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物業買賣10大分析

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法律上是股東將公司(持有的物業)以賣股份的形式出售。 理論上即使每年公司股份轉讓一次(買賣物業)也只有0.2%的印花稅成本。 當一個人去世後,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果在去世時並無訂立任何遺囑,可由法律上受益人優先次序,申請為遺囑執行人,除非遺囑另有安排繼承人,否則通常業權會先轉到遺囑執行人的名下。 死者生前訂立遺囑,只要遺囑合規,包括訂立遺囑時,死者精神狀態良好及具認知下,並由兩名見證人下簽署,後人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並按照遺囑上意願作繼承。

  • 如有關交易已構成行業或是屬生意性質,即使已繳付「額外印花稅」,賣方仍須就他從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 人去世的話,其物業內的權益,會自動由在世的共有人所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 年才完成,受贈人於這段時間內轉售物業困難重重,即使真的於市場放售,地產代理有責任告知準買家該物業為送契樓,並提醒對方送契樓的業權問題易影響按揭批核,多數買家都避之則吉。
  •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印花稅署會按一般解釋接受有血緣關係者、有半血緣關係者,及有夫婦關係、領養或繼養關係的人士,作為提名人、轉售人或轉讓人(以屬何者為準)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兄弟姐妹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 谷友個案屬於「有遺囑」的一類,其丈夫生前訂立一份遺囑,委託她成為「遺產執行人」。
  • 當遺產物業轉名至繼承人後,律師樓會把死亡證登記在物業的土地登記冊。

不過無論有否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死者有否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遺產物業買賣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如果遺產涉及物業,而物業亦未還清按揭,那銀行會如何處理? 翻查不同銀行的《喪親指引》,恒生銀行指出,當收到離世通知後會先凍結有關戶口,如仍有按揭合約,則會按個別情況處理;匯豐銀行同樣會先凍結事主戶口,但按揭貸款合約會繼續,在這情況下若不能供樓,這豈不是會有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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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已故人士遺產繼承住宅物業的權益有機會令沒有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而有意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無法享有從價印花稅較低稅率。 不過更多人在生前未必有訂立遺囑,如果「無遺囑」下,究竟可以需按照法例訂下的優先次序來分配。 如果本身屬於「無遺囑」、又或者遺囑內沒訂明「遺囑執行人」,則需委託「遺產管理人」按照「遺產管理書」的日期管理遺產,及資產作出分配。 至於分配的次序,法例也有所規定,準則為配偶優先、子女其次、之後到死者父母、再之後就是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後裔。 遺產物業買賣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須在加蓋從價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額外印花稅」,一般而言,即在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30天內。 同樣地,為可予徵收「額外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加蓋印花的期限,與有關從價印花稅的期限相同,即為該轉易契簽立日期後30天內。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送契樓的送贈法律程序一般需時 3 年才完成,業權並不穩固。

對於設立數據中心的機構的要求與一般商業機構大致相同,只需要有商業登記證即可。 在港設立數據中心的主要困難在於選址、硬件採購以及電源供應方面的挑戰。 如果客戶擬運營方式為租賃已在香港具備數據中心的運營公司信息機房,而非自行直接從無到有地設立數據中心,所以此處涉及的合規問題理論上來說主要由運營公司負責。 遺產物業買賣 但是客戶在選擇運營公司時應對這些方面進行盡職調查,或確保其合規性。 198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以下連結載有計算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不動產轉易契的印花稅例子及常見問題。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可找律師為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長命契的聯名共有人,就業權所作的全部決定,一定要獲全體同意才能通過。 若有一方受立心不良的親朋戚友影響,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其他人甚至出售,但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所有聯名共有人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輕舉罔動。

即使最後有可行的法律意見和核數師報告(audit report),也有風險是公司原來是歸屬一份信託。 一紙信託書就可以證明該物業並不是屬於該有限公司,而是信託“包住”左。 遺產物業買賣 信託的法律地位超然,你看下梅媽(梅艷芳母親和信託人HSBC的官司)就知。

遺產物業買賣

如想確保受贈人不會收樓後隨即變賣,業主可以不完全轉讓出 100% 業權(如轉讓 70% 至 99%),對方便難以轉售。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此查詢到。 作者子非魚為星之谷首席顧問,現於多份報章及網上平台撰文,著作《按揭達人》,涉足地產買賣及按揭、移民顧問範疇。 蔚來-SW(09866.HK)(NIO.US)公布,預期其A類普通股將於新加坡時間下周五(20日)於新交所主板上市及開始交易,惟須滿足新交所上市資格函的條件後,方可落實。 江山控股(00295.HK)公布,公司擁有的太陽能發電站於今年首四個月總發電量約為17.21萬兆瓦時,去年同期同站發電量約為18.99萬兆瓦時。 【明報專訊】一名男讀者來電詢問,稱夫婦二人購入一個單位,由於他收入較多,為了供樓扣稅時節省更多,所以將他的業權定為佔98%,而妻子佔2%。 當時有律師行職員稱,將來他身故後,業權會自動整合歸於妻子名下。 香港樓市出現三高 香港人出現三高並不奇怪,但現在連香港樓市都會出現三高,即是「高樓價、高成數按揭、高回贈」,如果不適當地控制,比香港人的三高還要危險……

遺產物業買賣: 分權共有可轉讓業權 聯名人被入稟自己不受影響

長命契下,若有共有人離世,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其他共有,不用辦理承辦手續。 而共有人也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給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一些遺產爭議。 而如聯名人遇到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需要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 而該聯名人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的份額,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內地買家喜歡成立新的公司去買香港物業,反正都要給30%稅。 不少人以為先以現金付清購買公司(持有的物業)的款項,後再找銀行申請按揭就一定成功。 遺產物業買賣 銀行是接受股東作為聯名借款人或擔保人申請按揭,但是還款是必須用公司戶口。 今時今日,即使香港人持有空殼公司也好難去銀行開公司戶口,銀行也會視作空殼公司持有物業涉及炒賣或高風險類別。 近親轉讓,即直系親屬之間轉讓業權,亦多數簽轉讓契,目的是令其中一位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以享政府為首置人士而設的置業優惠政策。 在近親轉讓當中,直系親屬的定義包括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

在法律上,聯權共有人的權益互相重疊,故每位聯權共有人都可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其特點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即當有其中一個聯權共有人去世,其物業內的權益,便自動轉移到世的共有人上,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因此聯權共便被人稱為長命契。 【香港樓市】置業是不少人的目標,作為人生大事之一,不少夫婦或家人會選擇以聯名的方式購買物業,而形式可分為分權共有及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兩種,當中各有各好處。 遺產物業買賣 個人名義買賣物業流程會先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對買家和賣家都有保障。 任何一方違約不買或者不賣的話,都需依該合約條款作出賠償。 DD期間,樓價可升可跌, 升了賣家唔想賣,跌了買家不想買,由於不像簽署臨時般有違約保障,一般DD時間越短越好,確保最後會真的成交。 矛盾就出現在這裡,盡職審查理應是一個詳細和漫長的過程。 雙方的法律團隊和會計師團隊不斷來回交手,排除該公司隱藏債務和訴訟的可能性。

對於親人離世,除了感到悲傷之外,亦有可能牽涉遺產的處理問題,如果遺產包括未供斷的物業,問題則更為複雜,我們今日就跟大家探討這個議題。 如身故者持有海外物業,其遺產繼承則受當地法例規管,或需依法繳交遺產印花稅(香港現已取消徵收遺產印花稅)。 事實上,為避免上述遺產紛爭出現,若果父母年事已高,又有遺產要分配給後人的話,筆者建議應在有生之年盡快完成物業「轉名」手續,平分業權,避免家庭成員因不滿遺產執行人處理方法而導致家族撕裂,甚至對簿公堂。 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 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及某些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遺產物業買賣 第1標準第2部稅率相當於2016年11月5日前適用的「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 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將會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 首先,要考慮該聯名物業是「聯權共有」抑或是「分權共有」? 如物業為「聯權共有」必須是將一半業權(50%)賣給對方﹔至於「分權共有」則要視乎雙方持有該物業的比例,如甲方持有40%業權,乙方持60%業權,甲方只能賣40%業權予乙方,反之亦然。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 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如果物業本身屬於「聯權共享」的物業,即以Joint 遺產物業買賣 Tenancy「長命契」形式持有。 其實當一方過世時,權益會自動跌入在世一方,所以銀行多數會要求在世者繼續供款,很少會等待遺產辦事處發出「遺囑認證」後,才要求繼續供款。

遺產物業買賣: 物業買賣

取得承辦書後,即使物業未完成轉名,遺產代理人仍有權代為將物業出租放售。 新業主必須保存這份承辦書,否則日後放售時,或因為文件不齊全以致交易告吹。 遺產物業買賣 聯權共有下,身故者持有的物業權益,將自動由其他在世的聯權共有人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谷友個案屬於「有遺囑」的一類,其丈夫生前訂立一份遺囑,委託她成為「遺產執行人」。 在整理資產時,她知道丈夫購入一份屬於事故身亡後、保險公司可協助清還按揭貸款的保險,但她不知道丈夫在訂立保險過程,丈夫是得知自己生病才購入保險,若是的話,又有沒有向銀行申報? 遺產物業買賣 抑或丈夫一早作出未雨綢繆打算,所以對於保險公司會否受理賠償,她不敢太過樂觀。 如果保險公司願意賠償,則可處理部份來自未償還按揭的問題。 「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