸款,其於同一銀行的所有貸款,包括私人貸款、稅貸或信用卡卡數等,銀行亦有權追訴至該按揭物業抵押品,極端情況是被銀行收樓拍賣,以追討貸款。 此類短期貸款,一般須在一個特定的日期清還。 第二按揭 除了第一按揭,按揭人也可以簽立關於同一物業的其他按揭。 不過,每份第一按揭契據必然會包含一個按揭人的承諾,不在沒有第一承按銀行同意的情況下,令物業有進一步的產權負擔。 轉按 「轉按」是指按揭人從另一承按銀行取得新的按揭貸款,用以清還原有的按揭貸款並將抵押予原承按銀行的物業贖回,再抵押予新的承按銀行作為還款保證。
如果銀行追數不逐,更有機會會向貸款人及擔保人申請民事訴訟。 所有民事訴訟都會永久註入貸款人及擔保人的環聯信貸內的 Public Records一欄,有機會嚴重影響擔保人的信貸評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若單位業主申請多重按揭,這反映業主急需套現,作為買家應避免向該類業主繳付大筆首期,防止業主夾帶私逃,大訂應暫放在業主的律師樓,支票抬頭予以律師行戶口。 若現時業主有按揭貸款,在查冊上會顯示由哪一間銀行提供,以及按揭的金額數目。
【按揭擔保人】 擔保人和貸款人關係、壓力測試、銀行申請程序等
但無論去年9月之售樓情況如何,問題之焦點乃是劉經理對第二被告人的詢問,所作之回覆是否正確,或有誤導成份。 早年聯名買樓的業主,不少都希望透過甩名,來取回首置身份慳稅,結果內部轉讓近年變得流行。 按正常市價,把自己持有的一半業權轉讓予近親,相關交易也需要註冊到土地註冊處,但因只涉及半份業權,故只會以市價一半註冊。 舉例來說,如查冊上出現「Statutory declaration as to loss of title deeds」,即表示物業是無契或缺契,無契樓銀行批出按揭或有障礎,亦會增加日後轉售難度。
- 在上訴陳詞時,第二被告人亦再無依賴這論據支持其上訴。
- 除電視報紙上,鋪天蓋地式的廣告,財務公司亦大量僱用經紀,不少地產經紀也因政府出辣招,地產成交萎縮,而做了財務公司經紀,在財務公司的24小時洗腦下,借財務公司錢的人也明顯增加。
- 最後溫提,由於近年樓價升勢停滯,兩年前以高成數按揭買樓的買家,在估價未獲銀行大幅上調情況下,要轉回一般按揭成數,就需要補回貸款差額。
- 至於物業涉及的轇轕,這部分會列出有產權負擔及其他註冊文書的資料,包括買賣協議、法定押記、租約、建築令、法庭命令、完工證、入伙紙及大廈公契等文件。
- 查冊資料可分為三個重要部份,第一部份是現業主的資料,透過查冊可得知,現時業主的姓名,當年買入價、日期及成交價等。
- 香港物業的登記制度既透明,也健全,索閱文件及查閱業主紀錄更是電腦化,從網上付費就可下載查閱。
地產代理為查證物業是否負資產,會做查冊,看看某單位有否按揭,以前銀行做Mortgage,會寫明所借金額。 但在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生效後,銀行一般都用法定押記 來貸款給業主,並且為方便業主日後加按,不用再找律師做一份文件,所以無寫明借款額,只寫All Moneys。 換句話說,即使該物業是業主在地產低潮時低價買,也會因之後物業升值而加按,現樓價回落,便成負資產。 因此,地產代理只能問業主提供銀行月結單,以証明物業非負資產。 這樣,地產代理着實難以透過查冊去查證物業是否負資產。 香港物業的登記制度既透明,也健全,索閱文件及查閱業主紀錄更是電腦化,從網上付費就可下載查閱。
【sea To Sky驗樓】最大單位開箱! 買家申請發展商plan又觸礁? 附影片
香港騙案日多,相信業主們也會體諒,並接受這種較有保障的做法。 答:若須上按保敍做按揭,則視乎較年輕者(不論是擔保人或業主)的入息是否足夠供樓,足夠便可足30年。 HKMC的相關審查很嚴格,買樓前要正視此問題。
如果單位屬於凶宅,對下手買家的按揭申請有重大影響。 問題是,查冊看見「All monies」,究竟對下手買家來說有沒有啟示呢? 當準買家看中單位便跟業主簽臨約,之後便需要支付訂金,透過查冊,我們可以知道業主有沒有做按揭。
有時候,按揭金額會顯示「all money」, 即是無限額或不定額按揭,這類情況下, 如業主需要加按的話, 銀行與業主不用再簽署新的按揭契, 而只需簽訂比較簡單的貸款協議,或意味業主曾做加按。 第二按揭:除了第一按揭,按揭人亦可簽訂同一物業的其他按揭。 不過每份第一按揭契據都會包含一個按揭人的承諾,規定他不可在沒有第一承按銀行的同意下,令物業有進一步的產權負擔。 從証據顯示,在簽署第一份擔保書,即2000年3月31日之前,第二被告人已經有一個和一位與本案無關之女士聯名擁有之私人住宅物業,向原告人銀行按揭。 陳大律師亦不反對該按揭明顯是一個包含所有欠款(all monies)之按揭,即樓宇按揭不單對牽涉按揭之貸款提供抵押,亦對按揭人向原告人銀行之所有其它欠款提供抵押。
物業查冊常見字眼
由於銀行一般只會寄月結單到借款人住址,擔保人無從得悉借款人有沒有準時還款或進行加按,要開口問,又覺得難以啟齒。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 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今天,簽立加按契據的情況,已經沒有以往那般常見,因為銀行在提供原有貸款時,通常會要求按揭人簽立一份包括「所有金額」(All monies)的按揭契據。 根據此按揭契據,被抵押物業已成為任何現在或將來借給按揭人的貸款的還款保證。 所以,當按揭人要求進一步的貸款並獲批准時,按揭人只須簽署一份列出貸款條件的「提供貸款通知書」便可,無須簽立「加按」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