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擔保人詳細懶人包

例如A過去需要B作按揭擔保,及後收入增加,轉按時便可以不需擔保人。 但要留意,A是否可以轉按,涉及眾多因素,包括樓價、A的收入等。 其次,由於近年新批按揭利率上升,業主轉按,新按的利率可能較舊按為高。 如果B需要自行置業,A卻因為按息增加而不願轉按,雙方便真是「講錢失感情」了。 又保證債務人為擔保主債務,同時為物之擔保及人之擔保時,債權人縱塗銷物之擔保登記,除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保證契約債務外,保證人仍應負人之保證契約責任。 除擔保人 是故,自不得僅以債權人同意保證人終止保證及塗銷保證人之物保登記,即遽以認定債權人有免除保證人於終止保證前所生保證債務之意思(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60號判決參照)。

  • 不過,如果你希望申請九成按揭的話,你本人和按揭擔保人兩者都要有穩定的收入。
  • 輔助履行是由債務人基於委托或雇佣關係而為的履行,雖從外觀上輔助履行和免責債務承擔都表現為是由原債務人以外的人直接履行債務以消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 環聯主要透過以下兩個途徑收集個人信貸資料:環聯會員 (即信貸提供者,包括銀行及財務機構) 以及公眾紀錄。
  • 市海關部門的貿易數據也顯示劇烈萎縮,4月以美元計的出口同比萎縮43%;進口下跌31%。
  • 經翻查後,如果妹妹身上尚欠其他個人貸款或卡數,姐姐更有機會自動作為擔保。
  • 即使按揭已全數清還,亦要等到借款人向銀行贖回樓契方能真正解除按揭,因此在按揭擔保人日後自己申請物業按揭貸款時,最高按揭成數上限亦需要下調1成。
  • 部分銀行會對「借款人年齡+供款年期」這個數字設有上限,一般為 70 – 80 年。
  • 一、基於維護票據之流通性,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以占有票據取得對抗第三人效力之擔保權優先於以占有以外方式(例如登錄,且不論其時間之先後)取得對抗第三人效力之擔保權,此於具有相同流通性之有價證券,例如民法之無記名證券,亦應相同對待。

與此同時,ROOTS上會創立香港首個A.I.按揭評估報告,讓客戶了解按揭負擔能力、獲批按揭的機會、按揭利率、現金回贈等資訊,然後才決定落訂及選擇申請哪些銀行按揭計劃,大大減低撻訂機會。 另外,如欲了解「最高可負擔貸款額」或「能否通過壓力測試」亦可使用ROOTS上會獨家按揭計算機。 若丈夫本身有其他債務,太太任擔保人,丈夫的債項會被計入並還款能力中;但如果丈夫只做業主,而太太作為借款人,銀行有可能只考慮太太的供款能力,則不需要把先生的債務計算入兩人的還款能力中,若丈夫日後再置業時,供樓壓力測試將不會計算現物業的供款。 除擔保人 當買家未能能力履行債務責任時,擔保人需要承擔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若有人試圖盜用你的身分,你便可以及時作出反應和行動。

只有150萬作為首期的他需要貸款350萬,但因為自己月入2.2萬不夠通過壓力測試,需要加上哥哥月入2萬作擔保人方可達標。 在這個例子,黃先生會是按揭人和借款人,哥哥則為按揭擔保人。 當然若二人感情穩定,已是準夫婦,即使以任何一方名義買入,另一半則做擔保人,按揭可與聯名持有一樣獲批,只要向按證公司聲明關係屬於未婚夫婦,任何一方也可以成為另一半的擔保人。 除擔保人 單名持有好處是當有餘錢購買第二層樓時,原本任擔保人一方可以用首置客身份入市,不需要繳付15%辣稅。

除擔保人: 貸款知識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對於主債務人即有受任人之權利,除依一般委任法則,保證人因受任保證而代償之數額,應由委任之主債務人償還外,並應償還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561號判例〕。 此種保證契約如定有期間者,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最高限額者,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者,於保證契約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754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亦同。 除擔保人 故在該保證契約有效存在期間內,已發生之約定範圍內之債務,縱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減少或消滅,該保證契約依然有效,嗣後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於不逾最高限額者,債權人仍得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除擔保人

司法實踐中,對於“法定代表人越權對外擔保效力”的判斷關鍵是要解決“相對人是否會被認定為善意”的問題,繼而,準確理解“善意相對人”的內涵是判斷具體案件中的相對人是否“善意”的第一步。 以上是連帶保證人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如果還有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由於幫人做擔保係等於將條數孭上身,所以筆者處理眾多加擔保人個案絕大部分擔保人人數都係一個起兩個止。 而實際上各銀行對於擔保人人數亦有不同限制,有銀行不設限、有銀行申請表上最多可以有5個人名、有的接受2至3位擔保人等等。 如果有需要加幾個擔保人的話,請預先詢問銀行有無特別限制。

除擔保人: 「保人」,該如何合法免除責任? By李宗憲律師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擔保權,依第十九條規定及於加工物、混合物或附合物者,仍優先於同一擔保人就該物上成立在先之擔保權。 四、於非專屬授權之情形,被授權人如欲為「再授權」,應經享有智慧財產權益之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但雙方當事人得於授權契約中預先就「再授權」事項為同意之概括約定,此為法所不禁。 除擔保人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以添附時擔保標的價值與添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之應有部分為限。 但擔保債權低於擔保標的價值者,依擔保債權與添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 大費周章的好處,是恢復「未持有物業」(俗稱「首置客」)的身份,再入市的話,支付印花稅會以「第二標準稅率」計算,而不需支付15%的第一稅率。

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制訂分類裁判標準,對於判斷相對人是否“善意”的問題應當審慎處理,除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及其他司法案例外,還應當結合具體個案,綜合考慮各種要素,以便就相對人是否構成“善意”的問題進行系統分析、合理地平衡利益和風險分擔。 擔保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相對人(上海裕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知道法定代表人無權決定企業的借款和擔保行為。 除擔保人 故,如果僅僅依據司法實踐中各法院對於《公司法》第16條第1款的字面解讀即認定“法定代表人越權對外擔保有效”而不去理性分析“該擔保行為是否可以當然歸屬擔保人”這一重要問題,轉而僅僅簡單分析相對人善意與否的問題,未免太過片面。

至以原料之存貨(inventory)設定企業資產擔保權時,擔保人須以該原料生產製造各種成品(products),此為此種類型擔保之重要特色,而該成品乃原料之價值代替物,應為擔保效力所及,此依本項及第一款規定已可涵蓋及之,併此指明。 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有加工、附合或混合之情形者,其擔保債權之效力,及於加工物、附合物或混合物。但以原有價值為限。」指南建議22、91及示範法(B案)第11條第2、3項,亦均採類似之規定。 爰參考此等原則,設第二項規定,企業資產發生添附時,原擔保權及於添附物之範圍,以添附時擔保標的價值與添附價值之比例計算之應有部分為限。 除擔保人 (三) 於企業浮動資產擔保權,擔保人對於擔保標的,常具有依營業常規處分之權,從而,擔保人將之出售或互易而取得之價金或各項資產等,亦屬於擔保標的之價值代替物,應為擔保效力所及,爰設第三款規定。 至若非屬營業常規之處分,不但處分標的仍為原擔保權效力所及,且處分所得之價值代替物亦為擔保權效力所及,遂有雙重擔保之效力(指南第五章第62至64段參照),併予敘明。 在一般情況下,為家人的樓按作擔保,並不會影響擔保人本身的日常理財。

此時只要借款人本身入息正常,再加上一位年輕擔保人,銀行或有機會延長供款年期。 如果借款人未能準時供款,銀行會先向借款人追數,當未能成功,便會再向樓宇按揭擔保人清還款項,按揭擔保人的環聯的信貸報告評級也會因而受到影響,令日後按揭申請的難度增加。 按揭擔保人在借款人的按揭中同屬一方,因此在借款人未完成按揭供款之前,按揭擔保人亦會被當作有按揭在身,按揭擔保人在銀行會有mortgage count紀錄。 即使按揭已全數清還,亦要等到借款人向銀行贖回樓契方能真正解除按揭,因此在按揭擔保人日後自己申請物業按揭貸款時,最高按揭成數上限亦需要下調1成。 不要以為愈多按揭擔保人就愈好,有些個案更瘋狂至出現3、4個按揭擔保人。 雖然理論上銀行對於擔保人數不設上限,容許超過有多於一個擔保人。

不同申貸機構有不同規定,如果正在當保人也要視保人種類而定,例如:連帶保證人因背負同等債務,因授信額度有限所以債務還清前通常很難再當保人。 若客戶經濟條件夠好,信用無狀況,或擔保品價值高,一般並不會被銀行要求提供保人,或者是尋找較小額的貸款方案或擔保品貸款,大多都不需提供保人。 近年樓價大幅上升,如要通過金管局的現有按揭規定,入息要求水平亦明顯上升,例如購入樓價800萬的單位,承造6成按揭,以供款30年及利率2.15%計算,除了首期要有320萬之外,月入也要達到接近$44,000。

  • 本條所謂擔保標的依「營業常規」之有償處分,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處分之擔保標的,須為處分人於其營業上可供處分之資產,例如零售商之有形資產(goods),存貨(inventory)之適用為最常見,此乃其性質所使然(指南第二章第54段)。
  • 一般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銀行必須先向債務人要求還款、求償,當求償不足時,剩下的貸款才可以轉向一般保證人要求償還。
  • 債權人也因債務承擔直接取得了對承擔人的請求權,承擔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原債務人則無權請求承擔人為給付或賠償。
  • 相反,經按保計劃,借7成以上按揭,就要在按揭保費方面付多點。
  • 在擔保人的角度考慮,可能有種種原因難以拒絕幫忙的要求。
  • 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與違約金等六種方式。
  • 二、企業資產擔保權之設定業已登錄,如票據或其他具有流通性之有價證券,為其擔保標的或擔保標的之一,但該等有價證券非由擔保權人占有時,此際,該等有價證券之占有人為處分,有償之相對人取得後,其原設定之擔保權是否仍存續?

如果貸款是按揭保險,按揭證券公司規定擔保人跟借貸人有親屬關係。 雖然現時未有明文限制擔保人的數目,但最好不宜太多,一至兩個會較為適合,否則會令銀行或按揭證券公司產生「不穩陣」的感覺。 如果相對人是專業從事借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等特殊主體,如銀行、小額貸公司等,則應當承擔比普通相對人更為嚴格的審慎注意義務。 對此,筆者持保留意見,因招商銀行是特殊的大型金融機構,應當具備較高的風控意識、承擔較為嚴格的注意義務。 除擔保人 因此,法院審理金融機構等特殊主體作為相對人的案件時,對於金融機構是否構成“善意”,應給予此類特殊相對人較一般相對人更為嚴格的衡量標準。 然因用益或授權所得之利益,是否為企業資產擔保權效力所及,則應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定之。

舉個例,假設物業為聯名擁有,所有業主均需要為按揭人,但並非所有業主都要成為借款人。 另外,如為家人擔保再買樓,則需向銀行出示家人的貸款信,證明在家人貸款中,你只是擔保人的身分,因為信貸報告只會顯示你在Mortgage Count,並不會詳細列明你是擔保人角色。 信貸評分是銀行或財務機構批核樓宇按揭及決定利率時的其中一項重要參考資料。 申請按揭前,應定時監察及管理自己的信貸,維持信貸健康。 你可核對報告中是否有可疑的信貸活動,監察貸款及信用卡申請是否正確,盡量減低損失。 信貸評分 (級) 是根據你的理財習慣而經過運算所得出的評分。 信貸評級不佳會影響信貸申請以及貸款年利率,令利息支出立即大增。

由於樓按擔保人的身份會嚴重影響新的按揭申請,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借款人在月入增加/原有按揭餘額隨時日減少,自己的收入足以通過壓測之後,以轉按方式,移除擔保人的身份。 債務承擔屬於債的移轉的範疇,為債務主體的變化,承擔人已加人到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取代了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了新債務人,使原債務人免除債務脫離合同關係。 債務承擔合同既可由債務人和承擔人訂立,也可由承擔人直接和債權人訂立;履行承擔合同只在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訂立。 除擔保人 二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採用這種方式須經債權人同意才發生效力:原債務人脫離漬的關係,第三人成為新的債務人,主債務的從債務也發生轉移。 一旦業主供完樓後離港或因某些原因而未能贖契,擔保人的mortgage count(按揭數量)仍不會解除,買樓時,除非向同一間銀行借按揭,否則會受到影響。

一個是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一個是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與原債務人併列成為債務人。 “中建材集團進出口公司訴北京大地恆通經貿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資有限公司、天寶盛世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蘇銀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賓俄歐工程發展有限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2期)。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具有對世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決議的書面載體,它的公開行為不構成第三人應當知道的證據。 “法定代表人越權對外擔保”類案件主要參與主體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公司即擔保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擔保人作出擔保行為的物件即相對人”。 除擔保人 四、為使公告發生與通知相當之效果,以保護第三債務人,主管機關得就公告方法為必要之規範,爰設第四項規定。 (一) 擔保權若無須以登記、登錄、占有或控制為成立或對抗要件者,例如民法之債權質權、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六百一十二條之特殊留置權等,應以成立之先後定其優先次序,爰設第一款。 六、同一資產上之兩項或多項擔保權依法繼續留存在添附物(混合物或製成物等產品)者,其優先權次序依該資產成為添附物前該資產擔保權彼此之原有次序。

另一種成本,是新舊按揭的息差,尤其是近一年新批按揭的條件可能較2、3年前差,業主要以轉按移除擔保人,要有按息略為上升的心理及財政準備。 問題來了,申請高成數按揭(例如九成按揭),用途必須是自住。 按上述情況,Diana本身層樓有申請高成數按揭,阿文新買那層樓又有申請高成數按揭,在按揭保險公司角度上,兩人最終成婚同住一室,怎會有兩層自住樓? 例如A置業時,找了B作擔保;B自己買樓申請按揭時,便找A為自己的樓按作擔保。 此操作可在計算壓測時,增加「收入」的金額,但由於壓測標準仍是較正常為緊,加上按揭成數仍然要減一成,對提高借款額的作用未必太大。 除擔保人 倘若菱瑋只是與丈夫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更換保證人之條件,但是並未向銀行辦理上述兩道相關手續,那麼這項約定將只有對菱瑋及丈夫發生效力,然而銀行卻完全不受拘束,到時銀行還是可以直接向菱瑋追償丈夫所欠下的債務。 相反,如果是借款人想甩擔保,只要符合上述批核條件,便不用和擔保人協調,甚至可以完全不通知擔保人。

唯獨這個情況要小心,若父母年紀較大並快進入退休年齡,按揭保險公司有機會拒批用父母做擔保人的高成數按揭申請。 就算成功獲批,按揭年期相對較短,一般比較難做足30年按揭。 例如,業主收入 $10,000,按揭擔保人收入 $20,000, $10,000 不足夠過壓力測試, $30,000 (二人總和)卻能夠過的話,銀行有機會因為業主的收入未能承受每個月的供款而不批核高成數按揭。 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建議反過來,原本的業主和按揭擔保人角色對調,以較高入息的人作為業主,而較低的人作按揭擔保人,能通過壓力測試,銀行批核高成數按揭的機會就較大。 除擔保人 當按揭人或借款人收入不夠計算壓力測試時可以加入第三方作按揭擔保人(若借款人未能履行貸款精神準時還款,擔保人必須背負該合約責任)。 按揭擔保人是指在按揭申請人上車時因入息未能靠自己通過「每月供款佔入息比率」及「壓力測試」,因而需要加入另一個人入息作上會擔保,令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入息和負債可合併計算壓力測試。

Update翻個最新消息~今年年頭實施嘅政府新例:放寛800萬以下物業最高可以借9成按揭;1000萬以下最高可以借8成。 聽起來,當保證人確實百害而無一利,是以,假如有人請求您作保,千萬要經過審慎評估,考量對方的能力與可信度,切勿輕易答應,免得追悔莫及。 本網站內容乃僅為資訊性質用途而提供,而並無意圖向閣下提供財務意見及閣下不應依賴內容提供任何該等意見。 關於網站所提供任何內容的評估及核實,以及在任何情況下,在基於該等內容作準而做出任何財務決定之前,閣下務必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 七、為使購置款擔保權制度發揮統合之功能,無論當事人就該擔保權使用之名稱為何,均應有本條之適用,爰設第四項規定。 而現時一般新批H按的鎖息上限是2.5厘,而兩、三年前的H按鎖息是2.15厘,轉按時,如果借款額及年期不變,通過壓測的要求也會上升。 由處理文件、註冊、至完成贖契需時三至四個月,而費用約為二、三千元。

此外,4月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暴跌48.3%,遠高於全國的跌幅11.1%。 上海1-4月份固定資產投資同比下滑11.3%,同期全國則實現了6.8%的成長。 市海關部門的貿易數據也顯示劇烈萎縮,4月以美元計的出口同比萎縮43%;進口下跌31%。 隨著病例的下降,上海近期披露了逐步解封的計畫,但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才能完全解封,經濟活動才能恢復正常。 除擔保人 此外,上海六天以來首次在隔離管控外發現新的病例,引發了解封是否會受影響的疑慮。 《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違約金債務等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也一併由新債務人承擔。

不過若在這個個案,二人為夫婦關係,本來就共同供樓,出現這個問題的機會相對較低。 其二,在擔保物系債務人本人提供的情況下,不同國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規制模式。 一種模式是,不區分擔保物為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凡是未經擔保人同意的主債務轉移,擔保人均一律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供款佔入息比率則不得超過三成半,壓力測試下比率不得超過四成半,壓力測試前後比率皆多扣半成。 擔保人協助借貸人上會時,擔保人本身有按揭貸款或沒有按揭貸款,獲批的按揭成數和壓力測試要求會有所不同。 「按揭擔保人」是指借貸人未能負擔物業按揭時,於是尋求另一位具財政實力的人士協助擔保相關貸款。 若果借貸人未能還款時,這位「擔保人」就要負起還款責任。 除擔保人 其實,「擔保人」並不只是承擔借貸人上會時未能還的貸款,而是整筆按揭。 擔保人:如果你是他人貸款的擔保人,你是向貸方同意借款人無法付款並拖欠貸款的情況下償還貸款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並不影響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

所謂“表見代表”是指公司非代表人雖無代表權,但客觀上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表權而為的代表行為。 表見代表的構成須滿足下列要件:第一,行為人無代表權。 第二,行為人在客觀上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具有代表權的事由。 同一擔保標的上,前項第一至三款之擔保權,如有兩種以上同時存在者,依各款擔保權成立、登錄、登記或占有之先後定之。 除擔保人 八、由於本法係區分企業浮動資產擔保與企業固定資產擔保二種情形分別而設,前五項針對企業浮動資產擔保而為之設計未必全然可一體適用於企業固定資產擔保,爰於第七項就企業固定資產擔保區別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分別定其適用或準用之依據。 第一項各款之標的為金錢者,有非擔保權標的之其他金錢混入時,以混入前之總金額為該擔保權人所得主張之數額。

除擔保人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18條第l款規定,“為債權設定的擔保權和質權,因債務的承擔而消滅。 為債權設定抵押權或者船舶抵押權的,與債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船舶抵押權相同。 保證人或承擔債務的當時擔保標的的所有權人對此表示同意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另一種模式是,對擔保物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予以區分,擔保物是第三人提供,主債務轉移未經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擔保物是債務人提供的,主債務轉移即使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責任並不因此而消滅。 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差別就在於「連帶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是不能主張的」,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相同,都需要負擔償還責任,當主債務人沒有依照約定償還債務時,債權人不需要和按照一般保證人的規定,需要先對主債務人追訴債款,可以依照連帶保證人契約直接請求履行全部債務。 因此,就效力上來說,連代保證人比一般保證人還要具有效力;就保證人來說,擔任連帶保證人將會更為不利,如果連帶保證人遇到脫產、主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情形發生,就必須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責任。

至企業資產擔保權若係以占有為公示方法者(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參照),擔保標的之占有已移轉於擔保權人,擔保人對之無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權,乃屬當然。 第二種「甩名」,是物業原有按揭需要親人作擔保;但擔保人的身份,會影響到其本人入市,包括按揭成數會下跌一成、壓力測試標準收緊。 一般處理方式,是等待按揭借款人本身收入增加、按揭餘額下跌,可以不需家人作擔保後,自行轉按,順便移除家人的擔保人身份。 完成轉按後,原先的擔保人便也許「沒有為其他按揭物業借貸或擔保」的身份,置業時可以獲得「正常」的按揭成數、壓測標準。 除擔保人 除去按揭擔保人的身份是比較常見的情況,所以做法也相對較簡單。 假如情況是,A先生是按揭人(即業主)及供款人(有償還貸款責任),而B先生是按揭擔保人(因A先生的收入未能通過壓力測試而以其收入「補位」,並在A先生無法還款時代其還款),當A先生收入增加,並可以以個人收入通過壓力測試時,可以向銀行申請除去按揭擔保人的身份。 債權人也因債務承擔直接取得了對承擔人的請求權,承擔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原債務人則無權請求承擔人為給付或賠償。

除有特約外,亦無以約定範圍內某特定債務之清償完畢日,作為此種保證契約終期之可言。 此與一般保證係就主債務人之特定債務為保證,於該特定債務消滅時,保證契約即歸消滅者不同(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943號判例可資參照)。 終止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固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終止,保證人對於終止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始不負保證責任,於終止保證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有免除保證債務或拋棄保證權利之情形外,保證人仍應負連帶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四六○號判決參照)。 除擔保人

例如太太本身薪金能負擔400萬樓價的單位,銀行只會承認她能負擔300萬元的樓價。 所以,當擔保人並不僅是「名義上」的事,若未來有置業計劃,就要先計好數,同時也要肯定被擔保者的還款能力,以免信貸評級受到拖累。 例如有一個個案,兩夫婦想買一個380萬元的單位,理論上合符申請九成按揭的條件,可是丈夫每月需要償還約5,500元的個人貸款,另外欠下信用卡款項近十萬元,亦曾試過遲還卡數。 由於負債不少,又有遲還卡數紀錄,信貸評級可能已受影響。 若由丈夫當申請人,銀行在考慮批出按揭時,首先會將月薪減去每月需要償還的貸款,才以剩下來的金額去計算申請人能否支付樓按,更要以這個七除八扣後的月薪進行「壓力測試」,若不能通過測試,仍不能申請樓按。 通常一家人當中,父母收入都會比起孩子高,如果想幫孩子置業上車,以孩子的收入未必過到壓力測試。 此時,家庭就可能會利用父母作為擔保人,以他們較高的收入過壓測,而孩子只負責供款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