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贈契5年 內容大綱
【個案分析】4招解決「呼吸Plan」危機 「呼吸Plan」可豁免壓力測試及短期低息,但經過蜜月期後若未能經過壓測轉按,有可能要捱高息。 要解決危機,可使用轉按、定息按揭、賣樓及出租物業… 答辯一方開案時指,原告受唆擺才展開訴訟,並指原告一直有能力處理個人財政,依賴物業所獲租金維生,租金由銳權處理,答辯人從無收過有關租金。 原告一方指一直對子女有信任,與長子同住後更與他開設聯名戶口,原告並於同月25日將逾30萬元存入戶口,原告一方指從沒打算在生時送贈物業,故要求撤銷送贈文件及歸還業權。 送贈契5年 原告人陳玉培,退休前為東亞銀行揸員,現與第三子陳銳權同住;答辯人為其5名子女陳銳枝、陳銳成、陳銳奇、陳秀琼及陳秀容。 大部分人買樓時多先付首期,再造按揭,但無契樓難以承造按揭會減低物業的吸引力。
如果網上查物業資料,除了要看看物業在5年間有沒有以上字眼外,都要看看如屬轉讓契的話,金額有否註明,如沒有,則叫無償轉讓契,也是送契樓的一種。 所謂送契樓其實是指業主將業權贈了親人,最常見的例如夫婦、親子之間的送贈,成交價為零,在土地註冊處上會以Deed of Gift反映出來。 如果網上查物業資料,除了要看看物業在5年間有沒有以上字眼外,都要看看如屬轉讓契的話,金額有否註明,如沒有,則叫無償轉讓契,也是送契樓的一種,而如果金額大大少於市值樓價,都有機會被視為送契樓。
送贈契5年: 物業轉名有什麼方法?
如5年後破產,債權人不能再追討,但很多銀行對於送贈物業的按揭申請都不太願意去做,寧「做少一單」,都不想承受未知的風險。 有關措施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生效,所有在該日期或之後簽署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將不獲延遲繳交印花稅。 如果「額外印花稅」是由賣方支付,所繳付金額屬業務開支,在計算物業交易所產生的應評稅利潤時,可獲扣除。 送贈契5年 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然而,任何人(該文書的簽立人除外)純粹使用物業文書以查證該物業的業權不會被視作須負上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
事實上,前者的「無償」交易,稅務局會就「市價」而釐訂該筆交易之印花稅,故轉讓未能倖免於「納」,而後者的「低於市價」交易,稅務局亦一律歸入「無償」一類處理。 因此,「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的分類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實際用途而定。 送贈契5年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額外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送贈契5年: 按揭業權限制較一般物業多
對於要做樓宇轉名,同時想重做按揭的業主,當向銀行申請按揭時,銀行本身就會委託幾間公證行為物業估價,不同公司的估價或有出入。 把物业送赠他人看似简单,但涉及不少法律风险,如果下一手业主打算买入的单位属于送赠物业,要密切注意土地注册日期上的送赠日期。 根据《破产条例》,如果赠予人在5年内有把物业以低于市价形式送赠他人,债权人有机会把向法庭要求追回有关物业。 即使5年内物业已经卖给另一名买家,法庭可以裁决交易无效,并由破产管理署接管物业。 另外,在《破产条例》及《遗产条例》监管下,不论是私人物业或居屋,物业3年内不得转售。 當睇啱筍盤,但又驚踩中「送契樓」地雷,可以透過網上查冊去搵真相。
準買家可以瀏覽土地註冊處「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的「查閱土地登記冊」,查閱物業過去5年的業主資料,看看是否有「送贈契」(Deed of gift)字眼。 如果有,你更可以進一步查閱送贈人(the Donor)和受贈人(the Donee)的名字。 不過,值得留意的是,如果物業轉名畀超過一個人,即聯名持有,所承接業權的人必須全部都是原業主的近親才可以慳稅,但緊記千萬不要在取得業權後36個月內將物業轉手,否則仍要繳付樓價10%至20%的「額外印花稅」。 送贈契5年 至於送贈後如出售物業,5年內會難賣,因下手買家不能做按揭,需要 full pay。
上田土廳做查冊(landsearch),在業權負擔(encumbrance)一欄會看到,如買賣雙方是以送契方式進行,代價(consideration)會是顯示 0 或 Nil。 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20%;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稅率為5%。 如想確保受贈人保管物業,可使用「聯權共有」方式,加入受贈人名字。 這方法既可免卻遺產承繼手續,受贈人亦要等到共有人過身後,才可自動成為唯一業權人。
這是因為如果物業是送贈,而送贈者5年內破產,債權人是有權追討所送贈的物業的業權。 例外是離婚訴訟,由法庭判決物業須由一方無償轉讓給前配偶,那麼如破產,債權人也不能追討,因有法庭令。 買賣雙方應在協商後在臨時買賣合約及買賣合約訂明由那一方(買方或賣方)繳付「額外印花稅」。 送贈契5年 若買賣雙方同意由賣方負責繳付「額外印花稅」,我們建議買家考慮在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內訂明買方將會預扣部分成交價的款項以支付「額外印花稅」。 指業主將業權贈了親人,最常見的例如夫婦、親子之間的送贈,成交價為零,在土地註冊處上會以Deed of Gift反映出來。
另一方面,要提提馮先生,送契樓的按揭及業權限制,會比一般物業多,第一是受限於額外印花稅,即使受贈者是兒子,在接受物業後的36個月內,如希望賣出相關物業仍要繳交相應的額外印花稅,最高可達成交價的20%。 【明報專訊】馮先生現時75歲,持有一個市區現契物業,市值約700萬元,樓齡30年,管理公司勤於保養,狀態尚算良好。 由於年歲漸長,馮先生希望將物業交給兒子,方便日後打理。 他聽朋友說可用送契形式贈給兒子,可節省印花稅,想了解實際操作和風險。 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如果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長者,例如不良於行,或者因疾病而無法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更靈活地運用資產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送贈契5年 【終身受用】物業轉名知多點 一般而言,想將物業轉讓子女等直系親屬,其中一種做法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無異。 House730搵樓大本營是香港的搵樓平台/租屋網,齊集香港樓盤及樓市資訊,網羅業主及各大中小型地產代理的樓盤,助用戶找到心水香港樓盤,網上搵樓買樓更輕鬆。
送贈契5年: 樓宇轉名大忌!用「送贈契」送樓,恐釀業權+按揭問題
為促成交易,代理少收了收部份佣金,最終買賣雙方同意以773萬元成交,並即場簽署臨約;簽約前代理展示查冊文件,當時業主要趕飛機,代理表示已看過查冊文件,所以會把重點告訴她。 當時代理指出,業主曾經破產,但事件在2015年已解決,所以物業沒有問題。 首次置業的陳小姐(假名)跟外籍男朋友,在今年八月中,透過美聯物業旗下的地產代理參觀東涌一個屋苑,覺得單位各方面質素符合自己條件,便向代理表示有興趣買入。 送贈契5年 銀行估價770萬,跟業主開價778萬元有距離,代理建議跟業主面對面議價。 若「送契樓」的業權轉讓已過了五年,亦即超出了破產的追溯期,銀行亦有可能願意承造按揭,但大前提在於銀行認可(on-list)的律師樓,也確認物業沒有被債權人追溯的風險,銀行才願意承造按揭。
- 如果是近親轉讓,政府會將視之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可獲豁減印花稅。
- 背後理據是,提出如此意見的人,在行內具有一定相關經驗知道是真與假,故即使這只是「意見」也可被視作「事實」。
- 基於5年內仍存在破產風險,因此銀行唔會為五年內嘅「送契樓」承造按揭。
- 答辯一方開案時指,原告受唆擺才展開訴訟,並指原告一直有能力處理個人財政,依賴物業所獲租金維生,租金由銳權處理,答辯人從無收過有關租金。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遺產受益人出售或轉讓其繼承自離世者遺產,就是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而取得的住宅物業,可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因此,假如你在繼承住宅物業後24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該物業轉售或轉讓予他人,也無須就有關交易繳納「額外印花稅」。 送贈契5年 將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不過,若受贈人在送贈契的日期起計24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該住宅物業轉售,有關交易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至於承接物業的近親,若然本身已持有本港物業,不具備「首置客」的身份,仍須繳付「從價印花稅」,但大幸的是可以舊印花稅率(第2標準稅率)計算,不用「硬食」15%的高昂稅率。 如果想將物業轉名畀近親,即上文提到的父母、配偶、兄弟姊妹或子女,可以用「轉讓契」(Assignment)形式作「近親轉讓」,會比「送贈契」來得更實際;雖然仍然要繳交「從價印花稅」,但起碼慳到一系列的「辣招稅」。 送贈契5年 簡單來講,「送契樓」就是指以簽訂「送讓契」(Deed of gift)、「送贈契」或「無償轉讓契」來轉讓的物業,業主以零成交價轉手給別人,這個物業被視為一項「饋贈」。 不過,債權人只能在5年內向原業主追討舊債,故銀行多拒絕為年期少於5年的「送贈契」單位提供按揭,多於5年的「送贈契」單位就不被規範了,現時有個別銀行願意為超過5年的送贈契提供按揭。
過程中,陳小姐曾質疑過能否做按揭,但因為代理的說法,在一個很短促的時間內陳小姐簽約。 從這個角度來看,代理陳述改變陳小姐原先看法的可能性很高。 送贈契5年 陳小姐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亦表示會採取法律行動;戲劇性地,業主終於願意賠償整筆訂金,但當中涉及的時間成本、律師費支出,則要由陳小姐自己支付。
當買方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不論他在何時將物業轉售,也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 議」包括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 假如在一項住宅物業交易中,相同的買賣各方以相同的條款簽訂多於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會以最早簽訂的協議的簽署日期,作為買方取得或賣方處置物業的日期。 送贈契5年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某人取得住宅物業的日期為他作為買方訂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以取得該物業的日期。 假如沒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為取得該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 同樣地,處置住宅物業的日期為某人作為賣方訂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以處置該物業的日期。
但送契樓可能會影響日後的轉讓及按揭安排,作出送贈決定,又或買賣涉及送契的物業時需要留意。 但事實的背後,還包括物業涉及「Nil consideration」。 事後陳小姐從律師及銀行職員口中得知,這點已有可能影響銀行按揭申請,而結果當陳小姐申請按揭,果然連接出現問題。 銀行按揭部對送契樓一般都存在戒心,特別是業權人本身破產,他在五年內簽定的「無償契約」有可能會作廢,背後理據就是擔心破產者預先作出轉讓,來避免以賣樓來還債,故此銀行基於風險考慮多數不會為這類物業提供按揭。 最簡單的方法, 便是在移交房屋業權時, 如果是很親的親屬的話, 便可以直接使用近親轉讓了.