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印花税必看攻略

然後講和買家有關的從價印花稅 (Ad Valorem Stamp Duty,AVD)和買家印花稅 。 首先在香港買賣樓宇時,買方和在部分情況下的賣方需要向政府繳付印花稅,稅率按不同成交價和其他因素而定,近年因為香港樓價飆升,政府實施多種額外印花稅以遏止樓市過熱,包括SSD,BSD和DSD。 額外印花稅: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36個月內將其轉售,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繳付額外印花稅,6個月內出售,稅率為20%,超過6個月到12個月為15%,超過12個月到36個月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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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參閱《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號〝另類債券計劃〞(只有英文版)。 因DSD未有官方統一稱呼,坊間或媒體偶爾將「DSD」稱為「雙倍印花稅」,「雙重印花稅」,「雙倍從價印花稅」。 實際上,DSD或Double Stamp Duty其實是建基於香港政府既有的「物業從價印花稅」(AVD、Ad valorem stamp duty),因此,以上稱呼均可適用。 如果「額外印花稅」是由賣方支付,所繳付金額屬業務開支,在計算物業交易所產生的應評稅利潤時,可獲扣除。 換言之,如某人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住宅物業,不論他其後在什麼時候處置該物業,都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她強調,在現時房屋供應緊絀的情況下,住宅物業價格仍處於一般市民難以負擔的水平,政府並無計劃調整住宅物業的各項印花稅安排。 如換樓客選擇先賣後買,原則上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政府便不會將買家視為擁有多於一個單位,即買家可以按第2標準稅率的計算方法繳交從價印花稅,但如舊單位的買家突然撻訂,換樓客便要即時補回15%印花稅的差價。 雙倍印花税 由2012年10月27日起,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及售賣轉易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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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商界關注對非投機買賣加徵的雙倍印花稅(例如物業不作炒賣,為長線投資回報的買家),認為會影響香港作為亞洲投資及商業樞紐的優勢。 為回應客戶及行業的擔憂,Cordells就新從價印花稅措施去信法案委員會,詳細列出商界的憂慮,並提出能解決這些問題的修訂。 Cordells亦已於2013年6月向法案委員會作口頭報告。 若該住宅物業由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於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取得,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 印花稅署可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討任何欠繳的「額外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 雖然措施已初見成效,但在市場前景仍然存在不明朗,加上樓宇供應仍然偏緊的情況下,我們認為現時仍有必要維持措施。
  • 買家須簽立購入新置物業的買賣協議的日期後兩年內提出申請的期限之餘,現容許以有關出售原有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起計的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 (一)表一列出因轉換住宅物業而提出退稅申請的個案當中,按在簽立新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後提出申請的時間來劃分的統計數據。
  • 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當作投資物業論,故須支付15%稅項,同時要支付15%買家印花稅 ,合共須繳30%稅。

購買新的住宅物業後6個月內出售原有唯一的住宅物業,可獲退稅,但不能完全退回新物業價值15%的稅金,因新物業亦需按繳付第二標準稅率下的稅金,故只能退回稅金相差之金額。 如舊有住宅物業已簽臨時買賣合約待售,新住宅物業成交期在舊有住宅物業成交期之後,新購物業則不必預繳15%稅金,只需按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印花稅條例》,印花稅是對書面文件徵收的稅項,有關買賣座落於香港的不動產之書面文件亦須被徵稅,否則有關文件將不具法律效力,例如文件牽涉於法律訴訟時,文件將不獲法庭受理。 雙倍印花税 由於張女士並非李先生的近親,有關交易不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因此李先生及張女士須按物業的總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款額為 750,000 元 (即 500 萬元 x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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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以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轉易契約」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近親的名字。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 「法院」是指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 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把已承按的住宅物業出售。

  • 你亦可於之後的任何時候電郵至 ,要求我們停止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或任何其他用途。
  • 不過,如成功在指定限期內售出原擁有物業,便可申請退還雙倍印花稅。
  • 當買方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不論他在何時將物業轉售,也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須在加蓋從價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額外印花稅」,一般而言,即在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30天內。
  • 因應上述安排,我們亦建議就《條例草案》所訂明,換樓人士須在「兩年」內向稅務局提出退稅申請的指定期限作出一些微調。
  • 至於非住宅物業市場,寫字樓及分層工廠大廈售價的平均每月升幅,由2013年首兩個月的2.6%及4.1%,明顯減至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間的平均每月0.3%及0.1%。

而撻訂人士不乏具實力的炒家,反映他們對政府出招後的商舖市道甚不樂觀。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額外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如任何「附加額外印花稅」未能於限期前繳付,亦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附加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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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物業是以受託人名義持有,他仍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 如某人簽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購入物業時,亦會被視為該物業的實益權益擁有人。 雙倍印花税 由10%至20%不等,以物業交易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加上物業轉讓前的持有期而定。

所以在轉名前可先向不同銀行查詢有關單位的估價,可選擇其中最低的估價作參考,去決定最終的單位定價,注意盡量不要低於市價的20%,否則有很大機會被稅局追回差價。 投資工商舖,按舊有計法,以不超過200萬的車位為例,印花稅只需1.5%,即3萬,對比住宅慳足10倍。 第三个税率就比较简单,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买家和公司名义的买家,置业也需要缴付楼价15%的额外印花税。 所以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例如内地人士或公司名义买楼,无论是首置或第二个物业,均需要缴交15%的BSD和15%的AVD,总共是30%的印花税,30%也是现时买家印花税的上限。 雙倍印花税 如加蓋印花的期限是在《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刊憲日期(即2014年2月28日)之前開始,買家印花稅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即2014年3月31日前)繳交。 法人團體從相聯法人團體取得住宅物業,或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轉讓,可獲寛免買家印花稅(前提是,受讓方於2年內不會成為其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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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當作投資物業論,故須支付15%稅項,同時要支付15%買家印花稅 ,合共須繳30%稅。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雙倍印花税 2 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繳付額外印花稅,限6個月內出售,稅率為20%,超過6個月到12個月為15%,超過12個月到36個月為10%。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額外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稅款為罰款。 印花稅署將以追討民事債項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討任何欠繳的額外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頒布,於《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通過並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對2012年10月27日起取得之物業有追溯效力。 雙倍印花税 一文掌握一手二手買賣流程、租樓貼士、按揭、印花稅及放租需知等,為「置」富人生做足準備! 不過一般來說,相連車位價錢通常比兩個獨立車位便宜,因為買家需一次過購入兩個車位,印花稅需以兩個車位售價總額計算,會跳到較高的稅階。 近親的定義為夫婦、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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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首置印花稅主要為遏止炒風,包括買樓收租,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下人士須劃一收取15%稅項,即第1標準第1部稅率 。 但政府出招後,新買家若以6,000萬元購入上述舖位,單計稅項已達510萬元,尚未計代理佣金及其他雜項支出,大大減低短炒機會,該名投資者於是選擇撻訂離場。 雙倍印花税 若以市場慣例,商舖臨時訂金為交易金額3%至5%計算,即林姓投資者損失150萬至250萬元離場。 由此可見,準買家如有意減少印花稅支出,可以借用親人的「首置客名義」,去購入物業,從避過DSD 15%的稅項、甚至是BSD稅項。

另外,陳又指未來3-4年潛在一手樓供應數字達9.3萬個,當中70%是中小型單位,而今年10月底已批出1.4萬個預售樓花,為有統計數字以來的最高。 首先,要考慮該聯名物業是「聯權共有」抑或是「分權共有」? 如物業為「聯權共有」必須是將一半業權(50%)賣給對方﹔至於「分權共有」則要視乎雙方持有該物業的比例,如甲方持有40%業權,乙方持60%業權,甲方只能賣40%業權予乙方,反之亦然。 此外,施政報告2020也提出加快活化老舊的工業區,發展局會推行一項「標準金額」徵收補價的先導計劃,發展局正聯同地政總署制定新計劃的詳情,目標是於2021年年初推出。

在一項物業轉易的交易, 印花稅 一般由買方支付;但有時候,發展商為吸引買家買新樓,或會提供印花稅代繳優惠,但要留意該優惠是直接扣減樓價,或是以折實樓價後去計算。 此稅項主要針對境外投資人士及公司客,亦稱「非香港永久居民買樓印花稅」,在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之上徵收。 從價印花稅是在物業轉讓時,必須繳付的一項印花稅,視乎買家的情況,會使用不同稅率計算,當中以首置印花稅稅率最低。 業界人士指出,由於商舖涉及交易金額較大,動輒超過2,000萬元,需要繳交的印花稅金額更大,投資者無利可圖下,惟有選擇撻訂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